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热门23篇)》
当场处罚决定书(通用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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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2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3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4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5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6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7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8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9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0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1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2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3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4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5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6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7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8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9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20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21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22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23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从事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第 项规定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 (地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 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2
当事人: 地 址: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 罚款 元。收缴形式:(1)当场收缴。(2)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复议;
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印章)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3
( ) 当行罚〔 〕 号
被处罚单位(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 之规定,责令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3个月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 起诉。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4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经查: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处罚:1、 ; 2、 。要求你(单位):①在 年 月 日之前将罚款交至瓮安县城市管理局(地址:雍阳镇南东路图书馆旁);②于 年 月 日之前履行 行政处罚。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90日内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证号:
证号:
瓮安县城市管理局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5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 的规定,根据_______________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_________元。
罚款按下列第_______项规定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__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当事人:______________ 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6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从事了(一般可以采用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依据的全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法律依据的全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千百拾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实施当场收缴)
□由你(单位)于年月日(大写)(期限为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等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印章)
年月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7
( )安监管罚当〔 〕 号
被处罚单位: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8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管理处罚决定分享人:料峭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xx-10-14 阅读:17次 大 中 小分享: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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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销部1月29日深夜“冲撞事件”
处罚意见
一、事发情况。
1、 售房部王磊,1月29日晚饭喝酒后上班,情绪激动,与公司多位领导发生言语碰撞,冲
撞公司最高领导,产生极其败坏的影响,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 事发原因。
(1) 王磊与售房部多位员工发生过争抢客户行为,多次与商铺购买客户发生对质行为,
严重影响了客户情绪,损害了公司形象,并招致公司管理层不满。
(2) 王磊不直接与管理层沟通,也不反映自身诉求,也不按照营销部的“业绩仲裁”流
程处理争议事件,也不愿意接受管理层的主动调解,而是直接与公司副总和总经理进行沟通,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遵守公司管理流程。
(3) 王磊与多位同事发生客户业绩争抢情况,管理层忽略了其本人合理或非合理的诉求,
导致其长期得不到重视,情绪不能缓解,压抑积累后产生激烈的反应。
(4) 王磊内心中一直想得到公司最高领导层的认可,表现自我,但因职能分工的不同,
公司高层对于基层工作的细节不可能完全顾及,所以不能发表意见,招致其不满心态。
(5) 王磊本人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社会认知度和对生活的理解比较狭隘,不能把生活
与工作分开,嗜酒的不良习气带到公司层面,控制不了自我情绪,最终铸成大错。
二、处理决定。
公司最高管理者集公司形象和公司文化为一身,承担所有他人无法比拟的外部和内部双重矛盾压力,肩负着公司的未来发展,关乎着每个人的命运,是公司上下员工以及其他外围的合作单位的千百人员的前程事业保障,也是大家生活来源和利益所在,所有人员必须致力于保障公司最高领导的形象和身心不受影响。
但是,售房部王磊罔顾公司的信任,漠视公司领导对他的培养,从一个初出校园的大学生,短期内受到饱满的专业培训,提升了职业学识,在生活中提升了自我价值,社会地位也显著提高,而且在自身的本职工作中一度取得了优秀的成绩。但随后,没有进一步提升精神文明和道德素质的学习,以自我为中心,不尊重领导、不认可上级、与同事争风吃醋、争吵打闹,不参加公司的道德素质培训,工作时间饮酒,不会控制自我情绪,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问题,不相信上级而越权向高层上报,众多的自身问题不断积累,终于爆发出来,铸成大错,无可挽回,让公司最高领导寒心难过,痛心疾首,唏嘘不已。
为此,营销部充分听取了管理层的意见,统一做出如下决定:
1、 王磊因严重违反公司多项规定,予以立即辞退。
(1) 不尊重公司领导,冲撞公司最高领导,动摇公司根本利益所在。
(2) 酒后闹事,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3) 不直接与主管上级汇报,而向高层越权、越级上报。
(4) 本来是公司内部的业绩评定问题,不顾后果,与客户多次对质,导致客户情绪波动,
从而怀疑公司信誉,让公司形象受到损伤。
(5) 与同事争夺客户,不能按照规定的先后顺序和接待顺序来进行合理划分业绩,发生
争议不按照公司制定的“业绩仲裁”制度来合理调节,而是采取吵闹的方式,严重影响同事之间的关系,破坏公司管理规范制度。
(6) 个人协调能力不足,全局意识不强,多次激发退款客户的吵闹情况,影响售房部正
常工作,造成公司信誉损失。
(7) 王磊发生的事件进行公司通报。
2、 王磊本人的销售业绩和工资进行清算。
(1) 按照公司20xx年7月份出台的“业绩划分标准”规定,首次接待客户,占客户业绩
奖金的70%,其他参与接待按照30%进行分配。
(2) 王磊所涉及的客户签约收款,并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按照实收款的0.5%奖
金发放,本人首次接待的客户,按奖金比例70%进行结算,后期接待的客户按照奖金比例30%结算。
(3) 王磊在职前成交收款的客户进行结算,离职后所产生的客户业绩与其无关。
(4) 王磊1月29日冲撞最高领导事件的罚款处罚予以保留。
(5) 王磊1月29日造成车辆及其他的财产损失,公司保留追诉权利。
(6) 王磊多次与客户对质,影响客户情绪,造成公司负面影响的罚款处罚予以保留。
三、管理责任处罚。
1、 营销部负责人:陈琪之,管理失责,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作为负责人,营销部所有产生的问题,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2、 售房部管理人:雷 毅,管理失职,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作为直管干部,有直接责任。
3、 招商部负责人:何 杨,管理失衡,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作为中层干部,不能平衡冲突双方利益和情绪。
4、 前期部负责人:王 磊,管理失度,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作为在售房部办公的中层干部,有言语评价过激的过错。
5、 大客户负责人:朱 茵,管理失衡,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作为中层干部,不能平衡冲突双方利益和情绪。
6、 销 售 主 管:熊 萍,管理失职,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作为直管组长,有直接责任。
总经理批示:
营销总监:
销售经理: 招商经理: 大客户经理:
销售主管:
职业顾问:
营销部
20xx年1月30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9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 )安监管罚当〔 〕 号
被处罚单位: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0
(____)经贸罚当字〔____〕第(____)号
被处罚人: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 身份证号:____
家庭住址:____ 所在单位:____
职务:____ 单位地址:____ 联系电话:____
违法事实及证据:____(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____的规定,依据 ____的规定,决定给予____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____,账号____,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____人民政府或者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经济贸易管理执法人员(签名):____ 、____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1
工商处字〔20xx〕10006号
当 事 人:余章发(**市路贸易商行业主)经 营场 所:**市**小区号
经 营 范围:零售副食、酒、乳制品、日用品。
执照注册号:4207086000
经查明,20xx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厂方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市**大道胡书坊112号的商品仓库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内发现标注湖南常德金果园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露(手提式)528提,“”核桃露(开窗式)500件(每件6提);标注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5304提;标注生产商为**市食品有限公司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其产品内包装标识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xx年1月2日;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128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查封。
已查实: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YANGYUAN及图”商标于20xx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六个核桃”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六个核桃”与“”商品的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的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等均与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六个核桃”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凉茶及系列产品的包装箱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xx30372413.4和ZL20xx30372104.7。其“”商标于20xx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品为知名商品。经过“凉茶”与“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据当事人陈述:从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购进7000提**牌绿豆爽的原始包装为绿色纸盒外包装,为了促使销售情况的好转,当事人擅自在武汉印制了7000个红色纸盒外包装,将**牌绿豆爽的绿色外包装改为红色外包装对外销售。
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xx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与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营养素饮品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20xx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生产日期为20xx年1月2日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该批食品是生产厂家虚假标注日期的。
上述商品,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购货发票、销售发票,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搜集到购进的价格、数量等直接证据,加之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本局认为属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投诉材料3份,证明案件的由来及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和“”、“”营养素饮品三种仿冒商品的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的购进发票1份、送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违法过程;
4、违法现场照片10张,对比照片3组,实物包装对比3组,证明当事人经销仿冒商品违法事实情况;
5、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
6、当事人的经销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事实情况;
7、其他资料1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综上所述, 当事人销售“”、“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营养素饮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即:“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不得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一)具有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二)国家和省认定为名优的商品;(三)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构成了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所谓“经营下列食品”包括该条第十一款的内容。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构成了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该条款第(一)项内容,即:“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和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xx年1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工商责停字[20xx]1401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 “绿豆爽”和“” ,由本局监督销毁该批商品的包装、装潢。20xx年1月24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已无上述商品,当事人涉嫌擅自将“绿豆爽”和“”这两种商品进行了转移、隐匿或销毁,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本局将另案调查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二、对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20提**牌维生素运动饮料。
以上二项共计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农行国贸支行(帐号:62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三)项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室联系电话:07-383),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年三月二十六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2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从事了(一般可以采用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依据的全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法律依据的全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千百拾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实施当场收缴)
□由你(单位)于年月日(大写)(期限为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等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印章)
年月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3
当事人: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联系住址: 电话:
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xx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xx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 M,超出预售许可面积14005.64 M,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222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1、于年 月 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于年 月 日
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执法人: 审核人:签发人:
签收人:签收时间: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4
违法行为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现住址或者单位地址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 的处罚。
执行方式 :□当场训诫 □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办案人民警察
□附:收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5
被处罚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
根据 __________第_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项规定,决定给予______ 的处罚。
履行方式:__________。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处罚机关印章)
被处罚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6
被处罚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
根据 __________第_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项规定,决定给予______ 的处罚。
履行方式:__________。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处罚机关印章)
被处罚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7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 、 经查,你(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构成了 行为,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第 项处罚:
1.警告;2.罚款 。
罚款按下列第 项规定方式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8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
你(单位)于今日 时在 (违法地点) 从事 (一般可以采用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依据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 警告; □ 罚款 千 百 拾 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场收缴。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实施当场收缴) □由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大写)(期限为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文书一般为三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9
xx饭店:
本机关于 200xx年 3 月 20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3.20)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8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
地址×××路××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
或海淀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15 内向 海淀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 20xx年 3 月 20 日 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丁××王××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3月20日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徐××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3月20日年3月20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20
编号:_______________
被处罚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
根据 __________第_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项规定,决定给予______ 的处罚。
履行方式:__________。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处罚机关印章)
被处罚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21
( )城管( )当罚字【 】 号
被处罚人(单位): 住(地)址 ,进行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罚款人民币 元(大写)的行政处罚。罚款履行方式:□当场收缴 □于 年 月 日前缴至银行(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
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22
( )质技监当罚字[ ]第 号 :企业代码(身份证)号: 你单位(人) 。 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
2、
3、 罚款按下列第 项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纳 地址: 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签名和押印)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处罚地点:
(行政机关印章) 正本(副本)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档,一份由受委托人存档。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23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对违法行为,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
5、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6、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7、责令改正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之前改正。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和数额,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9、对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
10、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的法院名称。
11、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2、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者签证件号。本文书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签证件号。
13、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