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职的决定(汇编七篇)》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1
关于阮继清等同志免职的决定
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决定:
阮继清同志不再担任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韦会林同志不再担任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刘斌斌、宁琴同志不再担任省政协职务。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2
关于给予李启军同志免职处理的决定
鉴于李启军同志因涉嫌违法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其马报桥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
中共湖镇镇委员会
20xx年11月8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3
20xx年3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决定,免去:
于有志北京市通州区人大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北京市通州区人大会
2年3月12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4
巴林右旗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免去:
黄河的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占杰的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年月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5
关于陈杰勇同志免职的决定
20xx年2月25日,宣汉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陈杰勇同志宣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6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兴达公司,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黄红旗同志提议,经市第xx届人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免去李斌同志兴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兴化市人大会
年8月30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7
县人民政府:
经20xx年9月25日汤原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任 命:
王 恒同志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立泉同志为县林业局局长;
郑允峰同志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培文同志为县扶贫办主任。
免 去:
于 宏同志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王 勇同志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吕红旗同志县计生局局长职务;
朱光伟同志县监察局局长职务;
郑允峰同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韩培文同志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