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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合同(推荐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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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合同(精选5篇)

保证担保合同 篇1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 话: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鉴于甲乙方拟共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甲方给予乙方及乙方担保的单位提供融资支持,用于短期周转,本着实现“风险可控、互利双赢”原则,经双方协商,形成如下合作最高额担保内容:

一、最高额担保额度:人民币壹仟万元。

二、本担保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抵押担保。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为网签或公证方式。

三、业务经办的期限为:自乙方提供网签或公证生效之日起两年,保证期间为甲方提供的贷款最后一笔到期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四、抵押担保物:乙方位于物业,该物业功能为商业门面场,见下表:

五、担保的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标准为借款金额的20%)、损害赔偿金(标准为所欠利息金额×(欠息天数÷360)×36%)及甲方实现追偿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差旅费的标准为贷款本金的2%)等。

贷款本金为乙方出具的担保函所对应的贷款总额,但已经还清贷款的例外。

六、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承诺提供的担保物未办理产权证书前或其他资产未形成前,不再另行抵押、质押、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七、乙方董事会已作出了按照本合同内容向甲方提供担保的决议。并同意,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甲方可将乙方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裁定并执行。

八、甲方应当自担保债权得到清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完毕抵押物业的撤销网签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署日期:

保证担保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保证担保合同 篇3

借款方(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保方(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1.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 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5 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4.6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 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9 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5.2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3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5.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5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6.1 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6.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6.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6.3.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6.3.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6.3.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6.3.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6.3.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保证担保合同 篇4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保证人):

鉴于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借款(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特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主体

一、本合同项下甲方是将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一方。

二、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具有双重身份:

(1)当与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向甲方借款时,为借款人。

(2)当为上述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时,为保证人。 即,当乙方中的任一单位(或个人)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向甲方借款时,该单位为借款人,其余单位为保证人。

第二条 借款货币、限额、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人民币。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依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三、本合同的期限为200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200___年___月____日止。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限期和借款最高限额内,保证人为借款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条 保证范围、方式、期间等

一、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发放给借款人的借款所形成的

二、保证人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发放给借款人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但合计的担保限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借款限额。

三、保证期间为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发放给借款人的借款中以最后还款期限的借款所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半年。

四、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偿通知后______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解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各方如有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_____份,乙方持____份.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担保合同 篇5

债权人(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 )和债权人(贷款人)签

订了陕农信 高借字[ ]第 号借款合同,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责任

1.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1.2 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

1.3 债务确定日:借款到期日,为借款人应还款金额的债务确定日。债权

1.4 保证的范围为:在借款确定日,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

1.5 保证期间为债务确定日之日起两年。如借款展期,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

第二条 保证人的陈述

2.1 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2.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3 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三条 保证人承诺与保证

3.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或相应利息时,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3.2 保证人没有主动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划收。本保证合同作为保证人同意划收的书面承诺。

3.3 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资信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3.4 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请书》说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出现借新还旧情况,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

3.5 在不增加保证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债权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款。如果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在原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3.6 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予、出租、出借、转移、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财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7 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规则;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住所等联系方式(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3.8 保证人同意: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它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3 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5.1 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2 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方式为:

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合同成立和生效

6.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签字生效。

6.2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6.3 本合同各条款效力独立。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条 其它约定

第八条 附 则

8.1 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特别是划线部分已充分协商和了解,对合同条款无异议。

8.2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公证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贷款人的解释为最终解释。

债权人(贷款人)(公章): 保证人(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