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论文(6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保险论文(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学期末试卷 篇1
结合案例,说明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和财产保险的运用差别,字数在1000字左右。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投保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实用性,具体表现在: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案例: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为什么呢?保险四原则中第二个原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您不能给与您“毫不相干”的财产或者他人买保险。“毫不相干”在这里当然不是说丝毫没有关系,而是说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这里的保险利益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为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不能是预期的利益;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量。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保险法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
(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A购买了一份房屋保险,一年以后,他将这所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这时如果A投保人的保单仍在有效期内,他也不可能从被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因为此时A投保人已不对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某车辆的车主甲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将该车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无效保险人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如:已解散企业的职工可持有企业为其办理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同理,离异后的夫妻也不因可保利益的不存在而丧失索赔权。某投保人为其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即使在保险期内该雇员离开这家公司,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依据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客户张某将其所拥有的价值 30 万元的汽车以 50 万元的保险金额投保,按照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规定,假定汽车发生车祸,即使全损,他也只能获赔 30 万元,因为,对于保险金额超过汽车实际价值部分的 20 万元金额,张某没有保险利益,投保也是无效的。
而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是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保险的论文 篇2
浅析中国保险业反洗钱策略
【摘要】 在保险领域中尤其是在寿险行业中,存在着许多洗钱的行为。随着保险产品功能的不断深化演变,保险行业日益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渠道,针对保险业面对的洗钱风险,保险管理者及保险从业者如何认识风险、防范风险,提高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成为亟需应对的理由。
【关键词】 保险业 洗钱风险 防范策略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风险越来越高,洗钱者于是开始将保险产品作为其新的洗钱工具。保险业错综复杂的关系及保险产品功能的不断深化演变,客观上导致保险业面对更大的洗钱风险。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洗钱领域逐渐向保险业延伸,保险洗钱手段趋向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对严峻考验,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之一。
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即除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外,还涉及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中介机构。以上种种方面势必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缺陷。要有效地遏制保险洗钱,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针对保险业面对的洗钱风险,保险管理者及从业者如何规避风险、防范风险,值得深思和研究。
一、我国洗钱的概念
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人民银行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范围扩大,包含了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实质是扩展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洗钱活动不仅使违法所得合法化,而且还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诚信,腐蚀公众道德。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随着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黑手伸入保险行业,利用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的缺陷逐步向保险行业渗透。因此,在保险业中做好反洗钱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我国保险业洗钱的目前状况
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以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为目的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利用保险业洗钱的主要方式以后者为主,总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退保
具体而言就是企业先以单位的名义用支票购买保险单,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义下进行投保。一般情况下普通员工对此一无所知。钱到保险公司账后,时间长短不一,投保企业就按约定退保,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以现金的形式将钱打回到企业指定的个人账户上。中小型寿险公司甚至连手续费都不收,只要求企业的保费在自己的账上留存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然后以现金的方式返还到企业个人账户上。如此,保险公司能获得短期融资而省去同业拆借的利息。
2、利用团险业务洗钱
在团体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夏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行为是洗钱行为的重要渠道。按照多数保险公司的规定,团体保险退保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只能投保三年后才能退保,但是,由于团体保险的“单子”都比较大,面对高额保费的诱惑,对于经营压力巨大的保险公司而言,这些规定逐渐被掏空,不但何时退保可以商量,甚至退保扣除的费用比例也可以协商。在这里,保险已经失去了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最基本职能,而成为当事人取得各自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同时,投保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利用较低的成本达到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团单,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的方式,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理由。除团险、骗保手法外,保险洗钱通用的手法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此外,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还有利用人寿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洗钱者在购买了高额的人寿保险之后以抵押贷款的形式提取现金,然后让保单自动失效。
3、财产保险洗钱
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突出表现为退保和保费支付的时候,保险公司应客户的要求不选择银行划账,而是通过现金支付。另一种表面上是外汇保单,实际是用人民币来缴费,而理赔却是外币。
4、用黑钱购买奢侈品
比如用黑钱购买豪车,然后向保险公司全值投保,制造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对其给予现金补偿。
5、地下保单
洗钱者购买地下保单,把钱打到业务员指定的国内账户,然后在香港签单,由业务员负责把钱从内地转到香港,从而实现资产转移。
6、银行保险洗钱
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征询信息较少、成交速度快、手续简便,但现金价值却很高,洗钱者反而可以从银行划转保费。网上保险也是一种新型洗钱工具,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保单生效,投保人就可以退保变现,这为洗钱提供了条件。
7、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即由行贿者(洗钱者)进行巨额保费支付,受礼方退保变现。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种属于上游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三、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对的理由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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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论文 篇3
浅谈商品保险价格的构成及影响因素
摘 要:商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为个人、企业和任何风险情况,预先与客人订立的用金钱和其他方式承担风险的合约。商品保险价格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商品保险的价格由纯保险费率、附加费率和安全费率三部分构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诸多因素。
关键词:商品保险;价格构成;影响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机制的引入,社会风险也增大了。越来越多的人把钱用来投资、买股票等等,这也加大了风险的力度。在这过程中,人们逐步有了危机意识。为了更好地保证自己的财产、生命安全等等,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在适应时代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下,出现了一种商品保险。
一、商品保险
1、保险。
商品就是用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凝结了人类劳动。商品保险首先是商品,它在市场上流通买卖,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有很多专业术语,如保险人、投保人,这是保险合同的双方,有时候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时并不是这样,保单受益人可能不是投保人,也或者是包括投保人在内的其他好多人。此外,如“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的财产;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商品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的商品等等。“保险费率”是指投保人要交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就是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在社会中有很强大的功能,它不仅为单独的个体在抵抗风险时提供强大支撑,同时是大型企业发展的有力后盾。保险可以看成是一种风险管理的策略,也可以说是对社会经济的有力保障,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商品保险。
“商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为个人、企业和任何风险情况,预先与客人订立的用金钱和其他方式承担风险的合约”。一些大型公司、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为了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向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产品投保,这样不仅对产品质量有了保证,同时一旦出现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偿,使自身损失减小到最低。但是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商品保险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其除外责任。这就是保险公司在权衡责任范围时尽量的使自己免受损害,避开承担太大的风险,造成公司的运营困难。
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将一些责任列为保险公司不承担偿付责任的范围,有的时候在商品保单里明确指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责任,有时并没有注明言外之意就是没有标明的责任是除外责任,出了这方面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其责任的。由于商品保险的这一特点,就要求保民在购买时仔细认真的阅读其所保范围,还要看清楚其除外责任。避开在发生损失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尽管它的存在就是最大化的为保民降低风险,然而保险公司自身也需要运营,它的资金从何而来,公司怎样发展壮大,这些都是保险公司要考虑的理由,因此它不可能将全部的风险自己来承担,这也是不现实的。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考虑自身风险后做出的选择。
二、商品保险的价格
商品保险和其它险种一样,也有保险价格。保险费率就是我们说的保险价格,简而言之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所交的保险费用。这是一种双向的利益关系,就像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一样,购买者要想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价值,而商品持有者为了得到价值就要让渡其使用价值,二者不可兼得。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如果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降低自己的损失。同样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机构,也要维持运转和收益,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在保险市场机制中,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共同发挥着作用。在市场经济下,价值规律总是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商品保险价格也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不管是什么价格都要受价值的影响,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而价格上下波动的理由主要来源于两大因素:一是供求关系的变化,二是竞争的激烈。价值、供求关系、竞争三者是刺激价格升降的最重要理由。事实上,保险公司计算的保险价格和实际的价格是有出入的,这也证实了外部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商品保险价格有两种主要的表现途径:一种是企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产品投保,这是企业、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直接投保,但是消费者是间接付出了保险费。这样的情况就是商品保险的价格是计算在商品价格里面的,也就是说商品实际市场价格已经是包含了保险价格在内的,而事实上消费者对保险价格的计算是不清楚的,甚至有的根本不知道商品是投了险的。尽管存在这样的隐患,但是这无形中对商家的产品质量、信用等起到督促和激励的作用,同时这种商品保险既能为商家减轻可能面对的负担,同时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购买时消费者更倾向于参保的商品,买的放心,提高了商品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另一种就是投保人自己直接和保险人建立一种合约的关系,投保人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来确定自己产品等的安全。比如现在流行的淘宝购物,在提交订单时总会出现这样一行字:“是否加运险费”,只要点击支付几毛钱,在购买的商品出现理由时可以向卖家索要相应的赔偿,也不会产生各种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阐述了商品保险价格由商品价值决定,同时与供求关系、竞争等有很大关系,同时列举了商品保险价格的两种表现形式。究竟商品保险价格是怎样计算的、由什么构成是接下来探讨的理由了。
三、商品保险价格的构成
“保险费率”是指投保人要交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就是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通常情况下,人们将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保险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它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商品保险价格也不例外,它也包括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当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它还有一种安全费率。因此,商品保险的价格由纯保险费率、附加费率和安全费率三部分构成。
1、纯保险费率。
纯保险费率即纯费率,也叫净费率,它是商品保险价格中的主要部分。纯费率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相应的按照这种费率所收的保险费就是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这些费用是真正完全用到投保人身上的,也是保险公司承诺的在自己补偿范围里的义务。
2、附加费率。
“附加费率是商品保险价格的另一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先不论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目的,作为一个正常的公司需要员工、机器设备,公司需要正常运转,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要想提高公司效益,还得培训员工、给员工一些红利等等,这都离不开资金。这些资金从何而来?这就是保险的一个重要的融资功能,它把投保人的保险费用于公司的运营走转资金,这样既活跃了市场,又稳定了公司,对投保人来说也是有好处的。
3、安全费率。
不论对保险人还是投保人,看中的是安全二字。如果在某一段时期集中出现意外风险,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很可能造成公司经营的困难和风险,同时也给投保人带来灾难。因此,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和安全,尽可能的减少意外风险的损失,在商品保险价格中包含了安全费率。
以上论述了商品保险价格到底从何而来,它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其影响因素也是众多的。
四、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因素
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因素有很多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市场的角度来说。
在保险市场机制中,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三大规律共同发挥着作用。商品保险价格也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不管是什么价格都要受价值的影响,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而价格上下波动的理由主要来源于两大因素:一是供求关系的变化,二是竞争的激烈。价值、供求关系、竞争三者是刺激价格升降的最重要理由。商品保险之所以出现是大众的需求,如果单个的个体不具备承担巨大风险的能力而社会发展又使他们不得不面对一定程度上的风险时,他们就需要依靠一个更有保障的后盾,能把经济损失减小到最少。保险就承担起了这一角色,当然也是大众对商品保险的需求,随着需求的增加,商品保险费率就会发生变化。此外,商品保险行业良性竞争对商品保险费率也会有所影响。竞争越激烈,保险费用相对就会下降,这样会吸引更多的投保人,从而扩大消费人群。
2、从保险的主体来说。简要的来说,保险的主体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在投保时,保民看中的就是安全、信用。首先,一个经营良好、规模很大并且具有业界好评的保险公司往往是保民选择的对象,吸引大量投保人前来,消费者增加了,保险公司收益越来越好。公司就有多余的精力来实行降价活动,降低商品保险费率,进而确保更多的消费人群成为公司客户。这样做并不会使公司收益减少,反而更有利于保险公司发展。其次,附加费率也是构成商品保险费率的一个重要部分。
附加保费主要是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其他保险利润等,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高保险人的个人素质,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保险人工作效率,这样就可以缩短工作时间同时减少许多额外的费用支出,附加保费相应的减少,在其它要素一定的情况下,那么商品保险价格就会下降,也达到了保险公司的目的。第三,商品保险费率的大小也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金额大小有关。商品风险越大,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风险赔偿金额越多,当然投保人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也会高一点,所以商品保险费率也比较高。反之,商品保险费率就低。
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公司出于安全考虑,对初次投保的可能采取较高一点的商品保险费率,随着投保人信用的增加,会逐渐降低这个费率,给以优惠。所以投保人自身的素养和管理能力也是影响商品保险费率的因素。
3、从保险的对象来说。
由于商品保险的对象千差万别,它们的构造、性质、影响因素都大不一样,所以承担风险的程度就会不同,像一些小型的商品交易存在的风险较小,因而商品保险费率就低。但是一些意外风险系数较高的比如游轮、货轮等遇到强暴风和海啸等等,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提前根据所保对象的风险因素制定合适的商品保险费率。因此,根据保险对象所面对的风险系数的不同,商品保险费率也会不同。此外,保险对象的损失情况不同,商品保险价格也不一样。
除了上述三方面外,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还有国家有关保险的政策,比如国家采取手段降低农业保险费率,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保障农民利益。另外,货币价值和其他商品价格也会影响商品保险价格。
参考文献:
[1]张祖荣。农业保险的价格构成与保费补贴比例的确定[J]。财政研究,2012(10)。
[2]黄绍涛。保险商品价格的构成及影响因素分析[J]。价格月刊,1993(12)。
[3]姚一明。商品保险理赔中应注意的几个理由[J]。商品储运与养护,1995(2)。
保险学实习心得 篇4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一)实习单位的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在大型商业风险、政府采购、行业统保等集中型业务以及车辆保险、家财险等分散型业务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人保财险保定分公司XX服务部是人保财险保定分公司下属的营销机构,虽然成立时间较晚,但XX营销服务部以4S店为业务依托,现已成为保定市区销售额最高的营业部。XX营销服务部有员工15人,上级公司下派员工6人。主要的部门有财务部,出单部,理赔部,营销部,综合部。
(二)实习岗位的简介
我的实习目的是在八周的实习时间里,充分了解财产保险公司基层公司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熟悉保险公司的工作环境,掌握保险公司工作的相关技能,为今后踏上保险工作岗位做好准备。因此我在实习时间里在公司的各个岗位进行了轮岗实习。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协助财务经理完善本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正确、及时地进行会计业务综合、汇总工作,做好费用、税收的核算和控制,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的账务管理,及时交纳税款等相关工作。出单部负责接待投保客户,制作保单,同时为客户提供保单查询,退保等服务。理赔部负责收集出现客户资料,查勘损失,核定计算赔偿金额。综合部负责公司文件传达,档案管理,后勤工作。营销部负责营销展业,管理续保工作。
二、实习内容及过程
我的实习工作是从出单部开始的。首先学习的内容就是保单录入,即通过专业的电子投保系统将被保险人和投保车辆的具体信息录入到车险信息库中并生成投保单证。这是一项同时需要准确与速度的工作,由于车险工作量大,每日投保续保的客户很多,保单信息录入要尽量的快减少客户等候时间,并且所录入的信息要保证准确以免无法通过核保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车险系统的操作,掌握信息输入的各种技巧,有关车型的信息包括车型、吨位、载人数量、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等如何快速准确录入,并且不发生冲突是一个难点。我利用中午休息的时间反复的练习,牢记日常的工作中常用的信息的代码。比如投保渠道、车辆与被保险人关系、承保条款、车型、车牌照颜色、车身颜色这些信息相应的阿拉伯数字或英文代码表示。在可以独立录入保单之后,我开始正式作为一名出单员到柜面工作。随着工作的进行,我逐渐感到我需要学习的还有好多,例如各种保险的投保条件,投保金额的确定标准,各种保险的费率浮动规定等,这些知识虽然在课堂上学习过,但是一下子运用到实践中,特别是向客户解释这些条款时,还是感觉到以前对这些知识掌握的不够透彻,这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在出单部得第二个任务是保管、发放、整理保单,了解保单保管规定。保单领取的时间和数量以及领用人必须用专门的记录本记录,并随时和上级公司的保单发放部门核对数量。整理保单的工作需要极大的耐心,每个保单的保单号被保险人姓名都要登记在目录中,作废保单要加盖作废章,每50份保单制成册,每100份装入一个档案盒,最后还要认真填制档案盒封面。如果保单出现遗失,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空白保单,或发票发生遗失,代理机构必须自发现之日起24小时内向委托公司报告,并提供书面说明。48小时内应与委托公司共同通过公众媒体公告此单证无效,由空白保单,发票遗失所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遗失单证的责任方承担。了解过这些严格的规定之后,我在工作中不敢有一丝大意,在其他同事的指导之下,我掌握了保单管理的工作,不但保证了“零差错”还不断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新工作单位给大家留下了一个好印象。在单位领导和同事的鼓励帮助之下,我还用休息时间学习了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工具的使用,人保财险内部办公系统的使用等等。
完成了在出单部的实习,我还了解了一些理赔部的工作。首先我跟随公司负责定损的师傅了解了出险车辆定损的工作流程。在接到公司调度公司的调度后,定损人员根据指令到4S店查看出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与4S店修理人员商定修理方案,对损坏的零件进行拍照,然后将4S店的修理报价和人保财险理赔系统的价格相比较,最终确定损失金额。接下来我开始学习理算工作,这个工作和课堂中学习的知识联系的比较紧密。这个工作的关键是检查相关理赔单证是否齐全,事故情况与查勘描述是否相符即是否有造假骗保的嫌疑,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核对无误,即可运用车险理赔系统自动生成应赔付的金额。在这之后,还要对自动生成的金额进行,特殊情况还要进行调整。对于免赔金额比较高的,拒赔的案件,理赔人员还要电话通知被保险人,在公司与被保险人对赔偿无异议之后,通知财务部门支付赔偿款。以前我认为保险公司只有营销人员和出单人员需要与客户打交道,理赔部门属于“幕后工作”的部门。但是这次实习的经历推翻了我原来的想法,理赔人员与客户的沟通是十分重要的。在单证收集环节,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理赔程序不甚了解,可能把保险公司对理赔单证收集的要求当作是故意刁难消费者的行为,产生反感的情绪。还有些被保险人在得知被拒赔后对理赔人员恶言相向,不理会理赔人员的合理解释。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理赔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忍耐力,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客户的不良情绪,取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从而保证保险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营销部门,我主要了解了车险销售的代理人制度,通过对营销员代理人合同书的学习,我加深了原来学习过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另外对担保人的相关规定有了更直观深入的了解。在4S店与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交流的过程中,我还了解到了代理人的收入状况和代理人规模,客户关心的主要问题等等。在人保财险电话车险宣传活动中,我和公司同事走上街头,向路人分发宣传单,宣传公司车险优惠政策并解答大家对电销车险的疑问。
最后在财务部门我学习了保险公司营业部财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帮助财务人员粘贴原始单证,装订记账凭证。了解了日记账的样式和记录内容。在休息时间,我还在财务部老师的指导下学习了人保财险会计制度和财务报表的相关知识。
三、实习收获与体会
短短两个月的实习让我有机会将真正的将保险理论知识运用在实际的工作中,让我了解了亲身实践的重要性。有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可以将理论变得生动解决实际的问题,并且在实践中,我不断的思考,从而使实践可以反过来提高我的理论认识。
我在这次实习中,我还在工作中锻炼提高了自己与他人交流沟通的能力。在学校的接触的大多是同学和老师,但是在工作中,我需要和各行各业的客户交流,也需要和领导、同事建立良好的关系。我认识到与他人交流需要时常站在对方的角度,为他们着想,在这个基础上,恰当的选择合适的说话方式和交流方式,还要有很强的应变能力。在这方面我感觉我的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今后我会更努力为自己创造锻炼自己的机会,提高沟通能力,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想法。
在实习中我深刻的感受到了保险公司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公司领导和同事对待工作积极热情的态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保险公司是一个充满激情的地方,虽然工作辛苦,但是他们从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我深深的体会到无论是专业知识上还是工作态度上,和他们相比,我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会更加努力,争取早日成为一名优秀的保险工作人员。
四、致谢
短短两个月的实习是我人生中宝贵的财富和美好的回忆。如果不是公司领导和同时对我的耐心帮助和悉心指导,我不可能顺利完成实习任务并且取得如此多的收获。我会牢记他们的教诲,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不断提升自我,努力迈向人生的新台阶。
互联网保险的论文 篇5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平。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不法分子和病毒风险。不法分子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角度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而且充满未知,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无法监管其全部风险。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弥补多数消费者的损失,终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风险时间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
人身保险学论文 篇6
摘 要: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经常强调的重要原则。在新保险法中做了相应的修订,添加了新的内容。我国保险利益的确定在利益原则基础上加入了同意主义的内容,以适应成文法国家的需要。此外,在与财产保险进行对比中发现人身保险利益的要求时效有所不同,是适应人身保险特点的体现。在人身保险时效的问题上进一步探讨了一个在案例中比较常见的离婚事件中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作为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保险利益 保险法 时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新增雇主与雇员间保险利益
在与旧保险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新增内容,认可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同时又在三十九条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项规定在肯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之后又对它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进行了限定。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来源于雇员对企业的价值,雇员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旦雇员死亡,则其工作必然要停止,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但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似乎不应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如此硬性的规定。但是保险法的立法似乎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对受益人的限定上来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是雇员的一项福利,在其死后由其近亲属获得,类似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
1.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上,还有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因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对受益人的确定也规定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其次,是对保险利益要求时效的分析。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这是因为(1)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所以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如果签约时做了严格控制,道德风险一般较少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血缘、婚姻、雇佣等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极易由于人们的某些行为而消失,而寿险合同多为长期合同,因此此项规定有助于维持寿险合同的继续进行,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有利。而且寿险合同多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不能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丧失而被剥夺,否则,有违保险宗旨,也有失公平。
2.下面就由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利益的问题做几点说明。首先,保险利益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关系。又由于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强调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相应的又会出现关于财产分割等一些的问题。而人身保险虽然带有一定的储蓄性,但却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可以随意进行分割。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因受益人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2.1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对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在以子女为受益人的问题上,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当然也不需要返还现金价值,因为夫妻双方即使离婚对子女仍然具有无限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
2.2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而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保险合同解除,应返还对方一半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在离婚后不存在保险利益,易引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保险合同应解除。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投保的,所以应返还被保险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2.3当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并且以对方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费,要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在以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离婚也不至于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合同可以继续维持,在被保险人要求继续缴纳保费的条件下,应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3.法律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时遵循了几个方面的原则:首先,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身保险必须不能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其次,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合理分配:该不该返还;谁来返还;返还多少等问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看作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是保单解除时返还投保人的那部分价值。离婚时需要进行分配的财产当然也包括人寿保单中的这部分价值。因为保单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寿命,对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所以投保人中途解除保险合同只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现金价值,而不能觊觎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至于以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形可以看作遗产的继承,因而不需要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返还是由离婚后保单的持有人来进行返还的,因为他拿到了之前的保单现金价值,理应对投保一方作出补偿。至于返还多少,则应视原投保人对保单的贡献而定,若以其自己的财产投保,则应全部返还;若以双方共同财产投保,则应返还一半的现金价值。最后,这些规定的实施,均可以降低保单的失效率,维护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若一味地强调保险利益,而在保险利益丧失后只得结束保险合同,这将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韦生琼。人身保险[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孙蓉。保险法概论 [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方志平。论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及其效果 [J].上海保险,(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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