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治理问题调查研究报告》
笔者通过对及东西北多个问题村的调研发现,农村治理的诸多乱象主要根源在于农村的利益争夺、法治缺失和道义扭曲。
一、利益争夺
(一)村官与村民争利
调查发现,一些问题村的村官侵夺村民合法利益现象严重。在欠发达地区农村,主要靠对上截留钱款与对下欺诈百姓;在发达地区农村,主要靠私分集体资产。其摄利手法层出不穷:
1.对上截留钱款。一是利用国家扶持农村兴修水利、交通设施等政策,采取收支不入账、多报多领、虚报项目等方式,截流、贪污国家下拨款项。二是将低保名额私分给家属亲友或者送礼者,某些地区村干部甚至把低保待遇挪到去世的亲属名下。三是以修村路集资等名义截留私分粮油补贴和优惠补助,有的还通过虚报人头、补助土地面积等方式“吃空饷”。四是冒名顶替村民享受农业项目无息贷款等政策补助。比如,某村民是养鸡专业户,可享受上级的无息贷款政策,却被村干部冒名顶替,村民开始不知道有优惠政策,知道后也不敢与村官翻脸。
2.对下敲诈百姓。一是滥用职权。比如超生人口落户,只要不断送礼,村干部就不会追缴社会抚养费,并且帮助当事人拖延时日,到人口普查将超生人口合法落户。又如,一些地区只要打点好村干部就能私下土葬。反之,若不向村干部输送利益,村民一些合法权益也无法保障。比如宅基地分配,分与不分、早分晚分、分好分坏,很多时候在于有没有向村干部送礼、跑关系。二是巧立名目,以各种借口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三是与派出所等基层部门勾结,对村民实施小错大罚,乱收罚款,只有送礼才能予以减免。四是提前通风报信,帮助违法违纪人员逃避上级追捕和检查,事后向违法群众索利。
3.私分集体资产。一是村干部互相勾结,利用集体资产账目不清,私设小金库,将集体资产转换成私人财产。二是通过虚列开支、乱发补贴、公款送礼,滥用集体财富。三是与第三方里外勾结,以远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处理集体资产。四是长期私占村级资产,为自己创收牟利。五是采取资产不入账、提前报废等手段,将资产据为己有。六是控制基础设施项目发包工作,从中谋取私利。
以上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的主要原因是:
1.村民不反映情况。一是对上级政策不知情。不少地区村务公开不到位,村官与村民之间明显存在信息不对称,村民难以了解实际情况。二是怕受到打击报复。村干部一般都是有势力的人,农民如果反映,既得罪村干部,又得罪走后门的人,可能受到报复。三是上级处罚不重。很多时候即使有村民反映,村干部若不是犯了刑事大罪,镇干部一般会出面讲情,基层政府也会从轻处理。四是一些村民思想麻木。对村干部贪腐行为、违法行为习以为常、事不关己,除非严重侵害到自身利益,一般都能容忍。五是部分村民同流合污。一些村民通过向村官送礼及熟人关系办事情、维护自身利益,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良风气。
2.乡镇政府支持村干部。乡镇政府一般通过村干部了解情况、落实政令、开展工作,也需要村干部维持农村稳定,一些部门的工作考核还需要村干部投票支持。同时,乡镇干部与村干部相互间打交道较多,彼此熟悉,有熟人情结,不少还是“烟酒朋友”、“义气兄弟”,有部分乡镇干部还与村官存在利益链条。无论是朋友情谊,还是利益粘连,都可能造成乡镇干部对村干部的偏袒。
3.市县难以了解真实情况。第一,市县政府更多强调抓大局、抓大体,只要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市县领导一般不愿意直接介入村里工作。其次,市县政府了解、调查情况,主要通过镇村干部这个主渠道,群众怕得罪村干部或事不关己,一般不敢说实情,市县难以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和群众心声。第三,市县的检查工作往往是雷声大雨声小,严格检查的次数少、查实的几率小,处罚的结果轻;一定程度存在“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造成了村干部违法成本很低。
(二)政府与村民争利。
突出表现在征地矛盾上。农村的利主要源于丰富的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土地之利在于土地的升值和土地种植。农民在农村有三块地,一块是建设性的宅基地,一块是耕地承包地,还有就是森林、山林、林权用地。这三块地以前有个制度:农民集体户口,是集体一员,这三块地是集体产权,只要离开农村不再是本村户口,就是不是集体一员,不是集体一员就要剥夺本集体利益。土地自古就是农民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宪法已经规定农民对土地具有70年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即使在当下,不少农民进城打工、经商,但农村中的土地仍然是他们手上一笔可望保值、升值的重要财产。当前农村征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城镇化进程加快,面对短时间内完成征地的压力,一些地方忽视征地的法律程序,工作简单粗暴引发纠纷。二是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问题,把补偿和安置混在一起,补偿标准偏低,损害农民利益,同时失地农民安置措施不够完善。三是缺乏有效的纠纷调处机制。
(三)村民与村民争利。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村民内部之间的利益纠纷日渐增多。一是出嫁女权益问题。一些村民担心固有利益受损,加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通过民主投票、村规民约等形式,实施“暴力民主”,违法剥夺出嫁女的村民资格和合法权益。二是邻里利益纠纷。主要集中在借贷纠纷、生产竞争和资源争夺方面。比如,一些地区高利贷风气浓厚,邻里间的借贷纠纷可能造成双方反目成仇。又如在缺水地区,村民对稀缺水源的激烈争夺,甚至引发严重的暴力事件。三是家庭财产矛盾。主要是分家析产、婚约财物争夺和遗产继承等纠纷,这些纠纷常常引起亲属之间的心理隔阂乃至亲情破裂。
(四)村官与村官争利。
主要是村官之间的权、利之争,特别是个别“在野村官”(换届落选的村官)不是出于依法监督的目的,而是为恢复过去的既得利益格局,在暗处挟自己“小圈子”一帮人通过造谣、利诱等手段不断挑唆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越级上访、聚众闹事,以达到推倒现任村干部的目的。一旦实现目的,新的“在野村官”又会“照葫芦画瓢”、“冤冤相报”。当然,这在客观上也对在任的村官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督。
二、法治缺失
经过三十多年建设与努力,我国已建立健全各项法律规范制度,将农村社会的主要关系和基本问题纳入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当中。但是,受权力、金钱、人情、关系、非理性情绪等的稀释、扭曲、异化,农村法治建设仍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基层干部法治意识不强。一是基层干部存在“官本位”思想。当前,各级政府管理农村的手段还是以行政措施和政策文件为主,管理工作中“人治”色彩比较浓厚。村干部在执行公务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依法办事,侵犯群众的权益。有些干部甚至习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利用村民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弱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二是政令与法律相冲突。农村政令措施经常出现违反法律的现象,比如有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私自对过境车辆收费,有的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等等。三是执法权力滥用。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强,有的工作方法方式简单生硬,造成当事人的排斥和对抗;有的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拉推诿;有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随意性大;还有的作风败坏,吃、拿、卡,热衷收受人情贿赂。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法律公正、公平形象,致使农民对法律的价值产生怀疑。
2.农村民众法律意识淡薄。一是对法律认识不足。很多民众认为,只要自己没有杀人放火就不会触犯法律,自己没有必要去学法,更谈不上用法。由于宣传不到位,农民对大多数法律法规无从知晓,很多时候把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视为正常,而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浑然不知。二是民主权利意识不强。很多农民对参政议政缺乏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有的选民投票时“随大流”,“人家去投我也去投”,“你们选谁我也选谁”;有的选民受人情关系、金钱影响参与投票,“谁跟我关系好就选谁”,“谁给的钱物多就选谁”。三是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在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要么碍于面子畏缩忍受,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或纠集宗族暴力抗法;还有就是找关系走后门“以钱换权”,从而造成权力对权利的侵犯,也助长了权力的腐败。四是“信访不信法”。一些农民敬畏权力,对法律、法院存在天然的不信任感,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当法院的裁判不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就会认为法律不公、法官受贿,往往不断地举报、上访、申诉。农民不懂法导致不尊法,不尊法又导致不守法,公民意识、权力主体意识缺失,法律信仰匮乏,最终导致农村法律的弱化。
3.农村法律制度缺失。目前,涉农法律法规总体偏少,涉农的法律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现较多,层级较低,造成了不少涉农法律真空。比如,20xx年全国人大修改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对于农村民主选举依然缺乏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定。又如,基层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小产权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案件时,也常常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另外,自上而下的立法形式往往更多地取决于上级的意见和态度,农民的声音和利益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制定的法律往往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相脱离,使某些法律难以在农村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4.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村干部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以及庸、懒、散的工作作风问题,由于问责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到位,致使出现监督难、约束难、处理难的现象。一些乡镇认为村干部经手的钱物不多,权力不大,不重视对村干部的监督,仅是把监督停留在口头上,而群众监督村干部的渠道少而不畅,无从入手,常常出现能监督的不想监督,想监督的不能监督的现象,使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走过场,导致村干部权力失范,出现贪腐行为。特别是个别村干部而且是非党员的村干部侵犯村集体利益,情节轻微够不上党纪和刑事处罚,甚至免于处罚,群众意见很大,还容易引发信访事件。
造成农村治理中法治缺位的原因:
1.“人治”观念难以破除。“人治”的传统一直影响着当今的农村社会,古代社会中、等依靠宗族、拳头、金钱、关系建立统治,导致农村的治权都掌握在少数的强人、能人手上。这种“人治”传统,更着眼于人,视法律为统治工具,主张“权大于法”,依然影响着当前的农村治理,与法治所要求的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公正、平等的法律理念背道而驰。
2.传统文化深入影响。传统农村是礼俗社会,讲究的是和睦相处、安定团结的可持续性秩序,因此在纠纷解决中讲究“事了”、“人和”。当前中国农村的基本结构还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互惠性关系普遍存,对簿公堂是将双方矛盾公开化,伤面子又伤感情,并非村民的第一选择。此外,封建意识在许多农民心中根深蒂固,封建伦理规范和乡土规范还占绝对支配地位,权利平等意识比较淡薄。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影响,片面地把法作为惩罚的工具,对法天然产生厌恶与排斥。
3.依法维权成本较高。司法机关在农村地区的设置严重不足,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农民想打官司,往往要跑上百里路才能找到法庭,来回花销费用大。同时,现有的司法体制由于诉讼过程的繁琐复杂、高昂花费、司法腐败、人治干扰等因素,致使农民耗了许多金钱和精力打官司,但自己的权利仍然得不到维护。
三、道义式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乡村生产经营方式的不断变革,乡村传统道德的承载基础受到连续侵蚀和冲击,农村道德滑坡、价值取向紊乱、是非评判颠倒等现象成为农村治理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是信仰缺失。延续几千年的传统儒家思想,受到市场经济和西方文化的强烈冲击,造成农村道德价值失落,很多人处于无信仰状态。二是过度自私自利思想严重。一些农民对物质和金钱的占有欲增长过快,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抬头。三是诚信意识衰退。传统的纯朴敦厚、老实诚信的民风逐渐退化,弄虚作假、失信失约的现象抬头。比如,一些农民明知道农药会致癌,为了挣钱却不惜剂量地使用;有的人为了获取利益昧着良心买卖病猪等,一些村民向信用社贷款了却不守信用、赖账不还。四是攀比之风盛行。在不良消费观念的引导下,一些农民腰包鼓起来后,大行炫耀型、攀比型、跟风型、浪费型消费,讲排场,比阔气,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一些外出打工者讲究衣锦还乡,回到农村挥金如土,助长了农村的相互攀比之风。五是传统的家庭伦理、孝道弱化。一些村民“娶了媳妇忘了娘”,视赡养父母为一种经济负担,很少给予农村老年人精神慰藉。一些地方的青年农民婚恋心态趋于功利。一些村民认为“在外嫖娼、包二奶、养情人是有钱有本事的象征”。一些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而产生了“留守儿童”、“空巢老人”问题。六是农村治安恶化。当前农村的流动性加大,不断弱化原有的村治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村治的权力真空,造成部分地区宗族势力抬头,甚至发生黑社会和恶势力掌握了乡村治权,横行乡间,滋扰祸害百姓的情况。此外,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也在潜滋暗长,蛊惑人心,对农村的治安环境和道德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七是低俗文化入侵。由于农村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当前农村居民的文化精神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一些庸俗浮浅甚至黄、赌、毒的文化娱乐趁虚而入,挤占了村民的生活娱乐空间。一些地区,打麻将、打扑克、聚众赌博、地下赌等赌博风气盛行;“脱衣舞”等低俗文化节目堂而皇之地进工地、进农村。
造成当前一些农村道德弱化、正气式微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社会转型冲击农村固有道德观念。经济社会急剧转型,不仅深刻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生活,同时也破坏传统优秀文化基因,造成传统农村伦理道德体系瓦解,乡村治理的柔性作用、自律性机制慢慢消失。二是农村道德建设和道德教化滞后。少数干部受传统发展模式所限,长期存在重物轻人的错误观念,片面强调经济建设,致使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停滞不前;一些地方精神文化建设仍存在比较严重的“等、靠、要”思想,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少地方公共文化建设存在“重城市、轻农村”、“重标志建筑、轻基础设施”的倾向,广大农村文化设施体系仍然比较薄弱。三是舆论环境对农村传统伦理道德的破坏与影响。一些新闻媒体为了提高发行量和知名度,过多地渲染凶杀、暴力、跳楼、事故等负面报道,肆意放大社会的阴暗面和丑陋面,给群众造成“做好事不得好报”、“做好事惹火烧身”等错觉,在社会中造成审丑疲劳,不断恶化社会的道德环境。对于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文化娱乐条件相对欠缺的广大农民来说,容易带来负面影响。
治理对策
当前农村的治理对策,在思路上要扣住“利、法、义”三个根本,在做法上要抓好“五大建设”。
一、农村组织建设
要正确处理好村“两委”、村与社、村与组的关系,落实好班子成员联席会议、党群联席会议以及党务村务财务监督的“两联席一监督”制度,加快构建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以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以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体系和议事规范、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工作畅顺的村级组织运作机制。
(一)党组织建设
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是农村治理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要进一步强化村居党组织在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
1、全面推行村党组织升格。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社区),应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社区),根据工作需要,经乡镇党委(党工委)审核同意,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积极探索两新组织党组织属村(社区)辖地管理,实行村(社区)、两新组织党组织“双向进入”,推选村(社区)内企业书记业主代表担任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选派村(社区)党员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到村(社区)内企业担任党建指导员或联络员。
2、在村民小组建立党支部。根据村(居)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重新整合划分若干村(居)民小组或片区,实行区域网格化管理。在村(居)民小组、经联社或经济社建立党支部。村(居)民小组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支部提事、村民代表议事的方式,管好村民小组的事务。同时,探索在村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建立党支部。
3、建立党建联系协调机构。在村(社区)建立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或党建联席会议制度,由村(社区)党组织牵头,辖区内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党组织共同参与,讨论研究辖区党建工作,对社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统筹协调辖区党建资源,组织辖区内党组织和党员共同参与完成村(社区)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集聚资源、决策咨询、民主议事、监督评议和参政议政作用,为辖区党员群众提供服务。
4、发挥“党代表工作室”作用。在村(社区)中建立“党代表工作室”,完善工作室管理制度,推行党代表下访接案、积极提案、民主议案、监督巡案的“四案工作法”,定期安排领导班子成员“组团式”到工作室接待党员群众,组织各级党代表深入村(社区)、农户、两新组织、出租屋开展实地走访,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建立网络问政平台,开设提案箱,探索开通党代表官方微博,设立周六开放日安排党员志愿者到工作室值班,真正发挥“知党情、听民意、促和谐”的作用。
5、创新建立“农村网络党支部”。创新农村党组织生活方式,建立“农村网络党支部”,利用互联网技术,借助电视电话、视频对话、网络教学等现代化手段,结合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设备,以“网络党日”、“在线讲堂”、“网上报告厅”等形式,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实现网上教学在线互动,使网络成为党组织生活的新平台。
(二)村民自治组织建设
实行村民自治,推进农村法治,是对农村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构和平衡的必然路径,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来自传统观念、习俗、不同利益群体的阻扰。因此,村民自治将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必须在法治的引领下,积极探索从个人领导到组织领导再到集体领导的发展模式,逐步实现由现在的村官治村过渡到村委治村,最后真正实现村民自治。一是充分调动农民政治参与、共建共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积极发挥农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作用,巩固和拓展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参与平台,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农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要从“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转变,积极引导和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培养村民民主习惯,锻炼提升村民自治能力,让村民真正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二是切实减轻村(居)委会行政负担。现在很多地方是“社区牌子多,光挂牌不做事”,“社区服务机构官僚化”,这个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建立行政管理事项社区准入制度。只有经过许可的事项才可以进入社区,并且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人随事调”,通过这种办法倒逼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方式。推进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基层经济社会管理水平。
(三)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完善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上,进行公司制改革,引入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营管理。鼓励条件成熟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与社区自治组织分离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实行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探索引入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作管理机制。
(四)社会组织建设
着力培育壮大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挥农村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建立起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村级社会组织为补充、村民广泛参与的协同共治工作格局。在现阶段农村应大力培育专项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事务类、公共服务类、文化体育类村级社会组织,慎重发展综合性的社会组织。推进各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建设一支宏大的村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充分相信社会组织,放手把一些社会管理和服务性事务交由社会组织管理,让它们在“管理中学习管理”,并不断成熟壮大,确保政府职能“转得出、接得好”。进一步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促进公益类慈善事业发展,协助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如群众合理诉求的表达、志愿者的作用发挥、妇女权益保护、孤寡老人关爱等。与此同时,要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