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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企业公函(通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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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企业公函(精选5篇)

企业对企业公函 篇1

电子电器公司:

贵我双方自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双方一直严格依照约定处理合作事宜,沟通友好顺畅;为确保贵我双方今后的顺利合作,维护贵我双方的合法权益,关于贵我双方合作开发事宜,我司经审慎研究决定,函告贵司如下:

贵我双方约定,由我方负责开发,后经我方研发人员努力所开发的已能够满足贵司产品技术及质量要求;为此我司为此垫付开发实验费人民币271000元、工具费人民币41400元,加之为批量生产而准备的原材料成本人民币763000元,上述费用总计人民币1075400元。然贵司置诚实信用之合同基本原则于不顾,置双方所订立合同之约于不顾,突然终止于我司在该项目上的合作,致使我司蒙受上述巨额经济损失。

为使双方本已存在的合作继续,在与贵司人员沟通过程中,我司多次提出方案化解上述垫付的成本;然贵司置我司万千诚意于不顾,采用搁置、拖延、漠视,最后干脆不予理睬的方式默示拒绝我司合理要求。

贵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双方合作的基础,对双方本已建立的互信产生了巨大的负面效应,是对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违背,并已经构成违约,贵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零九条。

希望贵方审慎对待此函,并从贵我双方长远合作、互利共赢角度出发,妥善与我司协商处理由于贵司不当行为给我司造成的损失,补偿或化解我方上述损失。同时,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之考虑,我司保留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在内的一切权利追究由于贵方违约对我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的权利,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研发及原材料成本及合理利息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餐饮食宿等费用。 期待贵司的积极回应。

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企业对企业公函 篇2

××公司:

贵方有关保险事宜的6月25日来函知悉,特函告如下:

一、综合险。在没有得到我们顾客的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我们一般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如贵方愿投保综合险,我方可以稍高的保费代保此险。

二、破碎险。破碎险是一种特别保险,需收取额外保费。该险现行保险费率为2%,损失只赔超过5%的部分。

三、保险金额。我方注意到贵方欲为装运给贵方的货物按发票金额另加10%投保,我方当照此办理。

我方希望上述答复将满足贵方的要求,并等候贵方的答复。

××公司

年×月×日

企业对企业公函 篇3

我公司北京通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自7月21日起,银行信息变更。变更前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北京通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滨河支行开户行: 变更后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北京通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开户行: 请将相关款项汇入变更后账户,如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均由贵公司承担。

特此证明!

北京通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年7月14日

企业对企业公函 篇4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人某某,原系公司承建的花园工程项目(共A、B、C三栋)负责人,在承接该花园工程项目中,本人居功至伟。甚至可以说,该花园工程项目能够承接下来系本人充分、合理利用关系、资源等的结果。该城市花园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本人担任技术负责人及总指挥长,对该工程项目至始至终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该工程已于十年前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开发商。

由此,本人没有辜负公司领导的期望,完成了与公司达成的协议约定的义务。

我方与开发商仲裁、诉讼中,由于本人保留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某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湖南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关键证据,后又与公司合力齐心,共渡难关,使我方取得胜诉,并于20xx年下半年将有关工程款执行回来。

本人负责的该花园工程项目已经完全圆满结束。该项目既为公司带来了相当可观的利润,也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声誉。本人由此期待公司及时履行完毕十几年前与本人达成的协议,即根据本人在该项目中所起实际作用,就花园工程项目B、C二栋,公司愿意支付B、C二栋全部工程款的4%给本人,本人于1998年5月25日前已受领B、C栋相关款项计人民币1141000元,然而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另外,本人代公司支付的人民币180000元,代公司支付的向业主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利息人民币贰万多,公司也未支付给本人。

强制执行回花园工程项目工程款前,公司领导曾向本人明确承诺,只要该工程款全部收回,我们之间就可办理剩余款项的结算。由此,基于对公司领导的强烈信任,本人在有关事项上继续配合公司,本人也开始强烈期待该剩余款项的支付。本人生活十分艰难,所欠债务较多,几年来东躲西藏,已不能正常生活在阳光下。本人及本人爱人等人多次去公司询问、请示,本人于20xx年5月6日还向公司打了一个书面请示报告。公司领导向本人解释,公司内部结算还未完成,剩余款项的结算要相信公司,公司一直承认剩余款项的存在就是明证。本人再次基于对公司领导的强烈信任,继续强烈期待该剩余款项的支付。

20xx年下半年公司就已将有关工程款执行回来,按照常理,完成内部结算是不需要多少时间的,然而现在两年即将过去,公司内部结算还未完成。前不久,本人听说公司于20xx年4月份还搞出了一个内部分配方案表,但有关人员拒绝签字,分配方案完全陷入僵局。由此,本人开始强烈担心,公司何时才能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本人?

本人与公司共事十几年,双方一直保持良好的关系,双方理应彼此关注对方利益。从上述也完全可以看出,本人对公司的忠诚度。本人陷入经济危机已有几年,早就不能堂堂正正做人,本人几年前就强烈希望用这笔剩余款项解决本人经济上的严重危机,然而至今未能如愿,现在本人更加为难,更加难以堂堂正正做人。甚至可以说,如果公司再不及时拉本人一把,本人信誉将荡然无存,本人还有何面貌立足于社会!而公司将这笔剩余款项及时支付给本人,既是诚实守信,履行双方协议的结果,又表达公司对本人的关顾之意,尤其将从根本上改善本人不利局面,本人将不胜感激。

综上所述,本人强烈请求公司及时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全部剩余款项金额为B、C二栋全部工程款的4%减去已支付的1141000元,加上本人代公司支付的人民币180000元,加上代公司支付的向业主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利息人民币贰万多),请公司予以充分考虑,并及时答复。

请求人:某某

20xx年x月x日

企业对企业公函 篇5

为推动企业向更高领域发展,我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已将公司名称从“安徽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1、涉及企业名称的各种证照和印章,自20xx年8月2日起统一变更为以“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署名的证照和印章。以“安徽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署名的证照和印章同时废止,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企业名称变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变,公司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来以“安徽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涉及公司款项的收付关系也不变。

3、公司银行的基本户账户已经变更,新账户自20xx年8月2日起正式启用:

户名: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023 3010 2100 0459 671

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

特此函告

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