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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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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必有我师也。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本文是细心的小编为大伙儿收集的5篇终本后恢复执行申请书的相关文章,仅供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恢复执行申请书 篇1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xx,男,x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人民中路x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执行人:xx,女,x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县新城镇x街x号。

申请事项:请求恢复执行贵院(201x)x3431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xx与被申请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x县人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201x)x3431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xx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24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10000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xx年x月x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篇2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女、年

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204号附2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某某,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某某号,现住某某校区16号楼2单元3层302室。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1、恢复对被申请人某某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某某立即向申请人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082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7日,剩余利息以295500元为本金,以月息1.5%为标准自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归还本金及利息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于2018年6月26日在贵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8男8月底之前想申请人支付借款10万元,于2018年12月底之前想申请人支付借款10万元,于2019年8月底之前想申请人支付借款本息15万元。并约定若被申请人有任一期未按约定履行,申请人可就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仅履行了前两期,最后一期经申请人及法院多次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至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篇3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赵养安,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山西省永济市张营乡东吕村人,身份证号:***25X。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三村裕泰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滕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赵养安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石泉偿付申请人损害赔偿314164.40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中止执行。

现经广东省高级人名法院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养安年月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篇4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谢国义,男,布依族,1952年10月13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六组。

被申请人:韦朝志,男,布依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八组。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04)黔毕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请求依法执行韦朝志付赔偿款6871元,诉讼费770元,执行费350元,计79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346元。本利共计18337元。

3、如被申请方不予执行,请求法院合议,根据《刑法》第313条判处韦朝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谢国义与被申请人韦朝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4年2月1日,黔西县法院(2004)黔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韦朝志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6871元,诉讼费770元由被执行人韦朝志承担。被执行人韦朝志上诉,2004年8月27日毕节地区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1月18日我申请执行,交了350元执行费用,黔西法院立案执行,但至今时近七年,分文未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韦朝志从2004年8月28日起应履行给付我7991元的金钱义务,他没有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83个月(2004年8月28至2011年8月19日)的债务利息10346元。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国义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篇5

申请人:xxx电话:xxxx

住所地: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

住所地:东莞市南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刘桂与被申请人xx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以(2011)东法执字第8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被申请人已就该项仲裁裁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以(2011)东中法劳仲审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撤销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 呈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 年 10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