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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考察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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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由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牵头组团,对英国政府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和好的做法进行了实地培训和考察。赴英期间,培训团组先后走访了英国贸工部、国际贸易署、竞争委员会、牛津郡政府、工商联合会、公务员管理学院和伦敦高伟绅律师行等部门和单位,与英国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座谈和交流,取得了较大收获。 一、关于英国政府行政的基本情况 在过去五十年中,英国政府随着社会发展和职能变化,通过多次改革,公务员人数逐步减少,行政方式不断调整、完善,行政成本逐步降低,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提高。通过培训考察,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英国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其队伍建设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行政过程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的咨询与把关、行政方式合同管理的有效运用以及重视发挥独立机构的作用等,无一不体现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英国政府部门自觉依法行政的强烈意识和较高水平,其规范并富有特色的做法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一)英国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 十九世纪中期,为加强英国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有人提出:(1)公务员应该是一个稳定的终身职业;(2)公务员应该保持中立性,政党的变更不能影响公务员队伍稳定;(3)公务员不应承担任何决策责任,只是执行决策。这三个观点成为英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931年英国通过《公务员总则》,明确“公务员的工资由议会提供”、“英国首相是英国公务员的最高领导”。1968 年英国成立了公务员管理部,由首相兼任部长。在撒切尔夫人任期内,英国现代公务员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目前,英国的公务员基本上是实行终身制,多数人员是大学毕业后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加入公务员行列,直至退休。 1.公务员的人员范围和级别划分。英国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范围之内,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只是当地政府的雇佣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之初,公务员的人数为79万,经过近20年的改革,1997年为48.3万人,其中高级公务员为3000人。关于公务员级别划分,首相是公务员的最高领导,对议会负责,内阁大臣接受首相领导并对议会负责。各部门均设永久第一部长、第二部长,第一、第二永久部长初任时由首相指任,是永久公务员,以后各届政府一般在无空缺时不做更换,第一、第二永久部长的职责是负责对所属部门内部公务员进行指导、监督。英国公务员一般分为高级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两类,高级公务员又分为3级,一般公务员分为8级。 2.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制度。根据英国《公务员准则》及《部长工作程序规定》,各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制度。(1)公务员行为规范。如规定公务员应当忠于政府,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客观,帮助政府制定政策,执行决定,管理公共事务等。(2)公务员义务。如必须对议会负责,向议会和公众通报尽可能多的关于政府政策、决定和活动的有关信息,不得欺骗和故意误导议会和公众,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务员准则相冲突的活动等。(3)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录用、包括其内部调动均适用《就业法》,采用与社会其他机构、单位相同的录用程序。英国议会设立公务员服务委员会直接对议会负责,高级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得到该委员会的认可。 3.公务员的绩效评价及监督。公务员绩效评价首先是由本人对前一段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并与直接上司讨论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将评价结果报人事部门。每3个月或者6个月考核一次,年终由部门负责人作出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公务员本人收入。公务员晋升不仅仅根据工作年限,同时根据工作表现,通常由上一级主管推荐,越级提拔必须经过难度较大的考核。 (二)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的地位和职责 在培训考察中我们了解到,英国政府部门都设有专门的法律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机关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的审查;公司登记、商标注册的有关法律事务;根据本部门的不同职能所具有的相关法律事务。 1.法律办公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该办公室的专业人员进入政府机关工作,即成为政府高级专业人员,不属于一般公务员序列。但其级别设置与其他公务员一样,基本工资是固定的,享受特殊津贴。即使这样,其收入与社会律师的收入还是有明显差距(一般而言,比伦敦当地律师收入低、比外地律师收入高),其优势主要是工作较为稳定。办公室的编制人数根据政府机关法律事务的需要设定。在法律办公室之外,英国政府部门通常还设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公众的投诉,类似我国的行政复议。但这个专门机构及公众投诉的受理程序,并不是专门法律规定的,而是英国行政机关的通行做法。受理投诉专门机构的名称不一,有的称为“直接联络部”,有的称为“公共请求办公室”。 2.英国贸工部法律办公室的情况。该部设有部长1人(内阁成员)、副部长7人、常任秘书1人,下设12个部门主任,有4000多人在总部工作,还有6000多人在分属部门工作(有些人属于代理人)。该部法律办公室下设三个咨询处和一个调查诉讼处,其中负责咨询的法律工作人员有96人,负责调查诉讼的有22人。法律办公室的工作是保证贸工部依法履行职责。从法律咨询服务上看,其主要对象是贸工部所属各部门、部长级官员、政府其它部委法律机构等,法律办公室要在政府制订政策之初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比如,英国公司尽管享有很大的经营自由,但在以下三个方面仍然受到政府监控:(1)国内角度,如公平竞争、特殊行业的管制(电力、电信、液化气、水、邮政、电讯、电子设备、原子能等)、消费者合法权益、进出口管理、标准化等;(2)欧盟角度,涉及私有化、企业兼并和与政府有关的法律案件,可直接提交欧盟审理;此外还包括与wto的关系,英国公司要遵守有关规定;(3)涉及其他公共事业角度,如土地、卫生健康、金融保险等。法律办公室通过法律咨询服务,为决策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论证,防止越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确保贸工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三个方面作出决定,依法行使职权。 从行政诉讼上看,法律办公室的工作重点是保证行政执法中法律程序得到遵守。比如,英国行政法律程序强调:公

司、个人提起的诉讼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争议部分确实存在;原告、被告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开庭时要有2-3名法官参加,当事人双方就证据、法律依据等展开辨论。如何遵守并做好这些程序要求,需要法律办公室严格把关。在涉及欧盟法律时,法律办公室还要特别关注英国企业商贸权益的维护。在与wto的关系上,贸工部是作为英国的主要决策部门之一开展工作的,法律办公室的职责是依法维护英国公司和国家利益。 (三)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合同方式 英国政府在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的过程中,为了把公共服务职能更好地推向市场,在政府内部广泛采用了合同方式,保证了行政管理的规范和完善。英国的学者、官员乃至行业协会均对此做法给予肯定,有的人甚至赞誉有加,这是我们在培训考察中感受特别突出的一点。 1.合同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范围。英国是高税收、高福利国家,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0%是由政府投资产生的。国家的宏观调控除采用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外,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来实施。而政府机关落实这些政策以及对一些公共事业(如高速公路、国家级供水、供电系统、石油管线的铺设等)的管理,一般都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从高速公路的监管到英中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举办“深圳高科技活动”,他们均按照严密的法律运作机制,与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这种合同的签订是政府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政府通过合同明确规定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确定项目所应达到的指标,并根据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分阶段履行自身承担的付费义务。 2.运用合同方式的特点。政府行政机关通过采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合理使用公共资金,同时加强管理、监督。其特点是:第一,政府机关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对于国家重点扶持或者重大公共项目,通过合同规定了明确、具体、公开的项目指标,公务员只是执行合同,基本没有自由裁量权。第二,对公务员要求较高。公务员不能仅是“通才”,而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不仅要知晓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而且应当懂得企业如何能实现项目指标;此外,合同的谈判和制定,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务员要依据相应法律进行。第三,有效运用招标体制。政府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企业,企业通过竞标争取项目合同。为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会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从而在政府财政资金的运用中形成了一种良性竞争机制。第四,有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职能分设,分别由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实施,避免了暗箱作,同时责任明确;二是行政机关对合同项目的监督。行政机关按照合同条款对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督,公众也可以对项目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机关根据监督结果和公众的举报,对项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有效控制。第五,有利于对公务员的考核和评价。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公务员不仅负责合同的签订,而且要负责合同的履行,项目的最后落实情况,直接反映了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成为考核和评价公务员业绩的硬指标。 总之,英国政府和公众普遍认为,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和公共事业管理中,通过合同方式增强了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对公共事业的管理能力和对市场运作的监督能力。 (四)政府部门之外的独立机构 在英国政府组织结构中,政府部门之外的独立机构是一个非常特别、作用突出的序列。目前,英国有130多个独立机构,大多设立于90年代,这些独立机构规模不大,专业性较强,人员精干,效率较高,成为英国政府行政的一个特色。 1.独立机构的起源及性质。1968年英国工党的一份剖析国防部组织结构的报告提出,国防部部长是通才而不是专家,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影响了国防部行政管理效果,因此建议增加专家管理。撒切尔政府采纳了这个建议,在调整经济政策、推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时,将工商界专业性人士吸纳到政府中,同时将各部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独立出来,按市场化模式运作,成立具有一定特殊职能的独立机构。独立机构的性质属于行政机构,其主管人员由所隶属的政府部门的部长(或大臣)任命,其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公务员,也有一定比例的非公务员。独立机构的经费由议会提供,以保证独立机构区别于政府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实践中,鉴于独立机构的主管人员由所隶属的政府部门的部长(大臣)任命,因此其应向部长(大臣)负责。但长期以来,由于独立机构业务的专业性,在议会问及独立机构业务范围的问题时,一般是由独立机构直接向议会报告,而不是由其隶属的部门报告,因而在议会、政府部门、独立机构之间产生了矛盾,英国议会也对此有一定争议。因为按照英国政府的管理体制,应当由部长向议会报告(大臣)工作。为了解决这类矛盾,英国最近规定,独立机构不能出席议会会议,所涉及问题一律由政府部门部长(大臣)向议会报告,政府部门同时对独立机构的运营负有监管责任。 2.英国贸工部的独立机构情况。该部主要设有6个独立机构:公司协调机构,负责公司注册、收集法定文件、向公司提供有用资料等方面的工作;雇佣法庭服务机构,对企业和雇员向法庭起诉提供行政帮助;破产服务机构,负责破产、清算方面的事务、为制订破产政策提供建议;国家计量、测量办公室,负责贸易方面的计量、测量、标定工作;专利办公室,负责专利、商标、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管理;无线通信机构,负责管理有关无线电讯业务。 二、关于英国行政法律制度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行政机制 (一)英国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 英国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它虽然属于公法的范畴,但这种公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浓厚的私法色彩,既缺乏明确而独立的公法体系,也没有统一审理这类公法争议的行政法院。我们在培训中了解到,英国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时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即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公民之间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长期以来,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和政府职能的法定化,英国法院成立了行政法庭,并明确了较高的层级管辖。 英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

宪法原则,普通法精神,大量的习惯法和司法审查判例、国内成文法和欧共体(欧盟,下同)法。欧共体法中有关条约、法规可以直接适用,如《罗马条约》、《欧洲共同体法1972》等,而欧共体的法令则不能直接适用,必须按其精神制定国内法。 英国法院的组织结构主要有治安法院、郡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最高法院)以及欧共体初级法院、欧共体法院。其中行政案件一律由高等法院的行政法庭负责审理(类似于我国的一审),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再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上议院。 英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典型地体现出其行政法的特点。在这次培训考察中,我们通过了解其具体内容和做法,对英国行政法治的基础、特别是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有了一定的了解。 (二)英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 英国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英国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或个人侵害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其中司法审查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1.司法审查的基本情况。英国行政司法审查是由高等法院对负责行使公共职责或权力的团体或个人进行的司法监督,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或法院作出决定的过程,而不是看其决定本身。高等法院有25名专职法官负责处理行政案件,具体由行政法庭进行审理。行政法庭每年审理的行政案件有5300多件,其中4400多个案件与司法审查有关。 2.司法审查的条件、依据。司法审查的条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必须是行使公共职责或职能的团体或个人。同时,如果存在其他法律救济方式,法院通常不会准予司法审查。二是司法审查的申请人要有“足够的利害关系”。提出司法审查有四个依据:(1)不合法。行政机关或法院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无权作出决定或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均为不合法。(2)程序不当。即违反自然公正法则、程序不公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自然公正法则包括由不具偏见的机构进行公平审理,为每一方提供足够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3)不合理。一般情况下,如果这个决定是合理的,法院不干涉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4)违反~。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决定不能违反欧洲~公约和英国~法。 3.司法审查的程序。(1)提起诉讼。起诉人必须遵守诉前行为议定书,根据英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民事诉讼开始前,必须经过一个程序,即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换信息,协商、和解。如果通过该程序能解决问题,就可以避免诉讼。申请人在提起司法审查诉讼前,也应写信给政府机关,告诉其起诉的依据和理由,使行政机关有时间作出解释或改变其决定。(2)许可。法官一般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后(未听取口头陈述前),决定是否给予提起司法审查的许可。实际上很多司法审查案件在这一阶段就被终止了,每年4400多司法审查案件中只有多件正式进入审查过程。如果法院拒绝给予许可,或所给予的许可附带一定条件,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开庭听取口头陈述,重新考虑其决定。如果法官听取口头陈述后仍拒绝给予许可,申请人可以在7天内向上诉法院上诉。如果上诉法院仍拒绝许可,申请人就不能再上诉了。一个案件从提起到许可大约要8个星期时间。(3)审理。司法审查案件一般由高等法院一名法官公开开庭审理,法官主要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文件及证据,听取双方代理律师的陈述。如各方同意,法院可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案件。一个案件从许可到审理结束大约要20个星期时间。 (4)上诉。上诉法院在审查上诉申请时,只针对原审法官是否有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审查,而不再审查案件事实本身。 (三)英国市场竞争立法和竞争委员会(copetition commission) 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但在反垄断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英国成文法已有50多年的历史。 1.反垄断的政府机构。194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专门法案,成立了调查垄断和企业合并问题的机构――垄断与合并委员会(mmc),专门负责调查公共事业管理机构提出的有关垄断与其企业合并的案件(如有关通讯、燃气、水、电力等方面),并向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提交调查报告,由政府作出决定。九十年代又在此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专门的竞争管理机构。 2.维护公平竞争立法。1998年英国通过了竞争法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将英国竞争法律制度与欧洲委员会的有关法律相衔接;二是赋予政府竞争管理机构新的权利,如有权调查卡特尔和优势企业阻碍竞争的行为,有权对被认定有阻碍竞争行为的企业处以年营业额10%以下的罚款等;三是成立了竞争委员会上诉法庭。此外,竞争法案还规定,竞争委员会由政府提供经费,向议会负责。 3.竞争委员会。英国新的竞争法案把mmc和新成立的上诉法庭合并成立了现在的竞争委员会(cc)。其主要职责是:对政府、公平贸易办公室和公共事业管理机构提出的的有关垄断和有碍公平竞争 的企业合并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该竞争法案同时明确规定,由英国贸工部对竞争委员会进行监督。竞争委员会委员有50名,任期3年,可重复连任,由国家贸工秘书负责任命。竞争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下设三个机构:一是由董事会主席直接负责的调查机构,负责对各案件的调查和报告的起草、提交、公布与出版;二是由董事会成员负责的上诉法庭,负责审理对公平贸易办公室及其他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卡特尔和优势企业阻碍竞争行为处理决定不服而上诉的案件;三是由董事会成员任行政长官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专业组、案件组、战略计划、上诉案件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 4.竞争委员会工作程序。(1)对每个案件组成专门调查组,委员会工作人员分别参加各调查组的工作;(2)进行事实调查,包括由相关利益团体提供证据、听取被调查主体的陈述;(3)根据调查的有关情况、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4)就是否有损公众利益作出结论;(5)提出纠正措施,包括禁止合并、要求拆分业务、价格控制等;(6)起草、提交调查报告;(7)出版、公布调查报告,并接受议会、媒体的质疑。被调查对象和相关利益团体如果对竞争委员会的结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如果认为竞争委员会报告不合理、行

为违法或者报告的措施不当,有权推翻报告结论。 除竞争委员会外,英国还有公平贸易办公室作为处理竞争与垄断一般性问题的行政机构。一般说来,竞争案件首先由公平贸易办公室进行审理,只有在案件比较复杂时,公平贸易办公室才提交竞争委员会进一步调查。2001年,公平贸易办公室涉及的企业合并案件有300多个,其中只有5个案件提交竞争委员会处理。 据了解,英国将于明年4月出台新修订的竞争法案。届时将依法赋予竞争委员会对所调查案件的决定权,而不仅仅是提交调查报告。同时,对调查内容和标准也将作出新规定,重点是调查认定企业合并是否会导致实质性的减弱竞争;调查认定是否存在阻碍、限制或者扭曲市场竞争的可能等。 三、几点启示与建议 英国政府的行政方式,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方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特色。尽管我国的国体、政体、所有制结构、法律体系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与英国相比有很大不同,但从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和手段来看,他们的许多做法和经验,为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推进经贸系统依法行政等,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启示。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政府管理经济的新方式 近年来,英国政府广泛运用合同方式规范行政管理的做法是很有创意和特色的。我国在进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制度改革时,从上至下都把精减行政审批项目作为主要目标,这在近期是十分必要的。但也应该看到,我们还未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因此,在下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对经贸领域取消47项行政审批后,如何有效地保证政府对经贸活动的必要调节和监管,需要进行新的探索。借鉴英国政府多种手段并举的经验,我们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决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量大面广的政府管制、审批的陈旧方法,树立市场经济的新理念,使经贸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重点,以是否符合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衡量标准,真正集中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维护公平竞争、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上来,主要依靠经济、法律手段的灵活运用,在产业政策和经贸立法引导、税收杠杆调节、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招标等方面探索新途径。 (二)加强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应该高度重视公务员的队伍建设 借鉴英国公务员管理的经验,加强我国经贸系统公务员队伍的培训与监督,不断提高经贸执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这是做好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组织保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知识更新和专业培训制度,尤其是对具有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实行培训考核制度。二是要加强对公员务执法队伍的监督,通过建立经贸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责任;确立内部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及执法目标;制定对内部机构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的考核办法,举报、控告的受理、查处办法等。三是应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应该重视强化执法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 英国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完备,各方面形成监督合力,很值得借鉴。结合我国经贸行政的实际情况,建议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在内部监督方面,注意发挥行政部门内法律机构的执法监督作用。要尽快制定《经贸委系统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经贸系统的依法行政,保证经贸法规、政策和领导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二是在外部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经贸行政执法必须经得起司法审查,同时还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明确专门的工作程序,及时处理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投诉。英国行政法庭是一个独立系统,不隶属于任何地方法院,这样更有利于保证法院行政审判的公正性。我国行政案件数量大、情况复杂,为了搞好司法审查,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并推进司法改革,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三是~监督方面,要重视现代社会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和特点,适应政务公开的要求,允许新闻界更多地介入经济行政管理领域,加大新闻~监督的力度,褒正抨邪,反腐促廉。 (四)合理设置政府管理经济机构,充分发挥行政支撑体系的作用 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必须做好反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工作,这是包括英国在内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重要经验。在我国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下,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反垄断立法,并借鉴国外的普遍做法,合理、科学地设置政府管理经济的机构,特别是依法设立统一、高效的反垄断专门机构,以保证其履行好法定职责。此外,尽管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行业协会工作重心仍以“内联”、“自律”为主。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行业协会的建设,借鉴英国独立机构的类似做法,建议加快我国行业协会立法,依法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与职责。

建设部赴英国、西班牙、法国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察报告

建设部赴英国、西班牙、法国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察报告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组织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察团”于10月13日赴英国、西班牙、法国考察,历时半个月。这次考察的目的,一是了解英国、西班牙、法国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框架;二是了解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基本情况;三是借鉴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的经验,提出建立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议。本次考察,访问了英国建筑业理事会(CIC-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uncil)、英国MACE公司、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Building)、西班牙TECPLAN公司、法国国家建筑师总工会(CIAF-Conseil International des Architectes Francais),考察团按计划完成了考察任务。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英国、西班牙、法国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框架体系

(一)英国

英国建筑业年总产值550亿英镑,占其GDP的10%,建筑业从业人数约150万人,其中具有各类执业资格人数约50万。

1、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方式

英国对建筑业进行管理的政府部门是英国贸易与工业部(简称DTI),它不直接管理建筑业各类人员执业资格,英国执业资格都由相应的学会负责,并根据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管理。执业资格设置的有关情况由学会负责向英国政府设置的资格管理机构(Qualification Curriculum Authority,简称QCA)报告。英国执业资格不是强制的,不取得执业资格也可以从事相关的工作,但是在业主选择时需要经过多项、复杂的考察手续,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在社会上信誉好,从业比较容易。

2、英国建筑行业协会、学会概况

英国建筑业战略论坛(简称SFC)是英国建筑行业最高级别的联席会性质的组织,研究建筑业的战略发展问题,负责建筑业各协会或学会之间以及协会或学会与政府之间的协调和联系。英国建筑业理事会(CIC)是负责建筑业执业资格管理的组织,它也是SFC的成员。CIC成立于1988年,当时只有5个会员,现在已发展成为涉及建筑业各方面的最具有影响力的社会团体,英国负责建筑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学会基本上是CIC的会员。

英国建筑业理事会(CIC)主要工作是作为政府和工业组织的协调人,进行信息交流和传递,参与制定执业资格标准和人员培训标准,解决公司和客户争端。主要目的是提高专业学会工作效率和质量,改善专业学会对客户的服务,鼓励公司团结一致以国家利益为重,加强个人会员的执业道德建设。CIC在英国各地已成立了6个分支机构,还将成立6个分支机构,工作范围将涵盖英国所有地区。CIC由建筑企业、咨询公司、研究制定标准和政策的机构、院校等团体会员和从事建筑、咨询、标准制定、政策研究、教育等方面工作的个人会员组成。

英国建筑业战略论坛(SFC)和协会或学会间的相互关系如图所示:(图略)

3、建设领域执业资格设置总体情况

英国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分为七类,皇家特许测量师、皇家特许建造师、皇家土木工程师、皇家建筑师、皇家结构工程师、皇家建筑设备工程师和皇家规划师。

这七类执业资格分别由七个学会负责管理,成为学会的会员,就具有了相应的执业资格。这七个学会分别是: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oyal Institution of Chartered Surveyors)、皇家特许建造学会(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Building)、土木工程师学会(Institute of Civil Engineers)、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oyal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结构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Structural Engineers)、皇家建筑设备工程师学会(Chartered Institution of Building Services Engineers)、皇家城市规划学会(Royal Town Planning Institute)。

人员执业资格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学历教育,二是毕业后的实践经历。每个学会对会员的培养都和大学的教育紧密联系,大学课程的设置需经学会评估、同意。在校学习规定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成为学会的学生会员;学满规定课程的毕业生,接受学会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即可成为学会的正式会员。各专业学会负责各自相关专业的评估,其相互之间是互认的。如英国皇家建造师学会负责建筑管理专业课程评估,并给该专业毕业生评定专业积分,作为其成为会员的一个条件。来自土木工程、测量、设计、建筑设备工程等专业的毕业生也可以成为建造师学会会员,这些毕业生的专业积分由各专业学会评定,其积分效力相同。

在英国,法律未对建筑业各类执业资格人员的从业有任何限制性要求,学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分工,各有侧重,人员从业要求主要是依据社会的认可和人员自身的实践经验。如皇家特许建造师侧重建筑管理方面,大多数会员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但是其会员也可以从事工程项目设计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4、学会会员标准

学会会员资格标准都遵守英国国家职业资格标准(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简称NVQ)(在苏格兰,称为SVQ)。在英国,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由副首相办公室负责。一般是先由协会提出新的标准,经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企业中成立案例组进行试用,经政府认证机构评估后由副首相办公室负责颁布。关于建筑业标准由原国家专门负责标准制定的组织CISC制定,该组织资金由政府提供,1999年该机构合并到英国建筑业理事会(CIC)中。

NVQ/SVQ标准涵盖了所有的行业和所有的级别,它是个人工作能力考核的依据,是人才培训、选拔、任用的基础标准,标准分五级。各学会依据这一标准制定了自己专业的会员标准。例如英国建造学会(CIOB),准会员(ACIOB)对应的是NVQ3(三级),合作会员(ICIOB)对应的是NVQ4,会员(MCIOB)对应的是NVQ5。

(二)西班牙

近五年来,西班牙建筑业呈发展势头,建筑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7.9%,建筑业总产值为93.4亿美元。按用途划分,住房占37%,民用工程(铁路、公路、市政、高速公路)占22%,楼房改造占30%,其它占11%;按投资来源划分,私人投资占78%,政府投资占22%。

1、执业资格总体设置情况

西班牙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分为五类:建筑师(Architects)、技术建筑师(Technical Architects)、土木工程师(Civil Engineers)、技术工程师(Technical Civil Engineer)和工业工程师(Industry Engineers)。西班牙建筑行业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约有10万多人,

建筑师(Architects)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同时可以负责监督工程按设计意图施工,但二者也可以不是一个人,建筑师都是个人执业。技术建筑师(Technical Architect)有43000人,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监督管理,要求具有建筑管理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既可承担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又可以受雇于业主实施工程施工项目监督管理。

土木工程师(Civil Engineers)、技术工程师(Technical Civil Engineer)和工业工程师(Industry Engineers)分别从事有关工程项目的结构计算、施工图设计和专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

投资者完成工程项目一般需要签三个合同,三个合同的对象分别为:负责工程项目设计的建筑师、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建筑技术师以及施工承包商,其合同各方的关系在《西班牙建筑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相当于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中的投资方与设计院、监理公司、施工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2、执业管理方式

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分别由各自的行业协会负责管理,成为协会的会员也就具有了执业的资格。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向学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获得会员资格,不需考试。如:通过城市规划或建筑专业5年大学学习,毕业后加入该协会即成为建筑师;通过建筑管理和建筑技术专业4年大学学习,毕业后即成为建筑技术师;土木工程师是5年大学毕业;技术工程师3年大学毕业。

(三)、法国

法国建筑行业只有一种执业资格,由法国文化部管理。获得建筑师执业资格,必须经过指定大学的专业学习,目前法国有3所学制为6年的大学可以颁发建筑学专业的文凭。建筑师实行严格的个人执业,在公司中工作的具备建筑师执业条件的人员,不能在协会注册获得建筑师资格。法国现有27000名注册建筑师,有19000名将来可以取得建筑师文凭的在校学生,有8000名有资格但未注册的建筑师。

法国法律规定:建筑面积为17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必须由建筑师完成,专业工程项目需由相应工程师完成(对工程师没有执业资格要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需要进行方案竞争选择建筑师。其中,小型工程由市长或项目负责人根据文资料选择建筑师,大中型工程由成立的委员会进行审查,只是大型工程分为初审和再审两个程序。工程项目施工由工程师负责,相关专业大学毕业后就可以成为工程师,对工程师不设执业资格。业主可以同时和建筑师、工程师签合同(工程师由建筑师推荐),也可以全权委托建筑师完成工程项目。

二、英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

比较这三个国家执业资格制度情况,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时间久,管理制度健全,因此,仅将英国执业资格制度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1、英国建造师称为特许建造师(Chartered Builder),执业资格由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Building)负责管理。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会的基本情况:

该学会是一个由从事建筑管理的专业人员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成立于1834年,1980年获得英国皇家特许资格。它主要从事教育、科研和会员的管理,是非盈利的组织,没有政府资助。学会会员分五级,即学生会员(Student)SCIOB、准会员(Associate)ACIOB、合作会员(Incorporated)ICIOB、会员(Member)MCIOB、资深会员(Fellow)FCIOB。其中:准会员(Associate)ACIOB、合作会员(Incorporated)ICIOB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类别;会员(Member)MCIOB、资深会员(Fellow)FCIOB属于专业管理人员类别。

学生会员(SCIOB)、准会员(ACIOB)和合作会员(ICIOB)属于非正式会员(No-corporate)。学生会员(SCIOB)由在校相关专业学习的学生通过申请获得,准会员(ACIOB)和合作会员(ICIOB)学历和工作经验都相对较低,由相关专业毕业学生或相关工作经验者申请获得;非正式会员在学会中不具有参加选举等权利。会员(MCIOB)和资深会员(FCIOB)属于学会的正式成员(Corporate),在学会中享有正式权利,并参加学会的选举。

对于各类会员资格的管理都是由学会统一负责,并由其派往学校、企业的专职人员具体落实完成。管理工作包括会员的培养、考核、注册、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其中会员的培养是学会的一项相当重要工作,并严格执行职业开发项目PDP(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Program简称PDP)。目前,各类会员人数为40000人,其中会员(HCIOB)约有2.5万人,资深会员(PCIOB)1000人。

建造师学会职业开发项目(PDP)简介:

对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实际工作的相关专业大学毕业生。

方式:大学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每项指标必须提交报告,并由CIOB的专门人员进行评测。

时间:三年时间内完成9个单元,并达到所有要求,但在完成顺序上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具体内容:决策制定(decision making)、沟通(conmunication)、信息管理(managing information)、制定工作计划(planning work)、工作质量管理(managing work quality)、安全管理managing healthy and safety)、材料管理(managing resources)、风险管理(assess environmental constaints)、造价管理(managing cost and valuation of work)、自我管理能力(personal management at work)

2、英国建造师不划分专业。对于英国来讲,一般不存在跨专业执业的情况。由于加入CIOB是一种自愿行为,并非强制,在实际工程项目中主要看个人以往的工作经验和业绩,因此在该领域没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在实际工程项目管理中很难得到认可。

3、英国建造师划分为二个等级。会员(Member)MCIOB、资深会员(Fellow) FCIOB。

4、建造师资格条件

会员(MCIOB):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实际工作中通过CIOB的职业开发项目(PDP)训练,并经过CIOB专家组织的专业面试合格后,方能获得。资深会员(FCIOB):具有5年MCIOB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领导者可以获得。

5、继续教育:获得MCIOB后,CIOB通过其分支机构,利用社会办学的方法实施专业继续开发项目(Continu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简称CPD),每年最少为会员提供30小时的培训。

6、注册:学会会员注册期为两年,如不及时进行注册,需要再次进行专家专业面试后方予以重新注册。

三、对建立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几点建议

通过考察,我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应立足于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外在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1、建造师定位:建造师应是具有建筑管理专业及其相关技术、经济专业的学历和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

2、建造师的等级和专业:为便于人员培养和管理,建造师应分等级和专业,国外虽然对专业没有明确划分,但据了解,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很少跨专业执业,大家都很遵守行规,重视信用,市场也非常重视人员以往的业绩。但在我国目前个人执业不规范、个人信用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专业划分来规范个人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专业划分,不宜过多,以更好发挥管理者的作用,合理使用人才。

3、建造师资格的取得应和学校教育相结合。建造师资格考试应结合其在校学习的专业、学习的时间及从业后的实践经验,对考试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注重其实践能力的测试。专业以建筑管理专业为基础,可以涵盖与建筑技术和经济等有关的专业。目前我国组织进行的大学建筑管理等相关专业的教育评估互认,也为以后进行执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创造了条件。

4、考试制度:建造师执业资格应通过考试获得。我国目前执业资格都实行考试注册制度,建造师执业资格也应进行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试题库、统一录取标准、统一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不应受地域的限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应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各级管理部门不应再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干预业主对符合条件人员的选择。

5、注册管理及其它事项:借鉴国外执业资格人员管理的办法,我国建造师也应由行业自律组织管理,包括培训、考试和注册等方面的管理。如组织成立注册建造师学会,实行会员制。开始时,可以由政府牵头成立,并促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行业自律组织。

四、几点体会

1、英、法等欧洲发达国家很重视对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管理,结合本国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个人执业资格大都是由行业学会管理,政府予以确认。有的资格是强制的(国家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有的没有强制。从本质上看,国外的这项制度是一种专业人才社会评价、市场准入制度,是与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与建设体制相适应的一种制度。该制度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制定科学和严格的执业标准,并引导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贯彻落实,吸收符合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其会员。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法律的要求和市场的变化,不断改进评估标准、执业标准,达到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目的。

2、英、法等欧洲发达国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所有执业资格都和大学的在校教育相结合。相关专业学生毕业后,学会按照会员培养计划,给予专门培训,定期考核,培训计划结束,个人也就取得了执业资格。或者将培训计划纳入大学教学中,毕业后直接获得相应执业资格。在这种制度下,有志于工程建设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更快的成长,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发挥才干。

3、个人的执业信用和执业保险是个人执业的基础。英、法等欧洲发达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诚信原则。这几个国家在执业资格制度方面共同的特点是都建立了个人执业保险制度,由于个人的差错给工程项目施工带来的损失都通过保险赔付。对于以个人名义成立的机构,人员必须具有所从事业务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开展工作。

个人信用在执业中非常重要,个人执业时,其以往的经历是业主重点考察的内容。个人执业的情况由各个学会负责记录,以定期注册的形式进行管理,在两次注册期内要接受学会的继续教育。学会对会员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会员出现问题,学会的声誉也受到影响,由于制度完善、管理严格,会员很少发生违规行为。

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应当处理好与现有建筑类执业资格的关系。譬如与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的关系,特别是在考试人员在大专院校的学习专业、考试制度(考试模式、时间)、注册制度、执业管理方面应统一协调、有机结合。同时,要研究和国际上其他国家执业资格互认的问题,为我国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提供所需要的人才。

建设部赴英国、西班牙、法国建造师

执业资格制度考察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英国、法国著名连锁企业专业考察报告

英国、法国著名连锁企业专业考察报告 [-1-19] 

为学习借鉴国外发展连锁经营的先进经验,我们应邀赴英、法进行了连锁经营的专项考察。先后访问考察了英国的TESCO、百安居(B&Q)、英国家庭商店(B r itish H om e S to re s,缩写商标为BH S)和法国的家乐福(C a rre fou r)、欧尚(A u ch an)等世界著名连锁企业。

合理收费

连锁企业注意建立与供应商的良好关系———合理收费。英、法两国的连锁企业认为他们与供应商是伙伴关系,有共同的利益,注重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沟通。英、法连锁企业也向供应商收取一些费用,但收取的费用都是为了帮助供应商进行促销,并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他们向供应商收取新产品费、促销费包括市场宣传费等费用,如英国百安居收取进店费、新开店折扣、销售折扣、宣传广告费、额外运输费(在供应商不送货到商店情况下收取)等。仅对于销售位置有指定要求的供应商,英、法连锁企业对供应商的货款付款期一般为一个月左右。

讲究合理经营定位

英、法两国流通业很发达,连锁企业对各种业态的细分、研究也比较深入。英国BH S的经理将商业零售中心分为:商业街、大型购物中心、郊区商业中心、大型商店、休闲中心,其它单体商店分为:市场、家庭杂货店、专业店、精品店、超级市场、百货商店、巨型超级市场等。他们十分注重企业的经营定位,对选择到上述的哪种商业中心和业态进行经营都做深入研究分析,实行差别化经营,如英国的TESCO在本国的超市侧重食品经营,BH S的商店侧重于女士服装的经营,着重面向三、四十岁、中等收入的中年妇女顾客,商品价格、质量中等。百安居(B&Q)的商店一般在3000~18000平方米之间,以中等以上收入的家庭和中小装修承包商为核心顾客。注重提供装修服务,销售额中的15%是伴随装修服务或因提供装修服务而带来的商品销售。法国欧尚专门致力于发展巨型超级市场(或称为大卖场、仓储式超市)和标准超市两种类型的超市。他们的超市都有停车场,并有加油站。法国家乐福则是大卖场(即巨型超市)、标准超市、便利店、折扣店、仓储式超市等综合发展。合理定位,差别经营的做法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相对优势地位。

积极发展自有商品品牌

英、法的连锁企业比较注重自有商品品牌的发展和经营,作为流通企业,直接贴近消费者,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喜好,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设计,实行定牌生产。发展自有商品品牌,收益高,效果好,也有利于树立连锁企业形象,扩大影响。如英国BH S都是采用自主品牌经营的,他们经过对生产企业的深入考察,提出商品标准、质量、成本等方面的要求,生产企业定牌生产,他们经营的几乎全

都是自有品牌。现BH S商标品牌已经成为英国的知名品牌。英国TESCO也在食品上选定一些大路商品,由生产可靠的企业甚至是知名企业为其定牌生产。这些冠以TESCO商标的食品,价格低、质量好,他们称之为物有所值、物超所值的商品,重点促销,效果很好。法国的家乐福等也有许多定牌生产的商品,尤其在折扣店中自主品牌的商品占很高的比例。

物流配送系统配套发展

物流配送是连锁经营企业良好运转的核心业务之一。英、法连锁企业物流配送系统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连锁企业自身建立的物流配送中心;第二种是利用社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第三种是前两种方式结合,一部分自己建设,其它利用第三方物流。英国TESCO主要是依靠自己建立的物流配送系统,它拥有22个物流配送中心,配送中心之间资源可以调剂共享。巴黎附近的一个仓库面积65000平方米的非食品配送中心,有员工1400人,自有160个大货车,3000多个托盘,其投资按现置价格约为1500万英镑(折合人民币约2亿元),它负责为周围160个连锁店配送商品,配送半径为150-200英里(约241~322公里)。这个配送中心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程度较高,搬运作业都用电动叉车、传送带等,仓库内全部实现了信息连通,工人搬运存取商品都按照手臂上携带的小型移动信息系统所显示的指令操作,误差少,效率高。另外大规模的小件商品传动分拣配货流水线,犹如大型生产企业的生产流水线,都给人留下了较深刻的印象。BH S的物流配送业务主要依靠第三方物流为其服务。法国家乐福的法国物流总部负责统管所有物流配送业务,在法国拥有98个物流配送中心,8800名员工,年配送食品金额达170亿欧元。家乐福的物流配送是自建与外包相结合的方式,自有物流配送中心约占20%,利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约占80%。位于巴黎附近的一个生鲜食品配送中心就是利用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尼古拉斯的物流配送服务。家乐福只派几个人负责衔接、商品检验和监督,其余所有物流业务全由尼古拉斯负责。这个配送中心负责31家连锁店的配送,早上接受连锁门店的食品订单,当天晚上就要将其所订食品包括肉、水产品等送到商店,以保持食品的新鲜、安全,这其中包括了向供应商的要货时间等。物流配送中心都是24小时运转。对于是自建物流配送中心,还是利用社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采用哪种方式好?家乐福的管理人员认为两种方式各有优劣,自己建立的配送中心可以做得更细致一些、放心一些,利用第三方物流企业外包物流配送业务,则可以不用一次性投资很大去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不用负责企业的管理,尤其是人员的管理,会更省心一些。

努力建设良好的连锁企业信息系统。连锁企业的信息系统将各连锁店和总部、物流配送中心密切连接起来。家乐福的生鲜食品配送中心的运作情况足可说明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他们的连锁店从发订货单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向供应商下货单,供应商备货并送货到物流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再按各连锁店订货要求在当天送到店铺,这一系列环节如果没有良好的信息系统支持,在24小时内是难以做到、做好的。英国TESCO自己研发了存货系统、仓库信息管理系统等。他们认为信息系统对于连锁经营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尤其是可以合理控制存货量,并提供充足的商品给消费者。他们信息系统的成功应用使其商品价格比效率低的企业低5%-10%,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折扣店发展势头良好

折扣店给人们的最大感觉就是商品价格低,这是与其它业态的显著区别点,那么它是如何做到低价的呢?主要措施:一是选择的商品是居民常用的日常食品等,流量大,每类商品如矿泉水不搞很多品牌,只有一、两种,品牌、规格选择范围窄,以量大品种少来降低运营管理成本和采购成本;二是自有品牌占很大比例,由其采购系统直接向生产厂家定牌生产,产品量大,无中间环节,成本低。三是采取减少成本的管理方式,如将商品带着原来的包装纸壳箱直接展示在货架上或堆放在托盘上,以减少人工成本。迪亚(D ia)按区域设立自己的物流配送中心,运用对物流仓库的实时管理和对自有品牌商品的品质控制技术,保证每天的食品配送,既保证食品新鲜,又有效地避免了断货现象。在欧洲的挪威、德国、比利时、丹麦、奥地利等国家,折扣店的市场份额在各业态中占20%以上,挪威达到43%。而英、法两国折扣店的市场份额在各业态中比例约在8%左右。

树立真正的服务理念

在我们考察英、法两国的连锁企业过程中,经常听到他们讲服务理念,一切为了顾客,如英国的BH S十分强调他们的商品质量价格比,给顾客提供物有所值的商品和服务,创造顾客满意的购物环境和氛围。他们认为质量不仅包括商品本身,还包括情感,他们所说的情感具体指购物环境和服务,从而吸引回头客前来购物。在TESCO他们对自有品牌商品也是大力宣扬其物有所值、物超所值。在我们考察过程中陪同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遇到顾客的询问也是耐心解释,并不因为陪同我们考察或自身职位较高而怠慢顾客。在百安居商场中,向陪同我们考察的店长询问某种商品在哪里时,他对我们说,对不起,我们这儿的规定是当有顾客需要帮助时,要先回答顾客。就带顾客先去找到所询问的商品,然后再回来继续接待我们。令人感到他们真的将服务放到了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