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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库管理制度(汇总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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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库管理制度(精选23篇)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

1、管控目的

1.1规范物资储备出库工作

1.2规范物资储备入库工作

2、管控(适用)范围

保管处仓库

3、管控对象

3.1物资储备出库工作

3.2物资储备入库工作

4、管控准则

4.1物资的出库

4.1.1车间领

料必须有符合规定、符合制度、签字齐全的领料单,对于非生产用料应严格把关(领料单另需有分管副总签字),领料单须写明用途。

4.1.2领料人拿领料单到保管处仓库划价后,才能交单领料。

4.1.3车间领料人到仓库领取新料时,应首先执行《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4.1.4仓库保管员严格执行凭领料单发货,无单不发货,内容填写不全不发货,名称不准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并严格执行计划限额发料。不允许领料人无保管员在场私自到货架上取货。

4.1.5专用物资严格按计划的申请单位、数量发放,不允许无计划发放,不

允许超数量发放。

4.1.6通用物资领用单位有物资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放,无定额的采用非限

额发料,非限额发料因不利于计划性经济核算,必须尽量缩小非限额料范围。

4.1.7各车间单位向仓库领取的物资须当面点验清楚,出库不得退换。

4.1.8原材料发料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免物资自然损耗或久存变质,为节约新料,降低成本,仓库保管员应尽量推荐利用旧滞材料且严格执行“交旧领新”的规定。

4.1.9原材料不可以不经保管员直接送车间使用,如特殊情况急用,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

4.1.10对入库时间较长的特殊物资,出库要进行复验。

4.1.11发料后及时清理现场,校对物、卡,结清帐目,做到帐、卡、物相符。

仓库保管员在物资出库中一定要面向生产、面向基层、准确及时、按质按量以最优良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4.2物资的入库

4.2.1物资入库验收须凭内贸处或国际贸易进口处的入库通知单等凭证,对照物资的月度采购计划或追加(急)计划。

4.2.2对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进行验收,一般采取与供货单位一致的计量

方法验收,在通常情况下进行全部检验(特殊情况下可以抽检),根据物资不同情况采取过磅、测量、检尺、换算等方法,严格查明运到的物资在数量、品种、规格上是否与计划、运单、发票及合同的规定等相符。

4.2.3对物资质量进行验收,核实运到的物资在质量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凡是仓库能检验的(外包装、合格证等),由仓库保管员负责检验;凡是需要由质检部门或专业部门检验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检验,保管员依据各相关部门的检验记录进行入库。

4.2.3.1化工原材料、辅料、木浆进入公司后,由过程控制处取样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或国际贸易进口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生产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2设备备品、配件进入公司后,由设备管理处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生产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3电器、仪表进入公司后,由电力仪表处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生产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4包装材料进公司后,由成品控制处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质管部长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5计量器具进入公司后,由能源计量处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生产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6创新技术工程项目物资入公司后,由项目小组专项技术人员或总工授权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或国际贸易处进口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总工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7设备零星部件、五金零用、工具等物资进厂后,由保管员检验外观质量及合格证,合格的予以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供应保障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4进入公司物资经验收发现有损坏、质差、无合格证或品种、规格不符等情况,保管员坚决不予入库,并立即向保管处处长汇报,办理补送、退货或调换等处理;进入公司物资经验收发现比物资采购计划数量多,按物资采购计划办理入库手续,并退回多供物资;如果比物资采购计划数量少,则按实收数量办理入库手续。

4.2.5物资验收入库后及时做好收货凭证,正确结算或换算,并且保管员在入库通知单签字作为入库的依据。

4.2.6保管员将物资入库后及时填写货物收到记录,并做好台帐备查。

4.2.7对入库物资整齐摆放,进行标识;校对物卡,做到物资帐、卡、物相符。

4.2.8仓库帐目保管员接财务部会计结算处的采购入库单后登记财务帐。

4.2.9仓库保管员要以制度原则对事,以真诚友善待人,对入库工作中业务往来人员服务热情周到。

5、处罚规定

5.1各仓库白班时间必须时刻有保管员值班,中午、晚上值班人员离开仓库买饭等不得超过15分钟,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2分,二次1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2各仓库严格执行凭手续齐全的领料单发料,违反本规定如果无领料单或内容填写不实不全发货,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20分,二次岗位待业1-3个月。

5.3划价迅速,出现划价、转换单据的错误,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10分,二次3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4出现保管员与领料单位配合或协助弄虚作假,少报、瞒报生产成本,发现一次责任保管员下岗待业。

5.5各仓库为车间发料时,应首先执行《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按《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6各仓库对照车间领料单、按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及用途等要求准确发放,违反本规定发错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20分,二次岗位待业。

5.7各仓库专用计划物资严格按计划的申报单位、数量发放,不得无计划发放,通用物资定额内保证供应,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20分,二次岗位待业。

5.8各仓库为车间、单位发放物资须领料人当面点验清楚,出库不得退换。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二次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9各仓库发货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入库时间较长的特殊物资出库应进行复验,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10分,二次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0各仓库发料后及时清理现场,登记帐、卡,填写发货记录,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10分,二次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1仓库必须完全保存物资采购计划,严格凭物资采购计划及内贸处的入库通知单办理入库,违反本规定,丢失计划,使物资不能及时入库发现一次罚扣现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月累计二次岗位待业一个月;无物资采购计划和内贸处的入库通知单而将物资入库的,发现一次下岗待业。有物资采购计划无内贸处入库通知单而将物资入库的,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10分,累计二次下岗待业(如果出现车间急需或其它特殊情况除外,但保管员必须验收)。

5.12仓库必须对入库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产地认真进行验收,确保入库物资在数量、品种、规格、产地上与计划、运单、发票及合同的规定相符。违

反本规定,品名、数量、品种、规格、产地的验收出现失误的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5—50分,造成一定损失的岗位待业1-3个月。

5.13化工原材料、辅料、木浆、设备备品、设备配件、电器、仪表、包装材料无质检部门或专业部门注明合格的检验记录而对物资给予入库的以及设备零星部件、五金零用、工具外观质量和合格证的验收出现的失误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5—50分,造成一定损失的岗位待业1-3个月。

5.14仓库验收时发现有盈亏、损坏、质差、无合格证或品种、规格不符情况不得置之不理,应立即向保管处长汇报,以便及时协调处理。违反本规定出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累计二次扣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5仓库保管员物资验收入库后,及时填写货物收到记录,以备追查验收责任,违反本规定,每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2分,累计二次扣1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6物资入库后保管员,要及时清理现场,摆放整齐,进行标识,校对物卡,每违反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2分,累计二次扣1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7保管员办理物资出入库手续要迅速及时、认真准确(以半小时为限),违反本规定,每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累计二次扣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8本仓库以制度原则对事,以真诚友善待人,对入库、发料工作中业务往来人员服务热情、周到。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二次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1-3个月。

6、职责部门

保管处

7、所受监督

供应保障部

8、技术说明

8.1本制度由公司保管处制定,并负责技术解释,报供应保障部副总经理批准。修订与终止亦同。

8.2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执行。20xx年4月1日实施的《保管处物资入库制度》和《保管处物资出库制度》同时废除。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2

1、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所用各种材料领发,公用工具的保管工作。

2、守纪律,不善离工作岗位,热情服务。

3、格按照科规定的工具管理,材料发放制度进行工作,对班组、车间使用的材料必须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发放。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发放关,努力降低材料消耗。

5、负责库存、领发及外借工作的登记造册,所有工具,一律建帐,做到帐、物相符,借出工具要及时收回以免丢失。

6、用工具齐全,完好,清洁卫生,及材料放置整洁。

7、每月清查核对一次库存工具的数量,将工具使用、损坏及材料消耗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科长汇报。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3

1、学校仓库实行专人专管制,负责教育教学、办公、卫生等物品的保管。

2、严格做好外购物品入库验收工作。入库时要认真检查物品型号、数量,对不能入库的大型物品,要到现场察看验收,方可办入库手续。入库要及时登帐,手续检验不合要求的不准入库。

3、合理安排物品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物品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放整齐,分类清楚,保持仓库整洁。仓库管理员应对库存物品心中有数,了如指掌。

4、对仓库所有物品应加强防潮、防蛀、防压、通风等保管措施,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保管,避免发生意外。如因保管不善等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赔偿。

5、 物品出库要有领用人签字,物资领发时,要准确核对物资名称、数量,并及时登记入帐。

6、 临时借用的小型工具等,要建立借用物品台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仓库人员要定期盘点,每月一小盘,每学期一大盘,做到日结月清,帐物相符。对因现代教育的需求,确需淘汰或报废的物品,需先向后勤部提出申请,经核查后报校领导同意,方可消帐。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4

1、专人管理仓库,做好食品的验收和入库工作,严禁过期、霉烂、变质、有毒、有异味、含有毒化学成分和受污染的食品入库。

2、入库、出库食品需登记,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3、入库所有产品的`厂家生产许可证或者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必须交予食堂管理人员核查、存档。

4、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日期分类,整齐存放。已经打开使用的食品、调料及时封好袋子口或者盖好盖子。

5、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6、库存食品必须定期检查,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7、仓库要定期打扫,必须保持清洁、干净、干燥、卫生,做好防鼠、防蟑螂、防虫、防蝇工作。

8、各种物(食)品摆放整齐,标签清晰。

9、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以及会污染食品的相关物品。

10、冷库、冰箱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定期清扫、除霜。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5

一、食堂采购一切物品,均必须严格履行入库、出库手续,双方签字。

二、保管员(验收员)对所购物品进行质地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采购与入库。

三、对工作人员(取货员)取出食品要进行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出库与食用。

四、保管员(验收员)与采购人员(取货人员)均需在入库单(出库单)上签字。

五、加强食堂仓库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食物中毒工作。

六、合理安排入库、出库食品数量,适度保持库存量,加强检验,杜绝一切不安全及浪费现象的发生。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管;县级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地方储备粮粮权归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市、县级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的粮食储备库是专门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实行集中存放。

第四条承储企业要与其他经营性企业彻底分离,设立独立法人,实行单独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规模,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计划储备处或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项目进行审批。

县级粮食局负责提出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组织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按照规定使用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市粮油质量检测站依照有关规定、按市粮食局的要求受托承担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质量鉴定和储存品质判定。

县级粮食局也应建立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县级地方储备粮实施质量监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储备粮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出、移出及其它。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凡是品种不符、数量不实、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不得出入库。出入库计划执行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入库:准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结算记帐。

出库:准备→验质→出仓→计量→结算记帐。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第四章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

第十五条轮换以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采取“成本不变,等量兑换”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以生产年度计算)为:小麦3-4年。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对鉴定为“不宜存”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

第十七条每年10月份,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向同级粮食局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12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并报粮食局备案。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文件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和先出后进等方式进行。采取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各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保管账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在地方储备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承储企业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粮食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及时对粮面进行平整,按规定及时填写专卡。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

第二十二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

第二十四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优先收购新粮,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各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七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有计划地改善粮食仓储设施。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每季度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处)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储企业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章库区管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整洁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有围墙或绿化带隔离。承储企业员工工作时间着装要统一。

第三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规范。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一致。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市地方储备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

第三十七条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条库区仓房外墙粉刷干净,颜色格调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晰醒目。

第三十九条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二牌三簿”样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级粮食局,并由县级粮食局报市粮食局。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轮换)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县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级粮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

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第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

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第二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相关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1987年6月22日颁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87)商储(粮)字第12号)同时废止。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8

为了加强公司材料出入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作职责,按照保质节约的原则,规范材料的入库、出库的工作程序,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一、入库的办理:

1、货物验收:采购人员购回公司货物,应及时通知材料管理人员。特殊需专业人员验收的货物还需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参加验收并签字。材料管理人员负责验收数量,使用部门人员负责验收质量,并保存相关技术资料。货物在验收的人员到齐(如因公出差,则可由其指定专人代替)以后方可开始办理验收。供货商的送货单上必须有以上人员及送货人员签字。

2、验收人员如发现所购材料与合同不符且不能使用、材料质量验收不合格及数量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收货人员不得办理验收手续。

3、入库单据的填写:送货人员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的材料到货清单及发票等资料一并带到材料会计处办理相关手续。材料会计依据实际到货数量填写入库单数量,依据合同金额或明细单价(无合同)填写入库单金额。

二、材料领用出库的办理:

材料领用人员根据施工项目或维修项目填写“领料单”,凭“领料单”到仓库领取材料,领料单上必须有材料领取人、部门主管签字,手续不全一律不许办理出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与部门主管进行电话报备,经同意后方可领取材料,同时领用人员在领用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补全相关手续,否则造成损失的由领用人员个人承担。特殊材料领用:

工具类材料各部门要建立档案记录,保管员在出库时也要建立备查帐。直接领用的急需使用的材料在办理入库手续后,材料使用部门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等材料由工程部门做好使用记录,月末进行一次性出库手续办理。

材料管理员一定要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同时领料人员严格履行领取手续,不得虚领、冒领,一经发现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各部门人员要以身作则,把好入库、出库、使用等各个关口确保项目建设保质、高效进行。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地方政府层级负责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和规范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成品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XX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互助县粮食应急预案》等规定办法及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成品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纳入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而建立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等情况的成品储备粮。粮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互助县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成品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根据XX市发展和改革委、XX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XX市分行《关于下达县区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的通知》(东发改粮食〔20xx〕370号)文件,下达给互助县县级成品储备粮规模300吨,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粮油品牌由承储单位根据本地群众粮油消费习惯自行决定。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按照省粮油统计制度规定的折合率确定。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县人口增长情况和粮食消费增长量,及时增加县级成品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

第六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管理、企业运作”的原则管理和运营,成品储备粮根据全县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和储存企业仓储能力及运营状况合理布局,考虑成品粮储存期短、难以轮换的实际,成品粮实行动态管理,平时参与承储单位的经营周转,应急时用于政府调控,但不得将成品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赊欠、体外循环和清偿债务。

第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在坚持市场化经营方向的基础上应符合政策导向,当出现粮油供求异常、市场大幅波动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服从调控大局和应急需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的审核,指导和协调承储企业做好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县粮食应急的需求以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县级成品储备粮规模计划和品种调整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按批准的品种、布局落实县级成品储备粮。落实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布局。

(三)负责核实和处理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损失、损耗。

(四)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库存实物和账务的检查。

(五)负责与县财政局清算县级成品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管理费用和差价补贴,及时将各项补贴拨付至承储单位。

(六)负责调查处理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七)委托法定的粮油质监部门对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和品质进行检验,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安全。

第九条县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成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管理费用和差价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二)核销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加强财务检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承储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成品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并严格按照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科学保粮,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三)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计划。

(四)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青海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储备粮各项补贴。

(六)自觉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承储资格审定

第十一条申请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对符合承储条件的单位进行核定,并依据储备需要确定承储单位资格分配承储任务。

第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我县储备粮布局与流向的、交通便利的粮食仓储、经营设施设备条件。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仓储设备条件应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仓容应达到2500吨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自愿承担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风险,具有组织管理和经营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能力以及稳定的销售网络,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符合粮食市场调控、民族地区稳定及应急保障供应布局要求。

第四章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储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保粮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承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技术规范》规定,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安全,做到“一符”“三专”“四无”“四落实”,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四无粮仓”是指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标准。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

“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

第十五条储存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必须符合成品粮储存要求,储存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仓房必须保持完好,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储粮基本功能要求。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县级成品储备粮进行处理。承储企业应定期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房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储存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房必须悬挂县级储备粮专牌,不同产地、不同批次、不同规格的县级成品储备粮应分货位、分垛位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县级储备粮专卡。

第十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仓存放,储存专仓需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核准,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仓号的,需事前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同一仓号内县级成品储备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情况自行调整,但须建立专门的统计、保管和轮换台账,详细记载,做到三账相符。因承储单位因仓房不足,确实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实行仓内区域存放,但必须加强台账和垛卡的管理,分垛存放的县级成品储备粮须加挂“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垛卡,不允许在同一区域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储备粮。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必须配有专职人员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凡从事县级成品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人保管。承储单位要按照成品粮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发热、板结、霉变、生虫等质量安全和储粮事故。如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储粮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单位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二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必须做到“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垛安全”。

第二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10公斤及以下的,要求储存时每垛不超过30吨,四周包装与墙之间走道间距不小于0.8米,垛间距不小于0.6米,垛高不超过20层。包装规格为25公斤的,要求储存时大米每垛不超过30吨,垛高不超过20层,小麦粉每垛不超过60吨,垛高不超过25层,四周包装与墙之间走道间距不小于0.8米,垛间距不小于0.6米。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县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在保管、轮换、调拨工作中必须保质、保量,不得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换品种,不得多调少付。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要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在突发事件发生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时,根据互助县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承储单位凭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纪要或文件通知办理出库。

第二十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调入、调出、轮换财务会计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必须定期核对账务,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损失是指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和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损失发生后,承储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以上损失、损耗按规定进行核实。属正常损耗或属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县财政局承担;超额损耗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县发展改革局委托青海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小麦粉必须达到GB1355-1986《小麦粉》特制一等质量指标,大米必须达到GB/T1354-20__《大米》一级粳米质量指标。

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县级成品储备粮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质量要求适时进行报检或检验。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加强成品粮储存过程中温度、湿度等管理,防治霉变。

第三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实行出入库粮食检验制度。粮食有关部门出具出入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入库。

第三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在轮换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三十五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三十六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将县级成品储备粮与其他物资混装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和防潮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不得用于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

第三十八条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检验、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执行。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十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按照“保持规模、动态管理、滚动轮换、市场运作”的方式,遵循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品质优良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组织销售、自主经营。

第四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轮换过程中,不得出现架空、串换、移点轮换等现象,原则上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办法进行滚动轮换,即成品储备粮库存任何时期不得少于90%计划量,其余在周转轮换中(表现为资金),以储新换旧的滚动轮换方式,保证库存粮食常储常新,年底库存必须达到100%。

第四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不得超过保质期,承储单位应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及时组织轮换,每批成品储备粮的轮空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垛从拆垛销售之日到新粮补库到位之时)。

第四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每年轮换次数小麦粉、大米不得少于3次,每四个月至少轮换1次,不能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库存架空、空库和亏库。

第四十四条承储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成品储备粮轮换台账,根据轮换进度逐日登录轮换台账。轮换期间,以每半月为单位每月2日、17日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各报送一次轮换情况,确保台帐与实际出入库、质检报告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台帐一致,做到规范运作。每半年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局报送一次轮换工作总结

第七章储备粮的动用和补充

第四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建议。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一)县级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互助县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价差处理、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八条承储单位在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指令时,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组织落实所承担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车辆、物资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确保需要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四十九条应急状态下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成品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五十条如无重大应急情况发生,正常储存情况下,县级成品储备粮主要用于保障市场的需求,由承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组织轮换,确保常储常新。

第八章储备费用补贴

第五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财建字〔20xx〕2428号)及省粮食局《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粮财〔20xx〕47号)文件执行,即成品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成品粮折成原粮计算),即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12元;小麦粉、大米按每年轮换三次,每次按0.08元/公斤计算,全年补贴0.24元/公斤执行。

第五十二条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的使用,其管理费用以当年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折成原粮数量计算(年平均库存按季加权平均计算)为准,按照每公斤0.004元的标准核定,由县财政局包干给县发展和改革局统筹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业务管理需要在核定的补贴范围内,主要用于县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有关账簿、票据、会同印制费用、培训、监督检查及调研支出等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在应急状态下,县人民政府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价格低于核定的入库结算价,造成承储单位亏损的,由县级财政据实核补;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有关费用)上缴县财政。

第五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采取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发展和改革局专户进行管理。年终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成品储备粮贷款、保管费用、轮换等各项补贴。

第五十六条县级成品粮储备享受战略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同样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承储企业名单由县发展改革局逐级上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省地税局共同审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承储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承储单位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九条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县级成品储备粮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六十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xx〕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县级成品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期间的成品粮质量,出、入库结束后对入库成品粮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秋季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县发展和改革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发展和改革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县财政局对各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成品粮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库存情况进行定期监控。

第十一章约束与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油补库、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给不具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的单位确定承储单位资格,分配承储任务的;

(三)未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油的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财政、发改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到位的,取消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补库、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擅自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

(三)入库的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质量安全要求的;

(四)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五)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六)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

(七)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九)以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抵押、质押、赊欠、体外循环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不宜存、霉变等储粮事故的;

(十一)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十二)发现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涉国家及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__年12月30日。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0

一、目的:明确物品和人员出入放行程序,建立良好的放行规则,使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

管理有序,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东泰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所有物品放行审批权限及所有进出公司人员、

车辆及物品的管理。

三、物品放行规则

1、物品放行的基本原则

1.1生活区和工作区物品分流、即非生活相关物品不进生活区,非工作物品不进工作区;

1.2任何本公司物品放行出门均须书面申报,获准并按规定接受保安检查;任何本公司物品不得被私人侵占或变相侵占后以私人物品方式放行出厂;

1.3任何人不得超越本文件的规定越权批准货物放行,任何进入本公司中转或暂放的其它非本公司物品,均须在进本公司时向值班保安员申报,并登记确认作为放行依据;

1.4任何物品放行均须遵守放行单描述的与实物一致的原则,任何物品放行后均有事后监督;

1.5除成品出货以外,其余物品放行严格实行放行单有效期制度,门禁人员只在该有效期内予以放行,过期无效,对于过期的行李物品放行条须重新请相关授权人员加签;

2、物品出入放行

2.1 A类:固定资产、模具;

2.2 B类:生产物料、成品、半成品、生产辅料;

2.3 C类:员工私人物品、行李箱及工务维修工具、材料;

2.4 D类:本公司公务车辆及租用车辆的放行管制;

2.5 A、B、D类物品放行时间不作限制;A、B类物品使用《物品放行条》(附件一)放行。

3、A类物品放行

3.1人力资源部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A 类特定物品(制造部门机器配件、马达、电脑零配件、电话等小资产生或配件)外修放行,由负责维修人员填具《物品放行条》人力资源部经理核签后放行;

3.2固定资产出厂月报:保安队安排专人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份《固定资产出厂月报表》(附件二),由人力资源部呈报副总经理以上审阅批示,人力资源部存档。

4、B类物品放行

4.1成品出由客服部门开具《物品放行条》,商管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批准,由值班保安人员核实出厂物品数量与放行单计划数量相符时准予放行;

4.2外发加工物料出厂由外发部门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主管审核,副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一并出示物料《外发生产单》(附件三),值班保安人员核实物品出厂数量与该放行条计划数量相符时准予放行;

4.3物料因品质异常需退回供应商返修时,由责任品管人员开具《物品放行条》,副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提货人员出厂时一并出示《物品放行条》和《退货单》(附件四),值班保安人员核实后放行;

4.4废料物品变卖,由公司指定人员和人力资源部专职人员(或保安人员)、仓储部各安排一人现场作业,严格把好验收、监称重量等手续,废料物品出厂时,由仓储部监称人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主管审核,人力资源部确认签批后,保安员凭条核实放行。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1

一、商品入库流程

1、采购部下定单时应该认真审核库存数量,做到以销定进。

2、采购部审核订单时,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核定进货数,杜绝出现库存积压,滞销等情况。

3、订单录入后,采购部应确定工厂送货、到货时间,并及时通知仓库。

4、当商品从厂家运抵至仓库时,收货员必须严格认真检查商品外包装是否完好,若出现破损、是原装短少等情况。收货人必须拒绝收货,并及时上报采购部;若因收货员未及时对商品进行检查,出现的破损,原装短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收货员承担。

5、确定商品外包装完好后,收货员必须依照相关单据:订单、随货同行联,对进货商品品名、等级、数量、规格、金额、单价、进行核实,核实正确后方可入库保管;若单据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应及时上报采购人员;若进货商品未经核对入库,造成的货、单不相符,由该收货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6、入库商品在搬运过程中,应按照商品外包装上的标识进行搬运;在堆码时,应按照仓库堆放距离要求、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若未按规定进行操作,因此造成的商品损坏由收货人承担。

7、入库商品明细必须由收货员和仓库管理人员核对签字认可,做到帐、货相符。商品验收无误后,仓库管理员依据验收单及时记账,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入库时间、单证号码、验收情况、存货单位等,做到帐、货相符。若不按照该制度执行验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仓库管理员承担。

8、按收货流程进行单据流转时,每个环节不得超出一个工作日。

二、商品出库流程

1、销售部开具出库单或调拨单,或者采购部开具退货单。单据上应该注明产地、规格、数量等。

3、仓库收到以上单据后,在对出库商品进行实物明细点验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准确、无误,方可签字认可出库,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4、出库要分清实物负责人和承运者的责任,在商品出库时双方应认真清点核对出库商品的

品名、数量、规格等以及外包装完好情况,办清交接手续。若出库后发生货损等情况责任由承运者承担。

5、商品出库后仓库管理员在当日根据正式出库凭证销账并清点货品结余数,做到账货相符。

6、按出货流程进行单据流转时,每个环节不得超出一个工作日。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2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仓库管理程序,促进仓库各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的运作,加强对腊肉系列成品、印刷、包装物等消耗品存放及出入库安全,提高物品的有效利用率,合理控制费用的支出,保障公司各种物品及时供应及成品销售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详细阐明了公司仓库管理职责及成品、物资出入库管理程序。适用于巴马原种香猪南宁分公司成品、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

二、 物品入库有关制度:

(一)仓管应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

(二)物品进库,仓管和采购员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相关部门申请所购物品条款内容、物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

(三)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四)物品入库,要按照不同的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储存。

(五)物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帐、卡、物、金相符合。

(六)易燃、易爆,易感染、易腐蚀的物资要隔离或单独存放,并定期检查。

(七)精密、易碎及贵重物资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

(八)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鼠工作。

(九)保持库室内整洁。

三、 物品出库有关规定:

(一)物品出库,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贵重物品如腊肉系列以及数量大的印刷品等需要领用人签字。常用物品如(生鲜托盘、青菜包装袋等)可不必详细记录,但是保管员要做到心中有数,及时补充。

(二)物品出库实行“先进先出、推陈出新”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三)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发放物品,实行以旧换新,专用工具做到专物专用。

(四)对于相关部门专用物品的领用必须要有总经理、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领取。

(五)保管员要做好出库登记,并每月结账前向财务部门提供出入库报告,以供参考。

(六)仓库为公司重地,仓库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

巴马原种香猪南宁分公司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3

一、总则

1.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於公司生产、销售、办公所需各种原辅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备品备件、工具、办公、卫生用品等物料的库存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公司实行仓库分散管理体制。各类物料分别由其使用部门设立仓库保存。其中,原辅材料仓库由采购部主管,在制品、半成品、包装物仓库由生产制造部门主管,成品、备品备件、工具仓库由营销部门主管,办公、卫生用品仓库由行政总务部门主管。

2.仓库管理应保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需要,不缺货断档,并使库存物资、采购成本总额资金费用最小化。

3.公司各仓库根据仓库工作量和重要性,设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员。

4.仓库对各类物资进行分类统计,分为A类、B类、C类,分别以重点、次要和一般性级别管理。

5.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时间特点,制定仓库入、出库工作时间。

三、存货计划与控制

1.仓库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和供货不足。

2.仓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销售记录与计划、生产计划等制定最优订购点、订货点、安全库存、订购提前时间等标准。

3.仓库对订有标准的物资品种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订购点时,即可提出补充采购计划申请。

四、入库

1.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退货、领后收回,均应由仓管部门检验后方准物品入库

2.办理入库手续时,对照物品与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发票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是否相符。如发现品名、型号或规格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采购主办处理。

3.仓管员於物料入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於次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4.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对在存仓库物品造册登记。

五、出货

1.凡持经各级主管签批的领用单、领料单经确认后,方可领料出库。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库物品及时入帐。

2.仓管部门对领用要求,於规定的时间内发货或调拨。如缺货或不足,则应回复预定或供货的日期。

3.供领双方在确认出库物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后,均应在一式多联领料单据上签字,各联分送、留仓管、领用、财务等有关部门。

4.领料人於物料出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当场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5.物料出库提运过程中,禁止领料人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场所,对不听规劝的可拒绝出货并报主管。

6.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批准数量、质量领取、发放物品。仓库管理员态度和蔼,热情主动服务。

7.对非常设仓管员的仓库可规定特定时间领用物品。对紧急事项可即时领用。

六、物料保管

仓管对各类物料的储存要项:

1.按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徵决定堆码方式及区位;

2.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3.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於盘存和领取。

4.对危险物品隔离管制;

5.地面负荷不得过大、超限;

6.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7.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

七、仓储物资入、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堆放和提取。

八、仓管员加强对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潮、防漏、防虫工作,注意清洁卫生,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九、建筑队、维护仓库装卸、计量、传送、消防、监测和其他设备、器械,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须更换维修的应及时上报。

十、仓库严禁吸烟,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入内。

十一、仓库建立库存物资台帐、总帐、明细帐、库存卡系统。应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及时做好日常帐簿登记、整理、保管工作。

十二、定期结仓库盘存。

1.小盘点,每月底一次。主要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及呆滞物料增减情况。

2.中盘点,每半年一次。各灯仓库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并矫正成本。

3.大盘点,每年一次。公司资产全面盘存。每年年终,仓管部门会同帐务、营销部门总盘存。对盘点情况,填写库存物资统计表,各方在清册上签名。对盘点出的过期、变质不能使用物品及时处理。对盘盈、盘亏情况,报主管批准后调整帐目;涉及仓管员责任短缺的,由其赔偿。

十三、仓管员岗位调动的,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办理清册移交及必要的产物清点工作。

十四、仓管员每日作出物料入出库的统计报表,以及每月和年度的入出库和库存统计。各种统计报表一式多联分送有关财务、生产、营销部门。

十五、仓管员会同财务人员分解库存费用,努力减少库存消耗,降低库存成本,提出建议,改进仓库管理。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4

为规范市本级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数量真实,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仓粮食按批次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等指标,并做好记录,逐仓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应整理合格后,方可入仓。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轮换入库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入库记录。不得伪造、纂改入库原始计量凭证。

第三条 粮油入仓期间,承储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粮油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保证入库粮油质量符合储存要求。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填写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单据并签字,分管负责人每月末须对入库粮油质量检测原始记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

第四条 承储单位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项目检验出库粮油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和货位卡。现场扦样应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确保扦样程序规范、样品真实。

第五条 正常储存年限储备粮油销售出库的,承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出库,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销售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六条 粮油出库前,承储单位须及时将粮油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七条 粮油出库期间,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不得伪造、纂改出库原始计量凭证。承储单位每月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购销存数据。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规范粮油储存损耗报批程序,严禁虚报损耗。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结束10日内将粮食出库、损耗处置和损失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九条 粮油出库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条 粮油出入库实行验收制度,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入库结束15日内,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5

为规范县本级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数量真实,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仓粮食按批次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等指标,并做好记录,逐仓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应整理合格后,方可入仓。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轮换入库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入库记录。不得伪造、篡改入库原始计量凭证。

第三条 粮油入仓期间,承储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粮油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保证入库粮油质量符合储存要求。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填写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单据并签字,分管负责人每月末须对入库粮油质量检测原始记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

第四条 承储单位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项目检验出库粮油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和货位卡。现场扦样应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确保扦样程序规范、样品真实。

第五条 正常储存年限储备粮油销售出库的,承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出库,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销售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六条 粮油出库前,承储单位须及时将粮油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报告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粮油出库期间,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不得伪造、篡改出库原始计量凭证。承储单位每月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购销存数据。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规范粮油储存损耗报批程序,严禁虚报损耗。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结束10日内将粮食出库、损耗处置和损失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九条 粮油出库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条 粮油出入库实行验收制度,承储单位应当在粮(原粮)油出入库结束15日内,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一条 成品粮在保持库存量不低于90%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根据库存成品粮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进行动态轮换。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6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仓库管理程序,促进仓库各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的运作,加强对成品模具、物料存放及出入库安全,提高物料的有效利用率,合理控制费用的支出,保障公司生产物料及时供应及成品销售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详细阐明了公司仓库管理职责及成品、物资出入库管理程序。适用于河南拼搏模具有限公司成品、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

二、 物品入库有关制度:

(一)仓管应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

(二)物品进库,仓管和采购员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模具部或注塑部申请所购物品条款内容、物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

(三)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四)物品入库,要按照不同的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储存。

(五)物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帐、卡、物、金相符合。

(六)易燃、易爆,易感染、易腐蚀的物资要隔离或单独存放,并定期检查。

(七)精密、易碎及贵重物资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

(八)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鼠工作。

(九)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

三、 物品出库有关规定:

(一)物品出库,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签字。

(二)物品出库实行“先进先出、推陈出新”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三)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发放物品,实行以旧换新,专用工具做到专物专用。

(四)对于相关部门专用物品的领用必须要有总经理、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领取。

(五)保管员要做好出库登记,并每月结账前向财务部门提供出入库报告,以供参考。对于账物不实的情况,仓管按原价赔偿。

(六)仓库为公司重地,仓库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7

1.目的

确保施工中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满足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各施工项目部在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时的控制。

3.职责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规定并监督检查。

3.2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情况。

3.3施工项目部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

4.参考文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84年11月6日发布)?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__年3月15日颁发施行)

5.规定内容

5.1总则

5.1.1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路桥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炸药、压缩氧气、乙炔气体、石油液化气体、酒精、柴油及其它油品、试验室用的有毒或腐蚀性化学品、国家规定的施工使用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5.1.2各项目部对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要进行辨识,列出清单,制定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进行演练。

5.1.3使用必须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的项目部要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领取有关证件。严禁无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操作。

5.1.4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项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负责。

5.1.5分公司/项目部在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时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中,必须加强管理,认真按规定和要求作业,确保每个环节不出事故。

5.2运输

5.2.1工地必需的危险化学品一般要在办理正式手续后交机具危险化学品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禁止自行运输。

5.2.2小宗的试验用化学品、酒精和油品经项目部批准后可按要求自行组织运输。

5.3储存、使用、处置废弃

5.3.1危险化学品储存,按其物品的不同的特性采取分库存放,专人负责,不得杂存、乱存、混存。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报经有关责任人的批准同意后退回储存仓库,并核实数量,办好相关签认手续。危险化学品严禁私人保管存放,严禁存放于职工宿舍或办公室。

5.3.2危险化学品存放仓库,应设在距离办公、生活区50m以外的地方,仓库应通风良好,防火、防盗。在仓库周围应设防护网,设置明显的安全防火标志、标示及出入仓库安全规定要求。仓库应备有应急的防火设备和器材,通向仓库的道路畅通无阻、平整。

5.3.3危险化学品仓库设专人24小时值班看护。危险化学品发放人员、领用人员、看守人员不得身带火种入库,上述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衣裤,防止因静电而引发火灾事故。

5.3.4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电器电线也应具有防燃的性能,电线采用不着火的硬塑料管套穿,开关在库外操作,仓库内照明不得采用大瓦数灯泡和太阳灯。

5.3.5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识、标签及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在使用工作场所有应急救措施和配备应急器材。

5.3.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存放在通风荫凉处。

5.3.7可燃气体的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和乙炔等可燃气瓶运输、使用、保存时的间距要在5m以上,乙炔气瓶不能倒放。

5.3.8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及处置废弃的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先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国家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须取得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

5.3.9需要储存和使用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项目部,应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富有经验的专(兼)职安全员。

5.3.10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坚持入库验收、登记造册、保管取用、使用监督、回收登记注销和日清日结的制度,确保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5.3.11危险化学品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等,一经查获,即向领导报告,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查处。

5.4检查监督

5.4.1公司每季度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重点监督、检查。

5.4.2分公司(总承包)机材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项目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制度和预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4.3项目部机材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完善制度、加强检查;安全室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

6.程序流程图

7.记录

记录按程序文件:(QP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MP8.2-5)环金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MP8.3-1)事件、事故、不符合控制程序、(MP8.5-1)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的表格记录。

8.附录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8

收(含退货退料、受托加工)料、发(含备料、补料、发外加工、销售出货、报废)料、物料转移(仓库转移、制程转移、制程委托)、单据处理、帐务处理、责任区管理、公共环境、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服从、服务与沟通、值日生职责、领导者责任。

一、收料处理

供应商送货收料、受托加工收料、客户成品退货接纳、现场因订单取消或物料不良需退货供应商之退料接受、制程产品入库。

1、供应商送货收料,仓管员必须核对采购订单,如有无单或超过订单数量应及时提报采购,书面同意后增补采购订单方可收料并作记录;客退货品须依据业务的收退货品相关通知才能收货,收货后须及时清点实物,告知业务,必须取得退货单;

2、受托加工收料,必须有业务的受托加工通知单,凭单过磅核数并及时通知加工车间领取受托加工物料,加工返仓后告知业务办理物料出厂手续;

3、对所收物料或客退货品(业务报检)必须及时报检,不得有影响生产现象;

4、确保所收物料或客退货品之型号、数量准确,物料品质状态明确,凡三项中有一项有误,当追溯上工序更正,或拒收,执行要有力,不得使所收物料或退货品之型号、品质、数量不符;收料记录要准确无误,方便查询。

5、物料或退货品检验后,须依检验结果及时归位和处理,检验之合格品当与责任人交接清楚,使责任人正常接管物料,不良品当即隔离并有明显标示;

6、现场等部门退料,对所退物料状态必须与检验结果相符,并有品管检验单及退料单,做到手续齐全,手续不齐一律拒收;

7、车间产品入库,必须有车间的报检单并有品管确认合格后,方可对实物进行验收入库存放;

8、物料点收后须及时入电脑账,做到信息反映及时、帐物一致,若执行不力,当追究物料接纳人责任;

9、当所收物料或退料有异常或差异时应及时反馈(含填写进料差异明细表)并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报请主管处理;

二、发料

生产部门提出领料备料、业务出货预定备货、成品出货装卸放行、生产现场补料、材料发外加工、供应商物料品质不良退货。

1、备料补料或备(出)货时须仔细核对对物控下发的排产计划单、业务开出的销售出货通知单,保证物料产品与单据一致,若有领料部门、业务投诉或内部稽查数量或物料产品有不符者,应予以及时处理;

2、备料备货出货时若发现表单有问题或不符手续(如品号或数量或修改不清)视情节当报生产主管、业务或修改单据及电脑资料,确保发料出货扣帐一致;

3、委外加工发料或成品出货须依有关程序或指导书作业,不能使型号、数量有误,须手续齐全,否则不予放行;

4、不良品需退供应商,应按退货管理程序的作业指导书,严格分类并包装好,并按品管签发的‘外协外购产品进货检验报告’上的处理意见、时限及对策进行退货并及时入电脑帐反映执行状况;

5、现场补料一律凭有效单据作业,不得无单补料;特殊情况,暂先登记并签名后必须补单;

6、物料或成品异动后须及时入电脑做单,做到帐物一致,若执行不力,当追究发料发货人责任;

7、暂借或对数量等有争议之物料补料,且无法开单者,对方应向仓库打借条签名确认方可补给并需做好相应记录。

三、物料转移

资材仓库之间转移、因制令需求须增减仓库帐的制程直接移转或制程延伸之委托加工、制程与仓库之直接移转

1、移转物料必须凭单作业,单据移动与物料移动必须同步;

2、仓库移转(调拨)物料必须有生产制令或采购业务之联络单或品管之不合格处理报告、工艺变更通知单或依仓库物料归类定位原则;

3、因生产需求的通过制程(上工序转下工序)的直接移转,需增减仓库帐的物料必须知会仓库点数确认并制单入账,仓库必需主动掌控,经常清查该类物料,不得超出1%盘差率;

4、制程委托加工时当认真清点待发物料及数量,入ERP系统中委外加工模块登录型号、数量、外托厂商、委托加工工序,外发日期,开出《委外加工出仓单》作放行,外发日期须记录无误,不得清点有误或记录不准而影响帐实相符;

四、单据处理

正确使用各类单据、开立单据必须符合规范、必须做好单据归类整理移转和归档工作、加强单据管理

1、仓管员必须正确使用各类单据,并有义务指导和纠正其他部门及人员正确使用单据,如滥用单据者,产生帐实不符,当应负责;

2、单据填写必须规范,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不得涂改,若有差错,应按规定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并签名以示负责;如涉及其它部门及人员者应追踪结果,尤其电脑单据之修改,所有电脑系统中的单据只能修改不能删除;

3、单据必须及时填写、签收和传达;

4、仓管员必须管好各自单据,归入指定档案夹内,不得遗失,并及时传达给仓库主管进行审核,否则,应负帐实不符者责任;

5、所有审核后的单据仓管员应及时将各类单据作整理分类放入指定文件夹内,加强单据管理;品质检验报告涉及调整库存品质、数量和物料编号的工艺变更通知单,应及时提报处理;

五、帐务处理

按资材帐务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电脑系统的维护、系统规范操作、单据处理及时性、内外部稽核作业、报表体系

1、仓管员必须定期自检系统,如有系统不稳定等应及时提报 2、仓管员必须严格按照物料(产品)进出仓的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性操作,如有误操作,应及时反馈,并按规定和要求提报处理;

3、电脑操作必须有严格的权限管控,不允许其它人员非法操作;

4、各仓管人员应及时进行各类电脑资料维护作业,确保电脑帐务与实物同步;

5、仓库主管必须定期进行循环盘点等稽查,如发现相关问题,应及时提报,并作原因分析和提出改善措施及对策,确认改善结果;

6、加强仓储管理,进行存货库存分析,改善缺失,完善仓储系统,仓管人员应定期提供必须的库存报表;

7、非财务仓库人员,无权使用仓库电脑进行任何操作;

六、责任区管理:

责任区物料、储区、物料卡、人员、环境、安全、品质及异常

1、仓管员协助收料人员将所管辖物料归位并按物料属性妥善管理;

2、物料应按储存区标示管理办法,按物料排序定位放置,不得混料;

3、所管物料的存卡,标示牌必须清晰;

4、仓管员必须对辖区内物料全面熟悉,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提报和处理,不得将物料散放在任何地方,更不得丢失和短少;

5、仓管员发现产品因质量异常或工艺变更,应及时作出处理,不能处理的提报主管处理;

6、按仓库门禁制度的规定,仓管员应严格控管进出人员,进出人员所拉物料必须有相应凭证;

7、仓管员必须保持各仓库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洁,整理有序,坚持做好每天6S工作;

8、仓管员必须按仓库安全操作规程没,保证搬运与储存物料及人员完整安全;

七、公共环境:

通道、公共区域、未指定人员管理的仓库区域

1、通道应保持畅通,备料或需归位的物料不宜占道,不得影响公共作业;

2、公共区域如办公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有闲杂人员逗留,各仓管人员都有责任维护公共环境,维护仓库形象;

3、仓管员或其他部门及人员在非其管辖区作业,应维护其环境清洁,不得有损害他人行为:磅取、备发物料时有散落零件当时就要归位。

4、仓库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仓库门禁制度,共同维护公共环境,爱护公物;

5、在公共区域或他人责任区作业完毕后,当随手切断灯或电子磅电源,以节约公司能源和安全;

八、设备维护保养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备、及时提报和落实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计划、保证仓库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1、仓库设备实行定人管理,各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作设备的保养,并按设备管理程序,提报和落实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计划,保证仓库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2、仓库设备应按规范操作,如出现故障等要即刻停止作业,提报上级主管及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3、仓库设备未经主管同意,不得外借;

4、各仓库所属区域的公共设备设施如照明电器电路、消防器材也视同专管设备进行管理;

九、工作服从

明确工作执掌、合理分工、责职分明、服从工作调遣、做到任劳任怨

1、仓管员要了解各自工作内容,服从分工,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切实认真执行上级主管吩咐的各项工作;

2、仓管员要团结互助,协助他人完成工作任务;服从人力调配和工作调遣,完成仓库的一些共同性任务;

3、仓管员因工作上在不同期间工作不均衡,应首先克服,确需人力支援,须及时提报上级主管作出处理;

4、仓管员要接受主管工作分派,首先执行,待后如有异议通过正当渠道提出及解决处理;

十、服务与沟通

仓库与仓库之间,以及仓库与其他各部门及人员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每位仓管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工作品质,善待于人,不得产生相互摩擦及口角,或消极抵触情绪,以至影响工作;

十一、值日生职责

完成规定值日内容,并辅助监督管理

1、办公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在当天工作结束之前负责垃圾清理;

2、各区域负责人负责本管辖范围内物品的摆放与灰尘清扫工作,值日生负责检视仓库各区域卫生状况并督导改善;

3、下班前5分钟负责巡视安全系统是否正常,如门窗、电源等是否关闭;

4、每日填写值班交接表对工作等异常状况提报及处理;

5、正常处理仓库各项工作,并在处理完毕后将所涉及到的事项与负责该事务的仓管员做好交接,以防公子出现失误;

十二、领导者责任

作业程序及制度的建立落实、表率作用、工作规范和执行、沟通与协调、稽核与督导、处理与改善、教育与培训、组织与考核

1、主管必须了解仓储运作,拟定和建立仓库作业程序、作业指导书、各项规整制度,组织落实执行;并将公司政策等在本部门落实,仓储基本情况的反映,做到上传下达作用;

2、主管需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3、主管必须具备规划能力,对每一项工作作出周密的计划并落实执行;

4、主管必须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做好工作和部门及人员沟通与协调,期使工作目标的达成;

5、主管必须对下属各项工作进行稽核和监督,保证工作计划不致偏离;

6、部门产生异常时,主管必须分析原因,作出处理改善对策,并追踪改善结果;

7、主管必须对员工进行教育训练,要说给员工听,做给员工看,不断提高下属的工作业务素质;

8、主管因工作督导不力,致使员工工作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员工绩效不彰,依情节负连带责任;

9、主管必须具有组织能力并完善其组织,发挥整体潜能,不断提高仓储工作和管理效率;

10、主管严格执行考核考评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三、以上制度涉及奖惩规定参照厂纪厂规或仓库管理奖惩条例。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9

学校商店的库房是储存食品原料的重要场所,规范的库房管理也是保证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商店库房管理制度。

1、商店的库房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扫,保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2、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整诘,防止物资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3、商店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做到随手关门,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出。

4、库房物品应按标记标识有序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或混装,食品必须隔墙15厘米,离地面20厘米。

5、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蝇、灭鼠药、农药及个人用品。

6、超过保质期或霉烂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存放在库房内。

7、食品原材料进出库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20

一、物品入库有关制度:

(一)物品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领料人员向仓库管理员逐件交接。库房管理员要根据材料领用申请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二)对于在外加工货物应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

(三)物品进库根据入库凭证,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领、购物品条款内容、物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

(四)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五)物品入库,要按照不同型号、材质、规格、分别放入库房的相应位置储存,在储存时注意做好防锈,防潮处理,保证物资的安全。

(六)物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入库,多入库。

(七)精密、易碎及贵重物资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以防盗窃。

(八)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严禁与我综合维修队无关的人员进入仓库。

(九)仓库保持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由于仓库的容量有限,货物的摆放应整齐紧凑,作到无遮掩,标牌要醒目,便于识别辨认。

二、物品出库有关规定:

(一)物品出库,出库维修人员班、组长到统计员处填写“材料领用表”,到仓库管理员处领取材料,仓库管理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签字。

(二)物品出库,数量要准确(账面出库数量要和出库单,实际出库实际数量相符)。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出库,多出库。

(三)仓库管理员严格执行凭发货单发货,无单不发货,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发生上述问题应及时的与相关的责任人做好货物的核对,保证发货的正确性,如遇紧急情况向领导请示可先领用材料,后补办领料手续。

(四)保管员要做好出库登记,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做出入库报告。

(五)为了防止出现出库货物差错,要严格遵守出库制度,应先写好出库单并且相关责任人签字后,交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出库登记工作,完成后才可以到仓库拿取物资。

三、维修剩余材料入库:

(一)维修剩余材料要先清点数目,在材料出入库表上注明剩余材料的型号、材质、规格,接收入库。

(二)仓库管理员将材料出入库表报于统计员输入计算机。

四、废旧材料回收:

(一)废旧材料要先清点数目,在材料出入库表上注明剩余材料的型号、材质、规格,接收入库。

(二)仓库管理员将材料出入库表报于统计员输入计算机。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21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模合理、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应当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从事地方储备粮监管的部门(以下统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方储备粮相关工作。

第五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指令或者调控需要,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跟踪调度执行情况,确保计划严格落实。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优化品种结构和储备规模。地方储备粮口粮品种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实施日常管理并执行地方储备粮的动用计划,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依法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负责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仓储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承储企业资格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运营管理企业应当从具备资格的企业中,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择优公开选定承储企业;没有运营管理企业的市、县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选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终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出另储。

第八条 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出库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离。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结合加工的原则,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轮换任务。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四个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架空期,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或者局部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地方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库存。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以及动用命令和有关财务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承储企业报送的购销数量、轮换进度、库存规模、质量安全等信息统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地方储备粮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远程监管、预警防控。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维护,进行有关数据的同步传送与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承储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运营管理企业不依法履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的;

(二)未下达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动用等计划的;未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违法、违规选定承储企业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的;

(二)未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

(三)未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的;

(四)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的;

(五)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22

1、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

2、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3、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2,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

4、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7、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指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10、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23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根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衔接。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如实登记仓库实物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符。

(3)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4)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级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条:仓库管理人员纳入其所在企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仓库保管员由总公司财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和调配。

(二)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五条:外购物资(包括外购材料、商品等)到达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制“商品验收单”一式四份(经仓管员签字后的“商品验收单”,一联由业务部门留底,一联交统计,一联由业务部门交给财务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入库单”依据),仓管员根据“商品验收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在“商品验收单”上签名,并根据点验结果如实填制“入库规格单”一式三份,送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的相应项目与仓库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仓管员凭手续齐全的“商品验收单(仓库联)”和“入库单”的存根登记仓库实物账,其余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业务部门。

第六条:企业自身生产的产成品入库,须有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专人送交仓库,仓管员根据入库情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双方相互核对无误后须在“入库单”上签名,签名后的入库单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交生产车间做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品核算的依据。

第七条:委托加工材料和产品加工完后的入库手续类比外购物资入库手续进行办理,但在“入库单”上注明其来源,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八条:因生产需要而直接进入生产车间的外购物资或已完工的委托加工材料,应同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出库手续,以准确反映公司的物资量。

第九条:来料加工户所提供的材料比外购物资入库办理手续,但不登记仓库实物账,而设“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以作备查。

第十条:车间余料退库应填制红字领料单一式三份,并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原因,如系月底的假退料,则在办理退料手续的同时,办理下月领料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的现象,仓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三)仓库物资的出库

第十二条:公司仓库一切商品货物的'对外发放,一律凭盖有财务专用章和有关人士签章的“商品调拨单(仓库联)”,一式四份,一联交业务部门,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出库单”依据,一联交统计。由公司业务员办理出库手续,仓管员根据“商品调拨单”开具业务承办人,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一联由仓管员定期交财务部。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领用原料、工具等物资时,仓管员凭生产技术部门的用料定额和车间负责人签发的领料单发放,仓管员和领料人均须在令料单上签名。领料单一式三份,一联退回车间作为其物资消耗的考核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成本核算依据,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

第十四条:发往外单位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同样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出库单上注明,并设置“发外加工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来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材料在使用时,应类比生产车间领用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领料单上注明,且不登记实物帐,而是在“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四)仓库物资的保管

第十七条:仓库设商品材料实物保管帐(简称“仓库实物帐”)和实物登记卡,仓库实物帐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同时,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点设置商品材料实物登记卡,根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等及时登记仓库实物帐及实行卡,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每月必须对库存的商品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或监盘,并由仓管员填制盘点一式三份,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公司有关领导,并将实物盘点数与仓库实物帐核对,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作调帐处理,以保证财务帐、仓库实物帐、实物登记卡和实物相符合。

第十九条:仓库物资的计量工作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实行,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确保物资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生产供应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确处理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仓库物资的保管要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采用不同方法分别存放,既要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又要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二十二条:对于某些特殊物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入库人员均须经过仓管员的同意,并经过登记之后,方可在仓管员的陪同下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吸烟。

第二十四条:仓管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维修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仓管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领导进行监交,表上签名,只有当结交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单位。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规定办理物资人、出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的和帐实不符,仓管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财务经理应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