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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自备井通告(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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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自备通告(精选3篇)

关于禁止自备井通告 篇1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县城区地下水资源,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区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推动生态昌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进行关闭。现通告如下:

一、自20xx年4月12日起,县城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管网能满足用水需求的,由县水利局负责,停批新井,停止新办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再换发新证,到期予以关闭;取水许可证未到期的,根据到期时限,按比例逐步减少年度自备井取用水计划,直至关闭。对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确需使用自备井补充供水的,由县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减自备井取水量,待供水管网满足需求后,再对自备井依法予以关闭。

二、非法拥有、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自备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并按规定关闭。对隐瞒不报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处罚外,并根据《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水资源费。

三、关闭工作在确保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按照先机关和事业单位、后酒店服务业和食品生产企业、最后大型工业企业的顺序,具体到井,明确时限,逐步推进,最终全部关闭。20xx年8月底前,关闭机关事业单位及服务业等非工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备井。20xx年底前完成对各工业企业自备井的关闭。关闭工作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下,由昌乐实康水业有限公司实施封填。

四、对尚未接通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昌乐实康水业有限公司办理接用自来水有关手续,自来水接通后立即关闭其自备井。

五、特殊情况确需保留使用自备井的,应向县政府提出保留申请,并注明原因,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保留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并由县水利局依法纳入管理。

六、对部分上水量大、水质好的自备井,经县政府批准可保留作为县城区应急备用公用水源,原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继续使用。该自备井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下,统一使用厚铁板焊封井口,并在井口两侧加装管理铅封后,由县水利局统一监督管理,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否则依法从严处罚。

七、对未按规定关闭或擅自启用自备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强行关闭。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县政府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电话:0536-62213),每实名举报一眼未按规定普查登记的自备井,经关闭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20xx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年月日

关于禁止自备井通告 篇2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提高城市供水质量,确保生活和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周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封闭关停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闭自备井的对象和范围

县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自备井(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保障生产安全,并经审批许可的自备井除外)。

二、封闭自备井的时间安排

7月1日至7月15日为登记申报阶段。城区所有自备井井权单位或个体到县封闭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封井办”)登记,交回取水许可证,提交自来水供水申请,由供水公司负责安装供水。

7月至12月为具体实施阶段,分3批封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所有自备井。7月,封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自备井;8月至9月,封闭无《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10月至12月,封闭有《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随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延伸,逐步封闭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自备井。

三、封闭自备井的政策措施

对按要求主动封闭取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河南银龙(扶沟)供水有限公司与用户签订服务承诺协议,保证自备井封闭后安全正常用水。对规定时限内拒不封闭自备井的单位或个人,封井办依法封停取水设施,强制封闭自备井,所需费用由井权单位或个人承担。对违章凿井、非法取水、私自启用已停用水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依法处理。对干扰、阻挠封闭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年6月28日

关于禁止自备井通告 篇3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定。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补办取水手续不予批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严禁违法打井取水,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必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封填违法挖凿的水井,逾期不封填水井的,本机关将组织强制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并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