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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下社区心得体会【实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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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下社区心得体会(精选3篇)

党员干部下社区心得体会 篇1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党建工作,拓宽机关在职党员干部参与社区建设的渠道,区机关在职党员干部深入开展进社区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在职党员干部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深刻领会区机关在职党员干部深入开展进社区的重要意义。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区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进社区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脉相承。通过不断强化广大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和身份意识教育,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社区和谐发展为目标,以“结对帮扶助困”、“机关党员干部下社区担任网格指导员”等活动为载体,组织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进社区活动,更好地服务居民群众,促使干部受教育、群众得实惠。

二、领导带头,积极参与。区机关各党支部(总支)书记都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带动本支部(总支)广大党员干部行动在前,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以普通党员的身份积极深入社区指导服务,引领机关广大在职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社区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三、积极主动到结对社区党组织报到,亮明党员身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和居民的监督,带头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对社区和居民群众加强对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等上级党委重点中心工作决策部署的宣传引导,增强社区和居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决策部署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根据结对社区党建工作的需要和自身的特长优势,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参加社区政策宣讲、党课辅导、卫生保洁、民事调解、治安巡逻、法律援助、民事调解、就业帮扶、助学育人、便民服务等活动。

(三)担任社区网格指导员。机关各支部(总支)党员干部联系社区网格,担任网格指导员,督促指导网格化管理服务及管理人员履职,指导抓好网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提升网格化管理服务水平。

(四)积极为社区和居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社区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深入社区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下社区、听民意、察民情,收集、整理居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力所能及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五)带动群众互帮互助。积极主动为政府、社区和居民群众之间搭建起沟通联系的桥梁,畅通居民群众与政府及社区沟通的渠道,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带动居民群众之间互帮互助,邻里和谐。

党员干部下社区心得体会 篇2

党员干部勤下基层,不是以上级的姿态去基层检查指导的,更不是去基层海吃海喝的,而是要带着向基层学习的心态,放下身段和基层干部、人民群众交朋友、话衷肠、解难题。

勤下基层,要端正思想认识。要消除对下基层工作的模糊认识和抵触情绪,要将下基层作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基层干部的呼声带上来,把基层一线的作风带上来,把基层创造的经验带上来,努力成为和基层联系、受基层欢迎的党员干部。

勤下基层,要善于处理关系。这当中,就要处理好与基层干部、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党员干部下基层,要放下“官架”,捧起“民心”,要怀着谦虚的心态,认真学,仔细听,这样才能让基层干部和群众认同你,全力配合你的工作。

勤下基层,要勤于分析问题。基层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下基层调研就要善于从全局出发,看看哪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哪些是看似细微但影响全局的问题。要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得深一点,透一点,做到重要问题请示上级解决,一般问题自行解决,鸡毛蒜皮的问题基层解决。

勤下基层,要注重解决问题。在下基层过程中,不仅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更重要的是充分解决好问题,要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和本单位职能优势,通过谋划好下一阶段工作的方式,把基层的问题、难点统筹规划,通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让基层的问题能为上级所知,能尽早得到解决。

党员干部下社区心得体会 篇3

《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虽未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予容错。

职权与职责相统一,是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掌握一定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主动作为、善谋勇为,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这就需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明确问责标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行政问责,主要是指领导成员或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或监督不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等行为,承担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法律后果。相关行政责任包含两类:一类是内容较为明确、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类是内容概括不明确、通常由部门或地区行政长官承担的领导责任。实践中,行政问责主要以后者为主,问责机制也主要以政治责任的形式启动。在以往的相关规定中,对这一责任的追究,要求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如20xx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有“决策严重失误”“因工作失职”等表述。但实际上,因主观过错标准不明,基本实行无过错的严格责任模式。这种模式难免使干部有所顾忌、束缚手脚。为了鼓励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需要作出三个区分: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就是说,应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为“试错”者留出免责空间。但“容错”并不是对乱作为的宽容,纪律和法律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设置责任清单。如何界定“工作失职”,是实行问责制度的难点。目前,许多地方正在推行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将其作为权力清单制度的配套制度,旨在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行使的职责,以清单方式列举并公之于众。在实践中,这一清单制度对责任主体规定比较多,在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等方面还没有清晰的梳理。作为“一张写着政府部门责任的纸”,责任清单制度应兼具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双重属性,完善规则内容,使其成为保证政府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有所作为的制度基础。对行政行为的过错标准,需要科学设置、详细规定,否则一方面会造成官员在行政决策中无从避险,另一方面会造成“严”制度“虚”落实。此外,应建立在责任事故发生之前对行政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的制度,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失职不当行为进行追究,让行政问责发挥风险预警作用。

坚持有错必纠。值得注意的是,过去一些地方不敢容错是因为政府自身动态纠错能力不足。实际上,敢于承认过错、敢于纠正过错,不但是责任政府理念下权责一致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对领导干部加强从政修养的要求。如果已发现决策失误,就应重新履行科学论证、征求民意等法定程序,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以真诚取得人民的谅解。如果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将错就错甚至搪塞推责,其危害比错误本身更严重。应对政府权力行使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并制定相应的行使标准、运行流程、监督制约制度。这不仅是为了使问责有法可依,更是为了及时纠正政府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法治化建设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