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论文(优秀6篇)》
只有构建劳动关系,才能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关系的管理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劳动关系论文(优秀6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篇1
一、督促企业推行与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动员作用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制度性措施,在推行过程中,工会组织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做好领导与职工群众的动员工作,使更多的职工自愿加入厂务公开制度建设中,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首先要做好企业单位领导们与职工的思想工作。提高企业单位领导的思想觉悟是关键,领导人员要自觉做到把厂务公开摆到重要位置,这种制度不是作为权宜之计,更不是应付上级要求的无奈之举。其次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厂务公开活动,认真行使自身职工的民主权利,积极地监督领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另外,要确立厂务公开制度中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先实行定期、定向公开,然后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公开的内容上主要针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问题、必须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让职工真正有知情权与发言权;财务管理运营、人员调动、干部任免等的重要问题、必须向职工公开,增加了透明度,让职工及时了解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并参与管理与监督;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职工工资、奖惩、福利待遇以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在职代会上由职工集体商讨讨论通过,让职工知晓并有决定权;最后如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落实情况,也必须向职工公开。公开的形式可以丰富多样,首先是职代会,这是厂务公开的基本载体,还可以康健运用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厂情发布会、公开栏、党政工联席会等形式实施公开,总之一条,让职工及时准确地了解到真实的信息,特别是真正关系自身利益的敏感问题。
二、促进企业加强和创新职代会制度建设,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凝聚作用
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广大职工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方式,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中职代会作用重大。职工代表大会许多企业一直以来都有,但真正发挥其重要作用而不只是流于形式,应付差事,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创新职代会制度,就需要更多地职工群众去参与职代会,将职代会真正建成维护自己利益的有效机制。
要想提高职代会实行质量,县工会组织必须与企业工会组织联手,在群众中做好宣传与动员,必须以维护职工经济利益与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提高职工对于职代会的态度与认识,正确认识职代会职责与职权,真正地关心并参与职代会,不要让企业出现职代会“虚有其名”或行政“叫板”的现象,这样就更容易使职工对企业职代会形成“望而生畏”,“敬而远之”,大大削弱职代会在职工中的作用与意义,削弱企业的凝聚力,从而不利于企业的。民主管理有效地推行。其次,督促各企业规范职代会内容与程序,落实职代会职权,坚持一年举行一次职代会,县工会组织出面,通过上级政府组织出台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制定《推行与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将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重大决策审议、职工代表竞选制、工资集体协商等真正体现群众权利地内容明确地制定相关的制度。同时,规范职代会的运作程序,每年企业的职工代表人选先由各部门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以保证职工代表最能代表群众民意,职代会分组讨论期间,各代表团长手持职工代表名册,按先职工后领导的顺序点名发言,为职工代表充分提供了发言的空间,让其畅所欲言,更多地听到了每位职工代表对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在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环节,当场发放评议票,由职工代表集中投票,并不记名方式提出对领导人员的意见与建设,使评议工作务必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的好效果。此外,县工会组织还可以在下辖企业中推行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由各企业选举出的职工代表对于企业厂务公开开展情况、职工劳动保险、工作生产安全等与职工利益相关问题,进行有重点的、并定期的巡视检查,较好地发挥了职工代表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同时,要求企业定期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恳谈会制度,及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为职工排忧解难,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积极有效发展。
三、促进企业探索职工董(监)事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协调作用
所谓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其实是指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些职工代表,使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并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建立职工董事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法定形式,由于职工董事都是扎根来源于广大职工之中,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较为熟悉,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参加董事会,有利于企业的科学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目前,各企业在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正在逐步探索实施职工董(监)事制度。县工会组织可以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职工董(监)事制度制订细则》与《职工董(监)事制度实施办法》,对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设置问题特别是产生方法及方式,人数名额及人员资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落实,督促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产生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民主程序上不能有任何简化、专断、形式化的现象。县工会组织一方与企业工会组织携手积极向全体职工去宣传职工董(监)事制度,让其积极地参与职工董(监)事的选举活动并支持并监督职工董(监)事行使其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在职工董事的人选中起协调作用,让真正有能力并愿意代表民意又能关心企业发展的人成为职工董事,还考虑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向职代会述职等形式探索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报告制度,以切实地把公司制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落实好。
四、鼓励企业探索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促进作用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是指在同一区域(如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或者同一行业以及性质相近的企业,建立联合职代会协商解决带共性问题的民主管理制度,这是区域(行业)内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十分有效的形式,通过建立和完善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对于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区域和行业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建立与发展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对于区域(行业)职代会这种制度,各企业也正处于探索阶段,正考虑与本企业性质相同的若干个企业一起,或者同一地域区域内的若干个企业一道实施这一民主管理制度,县工会组织应与企业工会组织一起积极促进这一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首先应当规范区域(行业)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职工代表的选举应首先以单个企业为单位,由成员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无记名投票,推荐候选人,报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筹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以确保每个单位至少应有1名职工代表。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将主要负责听取区域(行业)内企业整体生产经营情况、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情况等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并制定中,重点关心职工群众中带有共性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保险和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情,并对区域(行业)内集体合同、专项协议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以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总之,工会组织只有引导和保护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企业内部利益矛盾关系,以考虑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才能在企业内创造和谐融洽的氛围,并将企业创建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篇2
在我国,很多城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都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的正规合同,导致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时,不能合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签订合理的劳动关系,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此,笔者将从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入手,展开如下分析。
一、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一)签订率低
在我国的很多城镇中,普遍存在从业人员没有与雇佣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众多的雇佣企业除了国有、外商以及集体企业之外,很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都是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规定工作内容、时间以及工资的。因此,这些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国有、外资以及集体企业当中,也存在很多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也是没有社保待遇的。经统计,目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仅有1.5%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
(二)企业不合理的设定试用期时间以及报酬
企业对于试用期的不合理设定主要可以体现在试用期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过长、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试用期期间没有社保待遇等,导致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1、试用期期间,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严重的劳动力过剩的现象,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现象,不断的对劳动者进行压榨,剥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就导致在试用期期间产生很多劳动纠纷,而劳动者由于还没有转正,并且法律意识单薄,面对这些纠纷的时候选择隐忍,所以经常会落入企业进行设计的试用期“陷阱”。2、试用期时间过长。在很多城镇企业当中,试用期时间过长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业利用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劳动力过剩等情况,将劳动者的试用期时间设定过长,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在对劳动者进行试用的过程中,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才可以设定为六个月。3、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劳动人员在试用期期间应享受的薪资待遇必须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实际工作中,很多劳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达不到这一标准。4、试用期期间不享受社保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企业员工试用期期间的社保问题有明确规定,企业在使用期间是由责任以及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这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企业不依法履行劳务合同
在我国城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职责、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苦于实际情况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选择听之任之的处理方式,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就是为了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劳资问题的发生,进而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中小企业以及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导致很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在企业和群众之间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企业管理层对劳动关系的认知
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对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也应该严格履行,从自身出发,更新管理认知,完善管理条例。
(三)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监督力度
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其监察的职能,对各个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理以及劳动合同在续签或者是解除途径是否正规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做出严肃处理,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而言,是自身权益有所保障的体现,所以,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建立正常的雇佣关系时,及时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1]段景田,王厚本,刘焕贵,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农场经济管理,2016(s1):22-24.
[2]付晓奇,彭瑜。浅论供电企业劳动合同创新管理[J].江西电力,2016,40(05):21-22.
[3]李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经济管理:文摘版,2016(7):00238-00238.
劳动关系论文 篇3
对工会在中国劳动市场的影响及相关建议的研究
劳动与社会保障072班 李晶
指导教师: 秦建国
【摘要】浅要分析中国工会的产生背景以及发展历史,了解工会的性质与职责,从工会的发展现状来分析其对中国劳动市场的影响,以及其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当今热点劳动问题为切入点,对中国工会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会 劳动关系 社会热点劳动纠纷 网络信访
一 中国工会发展的背景以及发展历史 (一)中国工会的产生背景
旧中国经济十分落后,直到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后的19世纪中叶,才出现现代工 业,并伴随诞生了第一代无产阶级。现代工会出现以前,曾经有过旧式的工商团体,称为行会,包括公所、会馆、公行等组织形式。行会制度对手工业和商业从业人员影响最大。雇主和受雇人参加同一行会,有势力的雇主自然成为行会的掌权者。19世纪下半叶,中国的现代工业逐步有所发展,无产阶级队伍逐渐壮大,工会组织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
(二)中国工会的发展历史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工会运动
(1) 中国工会的产生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成立
1840年以后,中国工人阶级在外国资本、本国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兴办的近代工矿交通企业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到1919年全国产业工人约有260万人。在“五四”运动中,以上海工人“六三”大罢工为中心的各地工人罢工斗争,标志着中国工人阶级开始以独立的姿态登上政治舞台。中国早期工会运动萌生于辛亥革命期间。1920年11月21日成立的上海机器工会,是中国共产主义小组领导下的第一个革命工会组织。工人阶级的形成是建党的根本条件。1921年,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于7月正式成立。党的第一个决议提出把建立工会作为党的基本任务之一。8月11日,中共 1 中央在上海建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国工会秘书处),作为党公开领导全国工人运动的总机关,并于1922年5月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还先后组织和发动了香港海员大罢工、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京汉铁路工人“二七”大罢工等声势浩大的工人运动,形成第一次工运高潮。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大会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正式建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会设在广州。
(2)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和中国工会的统一
1948年8月1~22日,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举行。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和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全总执行委员会。朱学范在大会上声明:中国劳动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1949年11月,劳协召开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结束中国劳动协会的决议和宣言。中国工会实现了统一。
2、 民主改革和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会运动
(1)建国初期的工会运动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创了中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中国工会运动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50年6月29日,毛泽东主席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宣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会运动
从1953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共中央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广泛开展了以提高改进技术和学习、掌握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为完成“一五”计划和实现“一化三改”贡献了力量。1953年5月2~12日,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工会运动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的工会运动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贯彻十四大精神,1993年,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十二大”以后,工会组织积极探索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的新路子,努 2 力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12月8日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和会议通过全总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提出了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
2001年4月,江泽民通知在全国劳模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高度赞扬了工人阶级的伟大时代精神,充分肯定了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重大贡献。
(2)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工会运动的基本经验
第一,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之一,毛则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的新路子。第二,必须自觉的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助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第三,必须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断提高职工四肢,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二.中国工会的性质与职责 1.中国工会的性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句话点明了工会的阶级性,资源性和群众性的特点。同时,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内容,工会还是独立性和永久性的组织。
第一, 阶级性,参加工会必须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即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第二, 资源性,职工参加或组织工会完全是自愿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也不能强迫他们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 群众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只要是工资劳动者,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 独立性。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规定,工会“依法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2 中国工会的职责
我国新《工会法》规定了我国工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劳工劳动权益。
第二,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 组织生产,教育职工,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四, 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三.中国工会发展现状和对中国劳动市场的影响
分析现状,可以说,工会在我国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被扭曲,大部分工会的工作集中在组织工人的文体活动和促进工人劳动积极性上,直接涉及职工福利的工作仅限于开展一些补偿性的活动,如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职工帮贫救助等。工会的主要领导一般都由企业领导兼任,一旦工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冲突,工会甚至连中立调解的立场都难以保持。
国家的态度过于缓和也是工会无力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官方立场强调工会应该起到桥梁的作用,成为劳资双方协商的纽带。而工会的本质是工人集团的代表,在工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存在冲突时,它应该代表工人的利益作为资方利益的对立面而存在。国家的趋向无形之中扭转了工会存在的本来目的,使工会悄然转化为工人和企业利益冲突的中间人和调解员。国家法律在工会权利的赋予上过于谨慎更使得处于尴尬地位的工会凸现无力。
工会能够起到增加劳动生产率的作用,主要依赖于工会首先解决了工人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工资和福利制度,从而激发了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工会如果无力做到保障工人的权利,自然不能起到增加劳动生产率的作用。中国的工会通过开展评选劳动模范的活动,或其他更直接的办法以求增加工人的劳动积极性甚至是劳动强度,从而最终增加劳动生产率。这种做法是直接和粗暴 4 的,是不可取的。它会使工会逐渐沦为企业的帮手,并是以一个“监工”的姿态出现在工人面前。无形之中玷污了工会的“清白”,使工会难以得到工人的信任,也使工会及其领导者模糊了工会存在的目的和意义。
四.工会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作用
1、宣传动员,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国有企业中,职工的心态直接影响职工对企业改制的态度,关系到企业改制能否顺利进行。所以工会在引导职工的心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引导职工理解,支持和参加国有企业改制。工会组织要大力宣传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意义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对待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帮助职工转变观念,增强参与改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改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政党组织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由于企业所有制结构和管理的变化,单位内有些意愿和呼声可能造成不安定因素,思想政治工作显的尤为重要。工会应深入群众,认真听取职工的呼声和意见。
(3)协助党组织切实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队伍稳定工作。要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向上级党政及有关部门和工会反映。要积极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源头参与,监督企业改制的规范运行
工会必须做到源头进行参与,从制定政策时参与,做到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问题,都要让职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决策选择权。
(1)加强改制工作的源头参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根据《意见》改制企业工会应当积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机构,工会的主要负责人要进入企业改制领导班子。
(2)规范改制的民主程序,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要想职工群众通报,避免“暗箱操作”,“违规操作”。
(3)做好重大事项公开。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坚持改制的方案,城西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以及资产处置,股权分配等重大事项向职 5 工公开。
(4)加强监督力度,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工会应组织职工对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管理层收购等情况进行监督。
3、切实维权,妥善处理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能否处理好改制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社会各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
(1)督促企业妥善处理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问题。工会要监督企业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和补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2)推动改制企业坚持劳动合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会要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督促企业指导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帮助和指导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积极协助政府和改制企业做好职工和下岗事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保证他们享受各项扶持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五.联系实际谈谈中国工会发展前景及相关建议
(一)结合实际对中国工会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回顾最近几年中国发生的劳动纠纷事件,2009年张海超为证明患职业病而开胸验肺,半年来富士康的“十连跳”,华为公司职工的过劳死,为什么这些职工要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中国的工会组织又当作何解释呢?或者我们该问的事,中国的工会应该怎么样才可以切实发挥自己的作用,真正做到去保障中国劳动者的权益呢?
1、切实把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尤其是农民工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有贫困性,低层次性和脆弱性。农民工的权益之所以有时受到伤害,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因为没有独立组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重渠道把农民工组织恰里,提高起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发挥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找准工会维权载体。发挥工会的源头参与作用。要大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凡有非法使用童工, 6 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众性事件,不签订劳动合用和集体合同等问题,不能评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并且要强化工会的监督作用。
3.突出工会维权的重点,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能力。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重点是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工资权,而首要的是就业权,只有实现了就业,才能又工资,劳动者才能生存发展。提升他们的就业你呢管理,一是必须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指导,因此,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职业介绍所的作用,加大职业介绍力度。
(二)简要分析在互联网普及前提下中国工会的发展前景
利用互联网反应问题和提出意见,已成为新形势下职工的信访的新形式。首先,网络信访的来源多种多样,必须有专门人员对网上分散的网站专门浏览。其次,确保第一时间掌握信访信息,至关重要。网络信访接待员要当好“哨兵”角色。第三,办理网络心烦要掌握话语权和主导权,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要创新工作方法。最后,要实行“专项”管理,负责网络信访接待工作的工会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参考文献】:
秦建国 季璐:《劳动关系》 ,科学出版社2007年6月第一版 史探径:《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牛满:《工会组织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2010年第3期
王甫明:《探索网络信访接待制度提升工会组织社会影响力》 2010年第4期
马珲:《工会维护农民工权权益问题初探》,职业时空第6卷第3期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篇4
摘要:本文作者阐述了劳动关系的概念,介绍了其劳动关系管理现状,分析了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并探讨了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的方法。
关键词:如何加强;劳动关系管理
在知识经济与市场经济下,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国有企业应处理好劳动关系,制定合理薪酬福利管理机制,发挥政府作用,实施多元化用工制度,完善的劳动关系争议机制,营造良好文化氛围,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形势,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1 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所指的是劳动者及劳动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社会经济关系总和。劳动关系实际是种人身关系,具有平等及隶属的社会关系,主要包含员工或员工团体、雇主与政府三方,政府能够按照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控。在知识经济时代及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下,我国社会经济由单一劳动关系转为市场化、法制化及管理契约化等多样的劳动关系。
2 劳动关系现状及其关键因素
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依法合法处理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是对现代企业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劳动关系管理涉及到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处理、员工离职、生产安全及新近几年出现的员工压力管理。
2.1劳动关系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或中央企业历史悠久,其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由单一性向多样复杂性转变,国有企业当中,不仅有原来固定工及集体工,还有市场经济下的合同工、劳务工、临时工、派遣工及下岗工等,企业内部干着同样活,工资待遇却不同,企业用工矛盾日益突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加大,我国中央企业在2008年为143家,截止2011年整合成117家,如中国北车中的16家医院被分离,其2200余名员工被安置,一汽集团中的5家企业所涉及大集体为632户,职工人数为28.9万,在国企改革重组中,出现了诸多劳动关系问题,如经济补偿问题,下岗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等,国企是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因行业景气及金融危机影响,很多国企经营困难,采取了减薪及裁员政策,还有些企业出现了职工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无力支付状况,这些问题引起了企业员工不满与恐慌,劳动关系一度紧张,纠纷问题突出。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宣传下,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有关劳动争议出现多样化,劳动争议问题由原来辞退、除名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转向加班工资、辞退、培训、福利保险及休假等劳动问题上。
2.2 影响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我国劳动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监察执法也相对不足,很多地方颁布了合同法规,可国家层面的一些劳动利益并没有通过人大立法程序,致使劳动争议较大,合同制度落实存在难度,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劳动供应多于岗位需求,这使得群众在劳动就业方面存在压力日益剧增,企业劳动保障也正由国家福利保障转向设备保障,但设备保障程度并不高,使得企业劳动关系存在不规范及无法市场化问题。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的中央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理念与方法上一直推行战略管理,但先进管理思想仅停留在一级二级层面,或者口头与形式方面,对于国企遍布各地中的三四级企业还是实施传统管理方法,很多企业连基本职位说明与工作分析也没有,对于招聘、薪酬及考核等制度也就无从谈起,有些企业还用原有行政命令管理职工与企业,缺乏人本管理思想,法制意识不强,有些企业为降低人力资本,让基层员工买断工龄,转变为劳务派遣工,致使员工与管理者间的对立情绪加大。
3 加强劳动关系的方法
3.1 发挥政府作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在劳动关系当中,政府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国家政府有权修改与制定有关的劳动关系法,政府能够控制很多公共部门,控制部门劳动人数,监管企业劳动关系事务,为社会问题及不同经济采用政策、方针、管理者及工会间谈判的宏观环境,国有企业掌握者国家重要经济资源,关系着国计民生问题,国家政府应不断完善劳动法规,配合工会及职工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国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企业人力资本也具有专用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劳动者与物质资本同样,承担着企业风险,应该作为企业利益主要相关者。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追求自身利益时,应该履行一定社会责任,如道德、公益、法律及经济等责任,向多元经济实体发展,对于富余人员应合理分流,配合政府进行多渠道解决人员就业,并提高福利薪酬待遇,加强劳动关系规范,给员工厨灶培训机会,增强运功综合素质,逐步规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3.2 规范用工管理,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处理不当,会转变为对抗矛盾,造成破坏后果,企业应建立多元用工方式,实施合同制、非全日制及派遣制这三种形式的用工方式,并同工同酬,建立合理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对用工行为给予规范,企业同员工间应签订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办事,防止侵权违法行为出现,避免劳动争议现象。文化氛围尽管看不见摸不着,但能被人们感觉到,以人文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员工价值观、经营生产效率及日常管理具有重要影响,良好文化氛围能激发员工学习创造性,一个员工学习创造,并不一定促进企业整体发展,但所有员工学习,会逐渐形成良好的学习管理团队,增强企业凝聚力及团队精神,在激烈市场竞争形势下,企业发展需要具有凝聚力及团队精神的员工团队,为企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3.3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强化监督管理
企业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合理规范劳动制度,集合实际岗位状况,编制企业职位说明,为企业其他操作提供参考依据,并完善企业的业绩考核,把定性与定量考核进行结合,组织起利于晋升晋级的激励机制,避免官本位薪酬管理制定,要建立合理公平薪酬制度,对企业工资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减小企业内部竞争力,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如招聘、劳动用工、休假几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其中,争议制度完善,应建立调解委员会,让具有经验人员进行领导,并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并健全劳动部门仲裁、基层调解及法院裁决的协调共管的组织网络,有效解决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国家还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协商及合同制度状况给予监督检查,确保来动关系、检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政策实施,还应加强执法队伍完善,提高有关劳动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为劳动关系管理检查提供重要保障。
4 结束语
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下,企业不仅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多变,运用合理的管理方法,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成为企业发展急需解决问题,尤其是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人才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主要构成,其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也较为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不仅是政府的目标,也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和企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中小企业业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构建中小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
参考文献:
[1] 张兆闯。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浅析[J].中国市场,2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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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江。后危机时代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研究[J].未来与发展,2011,(04).
[4] 李悦。组织创新导向的内涵及其对组织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2,(11).
劳动关系的论文:劳动关系中工会的作用 篇5
摘要:
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应发挥主导协调作用,实现共建共享的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煤炭企业只有协调好劳动关系,才能有利于创建和谐企业。本文针对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从履行职责、服务大局,深入基层、加强沟通,共享共建、做好宣传等五个方面浅析工会如何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作用,从而构建起企业和职工良好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
工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挥;作用
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应发挥主导协调作用,实现共建共享的目标。对煤炭企业而言,为推进和谐企业建设,重点是要发展能力,保障职工根本利益,这是煤炭企业发展的基础。同时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优势显著,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煤炭企业只有协调好劳动关系,才有利于创建和谐企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中,明确了工会在创建活动中的多项重点工作,这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较广,能够集中反映工会的综合能力。为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履行职责,服务大局
工会在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上作用很大,主要职责就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对工会性质与职能而言,相比于一般社会组织,煤炭企业工会能够将职工利益表达出来,能够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第一,政治优势。巩固党的群众基础是工会政治优势,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第二,组织优势。工会组织拥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可以让职工之间更加团结,将各方劳动关系协调好。第三,工作优势。长期以来,工会组织始终坚持为大局、煤炭企业和群众服务,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第四,煤炭企业工会还要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样有利于企业秩序更加和谐、稳定。工会维权主要内容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各种劳动权利、精神文化娱乐权利、身体健康及心理健康权利等,工会必须维护好职工的这些权利。工会要将困难职工群体、下岗失业人员视为重点对象,让职工在安全卫生、技术培训、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权益得到维护。工会必须立足本职,履行好维权的职责,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深入基层,加强沟通
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若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职工积极性。为发挥出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应加强沟通。工会代表着广大职工的利益,现阶段应加快沟通平台建设,确保表达渠道的畅通,尤其是要实现工会和职工的双向沟通。沟通方法众多,其中最常用到的形式是各种会议。同时工会还应经常性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工作,重视职工来信来访,掌握职工基本思想与生活情况。此外要加强非正式场合的沟通,工会应及时了解职工情绪变化状况,在工作时间、休闲场所等方面,都应采用有效的措施,提升职工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工会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正确认识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企业,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矛盾,并及时解决矛盾的企业。工会组织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应该将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因势利导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有效化解企业内部矛盾,让对立与冲突得到缓解。
三、共享共建,做好宣传
工会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重点是要实现共享共建和推动煤炭企业发展,从而在根本上保障职工利益。只有职工权益得到维护,煤炭企业才有良好的发展基础。若是不能维护与实现职工权益,职工则缺乏较强的生产积极性,为煤炭企业发展带来阻碍。煤炭企业工会应采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方法,加快改革步伐,促进企业稳定发展,要实行职代会制度,为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对职工宣传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性,加大利益共同体教育力度,利用各种活动平台,将职工积极性调动起来,让职工对煤炭企业与自身利益关系有一个正确认识,激发职工对企业的热爱之情,以此共同发展、共享成果。这样既能够使职工特长得到发展,形成文明的生活方式,而且有利于他们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四、关爱职工,实现双赢
煤炭企业效益和职工利益有着相同的本质,职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与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关键。只有维护好职工的利益,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保护,并得到发挥。在生活与事业上,煤炭企业可以让职工产生强烈归属感,企业效益提升后才有条件维护并发展职工的利益。为让“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得到落实,应结合职工利益,给予职工更多关爱,将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好。同时还要站在煤炭企业效益上思考问题,引导职工关爱企业,确保企业目标得以完成,这样能够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双赢”,如可以组织“双爱双评”活动,总结经验、不断提升。煤炭企业可加快小菜园、小活动室、小图书室、小浴室、小食堂等建设,让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得到改善,让煤炭企业真正成为职工之家。此外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如可以通过多功能厅的建设,配置不同类型的健身器材,购置台球、乒乓球案子等,在条件允许下,还可以建设篮球场。煤炭企业还要尽快成立起乒乓球、篮球、绘画、摄影等各种业余文体协会组织,鼓励职工积极参与进来,这样既能稳定职工思想,同时也促进了员工们之间的交流合作,使他们真正拥有了“精神归宿”,更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道德建设,凝聚力量
煤炭企业的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道德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在煤炭企业道德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两点工作:第一,加强领导者的职业道德教育。领导者必须成为企业文化的实践者与楷模,注重言传身教,随时随地做好煤炭企业的表率。第二,进一步健全企业道德基础机制。即将目标管理纳入道德标准,完善制度,防止出现不道德的现象。要实行企业效益与道德的双项激励机制,转变职工的认识,让每个职工都有道德、尽责任。第三,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协调作用。确保煤炭企业内部的公平、公正,是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点,工会要积极参与其中,将纽带作用发挥出来,要利用上下纵横的组织体系与人数众多的工会积极分子,完善职工思想信息反馈机制,多层次、多渠道建立信息传递网络,确保第一时间了解职工的心态、意见、呼声,避免因信息不畅通带来的冲突与矛盾,将问题消除在萌芽内。工会要认真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关心和解决职工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定期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让困难职工能够享受到煤炭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凝聚职工力量。工会组织在煤炭企业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利益、确保大局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此作用尤显突出,为此,工会组织要准确把握自身的角色与地位,承担起应尽的职责,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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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文利。论工会工作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J]。企业文化旬刊,2014(2)。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篇6
摘要:在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属于社会法,它们二者的关系是决定我国社会法定位的关键。虽然二者存在一定区别,但它们关系密切,共同维护人们的社会合法权益。本文认为深入研究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在关系,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起着重要的深化作用。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逐步优化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入关键阶段。自从我国加入WTO,国际经济大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我国也面临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具体表现在企业的优胜劣汰与职工失业问题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共生存在的关系越来越明显,两者共同协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作为社会法中的重要组成内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都是以劳动者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本质上分析,劳动法是用于协调企业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是用于协调由社会公民、社会保障机构、企业单位、国家之间形成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二者也存在密切关系,它们都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延伸和发展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劳动法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上的具体作为
在我国,劳动法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依法颁布的、用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的全国性、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它能对社会劳动关系及其产生的其他关系等进行有效的调整和保护,例如我国于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应用意义上的劳动法,不仅包括狭义劳动法,还包括其他有关调整社会劳动关系及其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劳动法多指广义意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在实践中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上表现出的特点是:首先,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劳动者保护法重视对劳动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与企业管理者)的保护,但由于劳动者始终偏弱势,因此劳动法在总体上会向劳动者一方倾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管理法是为了协调社会劳动关系、确保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运行正常。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必须协调统一,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其次,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劳动法是在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的,即必须要在劳动法确认和规定相应的劳动标准后,才能实施基于劳动标准的劳动关系协调。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是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的,二者在劳动法中同等地位、同等重要,共同构成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最后,劳动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要相配合。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综合性系统,该系统主要由社会经营生产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组成,这是劳动法的实体性特点。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中会存在多种程序性关系,劳动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与劳动关系中特定内容对应配合,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因此,劳动法同时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特点。
二、社会保障法在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上的表现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也有广狭两义。狭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并颁发的、为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规法规,例如我国早已施行的《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而广义的“社会保障法”主要是指与社会保障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即除了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还包括其他的社会关系保障法律规范,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社会保障问题的规章制度、决定文件和指示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社会保障法彰显的特点是: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目标的社会性。社会保障法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社会利益,保证社会整体和谐运作,保障社会全体人员的生活,即社会保障法是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来实现社会稳定。第二,保障主体的普遍性。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权享有社会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社会成员可以享受更优质的社会保障。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性。为增加社会保障机制的活力性,必须带动全社会参与,因此,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国家、用人单位、社会成员一同负担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社会保障法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作为我国社会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会受到国家干预,它是我国切实保证公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依法执行的法律准则,不论是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立、社会保障资金的集资和缴纳,或是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社会保障利益享受人群,在社会保障法中都会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企业、个人都必须遵守社会保障法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要求。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与功能
(一)劳动法的发展与社会功能
自我国劳动法颁布及实施后,总共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自由竞争阶段、垄断阶段和国家垄断阶段。国家垄断情况下的劳动法发展日益完善,为保证社会公民的劳动权益,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事实上,劳动法发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尊重并保护劳动者的人权。劳动法建立最初的社会功能在于缓解阶级矛盾,保障劳动者的成果。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员工和企业单位经营者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劳动法的社会功能是以维护“劳动法、资本方、政府方”三方的和谐关系为核心,在这其中主要偏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即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会大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力度,这也显示出我国劳动法并不只是单纯地为了统治无产阶级劳动者,其本质是以人文本。
(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与社会功能
近年来,社会保障法得以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企业与员工的利益矛盾日益激烈,而社会保障法的出现是以缓解社会矛盾为目的,保证社会稳定运行。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并不是单纯地法律条文完善,而是立法理念地发展,其本质是通过公开立法的形式,承认社会贫困、社会风险现象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并且提出有效的建议以解决问题。社会保障法立法理念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法的完善,保障了社会公民的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与劳动法的发展动因相似。在社会保障法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其社会功能也在逐步丰富完善。众所周知,社会保障法立法初期目标是为了实施社会救济行动,使原来无序的、分散的、多样化的社会救济方式变得规范化。在19世纪20—30年代是社会保障法转型的关键时期,其立法重点变成社会保险内容,例如德国率先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满足社会公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功能得到有效完善,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分析
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属于两个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但二者在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共同作用,存在密切关系。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发展阶段中的关系分析
在20世纪的20年代至30年代,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独立、各自作用,并无明显联系。这主要表现在:劳动法的主要用于协调劳动者与企业资本家之间的劳动关系,具体是以立法手段来规定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标准、作息制度、最低工资水平等,规范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利益行为;社会保障法立法目的是救济穷人,用于保障劳动人员的社会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险服务,避免劳动人员因疾病、贫困、工伤、养老等问题而失去生活保障,切实维护社会、国家及被保障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上分析,虽然劳动法保障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法保障的社会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实质意义的社会关系,但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作为法律工具来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然而,在此阶段中,社会法并没有产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仍不属于社会法的范畴。20世纪20—30年代以后,虽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分别在各自的管理领域中独立发展,但两者的联系明显增多,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法,这是因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渗透了人权意识和权利意识。然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上始终存在不同,这就意味着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必然不能合二为一,但二者的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目标、社会功能和作用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成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密切关系的宏观表现。此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有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二者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中都涉及了社会保险领域,这也是二者紧密联系的关键所在。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险中的关系分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独立,不存在包含关系,劳动法对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主要着重劳动保险内容;社会保障法中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偏重工伤保险和劳动保险。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在协调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实质是两个功能不同的法律部门分别从不同角度的立法方式去协调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即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和资本家双方的劳动保险关系;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国家和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另外,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已经将社会保险法纳入其中,而劳动法也将社会保险法内容当作调整改善的空间,这是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特殊性,体现在我国先建立了劳动法来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然后再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进一步丰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内容,两者共同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社会法的重要内容,阐述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基本理念和实现目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而诞生的产物,切实打破了我国传统公法、私法的区分限制,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多元化结构。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同为社会法中的重要法律体系,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共同作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存在着本质区别,但二者在共同维护社会公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着密切关系。因此,深入研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在关系,能够侧面表现出社会法的产生目的、基本理念及本质目标,促进社会法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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