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实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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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5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1
光阴催人老,转瞬又到了述职的时刻,回顾这一年平庸而又忙碌的工作,虽没有显著的业绩和令人羡慕的成功。但也小有收获。
与*年相比,自己的思想觉悟或说对问题的认识虽不敢说已达到了与时俱进,但跟着时代的步伐自认为有了很大的提高。
积极参加了委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政治活动。主要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xx大精神的理论学习;贯彻落实市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精神的理论学习;“与时俱进,争创一流”大讨论活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主题实践活动等等。通过学习明确了中国共产党今后的方针、路线、政策,明确了一个科技人员今后努力的方向,增添了工作动力。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出的是感谢组织的培养和信任,使我荣幸地成为一名政协委员。
今年在领导的安排下,主要负责信息和微机管理工作。
一、信息
1、东丽区科委网站建设
在领导的指导下,完成了“东丽区科委网站”建设。完成了网站内容的策划、筹备与网站的建立工作。网站的主页版面共修改两次。共制作子网页面200余份,修改子网页面100余份。这项工作的技术难度虽不算很高,但俗话说的好,会者不难、难者不会。这是一项对我委及我个人来说都具有创新意义的工作。因任务量大、任务急,故很难坐下来仔细推敲网页制作技术问题。但为了更好的完成这项工作自己时常要早来晚走并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一些网页制作的知识(如动画制作、免费计数器插件的下载、时间插件的改动等等)。
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提高了我委的知名度、扩大了我委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了政府职能的透明度、方便了企业、加大了我们的服务力度。也使我个人感受到开拓新知识领域的愉快、感受到劳动的愉快。
2、《科技参考》的编制工作
20xx年第3期以前所刊发的《科技参考》的内容是由天津市农科院提供的。从20xx年第3期始根据委领导的意图由我来负责搜集选定。这也是一项新工作,工作的难度虽说相对加大了,但为委里节省了经费开支。且通过“科技动态”栏目加大了科委工作的宣传力度。全年共完成12期960份《科技参考》的摘癣排版、分送工作。
3、共发送《天津科技》6期108份。
二、微机管理工作
1、协调电信部门完成了我委ADSL宽带网入网连接及委内局域网上各台微机入宽带网的调试工作。
2、完成了我委局域网上所有微机日常入网连接维护、协调工作。如计划科、管理科电脑故障排除后入网连接设置、调试工作。总线(宽带网)掉线排除的协调工作等等。
3、微机故障排除
利用Ghost克隆软件排除计划科电脑死机故障一次、笔记本电脑软程序故障两次。虽然自己到科委后才从事微机专业方面的工作,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有限,但自己竭尽所能去维护委里计算机的正常运转。
4、根据区里指示精神完成了我委盗版软件的清查工作和微机设备及正版软件的调查、填报工作。
5、完成了微机配件的修复与采购工作。如激光打印机硒鼓充分数次;色带、软盘、键盘等配件的采购。
6、参加了市科委举办的“硬件基础知识及局域网组网”培训班。提高了专业能力,有利于微机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如参加了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的考试等。非常感谢领导给了这次机会,虽只通过笔试进入了面试,但没有通过面试,最后以失败告终。但能和领导们一起考试已是我的光荣。而且通过这次考试扩大了自己的知识视野、找到了自己的差距。这是一个难得的学习与锻炼机会。
成绩也好失败也好都已成为过去。
在明年的工作中要竭尽全力去学习、去工作。不断提高、不断进步。尽自己的最大能力去完成领导制定的工作目标。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2
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xx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费用,按60%给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费用,按70%给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其个人负担超过20xx0元以上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超过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与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三、申报要求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xx年12月29日。
申报地点: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咨询电话:-16
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
20xx年12月7日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3
作为**公司一名财务主管,一年多来在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支持下,经过财务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全体财务人员严于律己,严格管理,在财务基础工作,全面预算管理,参与经营决策,发挥支撑服务,加强财务检查及组织业务学习等方面做了许多踏实的工作,完成了既定的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
履行职务情况:
作为财务部总监的工作目的是组织公司财务人员认真贯策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组织做好日常财务核算、财务监督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和工作任务。我的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会计制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2、组织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稽核制度。
3、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管好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资产,检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负责税务检查、各种审计协调工作。
4、对月报、季报、年报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作为财务总监我是这样开展工作的:元月份,正值财务决算期间,我认真总结去年的财务工作,并为20xx年订下了财务工作设想。对各类会计档案,进行了分类归档。督促下属财务人员完成了20xx年第四季度的五金汇缴任务。认真办理了银行往来询证函。作决算报表前,对财务专用电脑进行了全面的维护、管理,对财务专用软件进行了清理、杀毒和备份。
5、经营活动方面产生的业务招待等相关费用,进行了严格把关。
下面就完成公司财务部部置工作及主动汇报工作情况;
1、按照要求每月书面向公司财务部汇报了本单位财务工作情况;
2、对于本单位的重大问题都及时书面或电话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3、按要求及时完成了公司财务部部置的各项工作。
4、协调工作情况方面,我认为基本做到了这三点:
① 我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工作出勤率为100%。
② 认真参与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签订、定额工资分配、工资制度改革等,并提出了一些加强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③ 在平时工作中,主动与单位相关部门协调工作,促进了财务工作及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以上就是本人一年多来所获得的一点成绩和经验,是自己主观努力的结果,也是和与我一起工作的同志们共同配合结果。在这里我对多年来一直重用和支持我工作的公司领导和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公司领导对我工作的高度信任,才让我有了施展才华的工作平台,使我能为盈众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一点贡献。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4
一、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2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3 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研究批准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救助。
二、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
根据辽劳社发【20xx】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社保局将按规定的期限受里被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被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医疗费用所属期(一个自然年度)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0日为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 患者或家属申报需向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填写好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原件;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六)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四、 单位需向省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一)经过认真审核、签署意见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上报给单位的全部材料。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5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xx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发生在20xx年1月1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xx年1月1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xx年11月11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