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合集三篇】》
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选3篇)
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篇1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篇2
一、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老干部工作分管领导兼任,组员由工会主席、办公室、财务科、退管组长等组成。
二、局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机关全体退休人员不定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了解国际国内形势,了解社会、经济及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老同志参加局系统组织的.各种培训班或学习会。
三、按规定为老干部订阅必要报刊杂志,政治时事资料做到与在职干部一样发放。
四、每年两次召开退休人员座谈会,汇报局工作情况,听取他们对工作、学习、生活以及对局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退休人员在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做好情况通报和解释工作。
五、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和退休人员身体健康状况,适时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就近就地安排考察、学习活动,考察活动如分散进行,活动经费按规定发给退休老同志。
六、及时看望、慰问生病住院的老同志,一般慰问品为200元,对身患重病、有特殊困难老干部,报经党委研究,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对已故退休干部配偶建立走访慰问制度,退休干部离世后,对其配偶连续三年春节进行慰问,慰问费为500元。
七、每年高温季节上门走访慰问老同志,慰问费为200元,每年春节和重阳节对每位退休干部进行一次慰问,慰问费不少于200元。
八、退休人员开展活动的经费按有关政策文件报销,退休干部就读老年大学的学费由单位支付。如退休干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通信费每人每月补助50元,担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活动小组组长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两者兼任的不重复享受,执行时间从今天起。
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篇3
第一条、
为加强医学装备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学装备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20xx年颁布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由医院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学装备合法、安全、有效,对首次进入我院使用的医学装备严格按照《医用耗材新产品购置使用准入制度》及《医学装备购置管理制度》中的要求准入,对器械的采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购规范、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将医学装备采购情况及时做好对内公开,对在用大型及生命急救支持类设备每年要进行评价论证,对医用耗材使用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监测提出意见及时更新。
第三条、
对设备及耗材依据《医学装备验收与领用管理制度》、《医学装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医学装备报废管理制度》、《医用耗材入库验收制度》、《医用耗材发放领用制度》、《植入性医用材料专项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专项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好安装验收、出入库、维护保养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医学装备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医学装备使用寿命周期结束后5年以上。
第五条、
对从事医学装备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第六条、
对医学装备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医学装备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新进设备使用前规范化培训,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等相关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检查评价。
第七条、
临床使用科室对医学装备应当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
技术规范、规程操作。对产品禁忌症及注意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需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第八条、
医学装备出现故障时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医疗设备管理科按规定进行检修。经检修达不到临床使用安全标准的医学装备不得再用于临床。
第九条、
发生医学装备临床使用不良反应及安全事件时临床科室应及时处理并上报设备科和药剂科,再由药剂科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专项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耗材相关资质进行审核。一次性使用耗材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重复使用。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医护人员在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日期、有效日期等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严禁使用并及时上报药剂科。
第十一条、
临床使用的植入与介入类医学装备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及唯一性标识信息应当记录到病历中。
第十二条、
制定医学装备安装、验收、使用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对在用设备类医学装备的预防性维护、检测与校准、临床应用效果等信息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以保证在用设备类医学装备处于完好与待用状态,保障所获临床信息的质量。
第十四条、
在大型医学装备使用科室的明显位置公示有关医用设备的主要信息,包括医学装备名称、注册证号、规格、生产厂商、启用日期和设备管理人员等内容。
第十五条、
遵照医学装备技术指南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规程由相关科室定期对大型医学装备使用环境进行测试、评估和维护。
第十六条、
对于生命支持设备和重要的相关设备制订相应应急备用方案。
第十七条、
医学装备保障技术服务全过程及其结果均应当如实记录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