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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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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精选3篇)

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 篇1

各基层党委、支部:

服务中心驾驶员,男,汉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党,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0X年X月X日X时分,酒后趁服务中心人员睡觉之机,将团保障用车私自开到驻地某亲戚家玩耍,在团夜查组发现情况后,经多方寻找于次日凌晨3时,在其亲戚家找到。

身为共产党员,二期士官,本应自觉遵守党纪军规,伹由于放松学习,纪律观念淡薄,导致其酒后私自开车好几个小时不归,在部队和地方造成了很坏影响,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经研究,决定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年月日

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 篇2

,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余路成在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期间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详见〔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号、〔20xx〕浙刑二终字第10号)。

余路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处级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余路成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城乡建设厅

年9月17日

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 篇3

,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强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

姚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强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浙江省

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