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店合伙经营合同书3篇》
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从家族共有发展为企业主的联合,以扩大经营规模,适应竞争和增加利润的需要,合伙遂形成较独资更进一步的经营方式,经常为各国中小企业所采用,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看看经营合同,一起学习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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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合伙人姓名:
乙方合伙人姓名:
丙方合伙人姓名: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拟订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经营项目美发美容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出资额,方式
合伙期限为3年,自20_年12月1日起,至20_年11月30日止
各合伙人都以现金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为相等,计人民币 ( )元小写( )每人占(33%)的股份。共同
第三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工资分配:按合伙人在工作中以提成的方式来计算,经三方商议按个人所做营业额的30%来提成。
2 盈余分配,除去日常开支,员工工资,奖金后所剩盈余然后甲。乙。丙三方平均分配。
3 债务承担:如在合伙期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 退伙。出资的转让
退伙必需有所有合伙人认同方可退出,不得在合伙不利时推出,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创业初期的出资充公,不予退还。出资的转让:如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五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六条 法律负责人
经甲。乙。丙三方商议决定由( )方来做发如雪的法律负责人,如以后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的发如雪美发店出现什么意外必须要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合伙人:
乙方合伙人:
丙方合伙人:
美发店合伙经营合同书2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平等、诚信、协作、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特立此协议。甲乙双方均按以下条款,执行职责,履行义务。
甲方于年月日独立投资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市场号一家美发店。营业面积平方米,店名,地理位置优越,发展潜力巨大,升值空间无限。
由于甲方发展需要并应乙方诚恳请求。经双方同意,甲方授权乙方入股本店。
入股方式:
1甲方投资元总资产,资产拥有权、转让权、决策权的一切权限始终归甲方所有。
2甲方投资元总资产为原始股(已签订合约当日为准)共计股。乙方加入不列入原始股,依入股基数为投资风险股,原始股始终归甲方所有,投资股只能作为投资可与甲方分享纯利润分红不享有资产占有权。
3乙方一次性投资交纳投资股股金元给甲方授权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为甲方投资股股东,乙方在此期间可享受与甲方每月纯利润%分红。享受相应权益、承担相应义务、同时承担股东责任。股金甲方将永远不返还予乙方。
4乙方在享有此期间纯利润%分红同时必须承担每笔店内后期投入流动资金%(如:店内重大活动、基础建设、等一切相关费用)
5入股协议期间股东相应权益:1可享有每月纯利润分红。
2享受纯利润分红同时可享受独立业绩提成。
3经甲方授权可享有对店内的管理权及监督权。
4经甲方授权同意后可享有对店内的执行权和日常工作处理权。
5对甲方有监督、建议权。
6入股协议期间股东的相应义务:1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协助店内落实各项措施。
3全力保障店内正常运营。
4完全配合甲方执行工作。
5每月账务有甲方保管、监管。每月核单后签字分红。
7红利分配:
1每月日为红利分配日。
2每月总营业额扣除所有相应费用,在扣除(折旧费以三年计算总则)是当月纯利润。
8禁止行为:
1乙方不得在入股期间与任何个人或团队在本店周边5公里范围做与甲方业务相竞争工作。
2乙方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活动。
9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支付流动资金,若指定时间内资金不到位,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或以减少其持股比例赔偿。
10其他事项:1本协议到期日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合作事宜,作出书面建议。
2本协议期满后不影响双方以存劳动关系。
3本协议为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以上规定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修改。
其他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公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美发店合伙经营合同书3
甲方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丙方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合伙宗旨
合伙人秉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综艺造型专业美发。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五年,自20_年6月1日起,至20_年6月1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及方式
合伙人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以现金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计总投资人民币29万元整,即甲方出资11万元,乙方出资10万元,丙方出资8万元。
第五条:盈余分配和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日常开支、员工工资,所剩盈利由甲、乙、丙三方平均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期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3、盈亏按月结算,盈利有了10%就分红。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如合伙人要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本店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甲方在处理业务及日常事项时,须征得乙方和丙方的认可。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③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有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内部分歧,有分派现象。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其出资额充公。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限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审美观点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处;②清
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讼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
1、合伙人在经营合同协议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退股,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股金一律予以充公。
2、装修、经营期间,任何股东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股金一律充公。
3、在经营期间,店内所有开支及收入都应有三合伙人经手签字,方才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甲方合伙人(签字):
乙方合伙人(签字):
丙方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要注意什么问题吗?
合伙经营要注意以下这几个问题: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经营合同的特征
合伙经营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经营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经营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经营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经营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经营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经营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经营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经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经营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即合伙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例如,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也可以与他人联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同时,合伙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也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则采取多数决定原则。合伙有入伙、退伙、解散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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