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汇总3篇】》
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 篇1
,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瑞安锦湖街道瓦窑村人,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担任局高楼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20xx年3月起担任马屿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
在担任高楼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期间,对飞云江高楼段的非法采砂行为没有按职责要求跟踪处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有效制止,致使非法采砂行为一直持续,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经瑞安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20xx年12月19日,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该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综上所述,黄小兵同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违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经20xx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小兵同志行政撤职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2月3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局监察室或瑞安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年月日
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 篇2
王××,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x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诈骗500万元人民币。王××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撤销××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年月日
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 篇3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经纪检部门审查,20xx年3月15日(周五)中午,时任江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总队长(省文物保护执法队队长)曾敏同志,饮酒后驾驶单位车牌号为赣M09927的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曾敏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4.39mg/100ml,属醉酒驾驶。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以曾敏同志涉嫌危险驾驶,于20xx年4月3日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xx年6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敏同志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对曾敏同志不起诉。
曾敏同志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日中午饮酒;公车私用;受到刑事追究(不予起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政纪和党纪。鉴于曾敏同志在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并进行了深刻检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曾敏同志撤销江西省博物馆馆长职务处分,由五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本决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
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