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 行政公文 > 通告 > 禁止校园养狗通告(实用三篇)正文

《禁止校园养狗通告(实用三篇)》

时间:

禁止校园养狗通告(通用3篇)

禁止校园养狗通告 篇1

近期,我办接到多起在北校区校园内因放狗、养狗扰人的投诉,我们也在校园治安巡逻中发现不少人员在校园内放狗、养狗的现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净化校园环境,根据《广州市养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严禁在校园内养狗、放狗,原已养狗的住户或学生须于10月31日前自行妥善处理,违者将交由派出所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来人员严禁携带狗等宠物进入校园。

特此通告

北校区保卫办

年十月八日

禁止校园养狗通告 篇2

各位师生员工:

近日来,校内出现了几起狗袭击人的事件。为了维护校园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预防、控制疾病疫情传播,营造安全和谐、整洁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广大师生人身安全,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禁止在宿舍内养狗,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后对校园内流浪狗进行统一清理,现通告如下:

1、禁止在宿舍呢饲养狗等宠物,违反者按《学生守则》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二条十四款规定处理。

2、住在校园内豢养有宠物狗的师生员工,请自行妥善处理所养狗等宠物。

3、进入校园且无人牵领的犬只,将按流浪犬进行处理。

4、饲养的狗等宠物在校园对师生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依法追究饲养者的责任,饲养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请广大师生员工予以支持和配合,确保校园和谐、安全和稳定。

本通告自发布起生效,敬请遵守并互相转告。

特此通告。

自保卫处

9.26

禁止校园养狗通告 篇3

为维护校园良好形象和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狗犬伤人。根据《丽水市犬类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限养区内的学校、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国家机关、医院等重要办公、服务场所禁止饲养犬只”;第三章第六条“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国家机关、医院、学校、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等重要办公、服务、公众集聚场所”的规定精神,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养犬与遛狗。

对违反本通告养犬与遛狗行为者,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向学校保卫处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

丽水学院保卫处

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