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通用三篇)》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精选3篇)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 篇1
申请人:xx镇xx村桃坪组。
代表人:刘c、刘x
被申请人:xx镇xx村甲村组
代表人:刘、刘x
申请人xx镇xx村桃坪组与被申请人xx镇xx村甲村组因地名为“一碗水”的土地权属争议申确认所有权,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x年落实县林改登记时,地名“一碗水”,林地面积约80亩左右,刚填到这块林地时,被申请人(代表)刘x出面到林业站向勾图人员打招呼,阻挡不予填表,称此林地有争议。此后,申请人多次向林业站反映要求填证,都因刘x出面于预未果。x年12月21日又向xx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x年3月10日,镇人民政府指派镇林业站、司法所、综治办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综林地进行实地调查。我组村民刘太林、刘太坤等12户村民均出示了x年5月在土地承包到户时,由正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明细登记》证原件及《耕地承包登记表》,《山林(荒山)承包使用权证》。所争议林地的荒山,弃耕地共计面积约80亩左右应归属于我桃坪组。
被申请人刘,村委会主任(代表刘x:村民无授权委托书)除在调查中口头声称该争议林地属于甲村组外,无书面证据提供。
调查取证情况:
x年4月21日,县法制办、县林改办、xx镇司法所、林业站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所争议的林地地名:“一碗水”进行再次实地调查发现:
一、申请人桃坪村民组村民:等11户村民均提供了x年由正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耕地、荒山、水域承包使用权证》。由刘安轩提供的正安县人民政府1952年颁发给当时的村民刘庆光《土地房产所以权证》。该证中明确将荒山“一碗水”改给村民刘庆光。在调查中,被调查人原退休干部郑周华以书面形式陈述了该争议林地在x年3月承包过程中的具体经过,认定该林地、荒山、弃耕地属桃坪组村民集体所有。
二、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没有能证明该林地、荒地及弃耕地属于被申请人的书面证据,而该组村民代表徐世文认为;该争议林地系解放初期属于谢坝区,但无证据证明;村民代表(组长)刘认为:争议地74年——79年全部弃荒就没有人管了,83年没有分到户,也没有人管,成了放牛山,面积约700亩;村民代表刘太培认为:我们“没有土地证,入社证据我们不清楚(具体是谁的我们不了解)。
综上所述,本府任为,根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贵州省《林木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保持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以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四条之规定,对该争议林地作如下处理:
一、争议林地地名:“一碗水”。
二、争议林地面积及四至界畔:以调查组现场所勾草图,争议双方及在场人签字认定的四至界畔为准。
三、争议地内的林地、荒山、弃耕地归申请人集体所有。
四、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正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决定一式 八 份,送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县林业局、林改办、xx镇人民政府、xx村委会、存档二份
x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 篇2
承县公(治)行罚决字〔20xx〕0479号
被处罚人崔,*,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市**县**镇**村号。
现查明:20xx年10月28日20时许,崔伙同田、王、秦、吴等人在**县**镇**小区栋底商崔放设的赌局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7085元,赌具牌九一副。
以上事实有崔陈述和申辩,田、王、秦、吴、等人的询问笔录,夏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承德县公安局送承德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县公安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公安局
二〇xx年十月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 篇3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城区大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x公(交)决字【20xx】第0号被处罚人王,男,1977年8月5日出生,现住XX区XX街号,机动车驾驶证号:372301,X公司职工。现查明20xx年7月4日时许,王醉酒驾驶鲁X3号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号处,追尾碰撞张驾驶的鲁X1G号轻便摩托车,造成张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王陈述、证人证言、王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决定 给予王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送XX市公安局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xx年7月18日起至20xx年8月2日止。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XX市公安局或XX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XX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