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药采购协议【合集三篇】》
感冒药采购协议(精选3篇)
感冒药采购协议 篇1
供方:签约地点: 需方:签约时间:
一、质量要求:供方须提供质保书或货产品化验单,其品质应符合以下要求:Fe≥68%、Sio2≤6%、AL2O3≤0.06%、P≤0.05%、货物以干基计算
二、Sio2、AL2O3含量每增加0.1%、扣减2元/吨;S、P每增加0.01%,扣减2元/吨;Fe含量低于68%时,每低0.1扣减2元/吨,如果Fe含量高于68%时,每高于0.1%增加2元/吨。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需方指定地点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 。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以需方过磅为准,货物运至需方院内后,需方在供方的监督下进行取样化验,如供方货物不能达到上述约定的确质量要求,需方有权按第二条款约定从供方货款中予以扣除,如果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化验单出来当天提出并送权威部门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提出异议方应承担皂民的复检费用。
六、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凭需方付磅单位、化验单位结算。七、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签约地法院诉讼。 十、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友好协商。
供方: 合同编号:20xx-1-15 需方:徐州市兴谭炉料厂签订日期:20xx年1月15日 质量商定标准: 签订地点:徐州利国
数量:
事项说明:
一、提交地点及数量:供方指定货场。每月2500吨。 二、运输及费用承担: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 三、合理计算方式:以需方计量为准,供方来人监磅。 四、验收标准:以需方化验为准,双方共同取样。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现汇结算,20xx年3月15日前结清货款。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合作,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有效期:20xx年1月15日至20xx年3月15日。 九、其它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供 方: 需 方:
感冒药采购协议 篇2
需 方:(采购人):
供 方:(供应商):
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投标文件承诺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采购品目、型号、数量及金额(注:填写不下时,可按此表格自行打印清单)
二、交货地点、时间:
交货时间: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前交货完毕。
收货单位名称: 指定地点: 收货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交货方式:
1、供货方送货上门,供方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交由指定收货人验收。此外,供方应在交货前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运输、保险和装箱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2、供方有权要求需方在收到货物时在收货清单上加盖公章或由合同约定的收货联系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明进行签收,否则可以不交接货物并不承担可能造成的延期供货责任。
三、质量与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质量和验收标准依据以装箱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一)验收标准:
1、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承诺质量标准;
2、合格证;
3、供方保证一次性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二)提出异议时间截止7天。
四、质量保证金:
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必须向采购人(需方)交纳中标价5% 的质量保证金, 一年期满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予以无息退还。
五、售后服务:
以《装箱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为依据。产品服务标准以招标文件承诺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供方与需方另可补充达成如下条款:
1、供方必须按需方要求清单所需要的配置、参数、保质保量供货。
2、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质量标准。
六、付款方式:
货物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合格后需方按财政国库支付方式支付货款。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按供货合同的约定近期完成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额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逾期超过5日,有权解除合同。
2、如因供方供应的设备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损失,供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变更解除合同及解决纠纷方式:
1、供需双方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经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书面同意。 2、纠纷方式:双方协商□;向授权厂商投诉□;向财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承诺书、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2、本合同为供应商与采购人买卖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靖远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一份、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靖远县政府采购中心一份
感冒药采购协议 篇3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产品经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采购产品种类、价格、协议量、销售区域。
1.1 定义
1.1.1 产品(产品名称见下表或附件):
产品名
称/规格生产
厂家单
位含税
单价
销售价格
数量
协议量配 送
费率
备注
1.1.2 滞销:指每批产品在乙方收取该批产品之日起 3 个月内未销售完毕的产
品。
1.1.3 近效期:指每批产品在乙方库存中有效期剩余半年或半年以下的产品。
1.1.4 配送费率:(销售价格-供货含税成本价)/含税销售价格。
1.1.5 降价:包含但不限于零售价下降、中标价格下降等。
1.1.6 下游库存积压:乙方下游客户出现滞销、近效期等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情形而向乙方提出退换货要求的,乙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直接接要求甲方退换货 。
1.1.7 不合格品:不合格品包括但不限于破损、过期失效、被污染、变形而丧失其使用功能、药监部门所属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政府部门公告列明为假劣的产品
1.2 以上价格为按配送费率计算的当前价格,如遇降价,甲方需在调价执行日调整供应价格,并同意在 90 天内按(原含税中标价(或约定销售价格)-现含税中标价(或约定销售价格))*(乙方库存+下游库存)给予乙方补偿。
1.3 甲方委托乙方配送区域为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销往其它区域。如出现配送区域争议以厂家委托书为准。
1.4 协议中数量如为年度预计数量,可根据乙方订货分批发货,以乙方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出现滞销、近效期、不合格品或品种落标、降价等因素甲方需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货。
1.5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如发生相关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品种最小销售包装尺寸、颜色、字体、内容变更、标签、说明书、装量包装变更, 甲方应在向乙方供应启用新信息产品前 10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相关变更材料。若冷链包装、其他特殊包装变更,甲方应在向乙方供应新包装产品前 60 天告知乙方冷藏产品新外包装的长宽高以及产品的其他特殊包装要求等信息。
1.6 乙方提供网上流向查询服务,开放查询账号或月度提供纸质版。第二条 产品的交付
2.1 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根据双方的销售合同所约定的产品和数量在 日内将产品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并负责按乙方要求卸货到乙方指定月台或库房,风险至验收后转移。
2.2 甲方的每批产品到货时,应随货提供加盖甲方公章原印章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每批产品相应批号的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明文件,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随货同行送货单。
2.3 甲方产品的运输方式: 。(汽运/铁路/空运/……)
2.4 甲方发出产品的同时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甲方应保证货到票到,若延期开票,乙方付款时间可相应顺延。甲方承诺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符合税法、GSP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产品流、票据流、资金流
一致。如因甲方不能开具合规的发票,或不限于税务、质量、工商等经营问题导致风险的,乙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因此遭受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一切损失,甲方将予以赔偿,或直接在乙方对甲方的应付货款中抵扣或以甲方存放于国药控股 梧州 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抵扣。
第三条 付款
3.1 付款期限:乙方应当 向甲方支付货款。
3.2
付款方式: □电汇 □票据 □托收 □其他
3.3 产品出现滞销、近效期、下游库存积压、退货手续未办理,则该批货款相应顺延至处理完相关问题后支付。
3.4 末次货款结算前,甲方须协助乙方处理完乙方及其下游库存并办理完相关业务手续。
第四条 产品供应要求
4.1 甲方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下称新版 GSP)、《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附录和指导原则的要求向乙方供应产品。
4.2 甲方应采用密闭的车辆配送产品。说明书要求保温或冷藏的品种,甲方应严格按新版 GSP、《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及双方约定的要求在运输产品的过程中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对于冷链产品应使用验证合格的冷藏车或冷藏箱运送,并能记录、显示、导出运输过程的温度。若甲方未按照要求运输,乙方有权拒收产品,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4.3 由于甲方产品因外包装,运输方式发生改变而引起乙方或乙方下游客户额外相应需要增加相关包装材料和运输费用时,甲方应给乙方和对应乙方下游客户相应的补偿,以保证各方的合理利益以及整个供应链的畅通有序。
第五条 产品验收、产品质量
5.1 产品包装、产品验收及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及产品运输要求,且符合双方的约定。
5.2 甲方如未履行本协议第 1.5 条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5.2.1 乙方有权拒收该批产品,或按代储处理,甲方须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用;
5.2.2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重新更换或增加产品包装而产生的费用;
5.2.3 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5.3 乙方在收到产品时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乙方有权拒收产品。
第六条 退货或换货
甲方应在下列情况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货或换货的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运费、产品销毁费用、律师费(如发生诉讼)、诉讼费(如发生诉讼)等):
6.1 甲方的产品质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2 甲方的产品自身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6.3 乙方的下游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对产品包装、质量提出异议,要求退货时;
6.4 甲方主动召回产品或被责令召回产品时;
6.5 滞销、近效期、过效期、假劣药、不合格品(含下游客户);
6.6 乙方库存、下游库存的质量抽检;
6.7 标期结果变化导致的库存积压。
发生上述退货或换货的情况时,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退货或者换货的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办理完毕退货或者换货手续。
6.8 甲方接收乙方退货的方式:
□ 甲方自提 (自提时应出具加盖公司公章原印章的委托提货证明及提货人身份证明)
□ 乙方货运,甲方接收退货的地址(按经营许可证地址)。乙方货运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
6.9 逾期退换货的违约责任
甲方收到乙方退货或换货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未办理完毕退换货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按照退换货产品采购时的价格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质量问题的处理
7.1 若甲方提供的货物,被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假劣产品或者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所检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乙方及乙方的下游客户的所有损失。
7.2 若乙方及乙方的下游客户对甲方货物提出质量异议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及乙方下游客户的要求及时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按乙方要求及时退换货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若甲方无法按时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7.3 若确因甲方货物致使第三人损害的,甲方应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的责任。若乙方先行向受害方承担责任的,乙方有权全额向甲方追偿。
7.4 若甲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医院或第三人要求维修的,甲
方应承担全部维修工作(如需产生费用由甲方与客户共同协商解决)。第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书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2、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甲、乙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 书面 的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甲、乙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
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第十条 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11.1 标期内如因甲方产品应标结果变化导致乙方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为乙方消除影响)。
11.2 发票到达时间:
11.3
11.4 若本协议约定与协议期限内双方另行签订的单笔购销合同相冲突的,相应冲突条款的解释权和选择权归属于乙方。
11.5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分立、合并、注销或其他股权变动等情形,甲方应在上述变动之日前 3 个月书面告知乙方,若甲方未能按本条约定时间告知乙方而造成乙方损失的,或乙方认为甲方不履行按时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乙方后期存在损益风险的,乙方有权自行扣留甲方货物或货款,甲方(公司注销情况下,此处的甲方为甲方的股东或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法开具发票或无法接受退换货等情形下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
11.6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因国家税率调整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乙方税费的负担有所增加的,甲方应当足额补偿相应税费损失。相应补偿应当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履行完毕。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