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热门三篇)》
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篇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名称:新疆天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单 位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长江路东方花园4栋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凤霞
委托代理人:陈 磊
职 业:售后工程师
住 址:昌吉市延安南路森林大第小区4期B9—2—601
联 系方 式:
被投诉人名称:阜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 位地 址:阜康市准噶尔路237号
投诉人新疆天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阜康市公安局便民警务服务站信息化设备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程序违法投诉书收悉,经我办调查: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收取五家投标商的最后报价单后,现场开始宣读最后报价,当对第一、二、三家投标商最后报价宣读结束后,发现第四家未填写企业名称,但报价大小写、服务承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等其余内容均全部填写并已按手印,于是经过询问后将报价单返还该企业(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补充填写企业名称,随后宣读剩余投标商报价。宣读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回到专家评标室,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完成之后的各项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现决定如下:
对阜康市公安局便民警务服务站信息化设备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做废标处理,此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康市财政局(盖章)
20xx 年11月28
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篇2
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xx-07-11 14:44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浏览次数: 1127
投诉人:内蒙古双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凌波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C座1421室
联系方式:0471-6961597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民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联系方式:0471-5223611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S-QCND-H-20xx-20xx)第六包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本项目评审报告中记载,第六包共有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最终由内蒙古彼德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以下简称彼德公司)。
经比对投诉人和彼德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和价格”表后发现,两家供应商投标货物名称为摇床,均是由上海一恒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HZ-100的产品;货物名称为全自动灭菌锅,均是由日本TOMY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X-500的产品;货物名称为常温小型台式离心机,均是由湖南湘仪实验仪器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GL-16的产品;货物名称为软胶囊灌装机,均是由北京中天精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LR-50的产品。
本厅认为: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xx]38号)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投诉人和潜在中标人投标的摇床、全自动灭菌锅、常温小型台式离心机和软胶囊灌装机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按照一个供应商计算,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xx年6月19日
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篇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从财采决[20xx]1号
投诉人:广东虹润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立辉
职务:总经理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85、87号301房自编306商铺
电话:020-89307287
委托代理人姓名:方康生
职务:业务经理
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思聪
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1408室
电话:
职务:总经理
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广东虹润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润公司)于20xx年2月7日提起的对“从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区村文化室图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UT-44011301001)”的投诉。投诉人认为:一、“商务评审”不合法;二、“技术评审”不合法。招标文件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请求撤销以上不合理的评审标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壹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并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认真细看了整个开标过程的监控录音录像。经核实,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项目的《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按照公开招标既定程序,依法组建了评审委员会,并于20xx年2月6日进行了开标,开标结束后当天推荐广东才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华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一、“商务评审”不合法
1、投诉人称本项目为市级农家书屋图书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自然也当紧扣主题,但不知“大专院校图书馆‘优秀配书商’称号”和“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理事证书”跟农家书屋有何关系?
经调查了解,多年来政府采购图书主要是院校采购为主,现在图书市场上的供应商都是以院校图书供应为主,而据其服务对象性质不同又分为大专院校采购和中小学采购两类作为代表。农家书屋图书采购作为近一两年图书采购的新兴类别,市场上并没有以农家图书为主的图书供应商。本项目为农家书屋图书采购,其阅读对象以农村成年人为主,根据采购方提供的图书清单,书目主要以科教科普类图书为主,采购人认为更贴近大专院校类图书采购。且随着农村社会生活水平提高和农村群众文化教育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追求的物质、精神境界也逐步提高,大专院校的科教科普类图书亦逐渐成为村民平时的阅读材料。毕竟,致富也需要科学常识,让村民科学致富不能只落在口头上,更应体现在为村民提供更多科教科普类图书阅读和学习的行动上。所以采购人认为,在商务评审中参考大专院校图书采购标准来考核企业商誉,要求企业须有“大专院校图书馆‘优秀配书商’称号”和“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理事证书”,是适应形势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
2、投诉人称“商务评审”企业商誉项,“中国优秀企业家”是个人荣誉,于企业并无实质关联,为何以此作为评分之一?
经调查了解,该项评分主要考察投标人的信誉、品质、服务,“中国优秀企业家”是颁发给企业法人代表的,虽是个人荣誉,但企业法人代表就是代表其企业。近年来各级政府机构在表彰对行业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企业时,也是颁发给企业家个人荣誉以表彰其企业的贡献,此做法已具有普遍代表性。若企业法人代表获得该荣誉,亦可体现该企业相关实力及信誉等方面。因此,我局认为,将这个作为评分之一也无可厚非,毕竟法规并没明确规定此类评分标准。
3、投诉人称“商务评审”采购能力项,本项目要求提供的32册样书已指明出版社,也就是指明了产品的品牌;而且本次采购清单内有大部分图书都是大中专院校的教材,这些书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用能否提供一批不属采购范围的图书来衡量各竞标企业的供货能力并不恰当;本项目要求提供32册图书明显偏多,要求提供样书的出版社授权亦不恰当。
经查阅样书清单,本项目要求提供的32册样书只占总采购图书(31800册)的千分之一,该项目样书比例要求合理,且并无指明图书出版社,也即没有指明产品的品牌,符合《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第一条第四、第七款规定,也没有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相违背。从采购内容来看,大部分图书(少数如《检测与转换技术》是大中专院校教材)都属于科教科普类别,与农家书屋设立的目的相符合,就是为了丰富农民业余生活和通过自学提高农民科普科教知识水平,达到科学致富的目的。要求相关投标人提供其投标图书的出版社授权是为确保其投标图书的来源正当合法,以保障提供的图书必须为正版图书。
二、“技术评审”不合法
1、投诉人称供货采购实力项,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只是民间组织,不具行业权威性,不能作为重要评分标准,而是否与上述单位共同举办过配书会与项目实际关联不大,更不能作为关键评分项目之一;而本项目为市级农家书屋图书采购,理应面向所有具有供货能力的企业,招标文件却要求供货方与国家级协会举办过配书会等才能得满分,此项评审并不合理。
经了解,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作为全国出版物发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出版物发行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业务主管的半官方行业管理机构,在行业中具有无可争议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大多数合法正版图书供货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都会通过各级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举办有关配书会或订货会,以向用户显示其图书订购配送能力及图书正规合法来源渠道,保证图书属于正版图书。我局认为,设立该项评分目的是为了考量投标人订书及配书能力,及保障其图书来源于正规出版社,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方与国家级协会举办过配书会等才能得满分,是采购人根据本行业特点提出的特定要求,符合《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精神。
2、投诉人称“技术评审”装备样本库项,本项目无需现场采购,为何将“是否有样本库”作为重要评审依据?就算要考察供货方的现场采购供货能力,也应该要求提供“农家书屋的装备样本库牌匾”,而非任何图书馆装备样本库都可,另外还应附上农家书屋的样本工程证明。
该评分项目是考察和证明投标人的供货能力及实力的重要体现,也充分考虑到由于图书市场上并没有专门的农家图书供应商,让只要拥有图书装备样本库的同样都可获得评分,实充分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和体现公平性的结果。采购人采购需求已考虑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立装备样本库证明供货方的现场采购供货能力强,能让采购人选择更喜欢、更广泛、更丰富的采购图书空间,我局认为,采购人这样的要求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持。
3、投诉人称个性化服务项,图书采购项目为何要以能够提供专题讲座、专题书展为重要评分依据?请问“专题”是那些专题?讲座要讲给谁听?其设立的目的又为何?
经调查,该评分项目主要考察投标人对售后服务的意识和水平,如阅读讲座、文化交流、专题书展、专题讲座等均需与农民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活跃农村文化生活、达到提高农民相关科普知识的水平和提升农民对阅读的兴趣以及通过“专题”等与专家或行业代表交流获得更丰富知识,用于日常生活或生产,提升致富能力,使农家书屋设立的作用和意义达到最大化,我局认为,这样更符合采购人办农家书屋的目的,应予支持。
虹润公司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曾两次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某些内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均对其质疑作出了详尽、细致的答复以及耐心的解释,对某些的确存在考虑不周的评审条件进行了合理的更改并按规定作出更改公示,并不存在敷衍粉饰、模棱两可的态度。而且在本项目开标及评标过程中,虹润公司并没有对质疑答复的内容再提出异议,且在其“投标书”内作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及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我局认为,对于虹润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后继续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某些条款提出投诉,实有违其作出承诺及程序规则,有随意投诉之嫌。
关于“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方面的评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统一标准值,《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第一条第九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办公消耗用品、网络设备、交通工具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4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20%,其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35%;第一条第十款规定:评分标准必须公开并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本项目设置的评分标准都是有范围值的,至于合不合理,只有评审专家有发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在设定本项目评分标准时已充分考虑到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其特殊性,并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的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并无设置不合理的、唯一性、偏向性的商务及技术条件,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亦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合理设置了商务和技术条件,以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没有随意提高本项目的采购门槛,没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我局认为,采购人选择的代理机构是具有由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即合壹公司,而该公司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编制招标文件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壹公司只负责组织采购活动,无评审的权利,只有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才拥有评审的权利。该公司已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好招标工作。我们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只对政府采购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至于技术、商务鉴定则依赖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因为他们是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相信他们能做到公平、公正。我局经反复观看整个开标过程的监控录音录像,评审小组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对六家投标人认真进行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通过符合性审查,各专家已签名确认,过程中并无专家提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的标准及分值的任何异议,证明招标文件是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定。且现场录像本项目评审纪律良好,整个过程完全“公平、公开、公正”,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综上所述,我局在全面审查本次采购活动后,认为程序合法。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投诉无效,维持原评审结果。
如贵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从化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