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 行政公文 > 决定 >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汇编3篇)正文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汇编3篇)》

时间: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精选3篇)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篇1

学生处分决定书

姓名:____,性别:____,年级:____,班级: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______一事,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经学校政教处调查核实,情况属实。

根据《______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第________章第____条规定,经________研究决定,给予____处分。其处分记入学籍档案,处分期限为________,若有再犯或其他违纪行为,将严惩不贷,若学期内表现良好,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给予撤销处分。

学生本人对该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此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校政教处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签名:________

政教处(盖章)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篇2

西咸新区管委会、长安区政府:

市政府已批复同意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权,现代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90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违法违规搭建,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辖区及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下列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高海军,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管理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李相茹,男,蒲城县人,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装修工程承包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给予下列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留党和察看一年处分。

2.尚,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免去其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

3.陈,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蒲,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苏,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焦,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x,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男,新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兼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肖,男,现任长安区农业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10.李,男,现任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以上处理决定分别由新城管委会、长安区政府作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同时,责成新城管委会向西咸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1: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2: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讨论意见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篇3

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xx]42号)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所修读课程累计有35学分(含35学分)以上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经审核,我校20xx、20xx、20xx和20xx级中,共有30名学生的不及格课程学分已累计达到或超过35学分。为严肃校纪校规,按照上述规定,应给予此部分学生以退学处理。但考虑到学生和家长的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此部分学生作如下处理:

1.维持退学处理的决定,保留学籍一年;

2.保留学籍期间,按时缴纳学费,学校停发各种补助,取消正常的学生待遇;

3.在一年之内通过重修,不及格课程学分低于35学分者可以恢复学籍;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到或超过35学分者,不再保留学籍。

特此决定

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