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故处理决定(合集12篇)》
关于事故处理决定(通用12篇)
关于事故处理决定 篇1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20xx 年9 月5 日22 时10 分左右,位 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西侧,由中国第建设公司施工的西西工程 4# 地项目,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模板支 架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现场浇筑施工时, 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8 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中国第建设公司在模板施工中不按有关模板施工的法规和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就违章指挥施工,其更为严重的是在全市进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大检查中,不按大检查要求检查模板施工的方案编制和方案的审批及专项施工的检查验收要 求,最终导致这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对该工程实施监理时,不按法规规定认真对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查验。对在模板方案未 审批就开始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其最为严重的是在浇筑混凝土前本应有监理签字方可浇筑,但这一重要环节该监理公司也 没有按规定实施。鉴于中国第建设公司和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上述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现决定对其处理如下:
1、建议建设部给予中国第建设公司降低一级施工企业资质。
2、建议建设部对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降低一级建设监理资质。
3、提请河北省建设厅对中国第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处理。
4、取消中国第建设公司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十二个月。
5、责成中国第建设公司立即对其在北京市所属的施工项目全面停工整顿。
6、取消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十二个月。
同时,经研究决定,对该起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中国第建设公司 西西工程4# 地工程土建总工程师 李乐俊作为方案审核人,在方案未经有关专家论证且未上报审批的情 况下,要求劳务队按方案搭设模板支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技术责任。李乐俊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中国第建设公司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杨国俊,在对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情况下,对方案审查草率,未发现方案中的错误,且未将方案上报审批;对于模板支架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仍在进行搭建的情况未采取措施,从而使模板支撑体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技术管理责任。杨国俊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目部监理员吴亚君,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 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 患的情况下,未制止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吴亚君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 目部总监吕大卫,未按《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默许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责任。吕大卫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建议建设部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5、中国第建设公司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目经理胡钢成,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上报审批且未经监理部门批准,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胡钢成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建议建设部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6、责成中国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第建设公司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望各有关单位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彻底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关于事故处理决定 篇2
编号: 日期:
姓名所属部门职位
所犯过失:
□擅自旷工 □不按规定着装
□代打考勤卡 □个人工位区卫生不达标、物品放置不符合规定者
□未佩戴统一制作的胸牌 □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工作时打瞌睡 □故意不服从上级或拒绝接受正当命令
□故意不以适当方法工作 □屡次逃避工作
□工作时间内运行游戏 □违反其它计算机及网络使用规定
□串岗或聚集闲聊 □公话私用
□无故在接待区逗留嬉戏闲聊 □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邀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
□不检点行为: □其它不良行为:
处分:
□谴责(口头警告)
□记小过处分
□记大过处分
□停职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____日
□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 第 条 款。
处罚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检查人: 罚单签署人:
备 注1、 本罚单正联交由财务扣款;副联(复印件)由行政备案(记入员工档案)。
关于事故处理决定 篇3
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xx省xx县xx镇坑
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部核发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44)附件第二十二条要求焚烧炉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其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第二十四条要求厂区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0xx)。
20xx年9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你公司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你公司焚烧炉废气二噁英排放浓度为2.0ng/m3,超标3倍;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为0.24mg/m3,超标1.4倍;砷、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为2.77mg/m3,超标1.8倍;边界昼间噪声超标4.7dB(A)。
以上事实,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xx年3月25日《关于报送20xx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工作报告〉的函》(总站分函〔20xx〕50号)、20xx年6月3日《20xx—20xx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汇总与分析》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确保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我部将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xx年8月1日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关于事故处理决定 篇4
被处罚单位:xx市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xx县xx镇路18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公司未能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从而导致1人死亡事故的发生。上述事实有相关事故调查报告、我局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居民死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相关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xx市建材有限公司作出 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xx县建设银行 ,账号县级金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xx县 人民政府或者 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xx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关于事故处理决定 篇5
关于质量事故的处理决定
各车间、各部门:
公司在年月日收到*公司电话通知,于20xx年6月24日生产的1050米经检测值不合格,对方公司要求调换产品。20xx年月日,公司组织质检部对内部库存的进行检测,出现部分产品不合格现象。本次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元,并在客户中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公司在客户中的良好信誉和形象。公司于20xx年月日召集相关人员召开涂覆布质量专题分析会议,会议讨论认为,造成本次质量事故的原因有如下几方面:1、配方的更改。2、原材料性能不稳定。3、不均匀。4、车间生产人员减少生产程序,未按工艺规定进行操作。5、质检科反映情况力度不够,未能引起生产重视。造成本次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公司部分分管领导对产品质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监管不力造成,经公司研究决定对部分人员作出经济处罚::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600元:400元希以上人员吸取教训,认真做好配方调整、工艺操作管理等工作。同时,希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强化产品质量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生产操作,杜绝类似质量事故的发生。
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6月24日
关于事故处理决定 篇6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有关单位:
20xx年1月20日海岸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件,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区政府已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xx年1月20日下午约14时45分,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岸二期2号地块I标段50号楼19层进行承重支模架拆卸作业时,木工班一小工将钢管搬运至19层的卸料平台时,由于卸料平台防护不严,操作不当,造成一根钢管从卸料平台孔洞坠落,砸中一名在地面整理脚手片的勤杂工,造成头部受伤致死。
二、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卸料平台底板松动,形成孔洞,造成隐患,木工在搬运钢管至卸料平台时,堆放不当,导致钢管从卸料平台的孔洞处坠落,砸中受害者头部,受伤致死。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到位,对模板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混乱,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缺乏,无针对性,拆除、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设置警戒线,未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排查存在的隐患。监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64号)和《关于加强区外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现将有关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1.收回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并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鸿雁,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收回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xx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4月18日
关于事故处理决定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标准
第四条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违规行为),涵盖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四级教学事故: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不超过10分钟。
(二)无故提早下课不超过5分钟。
(三)教师上课不关闭BP机(或移动电话)干扰教学秩序。
(四)批改作业未达总人数的1/2。
(五)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两天以内报送学生考试成绩。
(六)教师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及以下。
(七)主考教师成绩登录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10%及以下。
(八)教务员在确认成绩时,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导致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九)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十)其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课堂教学
(一)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
(二)无故提早下课5分钟以上。
(三)教师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以上—30%及以下。
(四)未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放课。
(五)未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部、中心)主任、教务处批准,由他人临时代课。
(六)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错带教材,耽误教学。
(七)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
(八)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含300元)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
(九)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十)不按教学大纲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十一)实践教学环节没按规定到位指导。
关于事故处理决定 篇8
各相关院系:
经查实,x年11月1日第3、4节课,文学与传媒系袁xx老师没有根据课表上课;x年11月20日第9、10节课,电子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唐x老师没有按照调课安排上课,12月13日第3、4节课,该老师又没有按照课表上课。根据《xx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院字〔x3〕170号)第五条第3款之规定,认定上述二位教师的行为为一般教学事故。
x年12月22日上午英语四级考试中,陈、陈二位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漏收了一位缺考考生的答题卡。根据《xx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院字〔x3〕170号)第四条第8款之规定,认定上述二位教师的行为为一般教学事故。
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等四位老师通报批评。
x年2月25日
关于事故处理决定 篇9
20xx年2月3日,王驾驶青A─ 号车在兴海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4613.5元,保险公司理赔14171.58元,中间差价441.92元;20xx年8月10日, 张驾驶青A─号车在江西沟发生交通事故,对死者家属赔付43806.72元,保险公司赔付25290.76元,中间差额18515.96元。根据车辆管理制度,经二0xx年元月四日办公室室务会议研究,根据王、张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相应责任,对王、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王本人承担给厅里造成损失的10%,金额为44.1元,剩余397.92元由计财处冲账。
二、张本人应承担给厅里造成损失的5% , 金额为925.79元。
三、对以上二同志给予批评教育,并在车队作出书面检查。
希望机关车队以此为鉴,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教育,采取防范措施,严格按车辆管理制度办事,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年月日
关于事故处理决定 篇10
院属各单位:
x年2月25日上午,院教学检查组和学校教务处均在-x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教学检查中发现我院程xx老师所上《旅游经济学》(周二第1、2节逸夫楼214DT)课程出现教师未到岗情况,也未按规定办理教学计划变动的报批手续。根据《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贵大发x7(167)号)第二条教学事故的分类与认定及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之规定,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并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院属各单位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全体教师引以为戒,自觉维护教学秩序,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确保全院教学正常有序开展。
x大学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
x年5月14日
关于事故处理决定 篇11
西咸新区管委会、长安区政府:
市政府已批复同意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权,现代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90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违法违规搭建,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辖区及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下列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高海军,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管理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李相茹,男,蒲城县人,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装修工程承包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给予下列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留党和察看一年处分。
2.尚,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免去其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
3.陈,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蒲,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苏,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焦,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x,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男,新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兼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肖,男,现任长安区农业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10.李,男,现任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以上处理决定分别由新城管委会、长安区政府作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同时,责成新城管委会向西咸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1: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2: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讨论意见表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
关于事故处理决定 篇12
20xx年3月1日,xx集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xx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53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xx煤矿隶属能源公司,地处xx自治区xx市海勃湾区,属于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0万吨/年,主要开采煤层为9号、16号煤层。该矿采用斜井—立井混合开拓方式,矿井设计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事故发生在16号煤层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顶板为砂泥岩、泥岩,底板为泥岩、炭质泥岩,底板下距奥灰岩的距离为34米。事故发生前矿井正在进行二期、三期工程建设。
(二)矿井建设组织管理情况
1.建设单位。能源公司(属xx集团)。xx煤矿除按《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安全协议》的规定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工程质量监管外,还通过调度会、碰头会等方式沟通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施工单位。该矿二期、三期工程由第五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第一工程处(以下简称五建一处)和河南郑州矿山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河南xx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标承建。五建一处在未经能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20xx年1月和7月,先后两次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民营企业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xx公司),并将榆林xx公司临时组建的施工队伍编为五建一处132队;20xx年5月,又与xx煤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xx煤建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签订合同,将由河南xx公司负责施工的部分井巷工程转给xx煤建施工。事故当班井下上述3方施工队伍都在施工。
3.监理单位。辽宁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监理公司)对xx煤矿建设项目的土建、矿建、机电设备安装进行全程监理。具有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4.设计单位。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建设集团公司,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xx煤矿16号煤层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遇煤层下方隐伏陷落柱,在承压水和采动应力作用下,诱发该掘进工作面底板底鼓,承压水突破有限隔水带形成集中过水通道,导致奥陶系灰岩水从煤层底板涌出。
(二)间接原因
探放水措施不完善,防治水工作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贻误撤人时机;违法分包工程,施工组织混乱;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技术力量薄弱;建设、施工等单位未严格执行三级安全培训制度,致使施工人员对隐患识别能力差、安全风险意识淡薄;x市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xx市煤炭局对xx煤矿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监管不到位;xx煤矿安监局监察分局对xx煤矿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执法监察有漏洞。
三、责任追究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共4人)
1.岳,榆林xx公司xx项目部队长。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2.杨,五建一处xx项目部副经理(主持工作)。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3.张,xx煤矿调度室调度员。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4.尚,xx煤矿调度室主任。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以上人员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25人)
1.郝,榆林xx公司xx项目部经理,开除党籍。
2.吴,五建一处工程管理科科长,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3.袁,五建一处总工程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4.杨,五建一处安监处处长,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5.吴,五建一处处长、党委副书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王,五建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7.杜,五建公司安监局局长。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8.孔,五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安全等工作,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9.王,五建公司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0.李,五建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1.高,xx煤矿生产技术部部长,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2.孟,xx煤矿总工程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13.林,xx煤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撤销党内职务、罢免工会主席职务。
14.苗,xx煤矿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5.田,xx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6.潘,能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xx煤矿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17.孙,能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8.李,能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政记大过。
19.李,xx集团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行政记过。
20.杨,xx集团工程管理部总经理,行政记过。
21.舒,辽宁监理公司xx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行政降级、注销其监理工程师资质。
22.董,辽宁监理公司副总经理,行政记大过。
23.白,辽宁监理公司总经理,行政记过。
24.吕,xx市煤炭局副局长,行政记过。
25.张,xx煤矿安监局监察分局事故调查室主任,行政记过。
责成xx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国能源集团公司、xx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xx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能源公司处以罚款300万元,对五建公司处以罚款200万元。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辽宁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