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课题研究方法【精选14篇】》
在各领域中,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那要怎么写好论文呢?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以下是敬业的小编飞白为大家整编的14篇论文研究方法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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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课题研究方法 篇1稻草人读后感 篇2稻草人读后感 篇3稻草人读后感 篇4论文研究方法 篇5论文课题研究方法 篇6论文研究方法 篇7论文课题研究方法 篇8论文研究方法 篇9论文研究方法 篇10论文研究方法 篇11论文研究方法 篇12论文研究方法 篇13稻草人读后感 篇14论文课题研究方法 篇1
关键词:专题研究;教学模式;计算机网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1引言
专题研究教学模式是以研究组织教学,将科学研究方法和研究能力的培养融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从事课题研究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思维[1] [2]。研究生教育建立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侧重于为专业领域的研究提供背景知识和方法论[3]。通过课程教学的知识体系的组织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以“高等计算机网络”课程为例,该课程是面向计算机学院硕士研究生开设的二级学科学位必修课,其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掌握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理论和算法,理解计算机网络的前沿研究的一些热门领域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引导科研工作。计算机网络学科的特点研究分支较多,内涵丰富,发展迅速,采用专题组织教学内容可以以点带面,突出重要的、活跃的研究领域。同时,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计算机科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计算机学科各个专业的研究生都需要基于网络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因此,我们在专题研究教学过程中,强调专题研究的开放性,即在教师给定的大的专题类别中,研究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兴趣自行选择具体的课程项目开展研究工作。
从教学实践中看,尽管多数学生在本科阶段已经学习过计算机网络基础的相关课程,并且在研究生入学时已经确定了各自的学科研究方向,但在选修该课程时,大多数学生对于如何进行课题研究很茫然,在课程学习中没有明确的研究兴趣;而在面向专题研究的教学模式中,学生的研究兴趣和参与程度对教学效果的影响很大。因此,如何协调好专题研究的开放性和学生研究兴趣之间的关系,启发学生的研究兴趣是一个关键问题。在三年的教学改革实践中,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专题研究教学模式的三个环节
传统的以教材为主的教学模式在知识体系的开放性、前瞻性方面都有局限性。采用专题研究的教学模式,可以将
该领域的前沿研究和传统教学体系相结合,提出问题,并从多角度、多方位学习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自主学习,相互协作,使教学过程真正成为教与学相互促进的活动。
在教学过程中,按照专题的方式组织教学内容,每个专题以基础理论为纲,结合国内外的相关前沿研究,扩充知识的外延,并将科学研究的方法引入课程教学中。我们将教学过程分解成三个基本环节:授课和阅读环节、课程项目研究环节和研讨环节。
2.1授课和阅读环节
授课和阅读环节是整个教学活动的基础。由于研究生本身存在个体差异,如入学时的基础不同,专业方向不同等,使得学生的学习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大多数学生在进入各自专业方向的研究课题之前,对课题研究方法和研究兴趣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而一些专业课,特别是计算机网络课程,已经是从事计算机方面研究工作所必须的基础知识。因此,在授课过程的设计中,一方面从整体把握课程的知识体系和研究热点,强调知识体系内在的联系,另一方面,专题选择应具有开放性的特点。研究生通常具有明确的学科定位和研究方向,本身具有主动学习的能力,经过各个专题的学习后,能够自主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研究领域,提出研究课题和目标,完成后续课程项目研究环节的任务。计算机网络作为一门发展迅速的学科,很多问题本身并没有确定的、完备的正确答案。每种新的理论和解决方法的提出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假设前提。因此,在教学中,根据当前的研究热点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难点确定若干问题,选择一些高质量的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进行深入分析。在阅读环节,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参考论文,完成论文评述报告。通过这种方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2课程项目研究环节
面向专题研究的课程教学中强调引导学生以科学研究的方式自主学习,而不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中心和主体,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机处于整个教学活动的核心地位。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5],学习过程是一种主动的、知识建构的过程,通过学习者自身经验的互作用进行动态调整经验结构的过程。以建构理论为基础的课程教学模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专题研究、问题驱动,引导学习者主动探索知识的过程。
因此,课程项目研究环节是以学生为中心,在教师给定的专题框架下,使学生自主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研究课题,进行课程项目的设计和实现。该环节强调对学生主动学习能力以及科研能力的培养,使研究生在完成课程项目的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独立思考,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
2.3研讨环节
研讨阶段是师生互动交流的环节,以小组为单位汇报各自的课程项目的研究成果,由教师组织大家进行讨论。研讨环节是对教学过程的重要补充,强调师生的共同参与。由于在前期授课阶段侧重于各个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特性,通过组织分组讨论和交流,能够很好体现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和共性,便于学生在讨论中进行知识融合。在讨论过程中,还可以发现学生基础知识方面的欠缺,及时进行弥补。另一方面,学生在完成课程项目过程中,有很多创新的思路,通过讨论有助于相互交流研究方法和经验。
3教学实践分析
在专题研究教学模式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学生的研究兴趣和参与程度对教学效果影响很大。与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不同,对教学效果的检验不再是仅仅通过最后的期末考试体现,而是在课程项目研究环节和研讨环节都会有所反映,对教学效果进行反馈。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对教学资源的组织和教学过程的有效管理,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引导具有重要作用。通过“高等计算机网络”课程的教学实践,我们进行了三个阶段的尝试。
3.1第一阶段(2005年)
我们在2005年进行“高等计算机网络”课程教改,开始尝试以采用面向专题研究的方式组织课程教学。
在授课和阅读环节,由于传统的教学方式一直采用以教材为主,强调基础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因此,在第一年的教改中,仍然采用传统的计算机网络分层体系结构组织教学内容,教学内容覆盖面较宽,在每一层中选择经典的、有代表性或者是目前活跃的研究方面作为专题。
在授课过程中,在介绍每个专题之前,梳理系统的理论框架,引导学生自主修补基础知识,拾遗补缺。在计算机网络分层体现结构框架下,进行专题优化和整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确定问题域:对某些领域的问题进行分解和细化,选取本领域中有代表性的研究专题,确定专题的方向;
(2) 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探讨研究方法和解决方案;
(3) 解决问题方法的开放性,学习从不同的角度研究问题的方法,引导学生应用新的理论和方法进行求解。
专题确定后,通过问题驱动方式给出该专题的研究脉络,每个专题给出相关的研究论文五篇左右,以经典的研究论文为主,也包括部分前沿研究的最新成果,作为学生课后阅读的资料。学生可以在每个专题中任意选择一到两篇进行精读。
在课程项目研究环节,针对“高等计算机网络”课程特点,我们确定课程项目类型可以是文献综述、系统设计与实现、模拟和仿真研究等,以便使不同基础的学生都能有适合的选择。该环节是从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向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过渡,鼓励学生在课程项目实施中进行交流与相互合作,同时,也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完成科研工作的能力。该环节的工作主要包括:
(1) 确定课程项目的范围。首先,教师根据本学科的前沿研究以及课程重点确定若干课程项目专题,选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包括新视角、新问题、新方法等,同时,具有探索空间和研究难度,并兼顾大多数学生的研究兴趣,具有代表性。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研究热情,在教与学的互动中有所收获。
(2) 组织学生开展课程项目的研究工作。学生根据研究兴趣组成三至四人的研究小组,在教师给定的课程项目专题范围中,自行确定具体的研究选题,并对小组成员进行分工,提交实施大纲。教师可以进行选题指导,并对研究内容提出建议。在研究选题确定后,小组成员进一步搜集相关参考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并通过分工协作完成课程项目。最后,小组成员根据自己在课程项目中承担的工作,独立完成相关研究论文。研究论文内容包括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案,可设计实验进行验证或进行方法综述和理论分析。
在研讨环节,由于课时所限,并且“高等计算机网络”课程选课人数多,很难保证每个小组都有机会进行课堂汇报,因此,我们采用小组互评和教师点评相结合的方式,即在每个专题的讨论中,教师选择研究工作有特色的小组进行汇报,其他组为评价组,进行提问和研讨。这样,在分组讨论中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及时进行归纳和总结,使讨论不断深化,同时,还需要控制讨论时间,按计划完成讨论课的教学阶段。
在该阶段,我们确定的课程项目选题范围包括:IP路由技术;IP服务质量;IPv6的研究;TCP拥塞控制;网络测量和性能分析。从教学效果看,这种采用专题研究的教学模式有助于引导学生研究兴趣,通过课程项目的研究和讨论可以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
同时,在各个环节也发现一些问题。一是教学内容覆盖面过宽,由于时间限制,很多内容只能做结论性介绍;同时,由于阅读论文中经典论文的比例较高,和教学参考书的内容有重叠,使得学生对论文的阅读目标不明确;教师没有对学生的论文阅读情况进行检查,无法及时了解学生的研究兴趣。
从学生完成课程项目的情况看,选题相对集中,课程论文以一般性技术综述为主(约占80%)。例如,选择IPv6专题研究的学生占35%,但课程项目选题及研究内容相似,缺乏自主的、有一定深度研究工作。这是由于一方面,学生对这个领域比较关注,而IPv6网络的研究工作在国内已经进行了多年,中文参考资料较多,对资料进行简单的综合就可以完成技术报告。另一方面,IPv6网络还没有得到实际部署,大多数学生缺乏实际的运行环境和使用经验,研究兴趣并没有真正调动起来,没有体现出这个领域研究工作的多样性。此外,尽管教师给出了参考论文,但很少有学生主动对前沿研究成果进行进一步检索和跟踪,反映出有相当数量的同学还没有掌握课题的研究方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在第二阶段进行了改进。
3.2第二阶段(2006年)
我们在教学大纲的框架下,对教学内容重点进行了调整。在授课和阅读环节,增加当前活跃的研究领域所占的比例,突出重点的专题,加强对国际前沿研究的跟踪。对一些内涵丰富的大专题进行细分,缩减专题的覆盖面,突出研究重点;在课程项目研究环节,增加和学生科研工作相关的自选课题。课程项目的选题范围包括:IP路由技术;IP服务质量;网络模拟平台的应用与研究;TCP拥塞控制;网络测量和性能分析;在课题研究中遇到的网络相关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从学生完成课程项目的结果看,选择专题六(和科研相关)的学生完成的工作很有新意,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讨论气氛活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在课程项目选题方面,个别选题较偏,如选择专题三的学生仅占2%,表明该专题不适合大多数同学的研究兴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及时对学生研究兴趣进行反馈,确定适当的课程项目选题范围。
3.3第三阶段(2007年)
分析前两年教学实践中的经验和不足,我们在2007年对授课和阅读环节、课程项目研究环节和研讨环节进行了综合调整。
在授课和阅读环节,将基础知识与前沿研究有机结合,突出重点和前沿研究领域;进一步加强对前沿研究的跟踪,弱化当前不活跃的研究项目,增加阅读论文的数量和质量,选择近三年相关研究领域顶级会议的论文。2007年度给出参考论文38篇,细分为五个大专题,七个小专题。
与授课进度相适应,安排学生阅读相关论文并在教师给定的时间段内提交论文评述报告。由于“高等计算机网络”选课同学人数较多,考虑到不同专业方向学生的研究兴趣的差异,允许学生可以在教师给定的专题里自行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若干篇论文。论文评述报告内容包括分析论文中问题提出的背景,研究方法和理论,以及对论文优缺点的评价等。
同时,加强各个教学环节的过程管理。在授课过程中,穿插论文阅读和讨论,提高学生主动参与和学习的积极性。有些学生在论文评述报告中有自己的分析和独到的见解,可以请这些同学在课上进行讲解,教师组织大家讨论,并进一步分析和点评。教学实践表明,在授课过程中引入论文阅读和讨论机制,可以对学生的研究兴趣进行反馈,及时发现学生关注的问题和专题,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引导。
本阶段课程项目选题范围为:网络体系结构和路由技术;IP服务质量;网络资源管理;网络测量和性能;网络服务;课题中与网络技术相关的研究问题。从教学效果看,本阶段学生的课程项目选题的分布领域比较平均(六个专题分别为:21%;11%;13%;17%;12%;26%),并且研究内容很少有雷同,每个研究小组完成的工作都有自己的特点。这说明,通过加强学生在授课过程中的研究性和自主性学习,拓宽知识面,使学生对研究专题的理解有了进一步深化。同时,课程项目的完成质量有显著提高,课题研究工作具有多样性、创新性的特点,对前沿研究的分析能力有明显增强。
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有时论文阅读环节的课堂讨论和授课内容的安排不同步,影响授课效果;有些论文难度较大,学生自学困难,需要进行调整;应加强网络研究中的实践环节,如系统设计和模拟平台的使用等。
4结束语
从教学实践可以看出,面向专题研究的教学模式对于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教学实践中进一步改进,探索实施专题研究教学模式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刘亚敏,胡甲刚。 研究性教学及其在研究生教育中的实施[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10).
[2] 景静姝,王玉琨,刘鉴汶。 高等院校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问题探讨[J]. 理论导刊,2007,(05).
[3] 谢安邦。 构建合理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J]. 高等教育研究,2003,(5).
[4] 王根顺,包水梅。 论研究生教育中探究性教学的实施[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10).
[5] 薛国凤,王亚晖。 当代西方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评析[J]. 高等教育研究,2003,(1).
Research and Practice of Subject-oriented Instructional Pattern
LI Wei,LI Yun-chun
(School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Beiha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
稻草人读后感 篇2
稻草人里的主人公是稻草人,它的主人是一位老太太,老太太的儿子和丈夫都已经去世了,只剩下老太太自己一个人住在房子里。
老太太的眼睛红红的,像兔子的眼睛那样,但并不是天生就这样,而是哭的太伤心,且已经成了这个毛病,所以,她的眼睛才会这么红。
稻草人知道田野里的一切事情,白天和夜间他都知道,但是只因为小蛾下了子儿倒在了田野里。
稻草人非常的善良。在小蛾的子已经下完了之后,稻草人恨不得一下子跳过去,把那灾害扑灭了。
他还在一位孩子渴的都不行的时候,恨不得自己去做才给孩子煮茶喝,恨不得自己去做被褥,给孩子一些温暖,又恨不得夺下小肉虫的赃物,给渔妇煮粥吃。但是他一件事都不能干。
我读完了稻草人之后,我觉得要多奉献出自己的爱心,去努力帮助别人。稻草人是多么的善良啊!要是我们也能像稻草人那样善良,之后,世界就会变得更加美好。
稻草人读后感 篇3
《稻草人》这本书。作者是叶圣陶。
稻草人非常尽职尽责。他从不贪玩、从不偷懒,一心只希望一位可怜的老太太今年能有一个好收成。然而,不幸的事还是发生了,一只蛾子来到稻叶上产卵,尽管稻草人使出了全力,却还是无法赶走蛾子,甚至连提醒自己的主人也无法做到,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蛾子把稻田吃得几乎没有粮食了。
我真佩服叶圣陶,他把“稻草人”刻画的特别有人性,特别有爱心,童话中的“稻草人”它立田野上,亲眼目睹了一个个我们不愿意见到的人间悲剧,“稻草人”是一个最懂事的好人,它很想帮助有困难的人,但是它由于不能行走,不能说话,想帮别人又帮不上,只能立田野上守望着。我认为“稻草人”这种品质、正义值得我们大家学习。如果人世间都像“稻草人”一样关心别人,这世界就充满了爱心
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决定要想稻草人学习,我还认为稻草人这种正义的默默奉献、不求回报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稻草人读后感 篇4
我读过的课外书数不胜数,其中我比较喜欢的书是《稻草人》。
《稻草人》的作者是童话作家叶圣陶爷爷写的。他喜欢用散文的形式来写童话,诗意盎然,富有视觉、听觉的美和力,能够给我们以爱的熏陶和美的享受。
在《稻草人》这本书中写到了很多有意义的童话故事,其中给我带来震撼的是《稻草人》这个故事。它讲述了在一个满天星斗的夜里,稻草人看守着天地,突然飞来一只灰褐色的小娥,他想把那只小娥赶跑。所以他使劲地摇动扇子,想告诉老妇人。可老妇人老眼昏花,看不清那儿,稻草人沮丧极了。稻草人还看到两个生病的孩子,没有饭吃没有水喝。他非常想帮助这两个孩子,但他却**为力。
在这个故事中叶圣陶爷爷把一个没有生命的稻草人写成了一个富有感情的人,写出了稻草人是一个有责任感,有爱心的人。同时也告诉不管在生活中还是在学习中,我都要像稻草人一样也要做一个有爱心、有责任感的人。
《稻草人》这本书不仅让我学会了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而且让我明白了很多道理。
论文研究方法 篇5
方法与目的密切相关。事实上,几乎每种新的研究方法都是随着某种新的理论而来,这种理论和方法就形成一个学派。本文原以“研究中国经济史的学派与方法”为题,现为节省篇幅,略去学派。有些学派,如乾嘉学派、计量学派,可以避免讲理论,专谈方法。而多数学派却不能元全避免,因为在那里理论就是方法,这在下文自明。
我想谈的有:(1)文献学和考据学方法;(2)历史唯物主义;(3)经济计量学方法;(4)发展经济学方法:(5)区域论和周期论:(6)社会学方法,(7)系统论方法。所谈或详简,或我所不知而举疑,故日杂谈。
文献学和考据学方法
我国史学一向重视文献学的方法。这方法的精神就是绝对尊重史料,言必有征;用现代话说就是“论从史出”。治史必自史料始,以占有史料为第一义,这是个好传统,初学者尤然。文献学方法包括校勘、辨伪功夫。又所论多宏观,故重典章制度。同时,它包含归纳法,广征博引,力戒孤证。在表达上,“让史料自己说话”,质朴、简洁、有力。
“多问阙疑”,史料既多,考据学随之而兴。考据学至清代极盛。清代考据学之大功在于它抵制了宋明理学唯心主义的推论,追求历史信息(文献)的本来面貌,故梁启超称其有实证主义精神;又因清人逃避政治,能钩稽沉隐,无所避讳,即顾炎武所倡“实事求是”。但清代学者考据的出发点不是事物,而是文字音义。又所论多属微观,视野狭隘,流于繁琐。或为文而文,示计实效。盖原用于经学,治史反成缺点。
不过,文献学、考据学都是不断发展的。至近代,受西方实证科学影响,己日益光大而重实效。若陈寅恪,固考据学大师,其言曰“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取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互相补证”,“取外来之观念与固有之材料互相参证”,“文史考据之学无以远出三类之外”。(《金明馆丛稿》)
我国历也文献至为丰富,史籍、地志之外,笔记、诗文、报刊等早已入史。近又致力于档案、碑刻、民间文书之发掘。历史档案浩若烟海,近年开发清刑部题本,已美不胜收,而其他尚少系统整理。民间文书更是无穷宝藏。若徽州档案、孔府档案、盛宣怀档案刚在利用,而散在各地的文契、租约、账册、书簿等都有待征集。文献学、考据学内容日广,大有可为。方法本身也将改进,资料库和电子计算机的利用即其一例。总之,前途广阔。
单靠文献学、考据学方法亦有其弊。正如列宁所说:“社会生活现象极端复杂,随时都可以找到任何数量的例子或个别材料来证实任何一个论点。”①这就不是论从史出,而是史随论走了。因此,史料愈多,愈简要有科学的驾驭史料的方法。这方法,首先就是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是我们研究经济史的基本方法,其他方法之得失都要用它来衡量。
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世界观,包括一系列原则和规律,不只是方法。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写历史,而是研究历史,即研究一个未知领域或未决问题,不如把它看作方法。这是因为,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规律虽是客观存在,但只在一定条件下起作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对别的学科来说,可用作逻辑论证,如评某文学作品,可说它不符合历史规律。但对研究历史本身来说,却不能这样。如五种生产方式,可称为社会发展规律,但具体研究某民族历史时,缺奴隶社会者有之,缺封建社会者有之,缺资本主义社会者更有之。这些“缺”正是研究的目的。
对于研究工作者来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足教义,而是方法”①。“历史唯物主义从来也没有企附说明一切,而只是企求提出‘唯一科学的’说明历史的方法。”②
这种科学的说明历史的方法是什么呢?我以为,其核心,也是我们在实践中用得最多的,就是历史辩证法。辩证法思想来自人们观察自然现象的总结,即自然辩证法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应用于研究社会川史”。这本是恩格斯的意思,由斯大林明确说出③。因而,钱学森把历史唯物主义称为“社会辩证法”,与自然辩证法相并列,这是很有见地的。
附带说,许多科学的方法部是来源于对自然界的观察。十八世纪培根、笛卡儿的实证主义和归纳逻辑,近代的计量学方法、系统论方法,都是首先应用于自然科学,然后移植于社会科学。它们的科学地位也在这里。辩证法也是这样,当然,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也将随着科学的日新月异而不断发展。
但是,过去我们讲授历史唯物主义却很少讲辩证法,而把国家、阶级、阶级斗争当作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我们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截然分成两门课(这也作俑于斯大林),前者讲辩证法,后者就不讲了。也因为我们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中国历史,是在民主革命战争中开始的,继之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社会主义革命,这就很自然地突出了阶级和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是历史的“直接动力”,这是1879年马克思发出的一个指挥革命行动的通告中说的。历史发展的基本动力是经济的发展,这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意。
这个“本意”也招致不少误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变成“线性因果关系”,僵化了的公式。恩格斯晚年,在1893年给弗·梅林的信中说,马克思和他当初是着重从经济基础中“探索出”政治、法权等观念的,这样做是对的,因为当时是批判黑格尔等唯心主义。但也因此犯了个错误,即忽视各种思想领域有自己发展的历史并在历史上起作用。因而他提出“归根到底是经济”的修正。次年,在给符·博尔乌斯的信中全面发挥了这一点:首先,经济基础不仅是经济关系,而是包括全部技术装备和地理环境。其次,“并不只有经济状况才足原因”,政治和意识形态都互相影响。同时,经济并不是白发起作用,而是经过人的决策,“是人们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原来,1890年他就提出历史是由人们的意志“合力”创造的理论,而人们的意志是由生活条件决定的④。
照恩格斯的说法,各领域都有自己发展的历史,离经济愈远的领域,如纯思想领域,其曲线愈曲折。但如划出各曲线的中轴线,则“研究的时期愈长,研究的范围愈广,这个轴线就愈接近经济发展的轴线,就愈跟后者平行而进”。这就是“归根到底”之义。我们不妨试画如图I。文学艺术的曲线起伏很大,几百年未必出一个诗圣。科学发展则到卡八世纪才突飞猛进。它们的中轴线则几乎平行了。
我想,这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意。第一,要承认各领域的相对独立性。从这一点说,本来可以分别研究,如政治史、文化史、经济史等等。第二,又要有整体观、系统观。它们是相互影响的,研究经济史也要看到政治、文化对经济的作用,更不能摆出一副“我是基础、我决定你”的架势。“归根到底”是经济,但在一事一物上却未必。第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是这样,相互作用是辩证法的裴本原理,“反作用”其实就是作用。象生产和交换也“都有多半是它自己的特殊规律”,又都互相制约和影响①。重农轻商思想不能进入史学界。总之,史学界头脑中经常保持辩证法,或可无虞。
经济计量学方法
经济计量学源于数理经济学。数理经济学已有百年历史,经济计量学也有数十年历史,我国现已用于计划和管理。但经济计量学用于历史研究,还是六十年代以来的事。它兴于美国,目前也以美国为独盛,在欧洲和日本史学界并非主流。
经济计量学用于历史研究有很大局限性。原来计量学用于现实经济,目的在设定最佳模式,选出最佳方案。用于历史则不行。历史不能选择,也不能假设。美国曾有人用反拟法(Contrafactureapproach)研究美国早期历史,结果不住。又因历史不能用实验或模拟办法取得所需数据,只能用已有统计和估计,不仅研究的时间多限于近代,范围也受限制。目前所用,大多只是回归分析(Regressionanalysis)和相关分析(Correlationanalysis)二法,回归分析又多限于单元线性。
线性回归是用一直线来表达两组变量间的平均变化关系,其原理见图Ⅱ。该图录自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实即原来统计学中的宣线趋势方法。图中曲线是1895-1913年新设厂矿历年投资的指数(X为时间,Y为投资指数),AB线则为历年投资变化(在此为增长)的趋势。
在计量学中,AB线的含义已不尽为趋势,它称为回归线,即变化的理论值。其方程是:Y=a+bxX是自变量,Y是因变量;b是回归系数,即回归线的斜率;a是常数,即X=0时Y的值。有若干(最好20个以上)X和Y的经验数据,即可用段小平方法(公式略》求出a和b的值。而在经济史中,时间常为重要因素,故可将上式改为时间方程,即(Y=a+bt)t为时间(如年),b则变成速率(如年率)。
美国学者赵冈从孔府档案中得出1736--1775年议上县梅花庄麦、豆、高架、杂粮的历年产盘,用上式(他还加上一个平均为0的分布变量e)算出这期间亩产量Y的平均变化率b:麦、豆、高梁的b均为-0.04强,即平均每年下降4%,杂粮的b达-0.09。
其他用法,如LorenBrandt计算上海粮价Ps与国际市场粮价Pi变化的关系,方程为Ps=a+blP1+b2R+e其中R是汇率(因国内粮价用银,国际市场用金),c是平均为0的分布变量。他用1876--1930年逐年Ps、Pi、R的数值(实际计算时用对数1n),得出b1=1.10;b2=-0.98。即上海粮价受国际粮价升降的作用和受汇率变动的作用(银价降粮价升,故为负数)都很大,以此论证上海粮价“整体化”于国际市场。
线性回归方法,计算并不困难,但其适宜性在于对资料的理解、运用,这仍有赖于定性分析。如上述新设厂矿之例,因每年之新投资并非当年消耗掉(与产量、交易量性质不同),若用资本存鼓(前期的资本+当年投资-当年折旧)或资本集成(Capitalformation,即当年投资-当年折旧)为Y,则b值要低得多。后例国内外粮价,因未计入粮食进口量,结论尚感不足。青年学者吴柏均,同样用回归分析,发现国内外粮价与实际进口之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口岸、不同粮种(米或麦及面粉)都有所不同。这就需要从进口数量、倾销政策、市场的垄断性等方面来解释。
再如我国对外贸易的进出口价格剪刀差(国外称Termsoftrade),不乏有人研究。但同是用1866――1936年南开指数,美国学者侯继明的计算是Y=76+0.44X,速率为每十年4%强;而RalphHuenemann之计算是Y=58.32+0.94X,速率为每十年9%强。我对这问题是分阶段观察:剪刀差扩大时期中国吃亏,逆剪刀差时中国受益,两相比较才有意义。又如工业发展速度,是研究较多的问题。美国学者章长基估计1912――1936年工矿业产值的年增长率为9.4%;ThomasRawski估计同期制造业的年增长率为12.7%;因所用代表产品不同。我以为,既无全面材料,还不如分行业考察为妥。总之,计量学虽定量,却未定死,要根据条件运用,才能有用二,现在谈相关分析。相关分析是找出两系列变景之间相互关联的密切程度,其原理见图Ⅲ。该图取自RobertHartwell对明代里甲制的研究。每里户数并非按规定的110户,因非农业人口不入里。图Ⅲ是许州7个县的里数X与户数Y的相关图;从7个点的位置可见里数与户数关系颇为密切。X与Y的密切程度即相关系数,通常用r(或r2)表示。若r=1,则各点在一直线上,毋需论证。若r=0,则两者无关系。若r为负数,则为负相关《如价格愈高销量愈小之类》。上述7县里数与户数之相关系数经计算(公式略)r=0.99,即密切度达99%。而广东13个县,其r=0.96;陕西23个县,r=0.94。
相关分析的应用拖围很广。一般说,凡作回归分析,同时即可得出相关系数,不能作回归分析者,亦常可作相关分析。问题是要有大量的连续性数据。因而目前所见,以用于人口、外贸、物价之研究者最多,以及研究铁路运输与贸易的关系,农场规模与产量的关系,均有成例。但应用最多的是拿它检验已有的论点或设想是否正确,亦以这种用法最为有效。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我国棉纺业颇为发达,利润亦优。T.Rawski估计出1913――1936年历年纱厂利润,与同时期棉纺业的发展(以纱锭数代表)作相关分析,而r值仅为0.15――0.17。说明纱厂的利润大半并未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棉纺业的新投资主要来自业外。
反之,欲用相关分析推导出新的结论,则须慎重。如上述纱厂利润之变化与钢铁、水泥、机器三业之发展相关系数达0.86-0.91,非有文献证明,不能遽认为纱厂利润,投入比三业。又如按粮食运销路线常可得经过各地的价格关系。有人研究清代陕西粮价,按最大r值应是从陕西最南部向最北部运销;又米市中心苏州,与其米价相关最密切的地方竟是济南。类此情况,若迷信数字,必致失误。
图论为数学方法之一,但在经济史中尚难应用。不过,有时简单之图解也有助于研究。如R.Huenemann研究中国铁路的经济效益简式如图Ⅳ。AB是铁路边际运输成本。OT是运量(吨公里)。OP是传统运输平均运价,op’是铁路平均运价(均为元/吨公里)。则铁路的经济效益为三角形PCP“。从图可知:PCP’=1/2(OP-OP’)OT
1930年代,传统运输(大车驮运等,因铁路为南北线)运价平均按0.1元计,铁路平均运价为0.02元;1933年6条国有铁路的运最为2,896百万吨公里。代入上式,经济效益为116百万元。
我在论清代同内市场一文中,将市场商品按其相互交换关系分成三类,因各估出数值(万两),并估出城市消费额C=2,195万两,因而可利用框图(图Ⅴ)得出下列不等式:
Ⅰ>Ⅱ>Ⅲ
Ⅰ-C≈Ⅱ
再从不等式中推导出结论。①
总之,用计量学方法研究经济史,有其局限性。国外所用,多限于研究生产力;国内有用于研究生产关系者,尚待开发。而其最大缺点是只见量变,不见质变,不往往为追求数据,连续性,忽视以至否定突变。这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的,但其方法本身是科学的,用以检验、纠正已有之定性分析,最为有效。这种检验也可用统计学方法,做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可避免概念模糊、夸大、以局部作总结等弊病。因此我主张,在经济史研究中,凡能定量的,都应定量,不能定量的,也尽可能找出相对的数量概念。
发展经济学方法
发展经济学五、六十年代盛极一时,近已衰落。然而,它是研究不发达国家经济的,又注重长期趋势,它的方法以至一些论点,对研究中国近代经济史,都能有所借鉴。
发展经济学学派众多,方法各异,但有一点共同的,即注重比较方法,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倡行的。
六十年代以前的发展经济学,多是与英美等国的工业化过程相比较,一如过去史学界的西欧中心论。不过因学派不同,重点不同。如新凯恩斯学派注重投资效果,故常用Harrod-Domar经济增长模式(增长率G=S/Y,S为储蓄率,V为资本与产出比率)。新古典学派注意劳动力,故常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Y=rKaLB,K为资本,L为劳力)推导出各种增长模式。二元经济论者认为不发达国家存在着两种经济——传统农业经济和从西方输入的现代化工业经济,发展程度就是两者的消长。曾有人用这个观点研究中国经济史,致有口岸经济和内地经济之分。二元经济论集中到“无限剩余劳动”,即Lewis模式:传统农业中存在着一种生产效率极低的剩余劳动,其作,用等于0,他们转移到工业部门,经济就发展了。
用这些模式研究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自然不得要领。不过,我们过去的研究偏重生产关系,对资本、劳动注意不够,在这方面与外国工业化过程作对比研究,仍是有益的。青年学者李伯重研究明清江南经济,与十六至十八世纪中期的英国对比,以及近来一些与日本德川时代和明治时代经济的比较研究,都是很有意义的。
六十年代以后,拉美经济学者在发展经济学中异军突起,研究方法也变成南北对比。同时,提出结构主义、依附论、不等价交换等理论。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已形成一种世界性经济结构,后者依附于前者,处于前者的边陪或卫星国地位。经济剩余被中心国榨取去,即使按照李嘉图比较成本说,也是处于不等价交换地位。他们运用大最资料和计最学方法作对比分析,这一点是十分可取的。显然,我们研究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不能只研究本国,而需要研究对方。我想,至少在某个方面或某些商品市场,确是形成一种国际经济结构。比较经济学方法不是比较两个孤立的国家,而是要研究两者的相互类系,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要点。
发展经济学中还有其他一些值得注意的理论和方法,如不均衡发展、发展阶段论、周期论等,将于下面分述。这些理论不只是从不发达国家出发,而是从整个经济史立论。
区域论和周期论
区域论和周期论是七十年代兴起的美国学者研究中国经济史的一个学派,创始人当推WiiliamSkinner和RobertHartwell,近年来极为盛行,并流行于日本、法国的中国史学者。这方法又称为“空间时间研究法”(Spacialand,temporalstudy)。其把中国分为经济区,清以后加七东北成九大区。每区都有一两个核心区(Core),经济发展是由核心区向边缘区(Periphery)推广。大区内由各级市场和资本、劳动力的转移相联系,形成多级性体系(Hierarchicsystem)。各大区的发展都有周期性。周期二般有四个阶段z边区(未开发)阶段,大发展阶段,衰落阶段和平衡阶段。如东南大区在唐开元前还处于边区状态,开元末到宋孝宗时大发展,此后处于平衡状态,商宋到元一度衰落,明洪武后又大发展。大发展时边缘区速于核心区,衰落时也是边缘区先衰落,两者之相关程度可用计量学方法算出等等。
日本著名史学家斯波义信最近采用这种方法研究江南农业和商业,得出该区域经济发展的周期律:
980--1030中度发展
1030--1279大发展
1279--1368衰落
1368--1421恢复发展
1421--1550平衡状态
这种研究方法虽是新兴的,但区域论和周期论却都源远流长。
区域论源于古老的地缘政治学。十九世纪初德国H.vonThuen发表《土地经济与国民经济》,随后有资源配置的理论。二十世纪美国出现传播论,研究美国经济由东向西、自南向北的发展。接着美国刊德国都有区位经济学,以至出现Losehchristalle的中地理论(Centralplacetheory),也就是区域论中核心区和边缘区的来源。以中国之大,分区研究很有必要。我国有地方志传统,为此提供了便利。不过按行政区划又不如接经济区域为宜。近年来大陆和台湾学者研究城市和镇市经济史,即多按经济区,并多少受中地理论影响。但是象W.Skinner的强调各区域发展的非同步性和封闭性(Autarkic),则属过分。
地区特性和区域间共性是对立的统一。中国自古就是大一统为主的国家,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等基本上是统一的,很早就有全国性市场。这一点和欧洲很不相同。美国籍学者王业键的清代粮价研究,用计量学方法说明各大区物价长期趋势的同步性,是个有力的证明。
周期论思想更早,我国春秋战国时即有范蠡、白圭的农业循环说。西方周期论有多家,我觉得最有贡献的是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的创新论,道出周期的根源。1934年他吸收苏联学者NikolaiKondratieff的大循环理论,提出康德拉捷夫周期。其第一期自工业革命到1842年,恰是鸦片战争;第二期断至1897年,恰临甲午之战;第三期终于1950年,恰是中国解放。当然这不过是巧合,但他是说西方经历了纺织工业钢铁工业、电化工业三个时代。其次当推罗斯托(WaltRostow)的《经济成长阶段论》,提出主导经济部门和“起飞”的理论。我觉得“阶段”比“周期”的提法更好。
历史发展非直线,有盛有衰就是周期。事物发展出量变到质变,就自成阶段。我觉得应当这样去研究经济史,比用断代史的方法好,因经济发展往往是朝代断不开的。不过,西方的周期论一般只讲生产力,不讲生产关系。如照托夫勒(AlvinToffler)的说法,人类历史就变成渔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以至信息社会,而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都不见了。美国学者用周期论研究中国经济,实际上找不出生产力盛衰的指标,只好用人口估计以及税赋、贸易等数字代替,因而所得结论并不确切。其实,如果不拘泥于计量学方法,还有更多的资料可用。
社会学方法
社会学内容广泛,其中有的部门如人口、劳动等己独立成专门学科,同时又有新部门出现,我这里以涉及经济史者为限,采取广义,把结构学派、功能和行为学说等也放入,实际它们已成经济学的分支了。
社会学就方法论说有其基本特点。第一,它认为每个民族或地区都有自己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其发展也非同一道路。这就摆脱了“西欧中心论”,不去套西方工业化模式,而注意各民族、地区特点的比较研究,因而有“空间史学”之称。第二,它重视“底层”即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研究,把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心理学等作为方法引入历史研究,扩大了方法的领域。第三,它非常重视社会调查,积累了一套科学调查方法。历史虽属往事,但经验证明,社会调查还是很有用的。
在三十年代以前,西方对中国史的认识长期受韦伯(MaxWeber)学说的支配,即中国是个儒教国家,缺乏资本主义的社会基础。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从社会学方面研究中国活跃起来,而主要集中于家族制度、绅士阶层、科举制度等。在这方面,日本学者的研究更多些,他们还有人注意基层组织,提出“村落共同体”的理论,井大量利用原来满铁等机构的“中国惯行调查”。而研究民间组织、行会、商会者也不乏人。近年来,从传统文化和伦理思想研究历史的倾向又有抬头,其有力论证是:同受西方资本主义和经济侵略的冲击,而各民族、地区的反应和后果不同,重要原因即在于传统文化的继承性和适应性。因而有人称之为韦伯主义复兴。
我国早就注意文化史的研究。五四以后,新文化代替旧文化,“旧学”遭到否定,而最近两年,又重新注意传统文化以及孔学的研究了。这是个好现象。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决定于内部力量,传统力量的继承和演变,应是经济史的一个课题。事实上,中国传统的政治以至伦理观点,都非一成不变,十八世纪以来演变尤大。我想,研究这种演变;如研究资本主义萌芽有同等意义。
结构学派在经济学上是个新学派。其中心思想是,经济的发展不仅是生产力的进步,而且在于结构的合理,否则比例失调,产生危机。在经济史上,可以法国年鉴学派为代表,它因1929年创刊《经济社会史年鉴》而得名。从方法论上说,最重要的就是“整体历史”论,反对描述个别部门、事件,因为“整体大于部分之利”,而历史是一系列“互相连锁”的机制。即使研究一国一地区历史,也是先研究地理、气候、交通等,即人与环境的历史,然后是人口、劳动、贸易、家庭、文化等,即群体的历史,最后才是政治、军事、外交等历史,有点上层建筑的味道。同时,他们主张研究质,不注意计是分析,而代之以结构分析。尊重传统,讲究平衡。我觉得,重视经济结构,以及人口、劳动、地理环境等研究,都是我们研究中国经济史所需的。不过这派学者提及中国时,强调了传统平衡的作用,并不恰当。
行为和功能学说都源于社会学。行为学说是早期比拟于生物学的研究而来。功能学说则是认为社会现象不能用简单的因果关系去解释,时常是种瓜得豆,因而要研究先于结果(或目的)的东西,即功能。其理论用于经济学,形成制度学派。其制度(Institution)有制度和机构二义。如银行、交易所是一种制度,也是执行某种功能的机构。经济发展与否,就看这些机构执行其功能是否得当,以及各种功能配合得好坏,这种配合也就是结构(制度)。在方法论上,就是研究各种制度的功能效率。如钱庄的功能不如银行,漕运的功能不如商运。在研究中又特别重视服务性的功能,如商业、运输、资金融通、政府管理和税制等。有人把这些转化为交换成本,交换成本低,经济就有发展。国外用这种方法研究中国经济史的很多,一般把中国近代经济的不发展归之于运输落后,商业机构不健全、利息率高等,也用这种观点研究宋以后的市场、行会、商税和币制、票号、钱庄等。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政府作用的问题。我国经济史学者一向注意历代统治者的作用,而多强调赋税剥削、官田、官工商业、抑商和等消极作用。国外学者相反,一般认为,和欧洲封建社会相比,中国政府敛聚较轻,维持社会安定和经济秩序较有效率,对于水利、粮仓、救灾等大为赞扬。近年来,特别对于清政府的经济政策深为赞许,原因之一是中国在乾隆时就能养活三倍于过去人口。
系统论方法
这里所说系统论,包括控制论和信息论。它是五十年展起来的科学研究方法,目前已用于系统工程、系统管理、资源开发、经济预测、决策等。我国亦已逐步运用在运筹学、优选法等方面,并属先进。但是,用系统论方法研究历史,我尚未见国外此类著作,在中国却有不少论述,已形成一个学派。
系统论在中国,尤其是青年史学家中受到欢迎,大约因为它具有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许多原理本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提到过的。在我国的一些论述中,有些是讲系统论的一些原则,如整体观、结构分析、层次分析、相互作用、功能、行为等,探讨这些原则在历史研究中的适用性。有些,如金观涛、刘青峰、李桂海、陈平诸家,则是把系统论用于中国封建社会史的研究,其中金、刘的《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起结构》(1984年)可称代表作。
诸家研究的结论有个共同点,即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是个超稳定系统,两千年来内部的振荡只引起王朝的更替,结果是封建模式的复制,重归于稳定。也有人说中国封建社会是个封闭系统,不能容纳外来因索输入,因而停留在稳定状态。我是不同意这种结论的。我曾批评过老的“停滞论”,包括根据亚细生产方式的研究而来的停滞论;以及近年来外国研究中国中提出的“传统平衡”、“高度平衡机括”等理论,认为它们是老停滞论的翻版。同时,中南从来不是个封闭国家,不仅汉唐如鲁迅所说采取“拿来主义”,直到明清海禁,许多重要农作物还是从国外引进的。不过,这里不是谈结论,那是可以各抒己见的,这里是谈方法。系统论的方法能否用于研究中国历史?
我的看法是,要看怎样应用。如果说,应用系统论一些原则作为观察、研究历史上某些问题的方法,那是完全可以的。事实上,象结构分析、层次分析、相关分析以至功能;行为等学说,早已应用于历史研究了。但现在讨论的是,用系统论研究整个社会的历史,这就发生两个问题:一是大系统问题,一是计量问题。
目前我国的研究者大都是把中国封建社会分为三个子系统(也有分成四个的),即权力(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思想)系统,可谓包罗万象。还要研究系统与外部环境(地理、气候、邻国)的关系,再加上上下两千年,研究的范围就庞大无比。如此大范围研究必很难深入。如果是抓要领,找共性和规律性,那就根本违反系统论原则,因为系统论不是抽象研究方法。如果只是租线条的研究,那就不易看出变化,以至不分南北,难辨汉唐。目前系统论用于现实问题,还都是小系统,如一项工程、一项预测、一项计划。系统工程之大者如阿波罗登月工程,涉及42万人。已知最大者是1967-1971年南朝鲜的国民经济模型,涉及全国3,900万人,但只限于经济,不包括政治、文化。更大范围的系统研究,目前还没有经验。
系统论的精神,也是其精华,就在于计量。由于精密计量,才能洞悉些微变化和偏差。为说明这点,举二个简例。一个系统的功能,是由它的输入和输出决定的,如图Ⅵ。一个经济系统(如工厂)的输入,有劳动、物资、能源、资金、信息(计划、图纸)五种,即u;其输出有产品、服务、能量、信息,即y。这些都是向量,都要计量(信息的计量单位是bit)。而总输入U和总输出Y都构成一个向量空间,其计量用范数。这就得出该系统的功能Z:
一个系统内部有若干元素,如图Ⅵ。各元素是互相联系的,但和一般概念不同,其联系有方向,有时序。如e1联系e4,即向e4输出,e4也向e1输出,但两者不同质,也不等价(否则就无意义了)。e3与各元素都有联系,但是单向输出。e2不与任何元素联系,但它向系统外输出。这些输出都是不等价的,可以构成一个矩阵方程,计算出α值,又因输出有劳动、有物资、有能量等,所以系统内形成五种流,即R,构成五个矩阵,即α。这就是该系统的结构,R说明结构的质,α说明结构的量。
再推下去,各元素内部又有不同状态(如有的车间机器多,有的车间技术强),状态由多维向量计值。每个维的运动即行为,行为是它在空间的轨迹,用函数模型计值。此外,控制论、信息论中各项因子和效果也都要计值。
目前用系统论研究中国历史的,除一些年代、人口数字外,都不计量,没有一个数学模型,这就失去了系统论的光辉。系统论方法中在数据不足时,也可不建立数学模型,先建立物理模型,作定性分析,但目的是为将来进入定量分析。在用系统论研究中国历史时,连物理模型也难建立。因而所谓相互关系、功能、结构等,还是一放概念,看不出方向、时序、质和量。在论各种力量时,只能用集中、分散、增强、减弱等来表示。
系统论方法既是计量,前面谈经济计量学方法的一些缺点它也都存在。另外,系统论是不注意内部矛盾的,因为目前应用的都是人造系统(工程、计划、预测模型等),不去人为地制造矛盾。系统论模型中,除按预定的输入变动外,其不稳、振荡都是来自外部干扰。控制论的主要目的,就是消除不稳,使系统保持原有状态。这些都是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原则的。
但我并不认为系统论方法不能用于研究历史。说:“应先作经济史、政治史、军事史、文化史几个部门的分析研究。”①我想,目前用大系统研究全社会历史的条件还不成熟,不如就一些经济史的专题,进行小系统研究,象系统工程那样,一项一项去做。因为经济史究竟还有点数据,有些从物理模型开始,还是可以的。系统论的方法,也是在不断发展的。方法论的进步,比我们经济史的研究更快。例如现在我们说的还是“老三论”,而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已经出世了。
总结
我以为,在经济史的研究中,就方法论来说,应当扩大眼界,博采众家之长。这包括三层意思:
—-根据不同对象和现有条件,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
—-同一问题,用不同方法去求解,以期得到更完备的论证;
—-用某种你最信任的方法,进行多题研究(这结果会形成一个学派)。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以文献学方法为基础,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中国经济史,直到今天,我们的研究还很不够。恩格斯说,要先认识事物,然后才可以认识它的过程。今天我们对历史上的许多事物还不清楚,或不很清楚,还需要一事一物、一个个专题,进行研究。在这种定性研究中,传统的方法,文献学“考据学”考古学的方法,仍是第一要义。至于研究其发展变化,即动态的研究,也要以史料为基础,不能单靠逻辑思维或计算机给出答案,即使给出,最好也要有文献学的证明。
每种研究方法,实际都代表一种理论,或由某个学派产生的。对每种方法,都要从它的思想根源、理论根源上检验一下。这个检验的标准就是历史唯物主义。不过,方法虽与理论密切联系,仍有其独立性。黑格尔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他用以研究历史的方法却是辩证法。当代西方的许多研究方法,或来源于对自然界的研究,或是从研究生产力出发的,都有其唯物主义的因素。但是用历史唯物主义去检查,又可发现其局限性和缺点。经常保持用历史唯物主义作指导,可使我们头脑清醒,在选择和运用方法上,更能得心应手。
论文课题研究方法 篇6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
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
2、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三、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
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
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
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
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 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 确定论文写作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率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
六、论文的基本内容
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写作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1、对论文名称的界说。应尽可能明确三点:研究的对象、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
2、本论文写作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
七、论文写作的方法
论文研究方法 篇7
[提要]:本文本着“让存在自己显现自身”的现象学释义学精神。以“方法是主客体的中介,是概念的内在规定和对象的原则”作为指导,阐发《论法的精神》所贯穿的“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研究方法”。这一方法使孟德斯鸠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区别开来,由此对“孟德斯鸠属于自然法学派”的传统观点提出质疑。 [关键词]:孟德斯鸠实证研究法的精神自然法学派 一、《论法的精神》的方法论:背景、特点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是“μετα(沿)”和OδOS(途)”意为“论述(正确)行动的途径”。Hegel认为“方法”是与“内容”相对应的概念,当内容考察之后就应当讨论内容的普遍形式即方法。方法在探索的认识中是工具和手段;在真理认识中是概念自在和自为的规定性,是对象内在的原则和灵魂(p236)。从上面的话中我们可以引出方法的几个观点:〈1〉方法是贯穿内容始终的东西;〈2〉方法是形成概念的原则;〈3〉方法是认识的中介;〈4〉方法是把握客观对象的工具。再抽象点可以这样理解:方法是主客联系的桥梁,主客同一的形式。因此只有研究认识成果的方法才能准确、全面地把握认识成果的特色,才能由此把握认识成果所反映的客观内容。也就是说,只有从客观内容和主体认识两方面出发,才能理解方法形成的必然性;或者说只有了解了认识成果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方法背景才能把握住方法形成的必然性。 (一)《论法的精神》方法形成的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在17世纪末-18世纪前半期的法国,正值封建专制腐朽没落,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即将到来之时。孟德斯鸠作为这个时期的产儿,以进步的法学思想同封建君主专制作斗争,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他集20年之心血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之中。而《论法的精神》也以其丰富的内容,崭新的方法成为当时影响最大最深远的一部政治学、法学著作,一本“继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政治著作。”(p17)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任何思想都是吸收、借鉴、批判前人的思想资料、研究方法、理论观点基础上形成的。《论法的精神》也不例外,同样受到前代与同时代思想的影响,主要有(1)笛卡尔开创的理性主义哲学;(2)培根开创的经验实证研究方法;(3)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的研究。〈4〉孟德斯鸠的深厚法学功底,丰富的从政经验和长期的实地考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能力和理论特色。以下具体评析。 (二)方法特点: 1. 理性主义启蒙精神: 近代哲学的开创者笛卡尔的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孟德斯鸠。笛卡尔从“我思”这一实体出发推论出“我”和“上帝”的存在,从而打破了上帝创造整个世界的宗教蒙昧,将世界置于理性的基础之上。这一基础为科学和人自身的独立性争得了地盘。《论法的精神》一书始终贯穿了这种理性精神,从而在方法上由宗教信仰转向寻找事物自身的理性。正如书中开篇指出“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p1)相信事物自身的理性而拒斥宗教神学信仰,从理性(存在的关系)出发为孟德斯鸠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所不同的是:笛卡尔以主体构成世界,而《论法的精神》中的理性含有事物本身性质的含义。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为人自身的独立性争得了地盘,孟德斯鸠也在法的研究中为人为法的研究争得了地盘:“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也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p2)。这一思想与同时代的自然神论者伏尔泰有异曲同工之妙,为独立地研究人类社会的法奠定了基础。总之,理性精神使法的概念奠定在事物自身性质的基础上,而理性的普遍性——“根本理性的存在”——为以后整体、历史、比较地研究“法的精神”奠定了基础。 2.整体的、历史的、实证研究方法--与自然法学派对比分析: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对政体进行了的描述和历史性的研究,但整部《政治学》还是规范研究占主导。近代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对政治理论、法学理论的研究主要是“自然法学派的抽象分析”(p63),这种抽象分析预设一种自然状态,然后推论出规范性的见解,形成宪政理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格老休斯(Hugo Grotias 1583-1645)、托马斯·霍布斯(Thomns Hobbes 1588-1679)和约翰·洛克(Jonh Locke 1632-1704 )。格老休斯“使自然法世俗化并把它从纯粹神学学说里解放出来”(p102)从而形成了自然法的第一个特点:人本主义倾向。“在自然状态下人的理性提出了一些条款,在这些基础上鉴订协定,这些条款便是自然法。”(p6)“自然法,即理性教导所有愿意服从它的人类:既然人人平等,独立,任何人都不应该加害于他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p124)自然法的第二个特征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性质是道德哲学”(p2):因为自然法的提出不是经过实证的因果分析得出来的,而是预设了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应然的自然状态,再从应然推到应然;是一种应该的道德哲学,是关于善恶的价值判断。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虽然也专辟一节讲自然法,但这里的自然法按作者的想法来看已不是虚设的状态,而是“根本理性”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p7)的体现。不是应然的原则而是作者所谓的人类社会之前的实然状态。不是洛克所谓“天赋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权”而是“和平、寻找食物、爱慕、愿意过社会生活”的存在物。同时《论法的精神》的主旨也不再是确立出自然法的“应然”原则,“所建立的原则,不是我的成见(我指孟德斯鸠——引著注),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p7);是实证地分析与法律相关的所有因素及其关系,而“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12](p1)。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逻辑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即从自然状态的自然法出发推出非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契约和宪政理论。并以这样的逻辑来论证政府、政制(政体)的合法性、合理性。孟德斯鸠虽然也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一章第二节中讲了自然法,但他的前提是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13](p186)即不同的领域的法(规律、秩序)有自己的独特性。讲自然法的目的只是概括出自然状态下的法则,而不是以此为逻辑起点,直接推论出缔结契约的必要、必然性。即,不是从应该到应该的规范分析,而是经验取向的实证描述分析;试图通过对历史资料的总结和实际考察、比较归纳出“法的精神”,归纳出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法律与军事力量的关系、法律与地理环境、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经济、法律与自身及法律所规定的秩序的关系。这一逻辑方法明显有别于自然法学派。然而,这一方法却始终贯穿于全书。 在对“法的精神”进行具体的考察时,《论法的精神》一著采用了比较的研究方法,在这一点上,也是明显不同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中没有比较研究的视野,因为他们认为自然法是天赋的,是永恒的人性的体现,因此在这一永恒人性基础上所缔结的社会契约和建立起来的宪政制度也是永恒的、不变的、普遍适用的。比较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 所谓纵向比较是对法律、政制的历史比较研究。找出同一种形式的法律、政制的历史演变过程;或者研究历史上存在的法律、政制的形成过程。比如在对三权分立制约的政体原则的论述时孟德斯鸠不但对“英格兰政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而且还对古罗马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状况及演变进行了分析;甚至对政治自由思想也作了历史性的比较分析。虽然孟德斯鸠所采用的历史分析还未真正达到与逻辑分析的完美结合,但也算是对自然法学派只重“逻辑分析”的矫枉。 所谓横向比较是指对于同一时间或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地区的特征进行比较。从对比中找出差异,再从差异中总结出差异的原因。这一方法,使孟德斯的研究具有强大的经验支持的力量,从而使研究的说服力大大增强了。 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两者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像一张经纬交织的网,对“法的精神”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展示。同时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是相统一的,是在实证的经验材料上的比较;是贯穿了比较的实证分析。 总之,《论法的精神》的研究方法与“自然法学派”[14](p14)的研究方法明显不同:首先,自然法学派的理性是人本主义的人性;《论法的精神》的理性是具有客观取向的“根本理性”;其次,自然法学派的逻辑方法是抽象分析;《论法的精神》的逻辑方法是实证分析;再次,自然法学派排斥历史分析,是思辩的形而上学体系,而《论法的精神》普遍采用历史比较方法;最后,自然法学派认为理性是永恒的普遍的原则,从而排斥横向比较;而《论法的精神》全书贯穿着从整体出发进行横向比较的方法。一句话,整体的、历史的、实证研究以获得客观理性是《论法的精神》的方法特点。 3、其实这一方法并不是突如其来的。 前已述及,方法 作为主客观联系的桥梁,是把握对象的工具和手段。从客观方面来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晚于英国,要将英国的成功经验、理论观点同法国结合起来,在理论上必须解决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必须通过比较研究找出差异。《论法的精神》便是这种客观要求的体现。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般地说,法律在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15](p39)将近代法治精神与具体国情结合起来是《论法的精神》所深含的“存在”。从主观方面来讲,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两部著作中已经初步具有了比较实证的研究思路,《论法的精神》只是使这一思路更加丰富、具体。当然,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来讲,《论法的精神》远未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水平。虽然整体的、历史的、比较方法也为唯物史观所有,但是唯物史观更为根本地在于将历史与逻辑统一起来,将抽象与具体统一起来,因此能从总体上把握历史的发展规律。而《论法的精神》只能局限在一些原则的总结,未能探讨“法的精神”的内在运动。 《论法的精神》的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研究方法也使孟德斯鸠对法律的研究由“内部研究”转向“外部研究”。即由单纯研究法律条文,转向从法律之外的历史、生活、风俗、习惯、自然地理条件等去研究法律。从社会的演进中去探讨这些因素对政制、法律方所起的作用和一般规律,这无疑是一伟大的尝试,是对前人的超越。 以上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论述了《论法的精神》的方法论的背景和特点。但这只是方法的外在研究。还有必要通过内容的考察揭示出方法的具体体现。 二、从内容中揭示灵魂:《论法的精神》的方法的具体分析 (一)整体的方法与内容的核心 “方法是运动的形式,而运动的全体构成内容”(Hegel) 《论法的精神》虽然内容丰富、章节众多,但全书都是在“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方法”之下紧紧围绕一个核心展开。这个核心便是“根本的理性”,便是“根本理性”的体现“法的精神”。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如果本书获得一些成功的话,那么,主要应归功于主题的庄严性”[16](p7)“法律应该和国家和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就是我打算在这本书里所要进行的工作。我将研讨所有这些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17](p38)这种整体性的视野虽然为历史比较研究开辟了平台,但是孟德斯鸠未能在众多关系中找到规律性,没有得出一般性的结论,显得“综”而不“合”。即,不像“唯物史观”那样找到所有这些关系之间内在的逻辑的、历史的联系,而只是得出了“许多原则”许多“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原则。当然这 些原则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的,还具有真理的成份。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越思考到细节、便越会感觉到这些原则的确实性”[18](p4) (二)从整体到比较:法的概念及其划分 《论法的精神》对法的看法不是狭义的法律条文。[19]孟德斯鸠将法的概念推广了。“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概念出发,接下来便是分析研究不同事物的特殊性质从而得出特殊的必然关系。虽然从总体上孟德斯鸠区别于自然法学派,但也受其影响,他将法划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20](p4)它所考察的对象是“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21](p4)“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所接受的规律”。[22](p155)包括四条:〈1〉和平〈2〉寻找食物〈3〉爱慕〈4〉愿望过社会生活。从自然法向人为法的过渡这一环节,孟德斯鸠的方法也是先经验归纳后划分,而不像自然法学派那样抽象地演绎。通过实证考察,孟德斯鸠认为“上帝有他们的法;物质世界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但全书的核心在于考察人为法的方方面面,即“法的精神”。虽然孟德斯鸠也谈到由自然法向人为法之间有演变的相关性,但孟德斯鸠更注重法的现实的历史状态,注重对影响法的诸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考察。在人为法中孟德斯鸠划分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为在后面的论述中对这三种法的成因进行对比分析奠定了基础。 (三)比较的实证的研究与“法的精神”的方方面面 1、例证: “法的精神”的方方面面包括:①法律与政体原则的关系。②法律与防御力量、攻击力量的关系。③法律与自由的关系。④法律与气候的性质、土壤性质的关系及一般精神的关系。⑤法律与经济的关系。⑥法律与宗教的关系。⑦法律与自身的关系等。在对诸多关系的研究中都贯穿了同样的方法:比较的(纵向的、横向的)实证方法。这一方法赋予了“研究对象内的原则和灵魂”。以下举例说明:在论述“政体原则对法律的关系时:孟德斯鸠继承了传统政治学的看法,“法律的性质取决于政体的性质”:[23](p37)“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接下来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并对三种政体的性质与原则进行了横向的比较分析。孟德斯鸠对政体的研究独特之处在于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并对政体原则及政体演变进行了历史的实证研究。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的探讨可谓“法的精神”的最有价值的地方。而这一价值的体现与其采用的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研究方法是分不开的。在逻辑环节上表现为:〈1〉对政治自由概念的历史比较。〈2〉对影响自由的三大实证因素的分析。〈3〉对古代政制与英格兰政制对比分析后,详细地论述了英格兰政制的三权分立与约束的思想。〈4〉对亚里士多德、洛克政治自由思想的对比分析。〈5〉对古罗马三权划分的历史分析。最后孟德斯鸠总结出了关于自由与权力的若干经验性的科学结论:诸如“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4](p20)“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25](p150)正由于“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实证方法”的引入使孟德斯鸠对政治自由的研究已经逐渐走出了传统思辩方法的范畴。在力图找到影响政治自由的实际因素时,虽然对某些因素的分析未达到量化分析的水平,但这种实证方法却是值得称道的。 2. 关系的逻辑和内容: “法的精神”是一个内含非常丰富的概念。但以一贯之的方法的灵魂却是始终如一的。在“法律与气候土壤性质的关系”、“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等中表现尤为突出。以至于这种方法的综合性、整体性导致人们形成这样种观点:“在法国,人们通常把他(——孟德斯鸠,引者注)视为社会学的先驱,而认为奥古斯特·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26](p20)。但实质上,这一方法还是服务于“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27](p38)这一研究宗旨的。以下进行剖析: 从逻辑上来说,要讲清两个不同质事物的联系,应该阐明两种不同质事物的特殊性,然后找出两种事物之间是如何必然地联系起来的,即要找出两者之间联系的中介。《论法的精神》在对诸对关系的研究中采用了经验描述和历史对比分析的方法;两者之间联系是通过经验的联结来揭示的。因此“在这里,有许多真理是只有在看到它们和其他的真理之间的联系时才能被觉察出来。我们越是思考到细节,便愈感觉到这些原则的确实性。”[28](p4)也就是说,作者所概括的真理是经验性质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思辨理性的”。 从内容上来说:孟德斯鸠论述“法律与气候之间的关系”时首先论述了气候差异;然后论述由此引起人们身体、心理、性格的差异,从而引起法律(包括民事法律、家庭奴役、政治奴役的法律)宗教、风俗、习惯上的差异。这种逻辑在论述法律与经济、法律与宗教关系时也有所体现。不过对经济、宗教与法律关系的论述中还进行了历史比较和横向比较。 总之,“法的精神”的方方面面的灵魂、形式在于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研究方法。 三、质疑:孟德斯鸠是自然法学派吗? 我们以“方法是主客体的中介,是概念的内在对象和原则”;“方法是运动的形式,运动的全体构成内容”(Hegel)为指导,全面考察了《论法的精神》所采用的“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研究法”。这一方法与自然法学派明显不同。那么我们不禁要对传统观点提出质疑:“孟德斯鸠属于自然法学派吗?”如果属于,那为什么他的理论“范式”与自然法学派竟如此不同?如果不属于,那他的归属如何?鉴于这一问题已超出本文的中心《论法的精神》的研究方法,故不再论述。
论文课题研究方法 篇8
【关键词】高职教育科研课题应用性缺失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10C-0051-03
目前,教育科研课题受到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职院校的高度重视,立项了大量各级各类高职教育科研课题。但在研究实践中,高职教育科研课题受课题选题、研究方法设计、研究过程、结题验收、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等环节中各种因素的影响,课题应用性缺失,未能解决高职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增强教育科研课题的应用性。
一、高职教育科研课题应用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课题选题预期成果以论文为主,偏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是根据研究目的来区分的。基础研究的基本目的是扩展知识;应用研究的基本目的是解决当下的实际问题。从教育科研立项部门角度出发,高职院校的教育科研课题选题应以解决高职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紧迫问题为出发点,以应用研究为主。但在教育科研课题选题上,存在以下影响应用性的因素。
1.课题选题的预期成果以论文为主。在教育科研课题选题上,课题负责人更易偏向论文,把作为课题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将课题研究当成的捷径,如以版面费预算科研经费,考核目标以论文为主等。学术论文是科学或者社会研究工作者在学术书籍或学术期刊上刊登的呈现自己研究成果的文章,它在教育科研中只是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之一,且其侧重点是对外宣传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在高职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应用性往往不如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案、课件等其他课题研究成果那样明显和直接。
2.课题选题偏重基础研究。课题负责人在选题上偏向于思辨性的基础研究,希望不做或少做调查实验,他们往往通过查阅课题相关著作、论文等资料,再结合课题具体情况“思考”出论文。即使选题属于应用研究,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也会偏离研究内容,走向基础研究。基础研究为现有学科知识体系增添新知识,理论创新的难度比较大,因此,目前高职教育科研课题最后也只能是重复论述前人学术观点,没有创新性成果,对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作用有限。
(二)课题研究方法设计重定性研究,定量研究方法错误
教育研究方法就是按照某种途径,有组织、有计划、系统地进行教育研究和构建教育理论的方式,是以教育现象为对象、以科学方法为手段,遵循一定的研究程序,以获得教育科学规律性知识为目标的一整套系统研究过程。课题研究方法设计直接决定课题能否研究出正确的成果并推广应用于实践之中,是课题是否具有应用性的决定性因素。但设计一个科学的课题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难度,在高职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实践中,重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方法错误是影响课题应用性的两个主要因素。
1.重定性研究,轻定量研究。在教育科研中,定量研究主要通过数据的展现说明统计结果,定性研究主要是叙述性的说明。所以,定量研究需要采用严格科学的调查统计、实验对比等研究方法,导致研究过程更为复杂,研究工作量增加。因此,在课题研究中,课题负责人更倾向于采用现有的教学改革理论,通过叙述性说明推导其观点的正确性,但由于没有数据支撑,无法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如高职院校学分制与工学结合专业改革是目前高职教育研究的热点,这是典型的应用研究,涉及教学计划改革、课程修订、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多方面内容,采用调查研究、(准)实验研究等定量研究方法,研究过程很复杂,工作量很大,需要一个严谨的研究方案设计。但在课题研究中,课题负责人没有科学的研究计划,专业改革过程中缺少实验与调查统计等数据积累,最后这个专业改革的正确性只是套用现在高职流行的学分制、工学结合等理论进行理论论证,并辅以专业改革前后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几组简单的数据对比进行数据论证。从严格的教育科学研究角度来说,这个专业改革研究没有数据精确解释,便无法保证其研究成果的正确性并推广应用到其他专业。
2.定量研究方法错误。教育科研课题负责人虽然采用了定量研究中的调查研究方法,但也存在抽样量过少,样本不具有代表性,调查问卷设计倾向性明显等错误;课题负责人很少使用复杂但更科学的(准)实验性研究,即使采用(准)实验性研究也没有能准确选取自变量、因变量,并控制无关变量,并且基本没有采用如SPSS等科学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如高职某公共必修课程教学改革课题中,课题负责人试图论证课程教学改革的正确性,在2006年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并直接用2006级全体学生和2005级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对比以说明改革的成效。这个课题就没有正确设计准实验研究方法,导致研究结论错误。因为研究无法控制2006级学生学习基础较2005级的好坏,以及不同教师教学水平高低等无关变量,自然无法通过实验论证新的课程教学方法优于传统教学方法的结论。正确的准实验研究方法应该是在每个年级每个专业分别抽取实验班与对比班,以尽量降低学生入学课程原始水平、教师教学水平等无关变量对研究结果的干扰,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课题研究过程中更改课题研究内容,研究内容落后于实践
课题立项后结题前,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也存在以下问题:教学或行政管理工作重,科研工作经验不足,课题研究计划落实不严,组织协调实施不力,课题组成员参与积极性不高;课题立项只是为了评职称等外在功利目的,没有认真考虑过立项后如何真正地去实施课题研究;设计、论证课题方案时,只求选题新颖、理念先进,而严重忽视了课题研究的可行性等。以上问题导致课题研究困难重重,产生中途更改课题研究内容,以及课题延期,课题研究落后于实践等影响课题应用性的因素。
1.更改课题研究内容。课题立项有严格的程序,由课题负责人申请,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审定课题研究能否解决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中的紧迫问题,是否具有立项的必要性。课题立项后其研究内容的变更必须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批。但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不经审批避难就易变更课题研究内容,如将研究对象从整个学院变更为某个系部,将课题考核指标从教学计划、规章制度等变更为几篇论文,从而影响课题研究应用价值。
2.课题研究内容落后于实践。课题研究进展困难,课题研究延期,但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却在飞速发展,课题研究内容已落后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课题研究自然没有应用性。如课程改革中,我国曾经引进过澳大利亚的技术与继续教育TAFE模式、英国BTEC教学模式、德国“双元制”职教培养模式及“学习领域”改革方案等,现在的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主要就是以参照德国模式发展而来的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改革为标准,如果相关的课程建设课题一再延期,那研究内容就无法跟上我国的课程改革步伐,研究落后于实践,那就没有了应用性,只能终止课题。
(四)课题结题验收材料文过饰非,课题验收方式不当
课题结题是以会议验收、通讯验收等正式的结题方式呈现课题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证明课题立项部门与课题负责人双方约定的研究任务的达成,表示课题研究的结束。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结题,实质也是对课题应用性的评价,但在课题结题验收中有两个因素导致难以准确评定高职教育科研课题的应用性。
1.结题材料文过饰非。课题负责人主要围绕课题申报书、合同里面的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撰写结题材料,对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案、课件等研究成果的应用情况可能主观描述过多,如果结题验收时不对研究成果在高职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具体应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难以避免结题材料文过饰非。
2.课题验收方式不当。会议验收中,评审专家与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等面对面交流,评审专家可以综合书面材料与当面交流情况,对课题研究成果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作出客观的评价。但采用通讯验收就只能单纯依靠书面材料作出判断,难以准确评定课题成果的应用性。
(五)课题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缺乏理论归纳
课题通过结题鉴定后,其研究成果必须推广应用于实践,整体推动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这是高职教育科研课题立项的根本目的。但由于课题选题或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其研究成果仅适用于某一研究对象,没有归纳出可推广应用的模式、体系等理论,不能推广应用到其他同类对象中,影响了课题研究成果的应用性。
二、增强教育科研课题应用性的对策
(一)构建教育科研课题二级管理体系
相对于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各教学系部直接面对教学一线,掌握教学资源,直接影响本部门相关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研究进展等,并且研究成果也首先应用于本系部的教育教学改革中。因此,必须构建教育科研课题二级管理体系,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课题立项审核、经费下拨与管理、年度检查、结题验收等,课题相关系部必须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全过程的领导和管理,帮助课题负责人解决实际问题,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便利,对课题研究的完成提供信誉保证,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中。
(二)应用科研课题管理系统
应用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以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流程为核心,全面通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课题申报、开题、订立合同、实施进度、结题、成果应用、经费使用等科研活动,同时依据构建教育科研课题二级管理体系的要求,向学院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课题相关系部、课题负责人等课题管理相关部门与人员开放不同系统权限,共同参与课题管理,方便、高效地实现教育科研课题内涵管理,提高其应用性。
(三)完善研究过程质量监控管理
从管理现状看,教育科研课题前期(立项)和后期(结题)管理时间短,指标明确,管理程序固定;而中期管理时间周期长,效益潜在,伸缩性大,管理模式复杂,是课题管理上的难点,更是决定课题应用性的重要环节。因此,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进行质量监控是课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了防止检查流于形式或者应付交差,要求逐级负责,突出重点,讲求质量。首先建立层层监控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由学院主管科研领导、科研管理部门、各系部三层组成,通过汇报材料以及实地检查等,掌握课题研究进度,研究和分析影响因素,对课题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和管理;其次,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使管理方法规范有序,岗位责任明确,考核办法健全,完善课题进展评估系统,科学评价课题研究绩效。
(四)严格管理科研经费
课题立项阶段,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按照课题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等审核科研经费预算,严格控制论文版面费等与课题应用性不相关的项目预算。课题研究阶段,科研经费实行一项一本的独立核算制,按照年度下拨,根据年度进展情况决定是否下拨来年经费。同时,依据课题申请书与课题合同,以及课题研究实际经费使用情况,审核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提倡精打细算、合理开支。在课题结题阶段,防止突击使用经费,并将剩余经费用于支持成果的鉴定、报奖,以及课题的后续研究和成果的转化应用等。
(五)建立激励和制约机制
论文研究方法 篇9
民事裁判并不啻简单的形式逻辑三段论,为探寻富有法律意义并贴切个案实际的大小前提。民事法律适用之要义乃在于诉讼程序所保障的公平与正义前提下,法官运用民事法律思维,确定案件基本法律关系,依法律部门体系与效力阶层寻找调整并评价该种法律关系之规范作为大前提,借助适法程序与证明规则查明基本事实与法律行为意思,同时利用法律解释或其他方法使法律适用范围呈显精确化与具体化,然后将目光往返于个案与法律规范之间,不断试验从复杂繁多的案件事实材料中提炼出具有法律意义之要素,为法官心证—提供充分依据并—形成符合经验法则与高度盖然特征且可归属于具体法律规范之法律事实作为小前提,再将涵摄过程通过裁判文书予以演绎的化解纠纷的司法活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是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始终的,本文试总结民事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一般思路,并分析该种方法在运行中平衡实现法治正义与合理效果的内在机理。
一、起点——基于诉讼程序目的的考量
民事法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与交易往来中,利益冲突带来矛盾与纠纷在所难免,秩序的维续本身就意味着需要不断地进行打破并重塑,诉讼之目的正了然于此,有学者对此持两分:国家视角的强调社会的稳定—这正是我国司法所格外追求的价值,亦是诉讼主体为维护或实现自己“动或静”的权利而奋斗的手段。从后者而言,种种特定的权利主张亦即“诉讼上的请求”,若离开了具体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便无以营生[1]。
因此,诉讼主张之提出必须同时结构性地反映出基本事实及其所涉及基础法律关系:简言之,原告应对其构成要素基本主体(原、被告之身份与争议之关联性)、客体与内容(统摄为事实与理由)阐明清晰的轮廓,足以在案件受理时使法官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对案确定案由,进而明确依审判职能划分予以准确分流,这无疑给下一步的“找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线索。即使实务中存在对个别定性的偏差,但这种方法无疑是科学的,因为法律关系的界定虽然简单,但也必须尝试运用最基本的法律解释与适用的方法—应由哪一部法律对该事实进行评价。
当然,不得不说的是,在利用思维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价之前,并不能太过专注于讨论实体法上的权利基础而完全抛弃程序法上的约束,否则这种考量很可能是徒劳的,因为法院很可能因欠缺案件管辖权系属或管领力而丧失进一步探究的必要,如果人们首先绞尽脑汁去思考有关实体法规范的可适用性,然后才发现在当前这一程序中无法对这些实体法规范的可适用性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那将是很不经济的[2]。
二、持续的找法进程——为了可适用的法
从现代法治国理念出发,法律被制定并要求被严格实施。作为法律适用之大前提,调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具有一般评价效力的法律规范无法欠缺,否则对个案事实的评价将陷入无序的状态,因而案件之审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通过规范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模式对行为进行评价。如前所述,从民事诉讼之基本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考量,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应当从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出发,这就需要一种“拉入视野”(in-betracht-ziehen)技术,为此,尚不论精确之请求权基础,而应首先确定对该领域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之法律部门,始得对进一步寻求适切的适用条款进行探求,正是在这个时候,我们才感慨法律编纂体系的价值所在。其后,我们需要面对的是哪些规范可以成为判决的依据—法律渊源,还有该部门内诸多(适用范围确定的)法律与规范具体行为之条文间的冲突与竞合之解决—效力位阶,这涉及民事法律适用客体研究,本文不予详述。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审判中规范的竞合问题并不当然地由法律体系内部解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诉讼上处分权可以就同一事实构成产生的多种法律后果予以选定,法院的必要提示工作—释明—也时常为此提供可能性。
但法律选择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关系归属的过程,法律总是给适用者留下了一定的语义空间,其界限并非总是清晰而单一,如果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身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那么找法实质上只是在犯一个现实的错误;找法的事实依据也并非可以简单查明,尤其在民事审判中作为事实构成类型之一的当事人之法律行为,这种出于动机而为的意思表示与受领效果可能存在不一致,毋论意思表示本身即有可能不真实、不自由甚至根本违法。
三、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主客观间对大前提与小前提之交互校验
正如之前所进行的程序,初步审查确定案由后的案件即进入审理,然而初定之案由依据的事实并非真切,还有各种无干成分杂糅在一起的,构成要件的真实该如何获致,事实之肯认与证伪又或然地转变着进行法律评价的适用规范,而规范的意义界限与适用范围往往与事实要素并不相符,或本身即不明确。上述问题可概括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讨论: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孰先孰后
关于二者之区分,有学者从法官的判断方式为之,即认为事实问题由法官依据当事人主张与举证而为判断,法律问题则系法官以其本身的法律认知来决定,而不须取决于当事人的主张,此观点甚为明了,但“困难的根源在于:在提出实际上是否发生某事的问题之前,首先必须以某种方式把某事‘描绘’出来。”[3]正如找法的意义所涵盖的,仅在依据适当的法的可评价前提下去探究案件的真实性,才是有意义和效率的,而盲目进行事实考察虽然亦可能实现目的,但大量的时间浪费在与案件实质处理无关的事实上,被认定的事实无法成为归属特定法律规范的要素,也根本无法评价法律后果。再而,从事实查明的方法考虑,法官固然无法抛却对程序法律问题的认识,而证明责任的分配本身就是依据实体法中关于法律评价方式而进行的。有些情况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易表现出界限不清,如民事法律行为,因之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自由及合法而成为事实问题,同时又有该表示受法律评价所欲实现的效果而纳入法律问题之范畴,但其内在要素各异。另有对特定事实进行涵摄之前,相关标准[4]必须先行填补,而这种填补方法需参照法秩序以外的规范,并通过考量社会秩序与伦理来认识公众对自己“主观上采取的立场”所进行的评价,即一种价值的判断。
(二)法律问题的先前提——法律适用范围的确定
法律首先是一门语言学科,法律大多以概括式的立法规范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其语义概念无法涵盖一切生活内容,且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语义空间;法律天生的安定性使得法律概念与规则在新的时代下易产生不同于立法时的语义变迁;而对法律的理解往往随着语境与主体的不同亦存在着差异。因此,法律无法对社会生活的各种异化或新兴的领域作出规定,随着时间与空间的转换,法律语义即便易于理解的,却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方式。在法律被适用前,确定其适用范围实为必要,这就需要使用各种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方法[5]。然而,为解释或补充时必须确保与具体案件之间存在关联性,不得偏离对个案法律关系进行评析的任务。
(三)事实问题的查明——创造可涵摄性[6]
法律适用范围之明确,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了脉络,将向真实靠近的路径始终维持在可以受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关联性。此外,尚需结合正当程序下依靠特定的证据规则并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判断为事实佐证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的,且已经达到了应然确定的程度方可涵摄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下,成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民事诉讼为典型的证据
之诉,依当前采用的当事人主义,一方必须为己方之主张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一般情况下,原告作为诉讼提起者,必须为其主张提供有力本证,被告为抗辩其主张需相应地提出反证,这种论辩模式并非总是盯着单一事实按一正一反的模式进行着—法律调整下的权利与义务应分别由争议双方何人享有以及双方既成的举证能力对比往往也决定着各自举证责任与证明内容—这需要通过对规范该种法律关系之法律进行解释及其适用方得明确。
1、举证责任转移——目光流转往返于证成与未证成之间
一方证据提交法庭后,并不当然得以证明相关事实,亦即,举证责任并非必然转移。证据之形式与来源是否法定(合法性)、是否真实(真实性)涉及根本效力问题;还需考虑证据证明之事实是否可归属于“已选择”之法律(关联性),是否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因素。因此,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质证,倾听专家关于实质问题的专业性经验(鉴定、评估等)以及法官亲身的经验感受(勘验等)后,进行一系列的经验聚合及复杂的确认过程,法官最终确定该证据是否足以反映相关事实已逼近“高度盖然”的程度从而得以据此在法律概念或规则上进行评价,进而判断是否存在由另一方进一步展示其对抗之证据之必要—举证责任是否发生转移,直至一方无法实现证明目的为止。
2、持续交互参照——目光流转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查明与法律所规范的事实构成并非孤立进行,而应“双向归属”。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多个法律关系掺杂一处,法律适用范围界限不清;证据类目繁多,事实真伪不明,难以形成内心确信。此时就需要进行一个多阶段的、逐步深入的选择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不相关的规范、解释可能和事实被一步步地排除出去[7]。事实的查明将为规范的解释方法提供更精确化与具体化的前提,再而法律界限的清晰与选定对可涵摄的事实进行了重置与校正。
综上,对法律事实的追求并不仅限于简单的证据认定,而是需要不断对照选择之法律以及事实之归属,这种对照体现在法官从案情出发进行释明、分配举证责任、指导举证,以及对庭审的驾驭能力—始终为了法律事实的法庭调查及对事实可归属法律之解释与适用的法庭辩论,这一过程具有明显的实践性和经验性,是任何法学试题所无从涉及的。
四、法律适用、价值判断与自由裁量
笔者在此并不想对传统的逻辑三段论进行陈词滥调式地铺陈,在大小前提均具备的情况下,之前为法律适用所进行的思维过程通过裁判文书进行演绎。需要说明的是价值判断,就其原因既有法律在形式与内容上无法完全满足现实中行为调整之需要,也有作为追求个案法律适用实质正义手段之考虑,价值判断经由审判实践理化为自由裁量,是对规范的适用范围与事实的涵摄进行补充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重要手段。
1、关于价值判断之基础—正义
法官之职责在于审理个案并化解纠纷,如何实现个案的正义,亦不能违背法律稳定性和统一性,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即是合理的解释。“各种价值体系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8],体现为一种“同等对待原则”以及利益衡量中的“比例原则”,简言之,即正义是各种价值以最小之利益损失实现利益最大化,且必须同等情况给予同等对待。因此,在面临严格遵循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允许特定条件下为价值判断之间产生的矛盾时,我们必须注重公平及诸种价值利益之间的衡平—也即最大化的法律之治与有限的自由裁量所能产生的最优化的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双重关注。实际上,“忠于法律及追求正义两者并不冲突,毋宁是互为条件的”[9]。价值判断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帮助法官摆脱概念法学意义上的绝对的形式逻辑的桎梏,不致被理性主义的方法所蒙蔽,并俾使激发思考,产生法律与社会经验的积累[10]。
2、 穷尽一切材料与法律—严格的规则之治
当然,任何价值判断必须在法律规范之外进行,换言之,这种评价并不得在法律可能的语言范围内,或援引部门法体系内类似条文,或通过揣摩立法者意图,或理解立法目的,或直接适用作为法源的原则等方法内可以进行,否则便突破了“分权”理念进行高度个人性的肆意“造法”—除非—法律本身与社会现状严重脱节而出现不正义。而且,价值判断总是依附于法官个人观点,极易存在价值偏好与立场偏见,并无法形成立法所具备的民意基础对判断结果的正义与普适性予以检验。
3、 价值序列与比例原则
一般情况下,价值以法益或利益形式表现,隐含于法定权利进行实现,其衡量排序在法律体系中即可窥见,故此,自由裁量在特定规范领域必须为实现某种价值,或因某种价值而舍弃其他(低位阶)价值,这无疑为价值择弃提供了良好的方法。然而,价值阶梯并非确定,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政策与习惯等变迁而发生变化,这要求法官积累一定的社会与法律经验来进行感受。另外,对于价值的追求不能仅仅以位阶为依据,而必须考虑到以“效用”与“损害”的利弊评估来预测效果,也即“比例适当原则”。
4、 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价值观与裁判的社会效果
我国民法非生于本土而是由外国移植,法律精神与立法技术虽得普遍适用,在我国并没有逻辑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基本形成,公民的法律素养尚停留在较低层面,立法仅具备形式上的民意基础,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并未形成。而当前阶段,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期,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公民缺乏法律认同,这要求司法将秩序与效率价值的追求提升到较高层面,如果严格按照理性方法论机械适用法律,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则较难实现秩序稳定。为此,若存在可裁量空间,法官应能动地利用价值考量与取舍进行对规范之适用进行价值补充但,这并不代表出现任何抵牾均可以随意抛弃法治原则,在法律合理而清晰的语义界限和解释空间内,我们只得能动地运用调解等柔性手段避开价值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五、民事案例之研究意义与裁判经验形成[11]
我们总是钦佩具有丰富审判经历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庭审节奏有条不紊,法律定性精准到位,事实查明方向明确,而初任法官即便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却时常感觉束手无策。最后,笔者试从法律适用一般思路总结案例之研究意义以及裁判经验之效用,并努力回答开文之设问。
1、法律规范认识的精确化—以同等对待原则为视角
大量案件的审理,法官需要对法律进行反复却不单一地进行解释或(如确有必要)补充以确定其适用范围,同时以此寻求可涵摄的法律事实以对个案进行法律上的评价,这个过程是一个不断试错与总结的过程—当目光在证据与事实与法律三者之间往返时,实体与程序法律的评价方法及具体适用范围在各种实质不同的事实的试练下越发具体化、精确化与生活化—对相同类型案件的归纳与对异质的反思使得他不断校验、更正脑中的既成经验,并随着实践的深化认识呈现出曲线式上升。在这个过程中,个案事实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素是否存在差异构成判断案件“异同”之基准,即通过对其甄别来实现对其所归属的法律适用范围差异的比照,同时,他可以将这种经验(类推)适用于类似(差异)事实构成模型中,指导举证并为之提供实际法律效果的评价方法。
2、 事实认定方法的精确化—以经验法则为视角
如前所述,民事案件证明标准要求所举证据(小前提)证明待证事实符合日常经验法则、达到高度盖然性(大前提):这一归属也存在着精确化的过程,尤其是日常经验法则本身即为大量社会、自然经验之集成;而在此之外,尚存在着对盖然性程度的把握问题,这既要求充分考量经验法则与证据证明力结合程度,亦要求对这种程度是否足以认定某种事实进行判断。
3、 实质判断并不同于倒置推理[12]
综上,运用经验产生的事先的结果判断可以存在,但必须仅仅是在经验高度积累的基础上运用熟练的法律思维、潜在的价值分析以及强有力的法感反映出来的一种对类似案件审判之指向,而非具体精确的评价结果,这个过程必须是客观的,并非先入为主的个人利益指引。不论上述条件是否具备,司法裁判尤其是文书仍然必须详尽而严密地演绎形式逻辑的构架与推理过程,即仍然必须遵守程序正当的原则,创造大、小前提,一旦在个案事实与法 律之交互审验过程中发现经验存在错误,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思考这种分离的原因,转化为下一次处理同类案件之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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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中村宗雄、中村英郎。:《诉讼法学方法论》, 陈刚、段文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第159页。
[2] [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29页。
[3]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187页。
[4] 该些标准如:善良风俗、诚信原则等评价性概念。
[5]民事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漏洞补充方法主要有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创制性补充。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6] 涵摄(subsumtion):将案件事实归属一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参见[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33页。
[7] [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30页。
[8]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41页。
[9]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27页。
[10] 参见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忧思》,
论文研究方法 篇10
要真正弄清楚每一种类型的语言结构,还需要弄清楚语言结构单位的性质,因为它凝聚着语言结构的基本特点
。汉语是语义型语言,它的基本结构单位是“字";印欧系语言是语法型语言,它的基本结构单位是“词"。
不同语言之间虽然可以找出一些共同的普遍特征,但基本结构单位不能“张冠李戴"。近百年来的汉语研究,
特别是其中的语法研究,把“字"逐出语言而代之以词和语素,这在方法论上无异于“张冠李戴",使汉语的
研究出现了一种特有的“印欧语的眼光"。要摆脱这种“眼光"的束缚,还得从“字"开始,研究它与语言结
构的关系,就汉语论汉语,从中总结相应的理论和方法,以便为汉语的研究探索一条新的途径。
一、“字"和汉语结构的基础
语言是现实的编码体系。一种语言如何将现实编成“码",使之成为语言的基本结构单位,这与该语言社
团的思维方式有关。印欧语社团的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和推理,它的基本精神是抽象和推导,采用下
定义的方法把一个个概念说清楚。印欧系语言的结构基础与这种思维方式有密切的关系,大体的情况是:词对
应于概念,句子对应于判断;概念要接受判断规则的支配,与之相应,词的结构要受特定句法规则的制约,具
有能机械地适应句法位置的变化而变化的机制,即有特定的形式标志去表示结构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推理由
于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语言编码的规则可能与它的关系远一点,
而篇章结构的特点则与它的关系较为密切。
把印欧语的结构基础与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联系起来考察,人们可能不以为然,但只要看一看印
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的诞生和发展就可以清楚地了解这一论断的根据。现在流行的语法理论首先是古希腊的哲
学家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建立起来的,特别是亚里斯多德的语法理论对后世语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为什么是哲学家首先对语言研究感兴趣?这恐怕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与特定的编码视角、编码方式有着内在
的联系。希腊语有丰富的形态变化,亚里斯多德根据这种语言的结构特点把现实分为十大范畴:实体(substan
ce)、性质、数量、关系、地点、状态、情景、动作、被动、时间,其中“实体"是本质,其他九个范畴是偶
有的属性(accidents),是用来表述实体的。在逻辑判断的结构中,实体最主要的特征是主体(subject),从逻辑
上说就是主词(subject),别的偶有性范畴都是表述这个主词的,因而是它的宾词(predicate)。句子的结构规
则和逻辑判断相对应,主词在语法中的反映就是主语(subject),能充当主语的词是体词(subsantive word)或
名词;宾词在语法中的反映就是谓语(predicate),能充当谓语的词是动词(包括后来分出来的形容词);主语
和谓语之间由一致关系相联系。这一逻辑理论体系以希腊语的结构为根据,而它又反过来成为印欧系语言的语
法理论的基础。有人说,亚里斯多德如果说的是另一种不同于希腊语结构的语言,他就会创立另一套逻辑理论
体系,这很有道理。Lyons(1979,270-274,334-344)曾对上述问题进行过具体的分析,读者可以参看。总之,
这一理论体系抓住了印欧系语言编码机制的核心,因而它的基本精神一直延续到现在。由一致关系相联系的“
主语-谓语"结构是这一语法理论体系的“纲",构成印欧系语言的结构基础;词的结构和功能都只是这个“
纲"上的“目",一切特点都受这个“纲"的控制。比方说,词的句法活动范围与句法结构位置存在着规律性
的联系,因而功能单纯,可以据此进行词类的划分(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的是名词,谓语位置上的是动词,定
语位置上的是形容词,等等);由于一致关系的要求,词的结构也就相应地形成了一套能随句法结构位置的变
化而变化的形态体系和词根加前、后缀构词的派生法构词体系(徐通锵,1991,56-59)。这些特点
概括起来就是:句子是一种封闭性的结构,只要是一致关系所联系的主谓结构就是一个句子;句法结构单位的
语法特征突出,无论是构词、变词还是造句,都可以用一定的语法规则加以控制。
汉语的编码机制与印欧系语言不同,因为汉人的思维方式不同于印欧语社团那种以概念、判断、推理为基
本形式的三段论,而是一种“比类取象"的过程。“象"是我国古代的一个哲学概念,指现实现象,“圣人有
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易传·系辞上》)。每一种“象"都同某一类实
体相联系,既表征实体本身的特征,也表征实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并通过关系来确定实体的性质。解释“象"
的方法多取定义式的说明,如“山大而高,崧;山小而高,岑;锐而高,峤;卑而大,扈"(《尔雅·释山》
),而解释“象"与“象"之间的关系大多不用判断性的定义,不用推导,而用比喻,一种“象"通过与另一
种差别很大的“象"的比较,找出共性,把握实质,即在不说出“象"的本质特征“是什么"的情况下去把握
“象"的本质,古人所说的“援物比类"就包含这种意思(王前,刘庚祥,1993)。如果以印欧语社团的
思维形式为参照点,那么汉语的“象"大体上相当于概念,而“援物比类"的“比类"则相当于推理;这里没
有与判断相当的思维单位,这可能是汉语的句子结构根本不同于印欧语句子的结构的一个深层原因。下面为了
便于理解和行文,“象"仍以概念名之。以这种思维形式为编码的基础,汉语的结构基础自然会产生一系列不
同于印欧语结构的特点。和“象"相对应的语言形式是“字",和“比类"的思维形式相对应的是“因字而成
句"(《文心雕龙》)的句。由于汉语中没有相当于印欧语的“判断"那一级的思维形式,因而在“因字而成
句"时没有固定的结构模式的限制,可以自由地、开放性地表述所要表达的意思,使句子呈现出一种开放性的
特点,不象印欧系语言的句子必须限制在一致关系的框架之内。
“字"是汉语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结构单位,它与印欧系语言的“词"不同,具有自己一系列特有的特点
。这可以概括为:结构简明,语法功能模糊,表义性突出。“字"的结构简单而明确,是一个以“1"为基础
的“1×1=1"的层级体系,或者简单地说,它是表达一个概念(意义单位)的一个音节,形成“一个字·
一个音节·一个概念"的一一对应的结构格局(徐通锵,1991)。这是汉语的结构基础,各个结构层面(
语音、语义、语汇、语法的结构特征都交汇于此,因而每一个层面的研究都得以“字"为基础。正由于此,“
字"的含义广泛,所指模糊而不定,既可以指它的书写形体(如“说文解字"),也可以指一个音节(“吐字
清楚"“字正腔圆"),还可以指音义结合的语言结构单位(如《文心雕龙》的“因字而成句,积句而成章"
等),甚至还可以兼指以上各项内容。总之,“字"在它的简单的结构中隐含着复杂的内容,过去把它仅仅看
成为一种文字单位是没有根据的。其次,作为语言的一种基本结构单位,它缺乏印欧语的“词"那样的语法特
征,既没有和句法结构位置的固定性联系,也没有表示语法功能的形态性标记,因而其语法功能模糊而隐蔽,
无法根据特定的句法模式进行功能性的分类。例如“图"字,根据《汉语大字典》提供的线索,它有12个义
项,其中有些义项的功能相当于印欧语的名词(地图、版图),有些相当于动词(绘画、描绘;思虑、谋划等
),有的相当于形容词(图片、图像)。应该把“图"归入哪一个词类?很难说。汉语的词类问题所以一直得
不到有效的解决,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第三,和“语法功能模糊"这一点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字"有顽强
的表义性,这恐怕是“字"的一种本质特点,是语义型语言的一种内在结构基础。这一点人们颇多疑虑,需要
在这里进行一些重点的分析。
“字"的表义性特征以往多注意形声字之类的结构,缺乏语言的分析,这或许是把“字"归结为文字问题
而产生的一种不良结果。形声字代替假借字而成为汉语最重要的一种书写形式,固然可以从一个侧而反映“字
"的表义性的语言特点,不过它究竟是一个文字问题,不宜作为根据来证明“字"的表义性。汉语中借字(借
词)的命运与印欧语系语言的借词很不一样,可以从侧面说明“字"的表义性特点。
借词是音、义都借自外语的词,是两种语言相互接触的产物。鸦片战争后,西学东渐,在社会生活中出现
了大量新事物和新概念,表达这些事物和概念的外语词也渗入汉语,这样就发生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语言的碰撞
和矛盾。汉语一直采取“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对待外来词的“入侵",尽可能采用意译法,只借用其
概念而扬弃它的语音构造和语素组合成词的那种语法构词规则,坚持“字"的表义性;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
意译化方法,就暂时采取音译,而后再换之以意译,象telephone由“德律风"而改为“电话",microphone
由“麦克风"而到“扩音器",band由“版克"到“银行",cement由“门汀、士敏土"而“水泥",piano
由“披亚诺"而“钢琴"等等,都是先音译后意译的具体例子。《辞源》出版于1915年,吸收西方语言的
外语词计2431条;《辞海》出版于1937年,吸收外语词计12879条。根据耿军(1990)的统
计,大体情况如下:
《辞源》
借 词 305 12.56%
专 词 1187 48.82%
意译词 939 38.62%
《辞海》
借 词
5218 40.51%
专 词
意译词 7661 59.48%
“专词"指人名、地名等,必须音译。意译词的比重,《辞海》明显高于《辞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反
映汉语社会对外来词的改造方向。有些难以意译的外来词就尽可能设法进行汉语化的表义性改造。印欧语的词
是多音节的,汉语往往就只取其第一个音节,再配以一个加上意符的汉字,使之汉语化,这里尤以化学名词最
为突出,例如,Magnesium(镁),Natrium(钠)等等。这种汉语化的改造办法由来已久。汉、魏、晋、南北
朝时期,佛教传入我国,由于翻译佛经的需要,汉语从梵语和中亚的一些“中介语"(如吐火罗语等)借入大
量词语,由于语词结构上的矛盾,汉语就对它们进行了汉语化的改造。如“佛"借自梵语,原文为buddha,音
译为佛陀、佛驮、浮图…,bud-仅为其中的一个音节,本身没有任何意义,由于“佛陀"之类的音译词不合汉
语“一个字·一个音节·一个意义"的强制性对应习惯,不利于复音词的构成,汉语社会就把buddha这个词的
意思归入bud-这个音节,译为“佛",使之汉语化,尔后再以此为基础造出“佛土"“佛法"“佛像"“佛身
"“佛经"“立地成佛"之类的字组,使之消除外来的痕迹。这是汉语改造外来词,使之意译化的一种重要方
法。上述这些方法的核心只有一个,就是坚持“字"的表义性,反对把它降格为一个纯粹音化的符号。这是汉
语为使外语的结构适应自己的结构特点而进行的一种调整。印欧系各语言之间的借词由于语言结构类型的一致
,因而借用很自由,基本上只需要进行字母的对应转写就可以把另一种语言的词借进来,不需要进行原则的调
整。这与汉语的意译化方法相比较具有天壤之别。汉语的特点就是在这种不同类型语言的结构撞击中显现出来
的,这可以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义"在汉语结构中的地位。汉字的发展始终坚持它的表义的趋向(王宁,19
91,73),这正是它适应汉语的结构特点的反映。汉字忠实地记录了汉语的结构。所以,“字"的一个基
本特点就是它的表义性,这是语义型语言的结构基础,也是语义型语言的一种最基本的结构单位。汉语的研究
应该以“字"为基础去探索它的结构。
前面的比较与分析说明,印欧语的基本结构单位“词"和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字"之间存在着一系列原
则的差异,其集中的表现是:“词"的突出特点是它的语法性,受一致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结构规则的支配
,而“字"的突出特点是一个音节和一个概念(意义单位)的一一对应的强制性和它的顽强的表义性。基本结
构单位是语言结构的最活跃的细胞,它们之间的差异正是不同类型的语言具有不同结构特征的集中体现,我们
应该循此去研究语言的结构,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汉语中的“字"和“词"
“字"是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那还有没有词?这个问题很复杂,很难用一两句话来回答。“词"是印欧
系语言的基本结构单位,问汉语有没有“词",实际上是在用印欧语“词"的标准来衡量汉语的结构单位。由
于语言是现实的编码体系,不同的语言只是采用不同的方式对相同的现实进行编码,因而相互之间可以进行代
码的转换。以“词"为视角考察汉语的结构,自然可以找出相当于“词"的语言现象;不过应该注意的是,即
使在汉语中找出类似印欧语word那样的“词",它也不是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而只是一种辅助性的结构单位
,而且它与印欧系语言的词的性质和特点也不完全相同。人们可能会说:这是奇谈怪论,而我们认为这正是汉
语的实际情况。
作为语言的结构单位,传统的汉语研究只有“字",没有“词";“词"这个字只是指“意内而言外也"
(《说文》),既与“字"的意思无关,也与现代语言学的word之类的单位无涉。词是《马氏文通》所开创的
汉语语法研究从印欧语中移植进来的一种舶来品,在汉语中没有根基。在这方面论述得最清楚、最科学的是赵
元任(1975,233-234),认为印欧系语言的word(词)这一级单位“在汉语里没有确切的对应物
"。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已经在《“字"与汉语的句法结构》一文中讨论过,这里不再重复。汉语中没有“词"
,但又有象“词"那样的语言现象,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词"与“字"的关系。赵元任说“汉语中没
有词但有不同类型的词概念",这“词概念"指的是“音节词"(字)、“结构词"(语法结构单位)之类的
东西,不过我们这里想根据概念这个“词"的本来意义来了解“词概念",并借用赵的论断来讨论“字"与“
词"的关系。“词概念"是无形的,它需要借用一定的物质形式才能表现自己的存在。那么这无形的“词概念
"寄托在哪里?就寄托在“字"的义项和“字"的结合之中,象前述的“图"字的各个义项就隐含着类似印欧
语的名词、动词和形容词功能的词。现在很多语言学家都已在自己的研究实践中意识到了这一点,认为“多义
项动词应看作不同的词"(马庆株,1989,168),“一个字可以代表不相干的若干词“(孙景涛,1
986,32)。但“字"的意义范围是模糊的,连续的,而义项是对模糊的、连续的义域进行离散化分析的
结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字典对同一义域的不同处理就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这可以从一个侧面
说明“词"不能代表“字"而成为汉语的一种基本结构单位。
“字"通过结合而构成的字组(特别是其中的固定字组),其作用大体相当于一个“字"。这是汉语在演
变中为减少“字"的数量而又要保持和丰富语言的表达能力而进行的一次重大的自我调整,以使保留下来的“
字"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编码功能。象表示“黑色"意思的“字"在上古时期有98个之多(张永言,1
984),现在常用的只留下“黑"等少数几个字,通过与有关字的结合构成字组去表达各种与“黑色"有关
的意思。这种增加“字"的长度以减少“字"的个数的自我调整的客观效果是为词概念找到了一种较为客观的
表现形式,这就是现在一般所说的“复音词"。如果说,一个“字"中可以隐含着几个不同的“词",那么“
字组"就可以以“字"的某一个义项或语义特征为基础把语言中与此有关的“字"拉过来,彼此相互注释,相
互限制,构成一个语义明确、功能相对单纯的“复音词",使原来隐含在义项中的词概念明确化和离散化。如
果仍以前述的“图"字为例,那么,“地图、版图、海图、挂图"等是“职方氏掌天下之图以掌天下之地"(
《周礼·夏官·职方氏》)中的“图"的意义的复音化和语词化;“图案、图像、图形、草图、按图索骥"中
的“图"是描绘出或印出的形象"(《玉篇》:“图",画形也")这一意义的散离化和复音化;“图存、图
谋、徐图、雄图"等则是“图"的思虑、谋划"意义(《说文》“画计难也")的具体化和语词化;“贪图、
妄图、希图、试图、企图"等是“图"的“设法对付、谋取"义的明确化,等等。这样,字组中的“字"通过
相互注释、相互限制就使“字"的广泛而模糊的含义比较明确和离散,隐含在义项中的“词"也由潜在而变为
现实,以往把复音词的大量产生归因于语音的简化,认为是为了避免同音的干扰而创造复音词。这两者之间可
能有联系,但不一定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近代北方话的发展可以为这一论断作出明确而有力的注释。吕叔
湘(1963,21)在谈到这一点的时候明确提出:“北方话的语音面貌在最近几百年里并没有多大变化,
可是双音词的增加以近百年为最甚,而且大部分是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有关的所谓‘新名词’。可见同音
字在现代主要是起消极限制作用,就是说,要创造新的单音词是极其困难的了。"复音词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恐
怕需要从减少字数而增强保留下来的字的编码能力的关系中去理解,它是我们探索汉语语义发展规律的一条重
要途径;同音字的大量产生是这一过程所产生的“果",不是“因"。
“词"不管是寄托在“字"的义项之中也好,还是通过“字"的结合而形成的复音词也好,都得以“字"
为基础;没有“字",就不会有“词",这或许可以成为对赵元任的“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字’是中心主题
,‘词’则在许多不同的意义上都是辅助性的副题"这一论断的一种注释。不过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通
过这些办法找出来的“词"和印欧系语言的词不是一个东西,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原则的区别。
第一,印欧系语言的word受句法一致关系的支配,因而其语法功能是有定的,可以据此进行名词、动词、
形容词的划分,而汉语的词以语义规律为基础,与语法规律为基础,与语法规则无关,因而它的句法功能,妙
用“主语一谓语"框架的结构标准来徇,是无定的,无法据此进行词类的划分。汉语的“词"的语法功能还得
以语义为基础去分析,不能和印欧系语言的Word混为一谈。第二,从结构上说,Word在印欧系语言中是一种离
散的、现成的结构单位,与语素、词组的界限大体上是清楚的:语素没有重音,词只能有一个重音,而词组则
有几个重音,而汉语中散离的、现成的结构单位是“字",而不是词(吕叔湘,1964,45),“字"与
“词"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一个“字"中隐含着几个词固然难以确定,就是依据“字"的组合而构成的“字
组"(词),它与“字"的界限也是模糊的,呈连续的分布状态。汉语的结构基础,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字
·一个音节·一个概念"的一对一的对应,我们如以此为视角,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字"和“词"之间的连续
统(continum)。请比较:
(附图 [图])
这里只分析到二字组。三字组(“红通通")、四字组(“稀里哗啦")由于涉及到其他一些问题,这里
从略。“看书"作为一种非词的二字组放在这里,以便比较。着眼于“一个字·一个音节·一个概念"的--
对应的结构格局,就可以发现“词"的语音形式的一种连续统式的分布,如果把方言中的所谓Z变韵,D变韵,
嵌1词之类的现象都收集起来进行分析、排比,在这个连续统中还可以插入其他的类型。根据这种连续统式的
分布状态,“字"与“词"的关系或许可以概括为如下的规律:字组(这里含单字,把它看成为一种特殊类型
的字组)越短,它的语义越广泛、模糊,其中可能隐含的义项就越多,因而它的语义功能也就越复杂,可能代
表的词也就越多;反之,如果表达一个概念的字组越长,则它的语义越明确,其中可能隐含的义项就越少,语
义功能、句法功能也就越单纯,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长字组只能有一个意义、一种功能。这种字组
的长度与语义功能、句法功能的明确性的反比关系顺着连续统而渐次发生变化,这也是汉语的“词"难以确定
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两方面的区别足以说明,汉语的“词"和印欧系语言的word实际上不是一种性质的结构单位:word受句
法一致关系及其相关规则的支配,而汉语的词则受语义规律的制约;把由“字"的结合而构成的“词"叫做“
字组"或“固定字组",恐拍比叫做“词"更确切、更合适。不过“词"这个概念现在已颇为流行,可以因循
旧贯,因为重要的是“确定介乎音节词(指“字"--笔者)和句子之间的那级单位是什么类型的,至于把这
些类型的单位叫做什么,应该是其次考虑的问题"(赵元任,1975,240)。
汉语的“词"以表义性的“字"为基础,没有“字"也就不会有“词",不管是认字的还是不认字的,都
知道“字"是什么东西,而“词"则是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之后才能掌握的结构单位。赵元任说“字"是中国
人心目中的“中心主题",而“词"则是在许多不同意义上的辅助性的副题,这一论断是非常正确的。什么是
“中心主题"?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就是语言的结构本位。汉语是一种以“字"为结构本位的语言,语言研
究如果能紧紧扣住这种结构本位,并以此为基础吸收国外语言学中于我有用的理论和方法,就能使汉语的研究
水平向前发展一大步,其最有力的证明就是“五·四"前后开始的汉语音韵研究和方言研究。高本汉在研究汉
语音韵时没有偏离“字"这一结构本位,而是用历史比较法、内部拟测法这些新的理论、新的方法来改进这种
结构本位的研究,因而为汉语音韵的研究开创了一个新时期(徐通锵、叶蜚声,1980,1981)。汉语
方言的调查和研究兴起于结构语言学的兴盛时代,而其奠基人就是结构语言学派的权威学者赵元任,但是他没
有照搬结构语言学的语言调查的理论和方法,而一切以“字"为基础,并于二十年代编成《汉语方言调查表》
;有了这个字表,我们就能照字记音,进行方言结构规律的研究。直至今天,这本字表仍旧是我们进行汉语方
言调查和方言研究的一本必不可少的手册。方言连读变调的研究现在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也是以“字"
为单位进行研究的,讲“二字组"“三字组"的连读变调,从来不说“语素与语素"的连读变调。这种以“字
"为基础的理论和方法使汉语方言的研究取得了开创性、突破性的进展。这些领域虽有很多争论的问题,但从
来没有发生过要不要以“字"为基础的争论,这说明它们的研究方向没有偏离汉语的结构本位,因而其研究成
果都比较成熟。语法研究的情况截然相反,它抛弃了“字",而以印欧语类型的词为基础,这就偏离了汉语的
结构本位,因而引起了一系列问题的争论。
三、以词、语素为结构单位的汉语语法研究和汉语研究中的“印欧语的眼光"
汉语的语法研究为什么会偏离“字"这种结构本位?这与学术研究的传统和语言研究对象的变化都有密切
的关系。传统的汉语研究以“字"为本位研究文字、音韵、训诂,不研究语句的结构;以书面语为研究对象,
而不管在魏晋时期就已开始发展起来的、与文言文不一致的口语。这两点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距离越来越大。鸦
片战争以后,社会要求言文一致,要求研究一直被认为是不登大雅之堂的,“所望吾国好学深思之士,
广搜各国最近文法之书,择取精义,为一中国文法,以演明今日通用之言语"(孙中山,1918)。社会发
展的客观需要和我们自己又没有相应的研究传统,就只能到印欧系语言的研究中去找理论、找方法,因而从《
马氏文通》开始的中国语法学就用印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来观察汉语,使汉语研究中出现了一种特有的“印欧
语的眼光"。
什么是“印欧语的眼光"?朱德熙(1985)认为它就是“把印欧语所有而为汉语所无的东西强加给汉
语"。但是,什么是“有"?什么是“无"?这里没有一种客观的鉴别标准,不同的人完全可以作出不同的理
解。所谓“眼光",实质上就是观察语言结构的一种宏观的观察点,与编码的特定视角有关,因此确定“眼光
"的客观标准应该是语言的结构常数或结构关联的基点。印欧系语言的结构常数“1"在句法层面,由“1个
句子=1个主语×1个谓语"的“1"控制着整个语言的结构(徐通锵,1991,56-59),因此“印
欧语的眼光"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词为基本结构单位的“主语-谓语"的结构框架和与此相联系的名词
、动词、形容词的划分。汉语研究舍“字"而取“词",实质上就是要以这一套理论体系为观察点来改造汉语
的结构,使之适合于印欧系语言的结构框架。《马氏文通》开始形成了这种“眼光",但由于它与语言事实有
矛盾,因而其后不久人们又想摆脱这种“眼光"束缚陈承泽,1922,14)。汉语的语法研究就是在这种
束缚和反束缚的矛盾和竞争中发展的,而矛盾和竞争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处理词和与此相关的问题。《马氏文
通》是字、词并用,“字"指结构单位,而用“词"指结构单位的功能,说明它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汉语研
究的影响。完全抛弃“字"而改用“词",始自黎锦熙(1924,2-3)的《新著国语文法》,认为“文
法中分别词类,是把词作单位;不问他是一个字或是几个字,只要是表示一个观念的,便叫做词",“词就是
说话的时候表示思想中一个观念的‘语词’。"从此以后,“字"就被逐出语言的研究,清除了用“印欧语的
眼光"来观察汉语的一个障碍。为什么“《新著国语文法》的英文法面貌颇浓厚、颇狰狞"(黎锦熙在解放后
为该书写的序言)?这与“词"观念的确立是相互呼应的。这些研究在方法论上偏重于模仿,不大注意汉语本
身的特点,难以满足汉语研究的需要,因而在三十年代引发出一场文法革新问题的讨论,强调汉语特点的研究
。这次讨论很有价值,是试图摆脱“印欧语的眼光"的束缚的一次尝试,虽然由于各方面的条件不成熟,“摆
脱"的意识也还比较薄弱,没有找到解决词类问题和词类与句子成分的关系问题的办法,但为四十年代的汉语
语法研究进行了必要的理论和思想准备。四十年代以王力、吕叔湘和高名凯为代表的汉语语法研究比较强调汉
语的特点,在某些方面已经突破了“印欧语的眼光"的束缚而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这主要是:句法结构的
研究已突破印欧语的动词中心说,分出名词谓语句、形容词谓语句和动词谓语句三种类型;在动词谓语中提炼
出连动句和兼语句,突破了印欧语的句子只许有一个主语、一个定式动词的结构格局;词类问题的处理也已根
据汉语的特点出现了一些松动的办法;比较强调句法语义的研究,等等。当然,每本著作的情况不完全相同,
但这些想摆脱印欧语语法理论束缚的趋向是有积极意义的。五十年代的语法研究发生了两件大事,一件是主宾
语问题的讨论,一件是词类问题的讨论。这两次讨论都主张根据汉语的特点用新兴的结构分析法来研究汉语,
反对用“印欧语的眼光",来观察汉语的结构(特别表现在词类问题的讨论上),反对语言分析中的语义标准
。这些对促进汉语的研究很有意义,避免简单地用汉语的事实给西方的语法理论作注释,不过在反对用“印欧
语的眼光"来观察汉语结构这一点上却有一些讽刺意味,因为它批判了这一种“印欧语的眼光"(例如汉语实
词因没有形态变化而不能分类),却为另一种“印欧语的眼光"的流行和发展开辟了前进的道路,或者说,在
批判表层的“印欧语的眼光"的过程中却又深化了深层的“印欧语的眼光"。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谓
语中心,这是对印欧系语言动词中心说的一种改进,“连动"和“兼语"统一为“连谓",使句子的结构更符
合“主语-谓语"结构框架中的只许有一个主语、一个谓语的标准。第二,用语素代替词号作为汉语语法结构
的基本单位,把汉语完全纳入结构语法的框架中去研究。这恐怕是“印欧语的眼光"的一种更深沉、更本质的
反映。如果说“汉语中没有词但有不同类型的词概念",那么汉语中不仅没有语素这种单位,而且连这种概念
也没有。可能有人会说,“字"就是语素。否!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语言现象。第一,语素基本上是一种线
性结构,不含非线性的因素:不能有重音,不是语言对现实进行编码的基本单位,即使是词根,没有相应词缀
的配合,也无法实现编码的功能;ablaut之类的元音变换(如bring-brang-brung中的i-a-u)是非线性的,但很
难把这种“变换"看成为语素,IA模式分析这类问题的失败经验(Hockett,1945,99-105)已为
此作出了充分的反面说明。和语素相反,“字"是一种非线性结构:“字·音节·意义(概念)"之间存在着
强制性的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声调的使用使得同样复杂程度的单位占比较短的时间"(赵元任,1973,
93),“字"是汉语对现实进行编码的基本单位。第二,语素的功能单纯,只是词的结构要素或表示词的某
种特定的句法功能,而“字"是汉语结构的枢纽,是语音、语汇、语义、语法的交汇点,因而是各个层面的基
本结构单位。第三,一个“字"中可以包含若干个不同的词,而语素绝不可能有这样的结构。“字"与语素实
际上是不能进行类比的两个不同类型的范畴。把语素作为汉语语法的基本结构单位,实际上就是把汉语中不存
在的东西作为结构单位,以此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语法体系可能很精致,但不实用,与汉语的实际状况有很大
的距离。我们这里对五十年代以来的“印欧语的眼光"问题之所以讲得比较多,就是因为这涉及那些反对“印
欧语的眼光"的学者的“印欧语的眼光"。我们从学习语言学的第一天起就在接受印欧系语言理论和方法的熏
陶,对“印欧语的眼光"已经习以为常,不是主观上想摆脱就能摆脱得了的。我们非常反对汉语研究中的“印
欧语的眼光",但在评述“五·四"以来的汉语语法研究的理论和方法时却是用这种“眼光"来分析有关的问
题的(徐通锵,叶蜚声,1979),因而分寸的掌握不大准确。朱德熙是反对“印欧语的眼光"最有力的一
位学者,但他对汉语的语法结构的看法却打有很深的“印欧语的眼光"的烙印,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我
们现在在这里批评某些传统观念,很可能我们自己也正在不知不觉中受这些传统观念的摆布。这当然只能等将
来由别人来纠正了,正所谓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朱德熙,1985)。这段话很值得我们深思,自然
也同样适用于本文的分析。
前面简要的历史回顾说明汉语语法研究中的“印欧语的眼光"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由于它的影响和干扰,
我们就难以根据汉语的特点而进行独立的研究,只能是“外国的理论在那儿翻新,咱们也就跟着转。这不是坏
事,问题是不论什么理论都得结合汉语的实际。可是‘结合’二字谈何容易。机械地搬用乃至削足适履的事情
不是没有发生过"(吕叔湘,1986)。印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用来分析印欧语,固然可以得心应手,而用
来研究汉语就会捉襟见肘,矛盾重重,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主语-谓语"结构框架下的词类划分以及
词类与句子成分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结合"中的最大难题,《马氏文通》以来的语法论争基本上就是围绕
着这条轴线展开的。为什么?因为汉语以“字"为本位的结构与印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之间的矛盾犹如南辕北
辙,难以调和。语言学家虽然想了很多办法,提出各种各样的假设,其中包括汉语语法的结构本位,但都难以
调和两类语言在结构上的矛盾而实现“结合、的目标。《马氏文通》用“字"研究词法,用“词"研究句法,
由于这里的“字"对等于印欧系语言的word,所以是一种以词为本位的语法研究(邵敬敏,1990,51)
。《文通》凭语语义分词类,由于“字无定义故无定类。而欲知其类,当先知上下之文以何如耳",因而无法
解决词类以及它和句子成分的关系问题。此路不通,黎锦熙(1924,6,29)主张以句为本位来解决这
个难题,提出“国语的词类,在词的本身上(即字的形体上)无从分别;必须看它在句中的位置、职务,才能
认定这一个词是属于何种词类:这是国语文法和西文法一个大不相同之点。所以本书以句法为本位,词类多从
句的成分上分别出来",并把这些论述概括为“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著名论断。这里虽然已经发现
汉语与印欧语语法理论之间的矛盾,但还是依照这种理论来研究汉语,给词分类。句本位在印欧系语言的研究
中是成立的,只要抓住由一致关系所维持的“主语-谓语"这种封闭性的结构就可以进行词类和它与句子成分
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但在汉语中这种理论是不成立的,因为汉语的句子是一种开放性的结构,一个句子能否成
立,不决定于有无“主语"或“谓语",也不决定于是一个“主语"和“谓语"还是几个“主语"和“谓语"
,而决定于一个事件的话题的相对完整的叙述(徐通锵,1991,1994),因而无法把它纳入“主语-
谓语"的封闭性结构框架中去研究。语言学家发现这种理论-不能解决汉语的词类问题,二不能解决词类与句
子成分之间的关系问题,只能放弃,另探新路。五十年代以后汉语语法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朱德熙,他用结
构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汉语语法,开创了一个新的局面。他没有在结构本位问题上发表过明确的意见,
但从他的研究实践来看,前期偏重于语素,认为它是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而词、词组、句子等都只是语素的
不同层次的序列;后期在理论上偏重于词组,认为“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
可以以词组的结构规则为“纲"来研究汉语的语法(朱德熙,1982,1985),后来人们把这一思想明
确地概括为词组本位,陆俭明(1992,127)还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解释。语素有没有成为一
种“本位",作者没有说,学术界也无评论,我们也不必给它安上一顶“本位"的帽子,但语素在朱德熙的理
论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词组本位"的理论,它的是非曲直应该放到汉语
语法研究的发展历史中去考察。它是在词本位、句本位无法解决汉语的词类问题以及它与句子成分的关系问题
之后提出来的一种新的理论假设。朱德熙想用这一理论来解决词本位、句本位无法解决的矛盾:既要保持“主
语一谓语"的结构框架,又要排除词类和句子成分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为此,他提出汉语语法的两大特点:
第一,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的关系不像印欧语那样一一对应(名词和主宾语对应,动词和谓语对应,形容
词和定语对应,副词和状语对应),而是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对应(如动词和形容词不仅可做谓语,而且可以做
主宾语……);第二,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和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上一致,这种一致性“还特别表现在主谓结
构上。汉语的主谓结构独立的时候相当于英语的句子,不独立的时候相当于英语的子句",“汉语的主谓结构
实际上也是一种词组,跟其他类型的词组地位完全平等"(朱德熙1985,8)。这两个特点,以“二"为
体(本位),以“一"为用,这样汉语句法结构的分析就可以限制在词组的层次上,只要分析“主谓"“述宾
"“述补"“偏正"“联合"这些词组的结构就行,词类的划分也是以此为基础考察它的分布,不必考虑它与
句子成分之间的关系。这是朱德熙的语法理论的一个发展,1982年的《语法讲义》还把能否“作谓语"“
作定语"作为划分形容词的一个标准,而到1985年的《语法答问》由于考虑到汉语的词类与句子成分的关
系是一对多的错综“对应",不能不放弃这种句法功能的标准,不然,“由于百分之八九十的动词和形容词可
以做主宾语,能够做定语的名词百分比更高",就会陷入“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词无定类的泥潭。
朱德熙的词组本位理论在理论上是能够自圆其说的,但不能反映汉语句法结构的本质,因而能够运用的范围很
窄。汉语句法结构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开放性,与印欧系语言以一致关系为标志的封闭性的主谓结构形成鲜明的
对照。词组本位不仅不能反映汉语句法结构的开放性,而且还进一步把封闭性的句子结构缩小到词组的结构,
这就使语法研究的路子越走越窄,难以分析汉语以开放性为特点的句法结构。其次,朱德熙所说的汉语语法的
两大特点实际上都是用“印欧语的眼光"来观察汉语的结构而得出来的结论,因为印欧语的词类与句子成分的
关系是一对一的对应,以此为准,汉语的“对应"就是一对多。一对一的对应是语言结构规律的反映,而一对
多的所谓“对应",这里只能说不存在规律,不成规律的东西自然也就不能成为汉语语法结构的特点。《马氏
文通》以来的汉语语法研究的一大弊病就是要在这种不存在规律的地方找规律。总之,词组本位象词本位、句
本位那样,仍旧不能把握汉语语法结构的脉络,难以有效地解决语法研究中的问题。
综合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汉语的语法研究一方面抛弃汉语特有的结构本位--“字",而另一方面
却又在“印欧语的眼光"的支配下寻找它的本位,从语素、词、词组到句子,差不多各级“本位"都试过了,
但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这说明印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适用于印欧系语言的研究,拿来研究汉语,由于语言
的普遍特征,在某些狭窄的领域内可能适用,但无法解决汉语研究的基本问题。一种语言的结构本位只能有一
个,语音、语义、语汇和语法的研究都得以它为基础,不可能是一个领域一个“本位"。汉语的研究还得继承
我们自己的传统,以字为“本位",研究句法的结构规则。这不是说我们不需要吸收西方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
,不需要实现普通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与汉语实际的结合,而是说在“吸收"和“结合"的时候必须以汉语的
结构本位--“字"为基础,因我之需,为我所用,不要因“印欧语的眼光"的干扰而把汉语“结合"到印欧
系语言理论中去研究。研究汉语的方法论原则还得立足汉语,参照科学思潮的发展,在汉语的研究中提炼相应
的理论和原则,“张冠李戴"式的研究恐怕很难解决汉语语法研究中的难题。
四、“字"本位和汉语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前面从正、反两个方面讨论了“字"与汉语结构的关系,但要真正摆脱“印欧语的眼光"的束缚,还得弄
清楚“字"与语言研究方法论的关系。
语言是现实的编码体系,语言的规则归根结蒂都是现实规则的投射,不同语言的差异主要是因编码视角的
不同而形成的接受投射方式的差异。汉语以“字"为结构本位,其突出的特点是“一个字·一个音节·一个概
念"的一一对应的强制性和顽强的表义性;它以“比类取象"为编码的特定视角,直接接受现实规则的投射,
不需经过特殊的形式规则的调整,因而语言范畴与概念范畴一致,与印欧系语言的两类范畴既有联系又有矛盾
的情况很不一样。这些特点决定了汉语研究的独特的方法论,这就是可以在语言规则和现实规则之间建立起对
应的联系,用临摹性(iconisity)原则来描写。
临摹性作为一种明确的方法论原则为时还不长,始自本世纪三十年代Peirce的论述,但它的基本精神早就
已经在深刻地影响着语言学家的研究实践,希腊-罗马传统的规定说和约定说之争,我国先秦时期的名实之争
都与这种原则的精神有密切的关系。临摹性原则的基本精神据Perice的描述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临摹
图像(iconic image),它必须与它所指的事物相似,如相片、塑像、语言中的拟声词;一种叫临摹图像(iconic
diagram),它是符号的系统排列,其中没有一个符号和它所指的东西相似,但是符号之间的关系必须表现它们
所指事物之间的关系,如技术图案、无线电线路等。“语言中成素(element)的次序平行于实际的经验或认识
的顺序"就是Peirce用来说明语序规则的临摹性的一句名言,经常为语言学家所引用(据Haiman 1980;jakobso
n).Peirce的这两类临摹性后来Haiman(1985)简化为“成分临摹"和“关系临摹",以此探索语言研究
的方法论。
语言规则是现实规则的投射,临摹性应该成为语言研究的一种重要的方法论原则,象汉语这种直接接受现
实规则的投射的语言,临摹性原则应该占据支配地位。传统的汉语研究尽管缺乏理论性的探讨,但在实践中却
始终恪守着临摹性原则,训诂学中“以形求义"和“因声求义"就是这种原则的两种重要的表现方式。“以形
求义"可能因其“形"而归入文字问题,但不要忘记这里的“形"只是求“义"的一种方式。汉字为什么一直
顽强地坚持它的表义性?就是由于它与汉语临摹性的编码原则相适应,是“字"中有“言",可以通过“形"
去研究"“言"(义),是观察“言"的一个窗口,世界上别的任何发展成熟的文字体系都没有这种功能。如
果说,“以形求义"的“形"终究与文字有关,那么“因声求义"的“声"就完全是语言的问题了。为什么可
以通过“声"而能求取“义"?这不是与音义结合的任意性、约定性矛盾吗?不错,有点矛盾。我们过去对音
义结合的任意性的理解有点绝对化,固然,狐立的一个字人们看不出它的音义结合的理据,但如着眼于字族的
结构,那就不难发现同族字中“字"与“字"之间的制约关系,找出理据,使人们有可能去“因声求义"。段
玉裁、王念孙等自觉地运用这种方法,通过“一声之转"的“转"去探求“字"的语义,从而使汉语的语义研
究取得了重要的突破性进展。这一事实本身就很能说明这种“因声求义"的原则的重要性和生命力。它是汉语
临摹性原则的一种重要表现方式。这方面的问题太复杂,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得清楚的,这里只是借此说明:“
字"中形、音、义三位一体,是汉语临摹性编码的基本单位,传统的汉语研究已经基本上把“字"与临摹性原
则的关系说清楚了,现在应该在此基础上研究汉语语句结构规则的临摹性问题,建立语义句法,继承和发展汉
语的研究传统。
以临摹性原则为基础的汉语句法研究现在还没有什么基础,但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其基本精神就是
弄清楚句法规则的语义基础,或者说在语言规则中找出现实规则的投射理据。现在这方面有点深度的研究在我
看到的材料中主要有戴浩一(1985)的时间顺序原则(The principle of temporal sequence)和石毓智(
1992)关于语义的“±定量"和句法的“±肯定"的关系的论述。时间顺序原则的具体含义是:“两个句
法单位的相对次序决定于它们所表示的概念领域里的状态的时间顺序"。戴列举了大量事例对此进行了很有启
示性的分析。确实,这是汉语的一条重要的临摹性原则,有很强的解释力。以往的语言学家也发表过类似的意
见,例如洪堡特早就说过汉语的句子跟思想的简单明确的顺序一致是汉语特殊的优点(据Robins,1973,36);Hai
man(1980,516)也曾依据语序的特点提出“有理据的临摹性"(the iconisity of MOTIVATION:"语法规则像拟
声词一样直接表现它的意义。这种临摹性的最清楚的例子就是语序。如果其他的方面都一样,叙述句描写的陈
述次序和它们所描写的事件的次序是对应的。"应该说,汉语是最一贯地遵守这种临摹性原则的语言。戴浩一
的时间顺序原则是对这些论述的改进和补充。这种原则在汉语的研究中很重要,但使用的时候也有一个“度"
,即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戴浩一对这个“度"的解释是:“把动词作为中心参照点,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跟动
词有语义联系的成分",这恐怕不确切,至少是不全面的。先请看下面的两例。
1.槽内的水左冲右突,翻着花,滚着个,激扬飞溅,像暴炒着一串玉珠,风翻着一槽白雪,隆隆声震荡
着山谷。(郑伯伦:《黑龙潭印象》)
2.演员们的出色表演成功地塑造了一批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
例1除最后一句“隆隆声震荡着山谷"外,中间的各个“动词"性词语的顺序只代表观察者的思维顺序,
而不代表现实现象的时间顺序,更动其间的次序,句子照样成立,而且意思不变。为什么?因为这里的“主语
"是无生的“槽内的水",时间顺序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与“主语"的有生性有关,戴浩一列举的全部例子的
“主语"都是有生性词语,离开了这个条件,“谓语"中即使有若干动词,它们的排列顺序也不一定与现实现
象本身的先后时间顺序一致。例2的“出色表演"和“成功地塑造"虽与时间顺序有关,但在“出色"和“表
演"之间,“成功"和“塑造"之间就与时间顺序不一致,因为只有在“表演"之后才能知其是否“出色",
“塑造"之后才能定其是否“成功"。这种矛盾与说话的时点有关,只有在演出之后才能依照例2的次序排列
,说明汉语的句法分析不能局限于“主语-谓语"的框架,而应引入语境、说-听双方的交际意图之类的内容
,进行实际的语义分析。所以时间顺序原则在接受现实规则投射的时候有一定的语义条件的限制,不能随便扩
大它的使用范围。
石毓智关于“±定量"和“±肯定"关系的分析是临摹性原则的一次成功的运用。“量"是一种重要的语
义特征,可以自由地用数量字或程度字修饰的都是不定量的(前者表离散,后者表连续),反之即为定量的;
不定量的“字"或字组可以加“没"或“不"否定,即既可以用于肯定的结构,也可以用于否定的结构,而定
量的“字"用于“±肯定"就有很大的限制。他根据现实的规则“量大的事物能够长期保持自己的存在,量小
的容易消失"的投射理论研究汉语的“±肯定"的语义规则:语义程度极小的定量“字"只能用于否定结构,
语义程度极大的定量“字"只能用于肯定结构,语义程度居中的不定量“字"才能自由地用于肯定和否定两种
结构中。假定有一组同义系列的“字"或“字组",按其语义程度的大小从左到右排成一个系列(左边的为小
量,右边的为大量),例如:
挂齿 提起 说起 谈论 叙说 诉说 倾诉
这些字组的句法表现可以整理出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连续系列:“挂齿"的语义量小,只用于否定结构,
前面都有表否定的“不"或“没";“倾诉"的语义程度高,只能用于肯定结构,其前不能加“不"或“没"
否定;语义程度居中的“谈论"可以自由地用于肯定或否定的结构;靠近左端的“提起"“说起"经常用于否
定结构,表现在前面加上“不"或“没"说起来更顺口,而靠近右端的“叙说"“诉说"经常用于肯定结构,
如前面加上“不"或“没"否定,说起来比较别扭。我们以往不知道语义和句法之间有什么联系,石毓智的研
究为这种联系提供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证。另外,这也为同义系列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新课题,要求以语义量
的大小排成一个系列,从中比较和研究它们与句法结构的关系。这是一个很有开发前景的新领域。
以临摹性原则为基础的句法研究现在还是初步的、零散的,研究的成果也比较粗疏,而且还没有摆脱印欧
系语言的语法理论的干扰和影响,但是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方法论原则在汉语的句法研究中是有生命力
的,是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的。我们这样推崇临摹性的研究,这不是我们的主观偏爱,而是根据以“字"为结构
本位的汉语编码方式的特点而得出来的结论。“字"的临摹性必然会引向句法结构规则的临摹性。这是观察汉
语句法结构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摆脱“印欧语的眼光"束缚的一条重要途径。自然,要用临摹性原则建立汉
语语义句法的一个完整体系还有一系列原则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结构和“字"的语义分类之间的
关系。结构与分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相互依存。印欧系语言的“主语-谓语"结构和名词、动词、形容
词的词类划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就是这种依存关系的一个有力例证。传统的汉语研究只有文字、音韵、训诂,没
有语句的结构,自然也就不必对“字"进行分类。汉语研究的客观需要要求我们去解决这个历史上遗留下来的
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有了眉目,其他如结构规则、句型、语序、层次、虚字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有定
"“±肯定"之类的问题的解决才有可靠的理论根据。结构框架的问题我们建议采用“话题-说明"(徐通锵
,1991,1994),而其他的问题有待于来日的研究。
附注:
①这里指合音字,北京话比较少见。历史上曾有相当数量的合音字。方言中的变音(包括变声、变韵、变
调)很多都可以归入这一类合音的范围。
②代表单音节化的儿化。
③“子"代表轻声,马蒂索夫把这类现象看成为“一个半音节",很有道理(据戴庆厦,1990,3)
。
④这里代表变调。变调的实质是使两个单字调合而为一,形成一个跟单音节声调相类似的声调(五台,1
986,4)。所以这种类型的例子,从声调看,它相当于一个音节;从声、韵母的组合来看,它是两个音节
。这一类例子把它看成一个音节或两个音节,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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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方法 篇11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实践
近期以来,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成了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i]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也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义的,但是目前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方法还远远没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主张以中国宪法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模式。以期对宪法学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当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有根本区别;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大,相互脱节,方法与内容是两张皮;对宪法进行注释成为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viii]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自觉性也大大增强。[ix]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有以下几种:
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x]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xi]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xii]4、宪法哲学的方法。[xiii]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宪法社会学方法。[xv]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xvi]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宪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一样,忌讳的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方法、一种立场。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有少许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论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xviii]方法论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法论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法论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1)方法论:哲学基础、逻辑、范式、价值、客观性;
(2)普通方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阶级(本质)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法等;
(3)具体方法:方法手段如:问卷、访问法、观察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宪法学是法学学科分支之一,宪法学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在一般意义上也适用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宪法学包括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前者主要运用方法论进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进行研究,方法论基础决定了具体方法的运用。一般而言,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与政治哲学、逻辑、价值取向连在一起。作为普通方法的传统注释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其实宪法学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即你的立场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学观念、立场又指导对宪法本质、基本价值、范畴等的看法。因此,规范分析等具体方法离不开一定的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规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运用,而过多关注政治哲学的“立场”问题,而规范分析又是宪法学研究之特色的体现,这样离开规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学基础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方法都是“偏见”。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宪法学中是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只是看到宪法的法的维度,而没有看到宪法“宪”的维度,而“宪”的维度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xx]这种总结当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来分析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时,这时法的一般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用来研究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别要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对于解释宪法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
政治学与宪法学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学科,中国传统上,这两个学科没有明显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没有分野,[xxi]近些年,学术界又出现一个新的趋向,有学者认为一个学科的成熟是它与相关学科越来越远,因此,宪法学研究要远离政治学。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颇之处,因为事实上学科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学科与相关学科既远又近,说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系统,说近,是指一个学科会吸收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的关系不是平行线,他们之间有“交集”。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要直面政治问题,[xxii]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政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主动或者被动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如果像“”时期中国情景那样,学者对政治声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政治、政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政治和政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政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毕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混同。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一般学者在论及宪法研究方法时可能会混淆二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是在解释宪法时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决宪法适用中的问题,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宪法解释方法其实是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些具体方法与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限于对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本进行解释,而宪法学具体方法所涉及的有宪法文本,也有其他宪法现象。当然,由于宪法解释在司宪国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宪法学研究的大部分领域,因而部分学者把宪法解释学方法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民法学者在谈及方法时,其本质是民法解释学,甚至民法解释学就等同于法学方法论。[xxiii]因此,把宪法解释学看作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抽象的宪法和静态的宪法只有经过解释才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宪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是宪法的生命所在,适用具体案件的宪法解释方法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研究方法注定会有一些特殊。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xxv]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法论上的自觉性还是不够,少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方法与自己的学术著作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两张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法论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宪法乐观主义者相信,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坚持现行宪法,就能够逐步实现。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不能建立在对中国现行宪法“妖魔化”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对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的基础上。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xxvii]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在中国宪法学研究者的潜意识中,这种所谓西方价值与中国特色之争是客观存在的,前述对中国宪法持悲观态度的学者其研究的前提预设是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的普世性价值有悖,其所持的是宪法的普世性价值观。而对中国宪法文本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价值观。对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和中国特色所持的理论倾向可能会影响到宪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持普世性价值观的学者在对中国宪法文本解释时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谓文本分析,这种学者的潜意识里是中国有宪法文本,但只是“名义”宪法,不是“实质”宪法。这种学者的知识背景主要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国家的宪法价值观,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宪法价值观可以在中国得到适用的。持中国特色价值观的学者不承认宪法的“名义”与“实质”之分,认为中国现行宪法既是“名义”宪法,也是“实质”宪法,他们的研究中没有区分的概念,认为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强调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注意中国宪法所特有的历史文化特色,侧重对现行宪法进行合理性、正当性的诠释和理解运用,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在坚持现行宪法基础上进行,任何偏离现行宪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对任何急剧变革宪法的思路。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经验,既要看到中国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世界他国法律趋同化趋势。[xxviii]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既注意到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又看到宪法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确处理“时差”问题。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是要认真考量的。由于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存在“时差”,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实践,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即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如何达致等难题。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其实西方理论有自己的言说语境,离开具体的语境而论述宪法问题是很难对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有所帮助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五)要注意到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实践的亏缺。宪法与法律一样,其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没有或者很少有违宪审查实践,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件,只有少数宪法“事例”。因此,学者研究的“题材”少,年轻学者或者海外归国人员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这种研究对于了解外国宪法的运用和理解其宪法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当然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毕竟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我们面临的难题是论述外国宪法时引经据典,鸿篇巨制,而中国宪法教材或论文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则显得相对较“空”。这样,宪法学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就到了瓶颈阶段,这是目前所谓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要继续研究西方国家的宪法,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要从西方宪法中提炼对中国宪法发展有价值的原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学者在价值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同时,应当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宪法理念为指导去关怀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释: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
[ii]中国研究宪法的学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以宪法学研究会为标准,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对研究宪法的学者进行的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宪法学研究会中的宪法学者也有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础进行宪法学研究的,而宪法学会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有观点上的分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研究。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iii]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iv]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v]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光博著:《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
[vi]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
[vii]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viii]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第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ix]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参见邹平学:《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经济分析方法对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赵世义:《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等。
[xii]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以下。
[xiii]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作者介绍了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同时韩教授还对宪法文本研究有很有兴趣,写过相关论文,参见“中国网”所载韩教授及其与学生合作的论文。
[xv]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xvi]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页。
[xvii]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认为方法有方法论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法论角度谈及方法,方法论关涉到宪法的政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主要是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政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政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xx]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xxi]最先的政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政治学研究,第一界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
[xxii]斯密特把宪法分为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政治决定。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18页。
[xxiii]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法论”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xxiv]所谓注意中国问题面向的研究者主张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达保障个人自由之目的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其中违宪审查机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宪法学研究的最重要课题。这种研究范式被称为“利益——权力”模式。其研究特点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讨的问题中,不具体讨论研究方法,但是运用了研究方法。探讨相关问题的论著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宪法的精神》,载王锴著:《公法论衡》(代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胡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
[xxvi]国外学者除日本外很少有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国阿列克西是方法论大师,其名著《法律论证理论》探讨了方法,但是在其《宪法权利理论》(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书中也没有专门探讨方法的章节,只是其研究过程中方法自觉性很强,阅读过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国的宪法学著作也很少有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宪法学研究比大陆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参见台湾学者的宪法学论著如陈慈阳著:《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等。
论文研究方法 篇12
关键词:研究方式;美术史论;文献综述
美术能够给人带来美的享受,提升人们审美意识和水平,研究美术史论,不仅可以丰富美术史上资料,更有利于促进现代美术持续发展,在研究过程中,应注重研究方法的使用,选择最恰当的方式,提高研究过程的效率和质量。研究方法主要是指科学活动中会采用的程序、系统思考等,以科学的研究方法探讨美术史论,为美术学界提供研究成果的同时,还促进各领域相互交流,如美术史论资料可以为历史研究、文学研究提供参考依据,论证那个年代的艺术发展情况。
一、美术史论研究方法文献综述
(一)整体化美术史论研究方法
基于美术史论的发展过程,“整体化”的研究方式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将美术史历史当成一个完整的结构,并运用整体理念阐述、解释历史现象,从而确保历史分析过程内在的科学性。使用整体化美术史论研究方法的代表人物有德国著名美术史研究学者帕诺夫斯基,其也是探究图像学的典型代表,为美术史研究作为了重大贡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丰富阐述美术作品题材[2],将艺术现象寓于整体文化环境中,明确每一件美术作品代表的含义,并将文化符号赋予重新的生命力,共同推进文明进程,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必须清楚把握符号之间的关系,对美术作品进行准确、全面的解释;二是创造重新体验美术作品的条件[3],构建具有感染力的文化环境,从整体的角度出发,重新在当时的文化背景下体验美术作品。
在研究美术史论的过程中,应充分挖掘、利用相关历史文献资料,促使研究人员更深入的理解美术作品。随着美术史论研究方式的多元化,其研究成果不断增多,相关学者应及时将其补充到美术史论文献资料中,以科学为前提,在交流理论的层次上补充、转化美术史论研究观念。
(二)美术史论研究理论体系
研究美术史论属于艺术领域中独立的一门学科,就其在西方的发展历程而言,已经构建了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与现实中美术实践、创作相分离而自成具有特色的体系[4]。但该类研究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自改革开放以来,美术史论才逐渐发展并充实,经过近几年的研究,已经开始填补部分空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美术史论的研究成果,并通过不断修正、完善,我国的美术史研究正慢慢重新构建科学体系。
在研究美术史论的过程中,研究方式可以参考1974年学者马克・罗斯基尔缩写的《什么是艺术史》,该著作中提出美术史论研究对象具体时间、风格、真伪辨识标志和来源等,并再次强调绘画的实际意义和某些被世人遗忘的艺术家们,该书作者坚持认为美术史论是一门具有技术和原理的科学,不能够仅凭研究人员直觉猜测、定论。随着美术史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该领域逐渐朝着研究理论多元化和跨学科化的方向发展,出现该趋势的原因主要有:美术考古研究的发展、博物学和美术知识体系的完善、文化知识、意识的提高。就具体实例而言,如中国历史中美术史大家不仅是理论学家,更对美术作品有自己的一番理解,也是一名优秀的鉴赏家,如苏轼,从以上分析可知,跨学科化是传统美术中就存在的特征。进入到20世纪后,美术史论不再局限于博物学、鉴赏学科,而更多的涵盖文学、心理学、哲学、宗教学等,这种跨学科化的特征是依据美术史上综合型学者。在研究不同时代的美术艺术时,发现每个时代的研究方式有存在相似之处,比如史学家会收集不同时期的文学资料,考古学家会比较挖掘出的视觉证据,人类学家主要根据传统风俗或信息,对那一阶段的艺术进行考察。中国的美术史论强调研究传统文化,可以采取前因后果或者“直线”思维的研究方法,如董其昌根据此方式,将我国传统美术史分成“北宗”和“南宗”。
(三)选择美术史论研究范围
波兰著名历史学家―丁・托波斯基在著作中《史学方法论》中指出,选择合适的美术史论研究范围是史学使用方式的主要任务,学者需要对自身研究范围提出针对性问题,并根据相关的文献资料回答出问题。为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应运用到“观察”的基本方式,对文献资料知识、真实性进行验证。
目前美术史论应着眼于整体、着手于局部,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起完善的美术史论新体系,全面分析美术史中出现的新材料。首先,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历史材料,美术史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程,集人类文明和美术自身特色于一身,系统的美术史论应加入更多大众美术,如雅俗文化、高低文化等;其次,收集现代人的美术资料,西方很多发达国家的美术史论研究学者都采用前瞻型研究方式,研究当代对美术领域有杰出贡献的艺术家作品,以供后人参考。
二、典型美术史论文献综述
(一)研究傅抱石美术成果
研究傅抱石的美术成果的作品主要有《傅抱石的中国美术史论研究》、《傅抱石与中国现代美术史学》等,该类文献资料主要从美术史观、叙述模式等方面入手,逐一阐述有关傅抱石的美术史论成果。
(二)研究滕固美术成果
滕固曾在日本留学,专攻艺术史和文学,后又经自身努力,在德国获取美术史学博士学位,目前研究滕固美术成果的文献资料有《滕固与近代美术史学》(薛永年)、《滕固博士学位考》等,在这一类著作中,都阐述了滕固史学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其实际发展需要,分析滕固史学中蕴含的美术模式。滕固对于美术史论研究方式的贡献在于构建新的方法论,其将风格学与图像学相融合,并运用到美术史论中。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美术史论研究方式的逐渐增多,有关的文献综述不仅在数量上变多,质量也得到了大幅度上涨。在研究美术史的过程中,人们认识且感兴趣的内容并不代表着需要否定其他方面的艺术史解释,这一发展过程可以看成最原始的阶段,神秘等思想逐步转向现代化思想,在美术史中,主要采取叙述史实的方式,以创作人物或者作品,并会根据其发展评论。
【参考文献】
[1]张雪娇。艺术教育与艺术学学科建设的创新思维――评柴永柏、曹顺庆主编《艺术学导论》[J].艺海,2015(11):124-127.
[2]祝帅。学术史视野中的“文字”与“书法”――二十世纪文字学与书法研究的学科关联及其反思[J].东方艺术,2015(24):120-131.
论文研究方法 篇13
法既是一个应然命题,也是一个实然命题,既要考虑应然向实然的过渡、实然向应然的回转,也要考虑规范与事实、理性与经验之间的统合与合理论证。不同论者对于法学理论体系及方法的认知是不同的,如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间的争论就体现了这一点。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学亦存在类似的状况。也就是说从事研究时既需要我们关注如何将经由理论之高度抽象化、形式化的行政法规范转化为社会现实;同时又要关注如何从社会实践抽象或完善行政法学理论的课题。遗憾的是学界对此问题很少予以关注,而这恰恰正是深入推进行政法学理论建构与行政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一方面可加强行政法规范解释理论的研究,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促动学科的研究层次与水准,切实推进法制建设。另一个层面就是要对传统的行政法学方法论进行反思与批判,重构新的方法论。从学术史的视角来看,一门学科是否成熟与其方法论的完善与否有着直接的关联,方法论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在某种程度上其决定了一门学科能够研究什么和不能够研究什么,决定了学科的视野与深度。“方法论是理论对自身的自觉审视,是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而我国行政法学却缺少对方法论的关注。”“方法论上的局限也影响了我国行政法学的深层探究,以致囿于陈说,鲜有创新,因而研究方法上的推陈出新就显得至为重要。我国行政法学应寻求方法论上的创新,从多维的视角通过多元化的方法探讨行政法问题,如此,方会有行政法学百花齐放格局的形成,才会有真正繁荣兴盛的行政法学。”[1]由此可见,这一问题系属行政法学科中较为宏大的课题,需要学界大家予以关注,笔者以有限之水平、褊狭之视角,尽力为之,但仍存瑕疵,尚请学人宽容并加以共同讨论。
二、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
根据学者们的考察,“方法”源于希腊语言,意味着在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的行动、手段或方式。[2]“方法”提供了“方法论”的体系基础,而“方法论”则重在说明方法在何种程度上具有恰当性,从而为人们思维提供相应的科学基础。“方法论是以方法为实践基础,通过理论抽象而获得的有关方法知识体系的说明。”[3]
方法论(Methodology)的必要性在于为人们进行理论研究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可以活跃研究主体的思维,是一种科学赢得其学科地位的重要力量。“在正路上行走的跛子会越过那跑在错路上的快腿。不但如此,一个人在错路上跑时,愈是活跃,愈是迅捷,就迷失得愈远。”[4]方法论对于学科的创新性也是十分重要的,“对学术而言,方法上纯净固然是不可或缺的要求,但是所有研究的本质恐怕是发现新方法(它需要研究者的创意),而不是单纯适用通常的方法。”[5]方法论的创新往往会推动学科的深层递进与发展。
各种学问的“研究”,都须以方法论为其基础,法学研究更是如此。事实证明,方法论的研究不仅是促成法学研究科学化、规范化的动力,也是消解法学教条主义的良方,促动了实然与应然、价值与规范的流转往返。从学科发展的视角来看,法学方法论是在法学研究进入到一定阶段之后,“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6]“反省”也即“内省”,其体现了对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研究步骤、分析框架、具体手段的审视,同时也表明了“方法论”与“方法”的分野:任何学术研究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学者们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某种具体的方法;而从方法论的高度予以研究,显然使学者们超越了技术性的局限,从而达到了理论上的建构,所以“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是指关于法学研究(或开展和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的理论”。[7]“法学方法论系以一套先设的假定为准据,确定基本的研究立场,从事法学理论之建构,进而以之探讨、诠释、批判法之存在与衍化现象、法之科学技术及法之实践功能等之研究态度之科学也。”[8]由于方法论在中国是一个较新颖的术语,所以有必要加以进一步辨析。
第一,其与研究某一学科的方法或著简称为研究方法是否存在区别?对于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的法理学教材中均设有专节予以介绍,如阶级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的方法等等,在行政法学教材中也会涉及到,称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比较方法、案例分析方法以及经济分析方法等。[9]在列举这些方法的基础上,许多学者将研究方法的总和视同为方法论,就是说方法论不过是代替方法的一个比较动听的同义语而已。[10]这不仅仅是法学的做法,其他学科也是如此。[11]笔者认为这种“总和”并不应是简单地罗列,而应是具有一定体系的理论与意识,如国外学者认为政治学方法论是指政治学研究的“过程和假设有关的知识和技术体系”。[12]它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分析途径,又称“理论”(theory),指的是研究政治现象所遵循的通则,即选择研究问题、研究资料和研究角度的准则,它为法学研究提供一定的分析框架和理论模式;二是研究技术,是指收集并分析有关法律现象的材料所使用的特殊手段,诸如调查研究、内容分析和统计学等。由于中国法学理论发展时间较短,积累不深,所以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方法论有时只能针对具体方法而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方法论应涵盖分析途径与技术两个层面,且以前者为重。[13]
第二,其与法律方法是否存在区别?对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进行了详尽的考察,认为应当区分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即法学研究方法,其关注的核心是何谓正确之法这一法哲学的第一个基本命题,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便是法学方法论。而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其中狭义上的法律方法的内容为法律解释,广义上的法律方法则包括法律推理方法等。[14]我个人比较赞同这样的区分,法学方法论与具体的、技术性的研究方法截然不同,后者只需在规则、技术的层次上解决如何进行法学研究和如何制定、适用法律的问题,只是法律方法。而前者必然含有“价值判断”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学方法论是一种主体意识非常明确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的体系建构。例如,自然法学派采用“价值分析”的立场,以公平、正义等“应然”观念来解构、批判法律制度,从而使“法律应当是怎样的?”成为一种立论的根本与分析的基点。同样,规范法学与社会法学则以实证的态度,分别从规范的角度与社会的角度来证成法律的存在原理。为此有学者建议将法律方法改称为法律技术,以区分二者。[15]在行政法学界也有将方法问题分为行政法学方法和行政法制方法的做法。[16]
当前,中国法学研究往往较多地把方法论看作是单一抽象的概念或与方法混同,很少对分析路径进行研究。不过,近年来对方法论的研究开始偏重于法解释学的论述,这是可喜的一步,但如前所述,其远远不够。
三、行政法学方法论
行政法在形式上缺乏统一的行政法典,且行政法规范又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而同时行政法学作为独立的学科发育甚晚,所以对行政法学的研究而言,方法论是极为重要的。[17]
(一)传统方法论(行政行为形式论)
行政法学产生于19世纪,也是所有法学门类中发展较晚的一门学科,这与行政法学研究的内容及外部环境不无关系。法国最先开始以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律,但由于研究多沿袭行政学的方法,[18]以行政组织特别是不同行政部门的任务和活动为出发点,附带总结和阐述了大量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规定。实际上这里研究的是特别行政法或称行政法各论,其后的德国也是如此。[19]不过这种情况,自奥特。玛雅(OttoMayer)出版的《德国行政法》后发生了改变,“完成了从‘国家学’向‘法学’方式研究的转变,从而使他无愧于德国行政法之父的美誉。”[20]“不描写个别的行政管理分支(如税法、营业法、公路法等),而是从繁杂的凭经验(尤其法院和其他机关的判例和实践)而总结出来的现象中分析法的一般范畴。这样‘法学方法’(diejuritischeMethode)开始进入了行政法学。这一点尤其表现在分析行政法共同原理的总论中。”[21]“法学方法”的目的不仅在于收集和评价法律材料,而且要构建一般性概念、深入的观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结构,从而将纷杂不一的行政法学原理,有系统的“总则化”。这种做法不仅为德国行政法学指引了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而且影响了欧陆日本等多国。[22]
也正是由于这种法学方法的引入,导致早期的行政法学十分热衷于条文的注释。无论是在法国还是德国都是如此的做法,以注释为能事,着眼于形式逻辑概念的构造本身来研究行政法的基本问题。[23]如在德国,依奥特。玛雅[24]建立的行政法学,行政法总论研究的课题仅止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进而形成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即“法律保留-行政处分-行政救济”。在此基础上,学科的研究重点也仅在于法律释义(对裁量、不确定法律概念等专门术语的讨论也以实定法律条文的适用为重心),强调法律适用的安定性,未及纷繁的行政实践,未及政策形成的领域(这种现象是以概念法学之方法研究行政法学的主要体现)。其二,尽管力图强调法学特征,但行政法学与行政学仍难分界域。早期行政法学将研究重点放在行政主体及其权限等问题上,故在内容多与行政学重叠,甚至连美国行政法学早期人物古德诺(F.J.Goodnow)编写的行政法学读本,也是以行政组织为主的。[25]第三,明显带有的民法学痕迹。如行政行为与民事上的法律行为之间的传承关系为众人皆知,其他如公用征收、公所有权等概念术语也源自于民法学。[26]其四,以行政法总论为研究核心。当时,学者们的研究重点一般都着力于行政法学的总论之上。“从此,行政法学寻找到与普通法学的相通点,因而同甘共苦”。[27]传统方法论对于行政法总论的关注,目的并不在于毫无遗漏地针对行政法各个领域详加规范,仅在于提出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架构:[28]亦即法律保留、依法行政、独立审判、国家赔偿与补偿,以及随着时展而不断加入的议题,如行政程序、信息公开以及电子政府法案等。总之,传统行政法学在形成一项制度或者进行学术建构的时候,总是以高度抽象的语言来展开讨论(使行政处分形式化),很少言及具体行政实践,[29]确切地讲很少照顾到行政法各论的进一步发展。[30]基于上述特点,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传统方法论称为行政行为形式论。
之所以呈现以上几个特点,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于受到无法律便无行政的形式法治主义的影响,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设计中将行政活动中各种行为,予以型式化、类型化、抽象化,进而从实定法的角度划定该行为之容许性与界限。另一方面由于强调行政行为的适法性特征,因而行政法学明显呈现概念法学、形式法学的倾向,强调法律形式与司法控制,忽视行政形成过程的相关因素。拉班德(Lanband)曾讲“关于现行实定法规,与为其价值判断对象之事实,有完全认识理解之必要;然除此之外,法律学即尽于纯粹论理的思维过程”,更谓“一切历史的政治的以及哲学的考察,与具体的法律事实之解释学,全无关系。”[31]麦克尔(A.Merkl)、凯尔森(H.Kelsen)沿着这一路径,向前迈进,行政法学领域中,概念日渐成熟。这对于一个学科的形成与发展是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与其他相关学科相比,如行政学与行政法学二者同样关心行政,但相比之下,行政法学在概念构造、逻辑推演方面要精密得多、严谨得多。
虽然传统方法论对于形成行政法学的独立性,对于实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行政机关可以之作为指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可对应每一种行政行为受理审查),但时展,尤其是行政法各论问题的解决对传统方法论提出了挑战。学者分析认为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处分为特征,缺乏形成之视点,“重心在于由侵害行政发展而成之行政处分概念以作为公权力之表示方式,其焦点则集中于合法性与个人权利保护。行政之观念乃由其执行功能确定,即依逻辑上涵摄之法律适用,学理因此主要之方向为‘正确决定’。”[32]至于行政的形成功能则很少考量。行政处分只是决定过程的终点,而非过程本身,但现代行政出现了行政私法、给付行政、契约行政等方式,使得传统的行政行为形式论显然已不足以适应现代行政现象。“传统的行政法很容易带有只是解释现存的行政法规和判例这种倾向,这几乎成了行政法解释学。而对作为行政法规和判例前提的社会现实不够关心。”[33]社会生活当中产生的新问题,如关于BOT或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探讨总是无法得出确切的答案,或许最为妥当的答案在于发挥行政法各论的功能,这也就为行政法学方法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二)现代行政的发展
现代行政是能动的行政,积极的行政,是否行使、怎样行使、以及何时行使行政权,原则上以行政责任作出判断,这有利于行政机构运用统一的政策解决行政过程中需适用统一政策解决的问题,防止政策的不统一和不连贯。也就是说行政已不仅仅是法执行机关,而且还要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结果导致现代行政不再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单一形式展开,其同时还包括行政指导、行政计划、行政契约、行政私法等新的方式与制度。显然,传统方法论将各种行为形式切割开来进行局部性考察,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在从前的行政法学中,曾经着眼于将各种各样的行为形式切割开来论述其法性质。即所谓局部性考察。但是,在现实的行政中,单独使用一种行为形式的情形极少,通常是多个行为形式结合起来使用,或者作为多个行为形式的连续而进行的。不将这样的宏观过程置于视野,就不能将行政法现象作为整体来把握,并且也不能正确认识个别的行为形式的法效果。”[34]而同时,行政法律关系中仅局限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有时还涉及到许多利害关系人,如核电站许可的情况下的附近公民等,行政法律关系的面向呈现多维性。
现代行政专业性、技术性越来越强。现代行政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警察、税收、财政行政,而广泛涉及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资金助成、能源规制等领域,大量的行政案件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解决的问题。这种多年的业务经验与谙熟的法律适用技巧是应当受到其他机关尊重的,所以连一向以司法审查为权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不得不讲道:“正当谢弗林[35]本身所显示的法律文本的模糊性经常是政策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当国会通过授权或在法律结构内留有解释性的空间(aninterpretivegap)时,其就将政策制定(policymaking)的权力授予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政策决定的审查程度是要受到限制的”。[36]
现代行政合目的性的特点更为突出。司法和行政虽然都起到了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具体化的作用,然而,行政适用法律固然要受到法的支配,惟其解释、适用法律时,除了必须合法之外,尚须考虑其所追求的目的,即行政的合目的性。此种追求导致在与社会现实的联系方面,行政远比司法要紧密得多。这也使得人们开始更加关注行政的整个运作过程,开始广泛涉及行政法各论,出现了公共企业法、公共设施法、社会保障行政法、资金助成行政法、开发行政法、都市行政法、文化教育行政法、环境保护行政法等。如在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对行政程序、行政任务私营化、给付行政中的法律关系、沟通协调与放松规制等内容的关注,极大地促进了行政法总论的改革与发展。当然,这种研究仍有不足,如虽引入行政契约,但同样是取向法律行为形式而非行为之实质内容。
传统方法论仅研究局部而不考量整体,仅研究单一行为而非复数行为,仅研究法效果而不关注行政过程,呈现出静态而非动态性。相反现代行政则要求方法论要关注整体、复数行为、行政过程。在一个民主、多元与现代的社会中,行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也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更新方法论。
(三)新的方法论的探索
20世纪以来,随着法理论的不断变化,价值论法学、批判法学、社会法学等纷纷出现,逐渐汇合成一股价值开放的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热潮,从而使得行政法学进入到了新的境界。以日本为例,自196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方法论受到行政法学界广泛关注,出现了“私法特别法论”(渡边洋三)、“行政特有法论”(今村成和)、“市民公法论或行为规范论”(高柳信一)、“特殊法论”(兼子仁)、“行政过程论”(盐野宏与远藤博也)、“行政领域论”(室井力)、“公法和行政私法论”(成田赖明)等等新的行政法学方法论,[37]可谓行政法学方法议论的战国时期。至1990年代至今,出现了与行政学融合、法社会学接近的理论,更有提倡立法政策论或法务政策论的。[38]以下择其要介绍日本的行政过程论、德国的行政法律关系论以及美国的政府规制理论。
1.行政过程论[39]
由于行政国家的发展,传统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被认为不但有碍于对行政法现象的考察,并且无法适应实际需要。于是学者们开始逐渐重视行政过程的研究,提倡“行政过程论”。首位界定“行政过程”概念的是日本的圆部逸夫,“如自作为行政国家特征之现代国家现实功能观察,不得不承认行政担负大部分之政策决定与政策执行功能。如将此种行政功能自行为连锁观点予以理解掌握时,即可名之为行政过程。……简言之,所谓行政过程,系指于宪法下,行政权为达成其行政目的,所得利用之法令上、惯例上一切手段所构成之一连串手续上之连锁。”远藤博也则认为行政过程为调整行政法上的各种利害关系提供了场所。盐野宏则认为行政过程是实现具体权利义务的实践过程。尽管学者的主张在表述上各有千秋,但在强调行政实态把握的重要性,主张“必须对行政活动作动态考察”方面,针对行政行为形式论的局限而进行理论扩展,则是共通的。行政过程论主要的特点在于:(1)针对行政手段复杂多样的现象,不拘泥于“依法行政”的形式,而按照现实,积极肯定行政过程的独特性,正视现代行政的积极责任,这正是做学问目的之所在。(2)肯定行政的自由领域,并不排除其受法的拘束性,将行政过程从非正式的秘密状态引到正式的公开状态,允许各种利益团体参与行政过程,即为法拘束的重要体现。(3)传统的法律解释论严格划分法律解释与立法政策,视法律的政策评价为禁忌,要求解释忠于实定法。这种现象与现实是不相适应的,行政过程论认为应将法律的政策性评价纳入到行政法学中去。
2.行政法律关系论[40]
这一方法论是由德国学者所提起的,其产生背景也是基于现代行政利益复杂与多元化以及大量复杂的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出现等课题。依据学者研究整理,行政法律关系论形成的原因主要有:(1)战后法治国家思想高涨,强调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与对待性质;(2)行政处分以外之行为形式,即行政契约、行政计划,以及未型式化行政作用逐渐增加,导致行政活动呈现多样化形态;(3)随着给付行政的发展,许多行政活动无法以行政处分等行政作用,一次、局部处理的继续性法律关系来展开;(4)涉及第三利害关系人的行政作用增加,导致多面或多角行政法律关系不断涌现。据此,许多学者主张将法关系论定位为以行政处分核心之传统行政法学之反命题,认为:“行政处分不过系发展中关系之一个快照,亦即以行政处分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然自实证法观点言,此一法律关系较诸行政处分更为重要。盖其(行政处分)最终排除以行政处分以外方法所形成、变更或消灭之众多法律关系。就此而言,法律关系较诸行政处分,明显系一种更为包括的制度。如果说确有一个概念、一个制度,值得占有行政法之核心地位的话,这就是法律关系。”德国主倡这一理论的学者NorbertAchterberg认为所谓法律关系,系指“依法规范所形成之二个或数个主体间之关系”,主张依法律关系,将各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依据法规范加以形成,进而在法律关系的框架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行政法律关系论主要的意义在于:(1)行政法律关系论以规范命题与法现象为媒介,以表述规范构造与社会现象构造的概念,所以在法解释方法论上使用法律关系概念,将可明确使法体系对社会现象开放。(2)行政法律关系论关注各种法律关系,有助于从整体角度研究与考察单数或复数的行政行为。不过,总的来讲,目前德国多数学者仍以传统行政行为形式论为行政法学核心内容,行政法律关系论仅以修正或补充传统行政法学之不足而存在,尚未达到与传统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相提并论的地位。
3.政府规制理论[41]
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起,政府规制改革在美国展开,行政法学者把目光转向了这片新的视野,他们跳出仅对政府规制程序以及司法审查进行研究的传统框架,力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开始研究政府规制的实质,标志着“新的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开始。[42]美国行政法学界借鉴经济学与政治学的方法,开始建立起一种新的话语,“他们不仅仅站在传统研究法律形式、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角度,同时,更结合运用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方法。与经济、政治学家涉足法律领域不同,他们对政府的基本运行更为精通,因为无疑他们曾是法律程序(也就是政治程序)的专家。所以,他们能够对以前很少涉及的政府运行的具体领域,比如环境、公共安全、社会福利进行入木三分的政策分析,从中寻求和回答有关‘美好社会’与‘美好政府’这样宏观而广泛的问题。”[43]这样一种新的方法论(尽管在美国没有人这样称呼),标志着美国的行政法学者们正在致力于揭示传统行政法学遗忘的一角,开始将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结合起来考虑,探索政治的与政策的形成过程,发现政策争议、政治影响、决定公共政策的法律限制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44]
现代行政国家的兴起与发展,导致行政机关开始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行政已不仅仅是法律的“传送带”,[45]而且亦成为在法律的框架下可以充分行使裁量权和选择公共政策的部门,这也使得形式主义的法治开始向实质主义的法治转向。相应于此,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学者们也逐渐拓展了自己的视角,开始对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性因素予以描述、分析和判断,对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予以关注。总的来讲,这些方法论改变了以往以注解概念为主的静态研究方法,而更加着重于法在社会秩序中的形成、发展、构造及效果分析等动态的观察,并由此产生了动态研究方法。而行政法因多是政策的法制化,且变动不居,这也使居于行政法学核心地位的“解释论”走向了与“立法论”并重的局面。行政法学分析路径呈现出双向性的特点,既关注局部也观察整体,既关注效果也观察过程。而就具体技术而言,经济学、社会学等方法都较好地融入到了行政法学的研究之中,显示出行政法学的开放性。当然我们也要警惕把行政法学带向无边际、无所不包的学科的危险境地。这是德国学者福尔斯托霍夫的告诫,[46]借助政治学、行政学、政策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目的在于使狭义的政治广义法律化,而广义的法律则应超越狭义的政治。否则这种政策定向或政治化的法学理论会由于统治者政策的改变而随时可能丧失其解释力,其所遗留下来的只是一些没有解释的问题或带有特定时代官方话语印记的空洞术语,人们很难在其中寻求真正有价值的学术贡献,反而可能发现其对抽象的法学理论所带来的“词的暴力”现象或造成法学之学术品格的损害。[47]
四、中国行政法学方法论的探索
国外新的方法论的探索是对纯粹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极端化的反动,但在中国长期处于缺乏形式和逻辑分析,与政治伦理价值相混淆的另一极端,这对于处于转型中的社会的法律变革与法学研究是极为不利的,由此我们不仅需要概念法或形式法上下功夫,[48]使之真正成为一个有着自身概念体系、内在逻辑结构的学科;而同时亦应注重实质主义法治的实现,引介其他学科的优秀成果。这对于行政法学的方法论便提出的较高的要求。
(一)民国时期
中国“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大约是从清末开始”,[49]其后经过白鹏飞等人大量译介(主要针对日本行政法学,192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白鹏飞《行政法总论》,也是大量参考他的日本老师美浓部达吉的著作写成的),逐步形成了行政法学自身的学科体系。这一时期的学者们对于行政法学方法论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形成了一些颇有见地的论点。[50]如范扬曾言:“行政法学为法学之一分科,当以就法律的现象及以法学的方法组织而成立者,较为合于理想。著者于方法论一端,不敢谓有深造,但平时亦颇注意,尤其近时发达之纯粹法学学说,觉其颇有可采之处。惟为便利读者了解起见,关于法制原理,不得不加说明,立法上未完备之处,亦不得不略抒所见,所以完全采取此种见地,亦觉以为未可。但行政法学与行政学或政策学,究有分际,彼此不容侵袭;应属行政学详细讨论之点,则著者不得不认为非法学的问题,而勉力避之矣。”[51]主张排除行政学或政策学对行政法学的干扰,确定行政法学研究之适当对象;从纯粹法学立场考察现行的法律制度,而不过多地以超验的价值判断来评论法律。赵琛则从“编纂注释法律”和“法理解释”区别的角度说明行政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兹举学者间研究方法二则,以供研究之用。第一‘尽集现行法令,编纂而解释之,’然有左之缺点:1.行政法变更无常,必欲得一研究之归结点,恐杳渺无尽期。2.泥守此法,徒成为器械的作用。3.行政法令,随机应变,无论有如何精密之规定,终不能尽法理上之理论。第二‘当依抽象的论定行政之形式,不以现行法令之编纂为目的。’此说似较完善,亦有左之缺点:1.理论上巧于分析,事实上恐不无疏漏之虞。2.有养成偏重法理解释,轻视现行制度之弊。依吾人理想,以定研究方法,非合两说兼而有之不可;但法学之目的,以养成法理的观念为主,集合法令,乃其从焉者,是以近世学者,每多采用第二方法也。”[52]可见他们的观点与传统的行政行为形式论基本上是相契合的,进而利用其“确立了行政法学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内容涉及行政法学诸领域,并以三民主义、五权分立理念为指导,创设了本土化之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可谓开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之先河。”[53]此种景象,对于行政法学在中国的启蒙是极其重要的。只可惜这一切被革命的冲动所代替,历史曾给予我们机会,但我们却没有抓住。
(二)新中国(以下均简称为中国)时期
1950年代,中国在建设和研究行政法方面基本是抄袭苏联模式,但没过多久,由于受到“法律虚无主义”和“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同其他部门法一样,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受到了冷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出版的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对促进中国行政法学的教学研究、建立行政法教义学、普及和发展行政法学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后,中国行政法学进入发展阶段。这里由于篇幅关系,不再描述成绩,仅对于20余年间行政法学方法论上的不足作一分析。
可以讲,短短的20多年间,中国行政法学不仅完成了思想启蒙工作,而且在制度建构与学术研究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传统方法论在中国的影响与渗透是有的,但并不能说是相当成功的。“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法学是作为借鉴国外经验,推动改革,促进立法的理论而产生起来的,或者说是围绕着体制改革而展开的。因此,行政法学者从一开始就是以改革者而不是保守主义者和法典注释者的面貌出现的,行政法学从一开始就是以立法论而不是以解释论的形式出现的,注释理论或规范分析,发展和流行于《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54]起初,中国建设刚刚起步,行政法现象尚未充分显露,而行政法学研究却早已起步,但就研究的分析途径而言,政治宣示性的现象极为明显,[55]有学者称之为“政法法学”。[56]但之后的立法论,则与国外的立法论是有很大差异的,仅仅是法条层面的比较法研究,属于较低层次的立法论。很少有从实证的角度,例如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方法进行立法研究,更不用说对有关制度设计本身的方法论的关注了,[57]造成的结果是“往往有意无意地将行政法制度与其生长环境隔裂开来,或者将其放在真空中分析,或者将其放在自己的价值构造中评介”。[58]体现为为立法建言时忽视政策选择,立法往往凭空产生;忽视民意,缺乏科学性;体现在进行法学研究时,抽象地谈论法条,为现行立法作注解,[59]缺乏应有的批判精神。正如国外学者所言,中国学者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区别。[60]随着学科的不断发展与研究的深入,虽试图摆脱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附庸角色,但粗线条的立法政策往往使行政法学流变为简单的行政法条注释学,方法论仅停留于以分析法解法条的方式研究行政法的表面层次,没有深入到行政法的背后,去寻找支撑行政法学深层次或哲学层面的东西;[61]停留于静态制度研究的层次上,力图对其基本概念架构和内容进行探讨,而很少涵摄其实际施行情形方面的探求,忽视实定法与法执行之间的距离,致使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相脱节。从而对于实践当中提出的许多重大疑难问题,如行政主体理论、行政公产问题[62]等未能拿出令人满意的答案。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法制建设的时间较短,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立法建议和法规评论方面,而法解释方面的研究也仅处于起步阶段,对于传统的行政法学方法论尚未加以充分吸收与继承。以当前中国行政法教科书体系为例,其大体包括以下章节:[63]绪论、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绪论包括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行政法主体包括了行政机关、其他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该书还列举了300个关键词。虽试图以行政行为形式论展开行政法学的研究,但许多基本的概念(如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等)仍存争议,内在逻辑与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导致行政法学并不足以自我完结和自我复制。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展给行政法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种只重视行政是否依法律,而不问法律内容的形式主义法治观念面临行政国家或者福利国家时陷入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困境,使得传统方法论局限性日益明显。前现代、现代甚至是后现代的课题都涌现至行政法学者的面前,[64]一时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慌乱。如面对当前世界以放松规制为主流的政府改革实践,中国的行政法学者不仅要关注本应规制而未规制的领域(如经济性规制),还要对本不应规制的领域进行规制缓和或不规制(如社会性规制),更要研究规制工具(如利率制定、准入许可、排污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的合理配置。如何寻求规制的“黄金分割点”,传统的方法论显然难以作出合理的回应。固守传统可能的结果甚至是失去传统中的精华,因此这也就要求学者们对于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关注要从自发逐渐转向自觉。
总体而言,中国行政法学界对方法论的自觉性研究并不多,但也不能说没有。如有学者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类型化为实证行政法学与价值侧重行政法学。认为在中国行政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初始阶段,后者占主导地位,最突出的反映在20世纪50年代和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此后,前者占据了统治地位。[65]此外,前多年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探讨过程中,亦可看出一些端倪。[66]无论是“管理论”、“控权论”还是“平衡论”,都从一个侧面表明了论者的研究切入点,不过遗憾的是学者们仅是抽象地演绎各种理论模式而不是由点递进、深入研究。而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则主要以规范分析和注释法学的方法为主,比较方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方法、行为科学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等较少涉及。总之,当前中国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及行政法学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积淀深厚的行政法学方法论体系。
(三)问题与反思
受传统方法论的影响,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过于偏重行政行为,较少注意政策制订的现象。虽然目前中国行政法学著作中亦讨论行政计划(尤其是计划裁量问题)或行政部门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裁量权,[67]但其终究集中于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程序是否被遵守,就裁量之合理性(主要是指合法性、合宪性)、背后之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与不足或因此而带来的负面因素等较少着墨。方法上的自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科的发展。“行政法学充满公共性从而包含动态性与政经整体之思考。”[68]或许有时与其勉强探讨某种行为究竟归属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为,不如直接检讨其作为一种政策手段在该领域之合法性与合宪性。再如对于行政立法以及行政法律的研究,有政策或甚至政治之内涵,其制定的考量因素、制定过程、涉及内容以及背后各种因素的分析,接近于行政学公共政策之制订的讨论。这表明了两门学科的共通性。但长期以来,出于两门学科学者的自觉的界分(基于学科分工)或警惕行政法学流变为行政学(相反亦成立),这一方面以及许多的议题,行政法学未及研究。此说是否长期以往严重束缚行政法的发展,不无疑问。其他方面,诸如行政法各论研究的薄弱,[69]给付行政、计划行政、人事行政、财务行政以及其他的部门行政法的进一步研究,都需要我们从方法论方面进行创新。此外,如何从单一的继承外国行政法学中解放出来,发展本土化的理论也需要我们从方法论方面进行创新。
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国外方法论的借鉴以及适应现代行政法发展的需要,学者们并未满足现状,并未放弃自省、反思与批判的任务,对行政法学方法论仍然进行了不少的省察。尤其是近些年来,这样的探索较多。如有学者提出的“行政法政策学”就颇值得关注,[70]论者在分析现代行政特点的基础之上,指出“从行政法政策学的角度对政策形成过程中行政的作用、行政法的特殊性质、现代国家的利益反映机制、舆论监督的作用以及如何把握人民的意思表示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揭示现代行政法学研究必须重视价值和利益多元化、复杂化的方法论。”不过这种方法论会不会因为未能正确把握政策抉择而重新走向所谓的“政法法学”,会不会仅仅只是在为国家的政策作诠释,会不会又使有些人以官方法律家自居,收敛起理论批判的锋芒,将全部的注意力和学术兴趣置于对官方现行政策及意图的说明和诠释,力图将政治与政策学术化、知识化,都不无疑问。此外有学者提出的“功能视角中的行政法”,认为行政法学研究“不能仅仅以演绎的方式或从制度内在的角度去关注法律制度,从功能的方面进行考察则不失为一个很有益的研究方法”。[71]但过于强调功能或者系统的反思性,是否因此而使行政法学丧失自己的学术规范、缺乏独立性呢?在中国行政法学未成为严格的社会科学之前,是否需要方法上的“开放”呢?政府规制理论目前也有学者在研究,但行政法学者能否真正介入到某一个行政领域之中,满足规制实践的种种需求,仍不无疑问。“在当代美国行政法学家中,布雷耶大法官专长风险和能源规制,皮尔斯教授专长电力和天然气市场规制,夏皮罗教授以职业安全和卫生规制见长,几乎每个行政法学者都有着自己的‘独门暗器’。”[72]中国行政法学者能否练成及怎样练成这种“独门暗器”呢?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现代行政法学方法论面临与亟需解决的课题。
五、结论
适值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周年华诞,本文就行政法学方法论问题作了一个初步的探讨。当然由于水平有限,不足之处亦是较多,尚请学界批评。而同时,自己对此问题的研究方法亦存有缺憾,如未能以实证的方法进行数据或案例分析,尚须在今后的研究中加以注意。不过作为总结,我想说明以下几点:
1.在中国,立法和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传统是将伦理和政治价值观过多地混杂于法律的具体内容,不大注意分清“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区别,因而往往把“是”推论为“应当”,或者用“应当”或传统价值观来推导“是”,即成为立法的主导原则与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因而出现与现实相脱节、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之需的现象。[73]而同时,人们缺少严谨精确深入地分析、阐述、根据乃至形式化的抽象思维的习惯,往往是原则性地表述总体印象,或者从政治纲领、标语演绎出一套法学理论和原理。在接受传统方法论方面,中国的行政法学虽经20余年的长足发展,但仍有缺乏形式和逻辑分析、与政治伦理相混淆的情形,这对正处于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的确不利。正因如此,我们仍有必要借鉴传统方法论中的合理因素。
2.方法论中不应单纯以法律保留、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等为主要视点,应以立法-行政过程或者关系为检讨对象,[74]有时还应回归到宪法层面去思考争论的问题。在行政立法方面需要有政策考量之内涵,需要结合各行政部门实践,仔细研究,而非简单地将法律照抄为行政规则。在行政行为法方面,应注重对新的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建构与省察。是否传统的类型于个案中是绝对排斥的,非制式的行政行为如何合理规制等等,都应纳入到研究范畴。在行政与司法之关系探讨方面,也不能仅局限于个别类型是否可诉,而应加上政策考量之内涵,进而深入探讨尊重与审查的界限。而在建构新的方法论的时候,应当注意到方法论的开放性、综合性及协调性等特点。
3.所谓行政法各论是指“各种个别之行政法律之赖以建立所需之法现象、制度与支配之原理所形成理论或学说。”[75]学界行政法学教科书多以总论为主,而在德国其以行政法为名者,论述范围大皆及于各论,仅以行政法总论或一般行政法为名者,则不论及各论,而另以行政法各论或个别行政法加以研究。中国目前行政法学教材多以行政法、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为名称,大部分仅涵盖总论部分,不够严谨,值得进一步规范。[76]相较而言,行政法各论具有政策辩论的意涵,但囿于方法论的不足,学生或者实务界总是企图将各论的问题套用在总论的各种既有命题之中,造成了许多的困难。在今后的研究中,应通过细致入微的实地调查和定量分析,关注真实世界的行政法问题,逐步拓展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部门行政法研究。同时,在难以全面涉及行政法各论的情况下,要求我们要适当地扩张总论的研究领域,如对给付行政的关注,对行政公产的关注,对部门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与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关系的关注等,从而实现总论与各论的互动。
日本著名法学家我妻荣曾言:“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学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是无力的。”[77]愿以此语与行政法学的研习者共勉。
注释:
[1]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2]参见[德]阿·迈纳著,王路译:《方法论导论》,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6页。
[3]胡玉鸿著:《法学方法论导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4][英]培根著,许宝湀译:《新工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页。
[5]转引自[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2页。
[6][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9页。
[7]文正邦著:《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8]杨奕华著:《法学方法论研究范畴之商榷》,载杨建华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辑:《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杨建华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台北: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53页。
[9]参见皮纯协主编:《行政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0页;张剑寒著:《行政法学之传统研究方法》,载刁荣华编:《现代行政法基本论》,台北:台湾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以下;林纪东著:《行政法》,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26-140页。
[10]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27页;葛洪义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以下;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以下。
[11]如政治学,参见童国栋著:《试析政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几个原则》,载《探索》1997年第1期。
[12]参见[美]杰克·普拉诺著,胡杰译:《政治学分析辞典》,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5页。
[13]参见涂怀莹著:《行政法专题研究》,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6页。不过该学者则将方法论分为三个层次,第二、三层次分别为研究路径与技术,第一层次则应属于认识论的内容。
[14]参见郑永流著:《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六),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以下。不过,二者在功能上又有所重合,“形成新法律的法律方法在功能上也可以称为法学方法……”,第30页。如有论者就认为宪法学方法与宪法方法并无实质区别,参见郑贤君著《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兼议宪法学方法论是什么》,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15]参见胡玉鸿著:《方法、技术与法学方法论》,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亦可参见林来梵、郑磊著:《法律学方法论辩说》,载《法学》2004年第2期。
[16]参见毕洪海著:《转型中的行政法学》,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2页。
[17]参见[日]铃木义男等著,陈汝德等译:《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18]如法国较早的行政法学教科书,由热朗多男爵于1829-1830年连续出版的5册《法国行政纲要》,即为一例。参见皮纯协主编:《行政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19]参见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20][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21][德]何意志著:《德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迈耶与行政法学的发展》(代中文序),载[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页。该书原文由德国vonDuncker&Humblot出版社于1895年发行第一版,1924年发行第3版,其后复于1969年再次印刷。
[22]有关德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可参见陈新民著:《德国行政法的先驱者-德国19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载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以下。
[23]参见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页;张剑寒著:《行政法学之传统研究方法》,载刁荣华主编:《行政现代法基本论》,台北:台湾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24]其曾师从拉班德(Lanband),协助其进行学术研究,接受了拉班德的法实证主义思想,力图使行政法学理论化、数学化。此后的麦克尔(A.Merkl)、凯尔森(H.Kelsen)等人继承了这一思想,视“法律仅为实定的所立与之规范”,将行政法学研究范围,局限于实定法,凡社会学的、伦理的、政治的等考察,均排除不用,“它之所以称为‘纯粹’法理论,是因为它旨在集中认识法律本身,并从这种认识中清除一切不属于被恰当地确定为法律认知对象的东西。这就是说,纯粹理论旨在将法律科学从所有外在因素中解脱出来。这是基本的方法论原则。”从而创立了纯粹法学或规范法学的行政法学。
[25]SeeF.J.Goodnow,ThePrinciplesofAdministrativeLawoftheUnitedStates,Gaunt,1999.
[26]参见[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7][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28]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108页;[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译:《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2页;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2-274页。
[29]“有价值的单个研究是很多的,但行政法学也必须通过对其整体内容的系统研究和总结形成其特有的法律观念,以同这些原有的法律部门等同起来。”见[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2页。
[30]不过也有例外,如在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立法之时,便有如何纳入各论及如何确保各论之自由形成的讨论。而中国目前的行政程序立法讨论过程中,鲜有人讨论这一问题,这也正是受了传统方法论的影响。
[31]转引自[日]铃木义男等著,陈汝德等译:《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32]陈春生著:《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一)――行政行为形式论》,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0页。
[33][日]和田英夫著,倪健民译:《现代行政法》,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34][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35]ChevronU.S.Av.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Inc.467U.S.837(1984)。关于该案的中文译名,有称“谢弗朗”的,也有称“切弗林”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此案确立了著名的谢弗林尊重原则,主张对行政机关的合理解释予以尊重。
[36]Paulyv.BethenergyMines,Inc.,(1991)。
[37]关于这些方法论的中文简介可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128页。
[38]参见蔡秀卿著:《现代国家与行政法》,台北: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9页。
[39]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123页。
[40]参见赖恒盈著:《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行政法学方法论评析》,台北: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92-131页;张锟盛著:《行政法学另一种典范之期待:法律关系理论》,《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6月。
[41],TheoriesofRegulation:IncorporatingtheAdministrativeProcess,ColumbiaLawReview,Vol.98No.1,January1998.
[42]当代美国行政法学从仅仅关注行政程序,走向了程序与实体问题并重、联邦与州级行政并重的局面。这种新视角对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值得中国行政法学借鉴。&SidneyA.Shapiro,AnalyzingGovernmentRegulation,49Admin.L.Rev.377,380(1997);alsoseeStephenBreyer,RegulationandItsReform,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2.SeeWilliamF.Fox,Jr.,UnderstandingAdministrativeLaw,4thed.,LexisPublishing,2000,pp.1-2;ArthurE.Bonfield,StateLawintheTeachingofAdministrativeLaw:ACriticalAnalysisoftheStatusQuo,61Tex.L.Rev.,95(1982);SeeArthurEarlBonfield&MichaelAsimow,StateandFederalAdministrativeLaw,WestPublishingCo.,1989.
[43]董炯著:《行政管制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44]参见朱新力、宋华琳等著:《现代行政法学与政府规制》,载/zyw/n548/ca355579.htm,2005年5月20日访问。
[45]SeeR.Stewart,TheReformofAmericanAdministrativeLaw,(1975)88HarvardLawReview1667,p1667;J.L.Mashaw,DueProcessintheAdministrativeState,YaleUniversityPress,1985,pp.16-24.
[46]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法之概念、对象及范围》,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7-28页。
[47]行政法学将会“自我降格为政策阐释学和推行政治权威主义的合法工具”,见包万超著:《作为严格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上),载《法制日报》1999年12月19日。
[48]就连日本法学界,依然认为没有完成近代化的课题,所以有必要避免企图“克服和超越近代”的盲动,而主张“继续拘泥”于“西方近代”的论断。此观点值得中国学界认真省思。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49]参见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
[50]参见沈岿著:《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载北大法律信息网,2004年12月8日访问。
[51]范扬著:《行政法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序言。
[52]赵琛著:《行政法总论》,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年版,第8-9页。
[53]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7-618页。
[54]叶必丰著:《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55]“中国行政法学重建于80年代初,20余年来,基本是以‘规范性研究为中心’。”见金自宁著:《直面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反思“以规范性研究为中心”的中国行政法学》,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六),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56]参见何海波著:《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问题、方法与知识》(未刊稿,作者提供),2005年7月15日晚阅读。
[57]参见解亘著:《法政策学――有关制度设计的学问》,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2期。
[58]宋功德著《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
[59]关于“注释”与“解释”的区别,可参见段匡著:《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0页。
[60]参见[日]铃木贤著:《中国的立法论与日本的解释论――为什么日本民法典可以沿用百多年之久》,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539页。
[61]参见皮纯协等著:《1999年行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0年第1期。
[62]如最近的圆明园事件,不仅是环境法保护的问题,也是个行政法学研究内容扩展的问题。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如何更好地运营,均成问题。再如公立图书馆的运营,亦值得深入探讨。是否需要引入公物法的概念,是否需要对公产进行分类研究(如可分为资源性公产、经营性公产、行政性公产、公益性公产),均应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予以回应。
[63]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64]关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问题,可参见杨建顺著:《与法治行政的课题——宪法与行政法学领域的“现代性”问题研究》,载《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辑。
[65]参见关保英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0页。另外可参见古力、余军著:《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分析――兼论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彭春凝著:《论行政法的方法论渊源》,载《河北法学》第23卷第4期(2005年4月);胡泓著:《行政法学研究的创新——对2000-2003年行政法学研究的评析与期望》,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另外还可参见前引金自宁及包万超的文章。
[66]相关讨论,尤其是平衡论的论文可参见罗豪才主编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和罗豪才等著《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7]如最近几年发生的南京行政立法不作为案、包头空难后的索赔案等都牵涉到行政立法的裁量问题,笔者认为在讨论中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起来考虑。
[68]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69]对行政法各论的研究,亦即先从实定法出发再讨论政策或甚至管理与政治,并未受到应有的照顾。目前出版的行政法各论教材,质量并不是很高,如对公安行政法的研究,基本上行政法学教材各章节前加“公安”两字,虽概念明确,但未及公安行政之具体内容。可参见杨玉海、张盛国主编:《公安行政法教程》,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70]参见杨建顺著:《公共利益辨析与行政法政策学》,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1期。
[71]朱芒著:《功能视角中的行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自序。
[72]朱新力、宋华琳等著:《现代行政法学与政府规制》.
[73]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见林来梵教授对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的分析。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4]SeeWilliamF.Fox,Jr.,UnderstandingAdministrativeLaw,4thed.,LexisPublishing,2000,chapter2.
[75]蔡志方著:《行政法之概念、对象及范围》,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2页。
稻草人读后感 篇14
炎炎暑假,我读一本——《稻草人》书中一个个生动地故事深深吸引了我,曲折的剧情令我着迷,欲放不下。
稻草人是一位奶奶制造的。稻草人很尽责任,每天都笔直的站在那儿——无论刮风还是下雨。他不会像狗那样调皮,像牛那样嫌烦,稻草人的主人,也就是那位老奶奶,她有些悲惨的过去。
稻草人心想,今年的稻子收成应该很好,主人看到后一定开心地想起来了。稻草人正在想的时候,一个小飞蛾飞来。小蛾可是稻草人的仇敌,稻草人努力煽动扇子,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还是赶不走小蛾。稻草人想告诉主人,但他不能说话,我真想钻进书中帮帮它。
不到几天,稻田里,蛾下的子变成肉虫,到处都是,稻草人伤心极了。这时候,他看见一个女人,船舱里有个孩子。孩子生病,想喝,可女人却没时间给他水喝,稻草人恨不得马上跑过去,给孩子倒一杯水。
再后来,他又看到一位被丈夫卖掉的女子。女子在哭泣,她想跳河轻生,稻草人想马上过去拦住他,但是稻草人不能动,稻草人绝望了。
稻草人是一个有同情心,想帮助别人的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