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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项目批复(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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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项目批复(精选3篇)

沼气项目批复 篇1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拟与瑞士南极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项目名称:广州珠江啤酒沼气回收利用项目)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现就你公司与瑞士南极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符合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意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二、授权你公司作为中方的实施机构开展项目活动。

三、同意你公司向瑞士南极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总量不超过17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不低于9.1欧元。

四、请你公司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设计文件做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

沼气项目批复 篇2

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市、区)农业(农牧)厅(局),湖南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自治区林业厅:

你们关于申报20xx年农村沼气项目的请示收悉。依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 、《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建设任务

核定在10个省95个县建设“一池三改”户用沼气17.5209万户,在12个省448个县建设沼气乡村服务网点3194个。其中,安排河北24个县建设124个服务网点,内蒙古17个县建设户用沼气24000户,山东9个县建设户用沼气21400户,河南24个县建设160个服务网点,湖北54个县建设174个服务网点,湖南26个县建设152个服务网点,广西4个县建设户用沼气4050户、42个县建设312个服务网点,重庆13个县建设户用沼气32240户,四川49个县修复沼气池65688口、110个县建设716个服务网点,贵州5个县建设户用沼气10500户、11个县建设120个服务网点,云南27个县建设302个服务网点,西藏7个县建设户用沼气9468户、17个县建设101个服务网点,陕西15个县建设户用沼气25050户、40个县建设263个服务网点,甘肃14个县建设户用沼气25391户、49个县建设270个服务网点,宁夏24个县建设500个服务网点,新疆11个县建设户用沼气23100户。

项目建设期为20xx至20xx年。

二、建设内容

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基本建设单元为“一池三改”,户用沼气池与改圈、改厨、改厕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乡村服务网点项目政府投资主要支持购置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沼气池修复主要是修复池体、管线或灶具。

三、项目投资

项目总投资为87407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0000万元,地方配套9348万元,农民自筹资金48059万元。中央投资中,拟安排河北186万元,内蒙古2880万元,山东省1712万元,河南省240万元,湖北省261万元,湖南省289万元,广西自治区999万元,重庆市万元3224,四川省5182万元,贵州省1278万元,云南省575万元,西藏自治区2386万元,陕西省3506万元,甘肃省3560万元,宁夏自治区950万元,新疆自治区2772万元。

四、加强组织实施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要按照《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杜绝挤占、挪用。前期工作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工作经费可从地方配套中列支,总额按政府投资的5%控制。

(二)保证建设质量。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继续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力度。从事户用沼气建设的施工人员和直接面向农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加强建设管理。国家投资支持购置的沼气灶具及配件、进出料设备等,应按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采购与分配、监督服务联系等情况要在村内公示和互联网公开。各项目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做好沼气服务组织认定工作及建设设备的采购工作。

(四)批复建设方案。请项目省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据此批复,尽快审批下达各县年度建设方案,户用沼气要落实村,服务网点要具体到领办单位或个人。各省区市年度建设方案要报农业部备案,并在农村沼气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要严格按照《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等管理规定要求,加强项目组织实施。

沼气项目批复 篇3

深圳相控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拟与IFC—荷兰碳机构进行清洁发展机制硕月合作(项目名称:惠州垃圾填埋场沼气回收与利用项目)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现就你公司与IFC—荷兰碳机构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符合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意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二、授权你公司作为中方的实施机构开展项目活动。

三、同意你公司向IFC—荷兰碳机构转让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总量不超过5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不低于10欧元。

四、请你公司根据专家意见对项自设计文件做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