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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通告(实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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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通告(通用3篇)

国家粮食局通告 篇1

国家粮食局通告

现发布7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LS/T 3243—20xx《DHA藻油》

LS/T 3244—20xx《全麦粉》

LS/T 3245—20xx《藜麦米》

LS/T 6111—20xx《粮油检验 粮食中黄曲霉毒素B1测定 胶体金快速定量法》

LS/T 6112—20xx《粮食检验 粮食中玉米赤霉烯酮测定 胶体金快速定量法》

LS/T 6113—20xx《粮油检验 粮食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测定 胶体金快速定量法》

LS/T 6114—20xx 《粮油检验 粮食中赭曲霉毒素A测定 胶体金快速定量法》

以上行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国家粮食局通告 篇2

据新修订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xx〕54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9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11号)有关精神,国家粮食局决定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予以调整修改。具体如下:

一、受理程序。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二、受理范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企业必须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食用植物油类,需分别单独申请。

三、申请材料。申请企业请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xx年第8号、20xx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但不需再提供“上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重组前经审计认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重组情况说明”和“资信证明”;不需提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仅需以附件形式提供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

20xx年5月5日

国家粮食局通告 篇3

根据财政部、同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xx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7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春播油菜籽产区参与轮换收购20xx年度国产油菜籽的油脂加T企业名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010—63906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