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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意见汇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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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意见(精选5篇)

便民服务意见 篇1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基层各站所: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基层工作,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提高服务水平,建立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便民体系,努力满足基层群众多样化便民服务需求,现就对在各村设立村级便民服务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机制 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建立的基础上,把便民服务延伸到村级,对全镇25个行政村设立村级便民服务站,村级便民服务站根据“三级联动、便民服务、全程代理、分级承办”的原则,受理 涉民服务事项,由村代办员受理村民提出的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办理或直接向镇便民服务中心报送,方便群众办事。

二、机构设置村级便民服务站是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为民代办、帮办服务的场所,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为、分类指导”的原则设立。1、落实场所。村便民服务站可利用现有阳光农廉查询室设立。2、配备人员。村级便民服务站主任可以由支部书记兼任,并配备2—3名代办员。代办员一般由村委会计、大学生村官和计生信息员兼任。3、硬件建设。为确保村级便民服务站工作的正常运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条件相对欠缺的村必须落实“四有”即“有牌子、有人员、有制度、有台账”要求,条件相对成熟的村力争做到“十个一”的要求,即“一个场所、一块牌子、一套制度、一本台帐、一部电话、一台电脑、一个公示栏、一名以上代办员、一套办事需知、一张便民服务卡”。

三、工作职责村级便民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1、事项办理。受理群众办事事项,对属村办理范围的事项,能即办的要即办,不能即办的明确承诺办理时限,并限时办结;2、事项代理。群众需办理事项不属村级办理职责范围内,需报乡镇及以上机关办理的,由村便民服务站受理代办,代办人为支村委干部、大学生村官或专门服务人员;3、宣传咨询。村便民服务点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的困难和要求,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群众对政策、科技等信息的咨询。3 四、服务内容1、证照代办服务主要项目:(1)建房审批;(2)生育审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3)户口迁移审批;(4)土地经营权申报办理;(5)林木采伐、运输申报;(6)农村低保、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此项服务由村负责代办或报送协办。关于法律诉讼、金融贷款、婚姻登记等事项,村民需到镇、市直接办理。2、咨询指南服务主要项目:(1)法律咨询;(2)政策咨询;(3)农技知识咨询;(4)市场信息咨询;(5)劳动力、人才需求信息咨询。此项服务,凡农户有要求的,由村服务人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答复,提供信息。3、公益事业服务主要项目:(1)农户电话、有线电视线路维修代为联系;(2)计生服务;(3)扶贫帮困服务;(4)婚丧嫁娶喜庆事项操办服务;(5)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生活、健康及低保款代领服务。此项服务,凡农户有要求的,由村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4、科技发展服务主要项目:(1)种养结构调整;(2)优良品种引进;(3)技术指导;(4)技术业务培训;此项服务,凡农户有要求,村尽力同有关部门帮助联系、解决。5、文化创建服务(1)对文化创建进行指导服务;(2)社会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教育。6、群众维权服务(1)信访接待;(2)纠纷调解;(3)权益保障;(4)法律援助。

便民服务意见 篇2

关于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xx〕6号)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完善基层群众服务网络机制,建立健全综合便民服务体系,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基本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引领,以改进作风、服务群众为主题,简政放权,整合资源,完善县乡村三级便民服务平台功能,推进基层便民服务制度机制建设,坚持依法办事,提高服务效率,让人民群众满意。

2.目标任务。经过2至3年努力,基本建成服务主体清晰、服务内容具体、服务程序明确、服务功能完善的县乡村三级便民服务平台,构建党政联动、上下贯通、功能整合、便捷高效的便民服务体系,推动干部作风持续转变,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让群众好办事。

二、增强三级平台服务功能

3.提升县级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功能。按照集约、精细、便捷、高效的原则,推进职能部门审批科室向服务中心集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进驻服务中心的部门要对其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使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精简审批程序,缩减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4.完善乡镇和街道一站式服务场所功能。坚持因地制宜、务实节俭,依托现有服务场地拓展服务项目,逐步把乡(镇、办)涉及民生事项的各相关机构业务纳入服务场所,集中办理面向群众的服务事项。把公安、司法、税务、国土、村镇建设等机构的服务事项纳入便民服务场所。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乡(镇、办)建有标准化场所的,要积极与乡(镇、办)一站式服务场所有效对接,加强工作和业务沟通,让群众少跑路、快办事。

5.探索实行乡(镇、办)管理区改服务区新模式,重新整合规划管理区服务资源,增加便民服务事项,提升转变服务区功能,促进其由管理向服务功能的转变。以便民服务为内容,培训服务区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强化乡村服务平台的衔接。实行绩效考评机制,将工作人员服务语言运用、服务态度好坏、服务能力高低等纳入考评体系,增强服务区干部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6.务实推进村和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建设。以县为单位,统一便民服务标识。在行政村,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有效整合宣传、文化、计生、综治等服务资源,建设集村“两委”成员办公、村民事务代办、生产生活、科技文化服务活动等为一体的便民服务站点,配备服务柜台、桌椅、标示牌、电脑等必要的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村,要努力建设党群服务中心(村民中心)。活动广场占地面积与村人口规模相适应,设党群活动室、便民服务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计生卫生室、志愿服务室、各类办公室、文化广场和生活广场,成为农村的政务中心、服务中心、学习中心、活动中心和村民的精神家园。按照党员活动、村民议事、便民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五位一体”的功能定位,积极发挥活动场所的综合效益,实现“生产、文化、卫生、法律、政务、关爱”六个服务不出村。在社区,运用“五位一体”工作法(即以社区党支部为领导核心,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以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警务室为依托,以联席会议制度为纽带,以服务社区居民、完善社区管理为目标的“五位一体”社区管理服务模式),规范完善社区党建三级网格服务管理模式,建立以街道党工委、社区党支部、楼栋门店党小组为核心的三级网格组织体系,有效整合辖区人财物资源,为做好社会管理和服务居民提供良好支撑。逐步推行社区大党委制,实行驻区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共驻共建,促进服务资源向社区居民开放。

三、明确服务事项

7.规范县级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内容。一是在党务、行政事务中群众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党组织关系转接、证件办理、户籍登记、土地房屋等有关手续证件。二是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向群众提供的基本服务,如社会救助、卫生计生、农机农技服务等。三是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如办理投资建设项目所需手续证件证照,办理生产经营中用水、用电、用地手续等。四是咨询、协调等其他事务,如接待群众来访、纠纷协调、法律咨询等。

8.扩充乡(镇、办)一站式服务场所服务内容。一是党务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党员关系接转、党费收缴、流动党员登记和联系服务,以及需要党组织提供的服务事项等。二是政务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计划生育、土地流转、合作医疗、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以及文化宣传、文化活动、体育健身等文化服务事项;群众来访接待、民事纠纷调解、诉讼引导、矛盾纠纷调处等法律服务事项;惠民政策、农业生产、科技知识及办事指南等咨询服务事项。三是社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邮政、金融、电信、燃气、自来水、电力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9.拓展村和社区便民服务站点服务内容。在农村,主要包括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远程教育站点学用服务,以及提供一般的农业技术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惠民政策落实、政策法律咨询等与基层党员、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在社区,主要包括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动党员报到登记,组织党员志愿活动,以及为社区居民提供证照办理、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生卫生、社会治安、文体教育、政策咨询、养老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推动社会公共服务在社区全覆盖。

各地可根据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本着依法、合理、可行、便民原则,适当调整、增补三级便民服务平台服务项目,并积极向生产、生活、科技服务等领域延伸。凡纳入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乡(镇、办)一站式服务场所、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的事项,要列出服务事项清单,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窗口、基层单位公示栏等,公开办理主体、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监督渠道等。个别有偿、低偿服务要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完善服务规程

10.明确服务标准。以县(区)为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三级平台审批服务业务指导规范,统一印制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和便民服务手册,明确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办理或代办流程,让群众清楚有事到哪里办,找谁办,怎么办,方便群众办事。

11.规范服务流程。一是受理。由群众向便民服务中心(场所、站点)提供申办事项所需的材料,或口头提出诉求事项。承办人员认真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据;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并说明原因;属于上一级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集中代办。二是承办。受理群众申办事项后,要确定具体承办人,程序简单、材料齐全的应即收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不能即办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并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办结;本级不能办理、需要县(区)及以上单位办理的,及时告知办理时限并报送有关部门办理。三是回复。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将结果告知申办人,请申办人确认办理结果。

12.加强督促检查。通过设立群众意见箱、举报电话、电子评价器,开通网上投诉、短信评价平台等形式,听取群众对服务的评价意见,接受群众实时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依法监督便民服务工作,加大明查暗访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服务群众实效。各级财政、审计、农业、民政、信访等部门和村(居)务监督委员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进便民服务工作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和所在社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

13.开展群众评议。健全便民服务工作群众评议制度,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开展群众评议活动,以县(区)为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发放测评表等形式,请所在社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居)民代表以及服务对象参加,评议便民服务平台运行情况,找出问题差距,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五、健全服务制度机制

14.探索实施“民意快线”工程。探索实施农村党员“民意快线”工程,建立以村党支部书记任站长,村干部、党员“民意代表”为成员的村级“民意快线”工作站,负责民情民意信息的收集工作;乡镇将组织、纪检、信访、司法等部门人员进行有效整合,成立“民意快线”服务中心,受理转办党员“民意代表”和群众反映的民情民意;县(区)成立“民意快线”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跟踪、了解有关县(区)直部门落实民意信息的办理情况。

15.实行代办服务。按照自愿委托、免费代办、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乡村两级便民服务代办制度。乡(镇、办)代办工作由一站式服务场所负责,谁受理谁代办;需经上级审批办理的,实行内部报送,归口代办。村(社区)代办工作以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干部和驻村干部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村(社区)代办员队伍,定时定点受理代办事项。

16.推行巡回服务。县乡两级应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对涉及面广、季节性强、群众需求较为集中、适宜现场办理的服务事项,组织相关单位、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定期到村(社区)巡回服务,现场为群众办理相关事项。

17.规范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在职党员到社区党组织报到、为群众服务制度,引导在职党员自觉参加公益服务活动。依托三级服务平台设立党员志愿者服务中心(站、点),为各行业党员、群众进行志愿者登记、开展志愿服务咨询、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平台。

18.探索专项服务。由基层党组织牵头,组建专项服务队伍,积极帮助基层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解决人才、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农村留守人员、困难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服务需求,探索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计生卫生、社会治安、教育关爱等专项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一对一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资源,建立网上服务平台,及时充实和更新信息发布内容,加快县乡村三级便民服务平台网络互联互通建设,提高便民服务效率。

六、组织领导

19.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党建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好资源统筹、宏观指导。落实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把便民服务工作作为主要内容,加强考评,问效问责。

20.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便民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编制、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便民服务工作。

21.逐级下放审批服务权限。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级制定下放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下放事项、审批权限等内容。全面清理部门延伸到村、社区的公共事务,着力整改职能部门下放事务却不下放权力、基层牌子多检查评比多等问题。

22.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便民服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群众申办的合理事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3.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完善机关干部下基层挂职任职制度,选派党员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到县乡村便民服务一线接受锻炼。加强三级便民服务平台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本着因地制宜、集约高效原则,优化乡(镇、办)服务场所人员结构,探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服务事项。扩大基层组织服务人员的来源渠道,优化队伍结构,加强教育培训,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干部和驻村干部要轮流在便民服务站点坐班服务,有条件的可聘请专职服务工作人员。建立以基层党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成员为骨干,以基层专职工作人员为重点,以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为补充的服务人才队伍。

便民服务意见 篇3

各市(州)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抓好户籍管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更好地服务“两个加快”,推进我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爱民实践“大走访”活动的安排部署和厅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户政管理,提高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好当前户政管理基本原则

鉴于当前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灾后重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户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按照“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创造性地加强和改进各项户政管理工作,通过拓展一站式办理、上门或预约服务、开通短信服务平台、畅通回应群众呼声渠道等多种方式,全力构建新型户政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利民服务质量,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二、正确处理好有关户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户政管理方面。

1、出生登记问题。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手续齐备的一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应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并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2、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1)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岁以下作出生登记,一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办理审批。对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132号)的有关要求,20xx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3)对持过期迁移证件或迁入地址发生变更,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对刑释解教人员遗失释放证明、退伍军人遗失退伍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现居住地与原籍地不一致的,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原籍未落户证明和调查核实材料予以落户。

(4)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经原籍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应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关于大、中专学生办理户口问题。

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学生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凭《录取通知书》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单独立户并颁发居民户口簿,其住址登记为原住址。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户籍发生迁移时,可一并随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随迁的政策。

4、关于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居民的问题。

在政府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城镇居民一律不予批准转为农村居民。目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xx〕4号)的有关规定,允许20xx年以后(含20xx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从事农业生产”是指“有土地耕种,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5、父母投靠问题。

放宽父母投靠子女的限制。需要到城镇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户籍地在农村的父母或城镇退休人员投靠城镇子女不受年龄限制。(成都市除外)

6、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问题。

对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7、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户口迁移问题。

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应准予落户。对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下岗后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凭下岗证明、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20日),允许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8、关于成年人变更姓名更改年龄问题。

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持本人申请,出具乡镇或单位的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变更、更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xx〕41号)的有关规定,干部一律不予更改年龄。

9、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问题。

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上述关系人未在此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户口的,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后,应强制予以注销户口。

(二)居民身份证方面。

1、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规定。

受理证件申领的公安机关应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的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方,最多可再延长30日。

2、认真开展异地办证便民服务工作。

出省务工人员通过人像信息异地采集模式采集人像信息后,委托同一家庭户内成员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因人口信息系统无人像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本人的,应告知群众经村、居民委员委会确认签章后即行受理。

广州、深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代办点受理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各地应认真审核受理,于20日内处理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省厅上传受理信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认真填写不合格原因。

3、及时处理居民身份证件办理相关问题。

因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等原因不能及时制发居民身份证的,受理机关在收到相关回馈信息后,应于5日内告知当事人,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30日内加以解决,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说明原因,取得群众理解。

(三)人口信息质量方面。

1、及时维护更新人口信息数据。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全省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和维护工作考核办法》,各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要做到每7天向省公安厅维护更新一次。对群众反映的本人信息与省、市(州)人口信息库中的信息数据不符的,自接到群众反映后,7日内市(州)公安机关应将其正确的信息维护更新到省厅人口信息数据库。

2、提高人口信息主要项目采集率。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常住人口中的六个主要项目进行认真采集,其中出生地、籍贯采集率须达到95%,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16周岁以上人员的文化程度采集率须达到80%,18周岁以上人员的职业和服务处所采集率须达到60%。

3、关于公民办理银行业务中所遇人口信息不一致问题。

公民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通知》(成银发〔20xx〕211号)精神。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对公民申请证明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须及时受理,并在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

三、工作要求

户政管理是所有公安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户政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加强公安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好抓实。

(一)要加强户政管理队伍建设。各市(州)公安局除已有单独的户政业务部门外,其余市(州)可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政大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口信息系统管理民警,同时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口信息系统技术人员;各县(市、区)公安局也要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政中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派出所必须固定专门的户籍民警,从事户政管理工作,一律不准非警务人员参与户政行政管理。请各市(州)公安机关于9月1日前将本地户政管理机构、人员落实情况,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届时省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并纳入年底目标考核。

(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户籍管理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注。为了解决群众对户政管理工作政策法规不熟悉、业务办理流程不了解等问题,帮助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准确理解和把握户政管理政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本地办证中心或办证窗口的示范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宣传户政管理政策法规,让群众明白户政业务办理程序。要注重发现典型,及时表彰户政管理窗口服务先进单位和优秀户籍民警。

(三)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立即梳理通过办证、信访、热线电话等渠道掌握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户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并落实领导责任,逐人逐事落实具体承办人员,于8月30日前办结。办结情况,请于9月10日前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省厅将就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执法。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要按照省厅有关要求,规范各项户政管理办证程序,并严格执行。各地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户政业务培训,提高户籍民警的业务水平。各地要增强户籍民警爱民为民的服务意识,对长期态度生硬、群众投诉集中的民警,要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帮助,对屡教不改、工作作风散漫的,要实行待岗培训。同时,各地还要进一步加强证件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纪律。对确因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实施责任倒查追究;对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骗领、冒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指导意见自省公安厅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请各地公安机关将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所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

便民服务意见 篇4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

20xx年09月27日

(川公发〔20xx〕58号 20xx年6月2日)

各市(州)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抓好户籍管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更好地服务“两个加快”,推进我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爱民实践“大走访”活动的安排部署和厅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户政管理,提高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好当前户政管理基本原则

鉴于当前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灾后重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户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按照“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创造性地加强和改进各项户政管理工作,通过拓展一站式办理、上门或预约服务、开通短信服务平台、畅通回应群众呼声渠道等多种方式,全力构建新型户政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利民服务质量,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二、正确处理好有关户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户政管理方面。

1、出生登记问题。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手续齐备的一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应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并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2、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1)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岁以下作出生登记,一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办理审批。对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132号)的有关要求,20xx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3)对持过期迁移证件或迁入地址发生变更,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对刑释解教人员遗失释放证明、退伍军人遗失退伍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现居住地与原籍地不一致的,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原籍未落户证明和调查核实材料予以落户。

(4)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经原籍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应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关于大、中专学生办理户口问题。

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学生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凭《录取通知书》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单独立户并颁发居民户口簿,其住址登记为原住址。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户籍发生迁移时,可一并随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随迁的政策。

4、关于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居民的问题。

在政府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城镇居民一律不予批准转为农村居民。目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xx〕4号)的有关规定,允许20xx年以后(含20xx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从事农业生产”是指“有土地耕种,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5、父母投靠问题。

放宽父母投靠子女的限制。需要到城镇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户籍地在农村的父母或城镇退休人员投靠城镇子女不受年龄限制。(成都市除外)

6、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问题。

对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7、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户口迁移问题。

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应准予落户。对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下岗后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凭下岗证明、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20日),允许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8、关于成年人变更姓名更改年龄问题。

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持本人申请,出具乡镇或单位的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变更、更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xx〕41号)的有关规定,干部一律不予更改年龄。

9、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问题。

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上述关系人未在此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户口的,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后,应强制予以注销户口。

(二)居民身份证方面。

1、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规定。

受理证件申领的公安机关应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的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方,最多可再延长30日。

2、认真开展异地办证便民服务工作。

出省务工人员通过人像信息异地采集模式采集人像信息后,委托同一家庭户内成员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因人口信息系统无人像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本人的,应告知群众经村、居民委员委会确认签章后即行受理。

广州、深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代办点受理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各地应认真审核受理,于20日内处理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省厅上传受理信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认真填写不合格原因。

3、及时处理居民身份证件办理相关问题。

因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等原因不能及时制发居民身份证的,受理机关在收到相关回馈信息后,应于5日内告知当事人,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30日内加以解决,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说明原因,取得群众理解。

(三)人口信息质量方面。

1、及时维护更新人口信息数据。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全省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和维护工作考核办法》,各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要做到每7天向省公安厅维护更新一次。对群众反映的本人信息与省、市(州)人口信息库中的信息数据不符的,自接到群众反映后,7日内市(州)公安机关应将其正确的信息维护更新到省厅人口信息数据库。

2、提高人口信息主要项目采集率。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常住人口中的六个主要项目进行认真采集,其中出生地、籍贯采集率须达到95%,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16周岁以上人员的文化程度采集率须达到80%,18周岁以上人员的职业和服务处所采集率须达到60%。

3、关于公民办理银行业务中所遇人口信息不一致问题。

公民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通知》(成银发〔20xx〕211号)精神。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对公民申请证明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须及时受理,并在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

三、工作要求

户政管理是所有公安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户政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加强公安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好抓实。

(一)要加强户政管理队伍建设。各市(州)公安局除已有单独的户政业务部门外,其余市(州)可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政大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口信息系统管理民警,同时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口信息系统技术人员;各县(市、区)公安局也要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政中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派出所必须固定专门的户籍民警,从事户政管理工作,一律不准非警务人员参与户政行政管理。请各市(州)公安机关于9月1日前将本地户政管理机构、人员落实情况,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届时省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并纳入年底目标考核。

(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户籍管理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注。为了解决群众对户政管理工作政策法规不熟悉、业务办理流程不了解等问题,帮助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准确理解和把握户政管理政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本地办证中心或办证窗口的示范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宣传户政管理政策法规,让群众明白户政业务办理程序。要注重发现典型,及时表彰户政管理窗口服务先进单位和优秀户籍民警。

(三)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立即梳理通过办证、信访、热线电话等渠道掌握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户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并落实领导责任,逐人逐事落实具体承办人员,于8月30日前办结。办结情况,请于9月10日前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省厅将就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执法。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要按照省厅有关要求,规范各项户政管理办证程序,并严格执行。各地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户政业务培训,提高户籍民警的业务水平。各地要增强户籍民警爱民为民的服务意识,对长期态度生硬、群众投诉集中的民警,要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帮助,对屡教不改、工作作风散漫的,要实行待岗培训。同时,各地还要进一步加强证件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纪律。对确因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实施责任倒查追究;对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骗领、冒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指导意见自省公安厅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请各地公安机关将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所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

便民服务意见 篇5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川府政管〔20xx〕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xx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