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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处分决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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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处分决定(精选3篇)

党员处分决定 篇1

蔡,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xx年xx月参加工作,20xx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

主要错误事实

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

董元金劳务队20xx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20xx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蔡xx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xx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太阳城项目和五家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蔡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20xx年4月xx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 砼浇注投标报价40元/ m3,现报价58元/m3; 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现报价xx00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xx2.50元/㎡,砼浇注53.50元/ m3,钢筋制作绑扎1050元/T。20xx年4月xx日,董元金与二建签订了三层至封顶的劳务合同,并补签了基础至二层的劳务合同。太阳城项目决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会后,二建与董元金补签了太阳城项目的劳务合同(合同时间20xx年7月25日)。

经测算,按以上两个项目迟延签订的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价格结算,截止20xx年xx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项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万元,太阳城项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万元。以上两项工程的劳务结算,共计增加企业成本479.97万元。

蔡身为党员领导人员,在担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期间,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劳务队伍的选择、签订劳务合同、劳务队进场方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但却放松责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队伍,违规进场施工,为后续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劳务合同迟延签订,使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董元金手中,为董元金要挟二建提出涨价要求找到了借口,最终给企业造成了479.97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此问题直接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错误。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党员领导人员从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经集团纪委会20xx年2月6日讨论,并经集团党委会20xx年5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如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集团党委、纪委或总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申诉。

中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xx年5月20日

党员处分决定 篇2

,男,19xx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人。19xx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工作,19xx年6月任至今。

主要事实:

20xx年5月,任x期间,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请书中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xx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 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20xx年9月30日

党员处分决定 篇3

邓,男,汉族,19xx年3月出生,xx镇人,高中文化,19xx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11月至20xx年12月任xx村村委会主任;20xx年1月至今任x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20xx年5月,xx村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建设滞后的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计划将村内通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个工程总长4.5公里,预算需投入21万元。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xx村通过多种途径共筹集资金226832元,其中:市扶贫办公室拨付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补贴资金150000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15705元,财政以奖代补资金43757元,村民捐资17370元。筹集资金全额入村级财务帐。20xx年6月初xx村晴雨路工程开始施工,10月份完工。xx村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为159379.28元,但是在办理结算时,为解决该村历史遗留的不便入帐报销费用,xx村召开村干部会议,由邓提议后商定利用该工程结帐机会多报支出,从而套取资金解决村级历史遗留帐务。邓分别于20xx年1月11日、6月29 日到市地税局开具了票额为15万元、7万元的施工建设税票两张,其中15万元税票原件交市扶贫办公室报帐(其拨款均入村财务帐),其复印件及7万元税票在村级帐目中列支22万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159379.28元,xx村通过虚列支出共从村级财务帐套取资金59620.72元,其中:垫支村级公墓建设费用19449元,支付村级日常事务支出40060元,结佘111.72元。

综上所述,邓身为中共党员、xx村主要负责人,对xx村违反财经纪律,采取虚列村级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级资金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及日常事务支出的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镇纪委决定,并经镇党委20xx年5月17日批准,给予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xx镇纪委、市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xx镇纪委

20xx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