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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栋别墅抵押担保合同【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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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栋别墅抵押担保合同(通用3篇)

独栋别墅抵押担保合同 篇1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互助的原则,乙方自愿用其所拥有的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保证,为明确双方责任,格守信用,特立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借款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利息按每月计付。

二、乙方自愿将其法人所拥有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担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权利价值:元,房屋所有权证号:号。

三、抵押期间,乙方不能私自转让、买卖或破坏房屋。借款期限之内,乙方如果偿还甲方全部本金及利息,抵押双方凭还款单据到房产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乙方逾期没有归还全部本息的,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协议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房地产。协议不成的,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抵押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期限从登记之日起注销之日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限达成乙方在抵押借款期间,乙方违约逾期没有归还全部本息,甲方可以立即按乙方全权授权委托并经过公证的授权事项,出卖指定房屋,同时代乙方乙方收取全部卖房款。乙方不得设阻、要尽责尽力配合甲方办理直至完成。

本抵押借款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收执一份,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备案一份。本合同自双方处理抵押登记并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独栋别墅抵押担保合同 篇2

抵押权人:

抵押人:

借款人:

第一条:乙方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抵押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整¥:_____元整,抵押地址沈阳市区街号幢号值。抵押期限为,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签字后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他项权利证。

第四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及执行合同所需各项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五条:在房地产抵押借款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现状的证明。并保证该抵押房地产产权明确,权属清晰,没有任何权属纠纷。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在甲方处封存,在乙方未偿还清借款前,乙方负责抵押房地产的维修、管理,并不得转让、赠与、出售、重复抵押、拆动或损坏、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无损。如发现乙方有上述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抵押房地产的保险,在抵押期内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借款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借款及相关费用。如未办理保险,发生抵押物的损毁、灭失情况,导致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于5日内增补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享有对乙方债务的最终索取。

第八条:如乙方因为重大疾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等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催收欠款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此抵押的房地产更名、变卖、拍卖,实现抵押权。

第九条:本合同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一条: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抵押权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独栋别墅抵押担保合同 篇3

出借人(抵押权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担保人自愿为出借人给予借款人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立约各方依法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的主合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 的《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提供自有的 (抵押物名称)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情见本合同之附件《抵押物清单》。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及拍卖费用等。

第四条 担保期间

抵押权与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同时存在;债务消灭后,抵押权才消灭。

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有

1、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由出借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出借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2、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条 抵押物保险

1、抵押人将抵押物权利凭证移交出借人之前应当按照出借人要求的险别投足额保险,出借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2、抵押物需要保险的,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保险的连续性。如抵押人中断保险,出借人有权代为续保,并由抵押人承担保险费用。抵押人对出借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出借人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七条 抵押登记

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会同出借人依法持本合同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将有关登记文件送交出借人。

第八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担保人违约而由出借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担保人均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有权直接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抵押人承诺:当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抵押人承诺仍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就出借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声明与保证

(一) 抵押人声明:

1、抵押人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的,如有虚假,一切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成的所有权,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则共有人已书面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3、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上未设定任何租赁、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抵押物流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契约上的障碍。

4、抵押物不存在为出借人所不知的质量瑕疵。如抵押物存在隐藏的质量瑕疵,致使出借人债权未完全受清偿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承诺,当借款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其他担保是否有效,抵押人均无条件的承担担保责任。

(二)抵押人保证:

1、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前提下,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款项。如借款人同时面临出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支付要求和抵押人的追偿时,抵押人同意借款人优先偿付其对出借人的债务。

2、如果借款人与抵押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损害出借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3、如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前,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致使不足以担保主债务的,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新的足额、有效担保。

5、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前,抵押人保证妥善保管抵押物,未经出借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再抵押、质押、出售抵押物。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

(一)下列任一情形视为担保人违约:

1、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条中的声明与保证;

2、担保人未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

(二)担保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限期要求抵押人纠正违约;

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担保;

3、直接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5、宣布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提前到期;

6、要求抵押人支付总额不超过主债务余额1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独立担保

本合同所设的抵押担保具有独立性,不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变更而无效。

抵押人保证借款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借款人违约与否,均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通知

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否则,当抵押人联系障碍时,出借人以本合同抵押人的地址发出特快专递邮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 份,立约方各执一份,提交抵押财产登记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及共有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