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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担保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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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一天天进步,市场经济的逐渐繁荣发展,担保书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家了解过不可撤销担保书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可撤销担保书1

_________银行:

根据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_________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的外汇额度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_________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量的外汇额度。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_________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额度。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外汇管理局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的外汇额度。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外汇额度开户局名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不可撤销担保书2

受益人: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我单位同意作为被担保人的保证人承担按期偿还你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的_________号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手续费以及履行有关义务的保证责任,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你公司担保下列事项:

一、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法人。本保证人保证履行本保证书收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本保证书的下述保证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本保证书的担保金额为_________号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手续费和逾期罚息的全部金额。

三、本保证人保证被担保人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全部合同项下金额。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付,本保证人将承担被担保人原先承担的全部偿付义务,并同意在接到你公司书面通知_________日内代被担保人开始履行。

四、本保证书担保总金额随被担保人按期还本付息和手续费的金额相应递减。

五、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被担保人接受上级任何指令和被担保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被担保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对外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变化;也不受本保证人单位主要领导人变更和机构变更的影响。

六、本保证书在贵公司同意被担保人延期偿付时继续有效。

七、本保证书的有效期限自被担保人与你公司签订的_________号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担保人还清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不可撤销担保书3

致:

根据       (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你行与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你行贷给借款人人民币金额(大写)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自       至       。

在此,我       (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的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 本担保人是依法登记注册、资信可靠、确有偿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 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本金人民币     万元以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 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金融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无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本担保人确认,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人因某种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应及时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认可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手续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第八条 本担保书解释权属于    银行。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地址:

电话:

不可撤销担保书4

编号: 高保字( )第 号

致:

鉴于:

贵公司和 (以下简称“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号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内,贵公司向借款人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的贷款额度(以下简称“贷款额度”)。 经借款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贵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第一条 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1.1 在授信期间内,贵公司可根据《主合同》和/或该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文件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额度借款人可循环使用,每次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可由各笔贷款文件另行确定。

各笔贷款到期日可晚于《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

1.2 在授信期间届满,贵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仍有余额时,即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贵公司根据《主合同》和/或各具体业务文件的规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在《主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贵公司和借款人之间就各具体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贵公司在担保期间根据《主合同》及/或各具体业务文件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并同意按照变更或调整后的内容履行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公司根据《主合同》在授信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元)、该本金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提存费、执行费、保管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第二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借款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和/或各具体业务文件的约定及时清偿所欠贵公司各项贷款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主合同》和/或各具体业务文件所规定的贵公司可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情形时,贵公司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索或提起诉讼。即使为担保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能得到及时偿还而另行设有抵押或质押或其他保证,贵公司亦有权选择就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处理抵押物、质物,亦无须先行追索其他保证人。

贵公司提出的索偿要求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偿文件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贵公司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公司接受贵公司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

贵公司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第四条 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到期日起另加两年。任一笔贷款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贷款的到期日。

第五条 担保书的独立性

本担保书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主合同》及各具体业务文件效力的影响,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等任何变化而变化,不受贵公司给予借款人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贵公司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借款人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即使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贵公司放弃、变更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本保证人依然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贵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本保证人特别声明和保证如下:

6.1本保证人愿意用本保证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作担保,保证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6.2 本保证人出具本担保书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上级部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6.3 出具本担保书是本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的因素。

第七条 不视为弃权

在本担保书有效期间,贵公司对借款人和本保证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主合同》和本担保书内贵公司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贵公司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担保书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能视为贵公司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八条 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保证人同意采取《主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第九条 术语

本担保书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主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

第十条 本担保书的生效

10.1 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和/或加盖本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保证人为自然人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债权及担保从权利的转让

11.1 无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贵公司将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最高额担保从权利均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

11.2 本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贵公司转让部分债权的,本保证人担保从权利也部分随之转让,贵公司以未转让部分债权与部分转让债权的受让人依债权金额共同享有对本保证人的担保权益;本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贵公司转让部分债权的,担保权益也部分随之转让,原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贵公司主债权最高额相应减少(即原最高额担保的贵公司主债权最高额扣减已转让部分债权金额),待贵公司未转让部分主债权确定后,贵公司以未转让部分债权与部分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债权金额共同享有对本保证人的担保权益。

第十二条 附 则

本担保书一式 份,贵公司、借款人、保证人及 等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保证人法定地址:

保证人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住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 保证人结算账户:

电话: 传真:

签署日期: 年日 月

不可撤销担保书5

致: 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____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行) 鉴于委托人和受托行同意向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金额为 万人民币,期限为 的委托贷款,并于 年 月 日和借款人签署了编号为 年 月 日 第 号的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合同)。

应委托人、受托行的请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保证书,自愿为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第一条 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本金额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和其他一切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第二条 保证人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借款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委托人或受托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委托人或受托行向借款人先行追索。保证人保证在接到委托人或受托行书面索款通知后三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不受借款人接受上级任何指令和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对外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倒闭、停业、解散、清算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变化;也不受本保证人自身财务状况的改变或与任何人或单位签署的任何协议而免除。

第四条 如除本保证外,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委托人或受托行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委托人或受托行对保证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委托人或受托行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保证项下的担保权利,本证人承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

第五条 在委托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受托行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合同的期限、利率等达成的委托贷款展期合同或其他补充协议,本报证人均予以追认,并承诺对变更后的协议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委托人或受托行可无需告知保证人。

第六条 对于保证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而向委托人或受托行支付的任何款项,保证人保证按下列顺序清偿:(1)委托人或受托行为实现担保权利所支付的费用(2)违约金;(3)罚息;(4)利息;(5)本金。

第七条:本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委托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再加两年。

第八条 保证人特别承诺如下:

1、出具本保证书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的因素。

2、授权受托行直接从保证人在受托行的存款账户上扣款,直至付清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拖欠受托人、委托人的贷款本金及其它款项。

3、保证人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均受本保证书全部条款的约束。非经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上述保证义务。

第九条 保证人保证:如其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受托行有权从保证人在受托行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款,直至付清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拖欠受托人、委托人的贷款本金及其它款项。并按保证总额的 %向保证人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担保产生的纠纷,本保证人同意采取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如委托贷款合同和本保证书一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则本报证人同意未受清偿的权利人有权就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所付债务直接申请有管辖权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人、保证人、委托人、受托行各执一份,自本保证人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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