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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证上岗的具体通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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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证上岗具体通告(精选3篇)

公司持证上岗的具体通告 篇1

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部分事故的重要原因是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野蛮施工。

为确保我市消防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消除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全力做好当前各项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中 “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精神,我局将会同市劳动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开展一次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内电工、电焊工持证上岗专项执法监察,并对无证上岗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各生产经营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作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对容易发生火灾的重点部位和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组织一次自查自纠。各镇 (街道)、有关部门要抓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宣传手段,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在配合市级有关部门本次专项执法监察的同时,对本辖区、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电工、电焊工等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xx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公司持证上岗的具体通告 篇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

一、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和搞好行政执法,做到依法行政、按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

二、《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监督证》是省政府赋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与检查的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取得《监督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对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纠正或者建议、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提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建议,有权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取得《监督证》的人员,依照上级监督下级的原则,对本系统发生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和纠正,建议或责成下级机关依法处理,提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建议,有权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项工作中,对于不出示《执法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纠正。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向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出示《监督证》。不出示《监督证》表明身份的,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严禁伪造、转让、出借、涂改《执法证》和《监督证》。

五、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十分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做人民的公仆,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在执法工作中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到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行行政执法文明举止和用语规范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着装要整洁,体态要端正,待人要礼貌,用语要规范,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法证》和《监督证》分级进行年度审验。在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要注销或收回《执法证》。凡被注销或收回《执法证》的人员,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确认的执法资格同时取消,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八、除《执法证》和《监督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国统一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外,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都不得再颁发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公司持证上岗的具体通告 篇3

关于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的通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令20xx年第7号)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部令20xx年第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93.1-20xx)《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凡从事机动车维修的维修技术人员须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上岗。具体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北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20xx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