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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决定范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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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决定范文(精选3篇)

撤销党内职务决定范文 篇1

,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2日,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住**县x镇x村五组,现任该村村支部书记。

1999年退耕还林中,经x镇政府、x镇林业站核定,x村原原七组组集体退耕还林面积为250亩。该组250亩退耕还林截至目前共兑现九轮,其中前四轮为粮,已兑现到原七组各村民手中。20xx年——20xx年五轮兑现为现金,共183600元、管护费20xx0元、卖黄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计217200元,全部由负责收支。支出情况为:(1)给原七组村民133人每人一亩退耕还林款共兑付59185元。(2)给原七组村民133人交合疗款共计3990元。(3)给原七组村民交农林两税共计8120元。(4)修通组路花费14760元。(5)管护费支出24000元。(6)给原七组买磨面机共花费12500元。(7)还买黄姜贷款41600元。(8)其他支出1734元。以上支出共计165889元。经联合调查组核定有51301元资金在x名下,但既不建立账目,也未确立专人管理资金,构成截留、挪用公款行为。

身为中共党员、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侵犯了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经x镇党委20xx年5月30日会议研究,决定撤销x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本处分决定字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x镇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镇纪律检查委员

年五月三十日

撤销党内职务决定范文 篇2

陈,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安徽桐城人,1980年2月参加工作,1986年8月入党,本科学历,政工师。20xx年5月至今任朱仙庄煤矿党委委员、书记。

20xx年1月30日18时45分,朱仙庄煤矿866综采工作面

在治理顶板水害期间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53.34万元。经调查认定,朱仙庄煤矿“1.30”较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陈龙寿作为朱仙庄煤矿党委委员、书记,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应急培训缺乏针对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陈龙寿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年4月9日

撤销党内职务决定范文 篇3

,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望城镇铜源村人,初中文化,1981年9月至1986年7月在铜源小学读书,1986年9月至1989年7月在青西中学读书,1989年9月至1991年2月在家劳动,1991年3月至20xx年7月在望城镇食堂工作, 20xx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xx年8月至今任望城镇铜源村支部委员

经审查,肖华群在任铜源村支部委员期间,有以下违纪事实:

在20xx年12月至20xx年3月,肖华群在望城镇铜源村去大家塘的路边违法建了一幢房屋,占地面积130㎡,建筑面积260㎡,未办理村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在20xx年2月期间,肖华群建在望城镇铜源村荒坑山上违法搭建400㎡猪栏,此猪栏建在肖华群与望城镇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签订拆迁协议,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到位后的猪栏原址上。肖华群不配合组织调查,拒绝在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字,同时不配合组织进行审理调查。

肖华群身为党员干部,在任铜源村党支部委员期间,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占用本村集体土地130㎡违法建房,及又在荒坑山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的猪栏原址上违法重建了400㎡的猪栏,且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20xx年4月18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华群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4月1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我委和上级党组织申诉。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