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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请示的批复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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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请示批复(精选3篇)

关于对请示的批复 篇1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监会文件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平保发〔〕0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5号)中的有关问题。

1.第一条“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第三项规定“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此处的“人寿保险”是广义的,包括意外险和健康险。

2.第一条“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第三项规定“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核保结果,按惯例作出加收保费、部分责任免除或限定给付等约定。

3.第二条“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第二项“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这是《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的建议目前不具备实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第三条“关于业务经营”第二项规定“禁止用个人寿险条款承保团体寿险”。你公司关于团单的界定标准中第二项标准不宜采用,因“团体汇缴”方式不能明确确定保费来源。

5.第三条“关于业务经营”第四项规定“团体养老金保险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既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也包括有些特殊行业各自的退休年龄标准。在团体保险中,对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进行约定时,只有特定行业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可以采用该行业的相应退休年龄标准。

6.第三条“关于业务经营”第四项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休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你公司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将保险公司引入纠纷。为避免纠纷,你公司可在团体保险条款中加入“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休金由保险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单位,由投保单位负责向个人支付”的内容。

二、《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43号)中的有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标准为18周岁以下。

2.“死亡保险金额”指保单约定的死亡给付金额。

3.对于死亡保额的限定应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不得采取特别约定的方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请示的批复 篇2

航管理处工会:

你会《关于对工会进行换届改选的请示》(萧港航管工[]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会进行换届选举,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请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2、请将选举结果报告局工委。

特此批复。

x年4月21日

关于对请示的批复 篇3

xx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扬国税所[]125号)悉,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经当地科委、计经委等有权部门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可按我局苏国税发(1996)3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享受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的优惠。

二、关键设备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需的主要的、不可缺少的设备。具体可按我局苏国税发(1996)31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省电力局及其下属发电厂、供电局等是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执行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因此,省电力局及所属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设备修造厂属于国有工业企业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