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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机械零件采购合同【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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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机械零件采购合同(精选3篇)

起重机机械零件采购合同 篇1

范本重庆东港(合同编号:120720)需方:重庆东港 供方:中原XX公司签约地点:中国183;重庆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重机购销合同需方: 重庆东港 签订地: 重庆 供方: 中原XX公司合同编号: 120720

一、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质量服务、保修期限: 保修期________年。以合同签约日期为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工厂内。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运,运费供方负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按国家标准

A、CB3811-1983设计规范;

B、GB6067-1985安全规程;

C、B2603-9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由重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发证为准。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付:30%, 货到起重机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取得重庆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后付:65%,其余5%质保________年期满时一次付清(以合同签约日期为准)。供方出具17%普通增值税发票 。

七、其它费用:包装费、下车费、安装调试费、检验验收办证费,及一切其他费用由供方承担 。

八、违约责任:按民法典。且相互约定如下:

8.1供方逾期履行交货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____日不能交货,需方有权通知供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8.2供方在起重机交付后________年质保期内违反起重机购销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的`,将无权收回起重机所留存的质量保证金。

8.3供方按需方通知履行交货义务,遭需方无理拒收,则需方应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____日不能收货,供方有权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8.4需方逾期履行支付设备款义务, 则自逾期之日起, 每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____日仍然拒付设备款, 供方有权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补充或修订。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十、其它约定事项: 无。十

一、合同主页共计叁页,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共计伍页,合同与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供方需根据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制作。 十

二、本合同一式柒份,需方肆份供方叁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签字盖章后生效。

起重机机械零件采购合同 篇2

买方:地址:

卖方: 地址:

买方与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买方向卖方采购原材料、消耗品、零部件等产品

(以下称“产品”)之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 一 条 目 的

买方向卖方采购的产品将用于制造包括等在内的各类商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对于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订立的所有个别采购合同(以下称“单项

合同”)均具有约束力。单项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单项合同为准。

单项合同中术语、词汇,如没有特别说明或定义,则其含义与本合同相同。本合同需要进行变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第三条 报价单

卖方应向买方发出产品报价单,经买方确认后生效。报价单应至少载明产品

的品名、单价及价格条款等。若报价单中附加本主合同已经约定的事项,除非经买方事先书面确认或特别声明,否则不发生效力。

第四条 单项合同

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卖方接收这一订单的,单项合同即成立。卖方应该在

收到买方的订单之日起 24 小时内以书面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通知买方是否接

收订单。超过 24 小时既不表示接受又不表示拒绝订单的,视为同意订单。卖方拒绝订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合理的原因。

买方发出的订单一般包含以下基本信息:下单日期、材料编码、材料名称、产品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检查方法、其它交付条件及其它买方认为适当的信息。

第 五 条 质 量

买卖双方通过图纸、产品规格书等文件及/或样品、封样约定产品的质量、

生产工艺、生产标准等(统称“产品质量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产品的说明书或其他类似文件属于产品质量约定的一部分。产品产

地、行业内的强制性、惯例性生产标准、质量标准(包括相关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产品质量约定的一部分。

第六条 现场检查

买方有权进入卖方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产品的生产过程,但应当事先通知

卖方。产品并非卖方直接制造时,卖方应当与第三方约定买方享有现场检查权利且为买方提供一切合理协助。

第 七 条 装 运

卖方在发送产品之前,应主动检查包装,确保其适于选定的装运方式。卖方

应遵守买方关于产品包装及包装上标识的合理指示,不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标示的,买方有权拒收产品。

第 八 条 交 付

产品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在单项合同中确定或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双方在

单项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付地点的,则推定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或者买方事先书面指定的一个合理的地址。

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预计不能按时交货时,应立即通知买方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如因卖方不能按时按量交付,导致买方产线断料的,卖方需承担买方断线的损失。

交付的产品因不符合约定而被买方要求换货的,除非买方给予卖方更换产品的宽限期,否则更换产品所花费的时间视为逾期交付期间。如果买方不得不从其他方购买相同的产品的,则实际收到其他方的产品所花费的时间,亦视为逾期交付期间。若卖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逾期交付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二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 天的,买方有权解除单项合同。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须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若因卖方逾期交付而引发买方停产及额外的仓储、运输、包装等物流费用, 停产期间产生的工时损失及额外物流费用,卖方应予赔偿。

卖方应保证所供产品长期稳定供应,如供应产品有 4M1E 变更时,应提前至少 6 个月通知买方,否则需赔偿买方由此变更而引起的所有损失

第 九 条 验 收

在产品交付时,买方或其代理人应对产品的最大包装的数量进行当场验收。

最大包装是指不用拆包,即能分辨数量的包装程度。交付时发现包装破损、受污等情形的,买方可视严重情况选择拒收或者暂时接受,并注明相应情况。

自产品交付后 10 日内,买方将根据约定的或者行业内通常的检查标准和检查方式对产品的质量、型号及数量进行验收检查。

在产品验收检查时以及组装、销售、分销、使用以及买方客户使用过程中, 如发现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约定的,买方可以选择让步接受或要求卖方筛选或要求维修或用合格产品替换或者拒收(退货)或单方解除单项合同,且买方同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方选择让步接受的,但不影响买方行使其他可获得的救济权利。买方选择要求维修或用合格产品替换的,如更换或经修理后的产品交货期迟于单项合同中规定或买方另行指定的交货期的,卖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选择拒收(退货)的,卖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运回产品,并免除买方相应合同价款,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应退回

或者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冲抵其他单项合同项下产品的价款。上述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若卖方因各种因素请买方协助筛选时,经买方同意由买方执行,挑选工时按照每人 RMB40 元/小时计算,费用由卖方承担,于当月货款中扣除。

若双方对验收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买方有权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其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因卖方产品质量异常,引起买方产线断料,或客户投诉,或客户终端损失的,卖方需承担买方或客户端损失。

第 十 条 数 量

在验收检查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交付数量不足,买方可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要求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买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补足产品;

(2) 从货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若因交付产品不足导致买方损失的,卖方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应予以赔偿。如果交付的产品数量多于约定数量,则买方可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按照单项合同约定的单价购买多余产品;

(2) 由卖方负担费用将其退回卖方。

第十一条 风险与所有权的转移

产品的灭失风险自交付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时将转移至买方;但是,如果产

品被买方拒收(退货)或被要求换货的,产品的灭失风险视为自始未转移。

产品的所有权自交付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时将转移至买方;但是,如果产品被买方拒收(退货)或被要求换货的,产品的所有权视为自始未转移。

第十二条 结算与付款方式

买方应对符合本合同及单项合同约定的产品进行付款。双方对账周期为自然

月的 1 日至 31 日,卖方于每月 1 日将上月的对账单发至买方采购人员,双方人

员在每月 1 日至 5 日对上个自然月的交货情况及应付货款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

后,卖方于每月的 10 日前开具发票(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后,买方对到期的货款进行支付。由于卖方原因影响买方付款的,或提交对账单,发票不及时的,付款期限自然顺延。如卖方未及时提供发票或发票内容有误造成买方延迟付款,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卖方提供的发票的信息须与卖方提供的银行信息相一致,若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买方。

除非单项合同中另有约定,买方应在月结 天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其他方式支付货款(含 13%增值税)。

卖方收到款项后,应核对收款金额与双方确认的对账金额是否一致;发现有误,应在收款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买方已全面、完整履行其义务。

第十三条 产品责任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需符合生产地及买方明确告知的销售地(如有)关于

产品安全的强制性要求。

卖方保证产品不存在任何安全缺陷,若因产品安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卖方应最终承担全部责任,因卖方的原因致使买方依法有义务召回产品的,卖方应赔偿买方因召回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瑕疵担保

若产品在交付后一年内被发现有潜在缺陷的,卖方应当按照买方的指示,对

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如果产品存在不适宜更换或修理情形的,卖方应退还产品价款。如果产品在交付后两年内被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普遍性缺陷时, 卖方仍应承担前述责任。若修理、更换、退款不能弥补买方的全部损失,卖方应另外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普遍性缺陷,买方有权就该批次的全部产品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该批次中有一部分产品经检验合格的。

潜在缺陷是指经过长时间或者反复使用才能发现的缺陷。普遍性缺陷是指同一批次的产品有百分之十以上存在同一质量缺陷。产品的品质不良是指交付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约定。本协议中“缺陷”与“不良”含义相同。

若因卖方交付的产品发生品质不良而引发买方停产及额外的仓储、运输、包装等物流费用,以及停产期间产生的工时损失等,卖方应予赔偿。

工程不良是指由于产品的特性,无法在验收阶段确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约定,需要经过加工之后才能确定产品是否存在不良。对于工程不良,卖方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买方因加工产生的其他零部件、工时投入等损失。

产品在已经到达买方客户时才发现品质不良的,若仍在约定的品质保证期间内的,卖方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担保

卖方保证其拥有产品完整的、没有设定任何权利负担或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的

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卖方保证产品的生产和适用不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版权或其他各种权利。若买方(或其合作伙伴)因为使用产品而被指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卖方应赔偿买方(或其合作伙伴)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负担处理索赔事宜付出或应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 采购终止

如果买方决定不再采购某一型号的产品时,买方不再发出该采购订单即可。

若卖方决定停止生产或销售某一型号的产品时,应至少在停止前六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买方,否则应补偿相应期间内的采购差价及买方的所有损失。

第十七条 售后

在某一型号产品的持续供应期间及终止后一段时间内(在采购终止时由双方

协商确定),卖方须为买方提供维修和保养所必需的保养部件和易损耗件,并以合理的价格向买方供应。除非双方达成另外的售后服务协议,否则售后服务部件的采购适用本合同。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

买方向卖方提供的借用资料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属于买方,卖方只可在履行

本合同和单项合同的范围内使用这些知识产权。

卖方在履行本合同和单项合同过程中,基于上述知识产权开发或者创作的演绎作品、专利、设计、集成电路、先进工艺、先进方法等衍生知识产权均归买方所有;没有利用上述知识产权而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卖方所有,但买方有权无偿使用或实施,

第十九条 保密要求

接受方应对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包括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不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披露等,保密程度不低于保护接受方自身相似的保密信息的程度。

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在提供时标识为机密的信息或者资料,或者根据当时的情况可以合理地推论为机密的资料,但不包括以下信息:

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接受方从其它来源得知的信息;在披露时或者其后成为公开的信息,且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所致。

第二十条 资料

为履行本合同及单项合同,一方可以向对方提供文件、数据、图纸、或样品

等(统称“借用资料”)。借用方只能将借用资料用于履行本合同或单项合同。

第二十一条 分包和转包

产品属于卖方自行制造或以委托生产形式制造的,未经买方事先同意,产品

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或者关键工艺不得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违反上述约定,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者任一单项合同。

第二十二条 企业社会责任

卖方承诺承担对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不歧视,不使用童工,不使用强迫性劳动,确保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保障

对于因卖方逾期交付、产品品质不良等导致买方需对第三方进行赔偿的,卖

方应使买方免受任何损失,若买方因此遭受损失,卖方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抵销

卖方同意因卖方违约产生的赔偿等,买方有权自应付卖方的费用中予以抵

销。

第二十五条 通知

一方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须立即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不动产或生产设备遭受查封、扣押、变卖或其他强制的法律程序的;(2)遭遇诉讼、且涉案金额高于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的;(3)营业执照被撤销、吊销或者暂扣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政府许可到期终止或被撤销的;(4)申请破产的或被申请破产,或进入重整程序的或解散、主动清算的;

第二十六条 解除合同

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另一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或任一单项合

同:(1)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的;(2)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单项合同,致使订立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3)违反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约定,自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仍然没有按照对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4)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或有充分迹象表明即将发生。

一方认为前述情形并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不影响其履行能力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依照前述约定解除合同不影响守约方

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除非解除通知中另有说明,否则本合同或单项合同自解除通知达到另一方之日起解除。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付出一定

额外努力和成本就能克服的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或单项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对方要求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不可抗力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本协议生效期终止

后如本协议之附件(订货合同、采购单、报价单等)尚未履行完毕的,视为本协议在其附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本协议一年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如甲乙双方对此项合同未提出任何异议,在双方的认同下,同一条件下再延长一年时间。此后同理,可每至期满顺延。

第二十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与单项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或单项合同引起的或

与本合同或单项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条 其他

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三份,卖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卖方:

签名: 签名: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深圳正式签署本合同。

起重机机械零件采购合同 篇3

出卖方:

(甲方)

买受方:

(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有生产塔式起重机台套闲置,出卖给乙方,甲乙双方协商价每台套人民币元(大写元)

二、甲方出卖该设备提供:塔吊出厂合格证、技术监督局监检证、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牌、使用说明书等,并保证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此塔吊的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保证此设备机械主机构状况良好,塔吊附属机构齐全,乙方装车前清点,如有缺失乙方有权提出扣减出卖价或甲方采购补齐,保证塔机正常运转。

五、乙方预付定金人民币元,余款付清后乙方运走塔吊,该塔吊产权归乙方所有。

六、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经手人:经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