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申请设立请示热门3篇》
账户申请设立请示 篇1
市财政局:
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属于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规定,我支队在办理该类刑事案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时,在犯罪嫌疑人未能提供保证人的情形下,需要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提供担保。因此为了保证支队顺利办理刑事案件,特此申请设立保证金账户。
特此请示
账户申请设立请示 篇2
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以及《宜昌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宜市财库发[20xx]201号)要求,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0xx年8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此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基础。为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保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现申请开设宜昌市猇亭区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特此请示,恳请审批。
账户申请设立请示 篇3
县人民政府:
为更好的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确保我县20xx年及今后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赣府发[20xx]35)、《江西省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xx]31)以及《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各地必须设立“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和“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帐户”,现就设立廉租住房两个帐户请示如下:
一、设立“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财政局应在银行设立“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专户”,负责办理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拨付。“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①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资金;
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资金;
③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资金;
④经政府批准的出售、转让廉租住房的收入;
⑤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⑥廉租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和其它资金。
二、设立“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帐户”
廉租住房资金由县房管局直接发放,县房管局应在银行设立“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帐户”,专门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廉租住房支出。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