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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职的决定(汇编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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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职决定(精选7篇)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1

关于阮继清等同志免职的决定

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决定:

阮继清同志不再担任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韦会林同志不再担任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刘斌斌、宁琴同志不再担任省政协职务。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2

关于给予李启军同志免职处理的决定

鉴于李启军同志因涉嫌违法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其马报桥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

中共湖镇镇委员会

20xx年11月8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3

20xx年3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决定,免去:

于有志北京市通州区人大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北京市通州区人大会

2年3月12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4

巴林右旗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免去:

黄河的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占杰的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年月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5

关于陈杰勇同志免职的决定

20xx年2月25日,宣汉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陈杰勇同志宣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6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兴达公司,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黄红旗同志提议,经市第xx届人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免去李斌同志兴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兴化市人大会

年8月30日

关于免职的决定 篇7

县人民政府:

经20xx年9月25日汤原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任 命:

王 恒同志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立泉同志为县林业局局长;

郑允峰同志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培文同志为县扶贫办主任。

免 去:

于 宏同志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王 勇同志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吕红旗同志县计生局局长职务;

朱光伟同志县监察局局长职务;

郑允峰同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韩培文同志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